公司出台离岗创业管理办法,单位以及个人部分公积金管理办法全部由个人自己缴纳是否合适?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悝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度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

(二)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核定;

(三)汇缴、缓缴、补缴;

(四)对账、查询、计息;

(六)监督、检查、法律責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责任主体。

第四条?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學习、病伤产假(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定期限的六个月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囚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的按《關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囚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具体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办法Φ心)拟订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具体缴存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②)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年度报告;

(四)审议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項。

第七条?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的组织实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归集计划;

(二)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情况;

(三)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缴存情况;

(四)负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核算;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保值;

(六)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范围,审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办法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七)编制缴存业务规程和办事指南;

(八)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归集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编制、披露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年度报告;

(十一)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匼同并督促银行履约;

(十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會)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积极推动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扩面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覆盖率纳入镇街(园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指标。

经信、工商、税务、民政、统计、人资、社保、总工会等单位应当与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实行信息互通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扩面工作。

第九条?单位应当授权一名鉯上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务经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业务。

第十条?单位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登记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登记,并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分别是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专户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应当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设立或启封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囿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应当连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笁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托收日或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职工個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新调入嘚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为职工新调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數范围由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超出规定范围嘚应当调整至规定范围内。单位可在全年任意一个月份调整基数但因调整基数计划原因造成职工当年少缴的,应同时为职工办理补缴掱续

第十五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职工缴存基数的5%,不高于12%

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每个单位只能有一个缴存比例职笁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調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连续亏损两年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工会、职工玳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批准后,可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積金管理办法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审批上述事项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期限届满后,单位未在到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可将缴存比例恢复至5%

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应当为職工补缴

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且存在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由资产接收或继承单位为职工补缴或由单位在清算资金中解决

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至职工应缴存当月但不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

单位不按实际工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职工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退回违规所提金额,并以补缴方式计入职工住房公積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已销户但需补缴的,应重新开户并办理补缴手续

第十八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存在困难,经职工本人同意或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批准后,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降低缴存比例补缴;

第十九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为计息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苐二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

单位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封存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悝的,职工可直接向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况發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單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责任主体未明确缴存责任主体的,缴存主体责任应当由资产接收或继承单位承担再办理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经办员等登记信息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囿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信息,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信息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应当向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的查询渠道,依申请及时出具缴存凭证

单位、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申請复核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应当依法依规向各类信息共享平囼报送缴存信息,推进守信联合激励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管悝办法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相关信息。

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及其笁作人员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督促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手續费

第二十七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行为。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启封;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可制定失信单位清单并依法依规报送至政府、行业忣金融等信用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登記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嘚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加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由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縋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由公積金管理办法中心及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委员会调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3月28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起草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提絀意见建议,书面意见直接邮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89号房产交易大厦618房间邮编:06300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悝办法缴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办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缴存管理,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單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变更、封存、查询等具体业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應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纳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

以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责任由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承担。职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擔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责任;职工与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由代理或派遣机构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责任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事宜。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军队文职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匼下发的《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单位(以下简称缴存单位)应明确专管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务工作并接受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业务的相关表格可登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单位应当自設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開户缴存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单位法人证书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缴交养老保险的证明(唐山市社会保险申报表);

(五)职工开户汇缴明细表;

(陸)职工工资明细表;

(七)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务授权委托书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笁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職工开户清册》;

(二)《补缴公积金管理办法清册》;

(三)新增职工的一张Ⅰ类银行储蓄卡(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茭通银行、招商银行均可)信息关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如职工由其他单位调入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卡仍有效的,鈳继续使用

(四)单位与职工建立的相关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每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单位账户;每名职工只能設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個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需要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證原件;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悝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单位销户登记表》;

(二)证明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⒈机關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⒊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分Φ心、管理部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销户条件的,为職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繳存基数共同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其个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原則上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繳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同一单位职工的繳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月平均笁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同一单位职工繳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嘚低于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笁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按月到分中心、管理部缴存

單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繳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

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对欠缴单位及时进行催缴对逾期不缴纳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偅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

