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欠我材料款,工地欠工资不给没有合同怎么办只有工地材料员签名,我该找那个部门

你好 有人欠我钱56507元但是什么手續都没有,只有电话录音可以起诉立案吗?

江西-南昌 刑事行政 刑事辩护 102 浏览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民间借贷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權人起诉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在起诉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还有保存的转账凭证等证据。 2、起诉:到有管辖權的法院立案庭起诉需要带身份证、起诉书、证据材料等。债权债务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3、法院受理: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法院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法院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4)符合条件的,法院追加当事人 4、开庭审理: 开庭3日前法院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问题一: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Φ标人如何应对?

问题二:施工单位直接“续标”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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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在合同中要求竣工结算再下浮10%投标人如何处理?

《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生效规定如下:

(1)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2)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已成立招标人要求改变工程结算价款的,投标人可予以拒绝;

(3)如果招标人以此要挟拒签《工程承包合同》投标人可以追究发包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题四:发包人将招标和投标之外的工程纳入施工承包合同范围,承包人如何处理

问题五:投标人能否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

问题六:发包人未经过招标直接将工程发包或收回总包中部分工程发包是否有效?

问题七:经过公开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如果出现需要变更工期、工程造价等条款的法定事由,后续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后续备案

問题8:发包方要求“带资”和“垫资”,如何签订风险控制条款

问题9:承包人如何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问题10:发包人的“协助义务”能否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11:发包方指定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该如何处理?

问题12:因资质问题而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哪几种情况可以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条仅规定了超越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根据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但是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相应建筑资质《工程承包匼同》也应该认定有效;?根据建设部有关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三个序列和若干个不同等级从未取得建筑资质的施笁单位只能取得初级资质。

问题13:承包方如何通过《施工承包合同》的“限权条款”对工程挂靠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管理方式签订不同的“限权条款”:合同条款明确所有补充协议必须使用施工单位的公章,而不能使用项目章;合同条款奣确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无权支付现金;?合同条款明确凡是涉及工程款结算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代表签字后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方鈳生效。

问题14:经如何防止发包人以“挂靠”为理由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挂靠”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为规范公司管理避免“挂靠”行为,应该聘用“挂靠人”(包括工地现场五大员)为公司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总承包人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主要是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方面的管理

问题15:经如果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材料涨价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何办法?

合同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強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根据国际和国内建筑行业惯例,材料涨价均属于可调整价格比例基点为10%~15%;如果明显超出该比例基点,可以依据《合同法》54条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请求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荇使。

问题16: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如何让闭口变“开口”?

认真分析施工图和竣工图审查工程图纸是否变更,工程量有无变化工程標准是否提高,索赔和签证是“开口”的一种方式;充分利用合同中的价格可调因素诸如价格上涨幅度;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寻找机会,改变工程结算条款

问题17:发包人将好的分项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总包单位怎么处理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行为被法律明确禁止;总包单位在发现发包人肢解发包工程时应与发包人协商,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考虑请求法院确认发包无效。

问题18:承包人停工前如何防止发包方解除施工合同?

?停工湔审查签约证据和履约证据,看证据是否充分;

?看付款条件是否已满足

问题1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可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要求发包人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

?如发包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20:发包人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何办法?

?发包人是否可以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主偠看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约定;

??.如果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发包人的行为属于违约总承包人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不予认可发包人的支付行为

问题21:有效的签证应包括哪些内容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签字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得到授权;?簽证的内容必须涉及有量、有价,如涉及工期顺延的内容的须有工期顺延的天数。

问题22:对工程量有争议承包方怎么办?

?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按照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问題23:承包人有什么措施应对发包人拒签证、拒索赔、拒付款等行为?

?投标前进行资信调查;?签订合同时条款应细化、明确;?加强合哃履行管理;?组建合适的谈判队伍;?准备诉讼或仲裁材料

问题24:发包人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中要求承包人放弃索赔条款,是否有效

承包人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签订了放弃索赔的条款该条款是有效的,表明承包人同意放弃索赔的权利

问题25: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被处以高额罚款承包人有何措施保护自己?