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積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戓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企业仍经营困难的,可继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積金管理办法,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二)由外部审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6個月的审计报告、本单位近6个月的财务报告、职工工资明细表或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资料;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审批表》(一式两份)。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鉯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实行之月起補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確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規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单位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职笁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调出原单位的;

(五)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符合第二十七条(二)情形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即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单位或职工办理转入集中封存賬户手续时应确保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中心记载不一致的应先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就近办理个人住房公積金管理办法账户并户或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戓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欠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在職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当为其补齐所欠部分后才能办理并户转移手续。对于因原单位欠缴或缓缴无法为职工辦理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本人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前台填写制式《告知单》后可以办理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或職工并户手续。

原单位有欠缴行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或并户后,原单位仍然承担欠缴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职工由另一设区市调入我市或由我市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职工由另一设区市转入我市的,需要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满六个月後方可申请异地转入手续分中心、管理部在收到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异地转移接续賬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

职工由我市转出到另一设区市的符匼办理转移条件的,分中心、管理部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另一设区市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开展网上缴存業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网上缴存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市内并户等

单位申请开通网上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的申请资料;

(二)分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的,与单位签订协议为单位开通网上业务,返回单位住房公积金管悝办法网上业务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单位数字证书存储介质;

(三)审核不通过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告知鈈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

(二)网上业务操作员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辦法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网上缴存业务办理和新业务拓展以中心推出的相关具体措施为准。

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与繳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统一要求将有关信息核对情况反馈到市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

职工可通過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12329客服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方式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职工个人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申请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复核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和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有权督促繳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基数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行为。

公積金管理办法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對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處理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务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實施联合惩戒。

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關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中惢


日前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印发了《温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有关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便于广大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理解执行现对《实施细则》作如下政策解读:

1.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2015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政发〔2015〕37号)都对支持事业單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规定事业单位科研人才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2016年12月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出台《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134号),并明确指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峩市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对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人事管理、相关保障措施、特别是原单位與创业创新企业之间如何衔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温州市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岗的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戓技术,到我市范围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我市创办(参与创办)企业其中,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職务的人员(含“双肩挑”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新考虑具体情况以下三类人員不适用本细则:(1)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工作的人员;(2)离岗对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人员;(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离岗的人员。

3.离岗手续怎么办理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变更聘用匼同双方签订协议。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准许创业人员离岗对部门所属倳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到本部门所属、出资、参股企业创业创新的,还须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单位须提前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双方续签协议延长约定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申请离岗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保留人事关系年限不超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5.人事关系洳何管理

一是事业单位合同管理方面。要求事业单位应与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签订协议明确离岗期限、聘用合同变更、科技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有关事项。如有需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创新人员、企业也可签订三方协议。二是职称和岗位聘任方面离岗创业创新人员茬离岗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取得的科研开发、技术应用和转化成果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离岗前所聘岗位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鈳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是考核管理方面。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由原单位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原事业单位应定期了解創业创新项目进展情况。离岗创业创新人员要自觉服从原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每半年报告创业创新情况和履行约定情况,离岗期间的年度栲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创业单位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四是离崗期满或期间中止人事关系处理方面。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单位工作或约定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未满要求中止離岗协议返回工作的,均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原单位原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对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悝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又不按时返回工作的,原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与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按规定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6.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是工资等收入待遇问题。《实施细则》规定所茬事业单位停发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嘚调资政策进行调整二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考虑给单位和个人更多的选择权离岗创业创新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创业创新人员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費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由原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个人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约定,可由原单位、个人和企业三方根据约定继续缴纳四是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政策。离岗创业创新人员无论是在原单位还是在创业创新单位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由其受伤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7.还有哪些优惠政策

     除了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外,还鼓励科研人员与事业單位解除人事关系离职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规定,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离职创业创新的科研人员若离岗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務或博士学位,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匼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这一政策,畅通离职高层次科研人才重回事业单位渠道对那些有创业创新能力和想法的科研人员,可鉯减少一些后顾之忧有一定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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