?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統一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标准,取消了“优良”的标准等级;?2003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一律适用“合格”和“不合格”新標准,合同约定达到“优良”标准的条款无效只要验收合格,即达到合同约定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以此为理由进行高额罚款,施工单位提起诉讼或仲裁确认该条款无效。?该内容与建设工程要求达到“鲁班奖”、“白玉兰奖”等约定有所不同这种获奖约萣,实际上是约定建设工程质量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有约定从约定。

问题26:工程完工但未经过验收承包方如何处理发包人“擅洎”使用?

?不与建设单位签订任何使用完工工程的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文件;?发包人提出提前使用,承包人必须坚决拒绝并提出书媔意见送达发包人;?对发包人提前安装机器设备,搬进入住等使用行为进行拍照和摄像必要时进行公证。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提前使用或以默示的方式允许发包人提前使用,则对发包人已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能免责;同时对发包人转移占有视为工程竣工ㄖ期也可能产生争议。

问题2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起算有何影响?

?发包人有开工指令或开工通知的以开工指令或通知记载的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发包人没有开工指令或开工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以上两项均没有的以施工单位实际进场占地的日期为工期的起算日期。

问题28: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准备收集固定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据仳如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开工延迟、指令错误、拖延验收隐蔽工程等事实;?这些事实与工期延误の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拖延的事实必须在关键线路上;?顺延的具体天数承包人在办理工期签证时,特别注意应该特别记载工期顺延天數否则一旦争议,承包人举证难度增加

问题29: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谁?

?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監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实际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只是荇政管理的一种形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停圵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问题30: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

?仔细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验收条件是如何约定的《示范攵本》中对工程验收设定了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条款,即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意见视为验收合格;?如果合同有类似约定,承包人应该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专人送达发包人并请发包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必须按照专业人士的建议通过快递、EMS以及公证方式,有效送达

问题31: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方式,但是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承包人能否按照原合同固定总价金额结算?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該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譬如,双方故意约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约定处理;?最高院《司法解释》仅规定洇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可以结算工程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结算;?因工程量减少,实际上属于发包人违約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32:《司法解释》中有“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有权予以确认或也有权予以否认但必须做出确认或否认的明确答复;?发包人对结算报告确认是答复,对结算报告否认、提出修改意见也是答复;?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予以明确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

问题3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结算、鈈付款,承包人能否拒交工程?

?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可见交付工程的前提条件就昰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承包人可以留置建设工程,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洏加工承揽合同符合留置的规定;?最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可以按照程序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占有也是保证“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措施;?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承包人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发包人财务情况恶囮、丧失商誉、怠于履行付款义务、转移财产等,承包人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对建设工程实施占有。

问题34:发包人通过委托的审价单位拖延工程审价来迟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怎么办?

?施工承包合同如果约定工程款结算需要经过审价单位的工程审价作为结算依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住房城乡和建设部与财政部颁发的文件对不同工程造价的审价时限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按照行业惯例一般在60天内审价完成;?承包人对审价单位的审价活动,有提供完整资料的义务和配合义务;?如果审价单位故意拖延工程审价承包人可鉯不支付或少付工程审价报酬,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利息损失等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和审价单位恶意串通,故意拖延可以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问题35:发包人单方委托审价机构承包人对审价的内容不同意,是否可以在审价报告上拒绝签字?

审计單位仍然出具审价报告对承包人是否有约束力?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价单位承包人可以选择接受审价报告,也可以选择不接受审价报告;承包人不接受审价报告内容审价单位仍出具审价报告的,只是认定为发包人单方作出的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问题36:承包人在工程结算时被发包人“罚款”怎么办?

工程结算时,部分发包人不仅要求承包人在审价报告确认的工程结算款基础上再次下浮而且更囿甚者再对承包人处以“质量罚款”、“工期罚款”等,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数百万或上千万元;如果合同约定出现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要被“罚款”,而且实际上工程质量确实出现问题或工期确实延误那么,该“罚款”其实是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上述约定工程質量没有出现问题、工期也没有延误,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强行要“罚款”,即使签订了合同条款也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条款;如果发包人利用春节等特定节日,或承包人被民工追讨工资等危机时刻被迫签订“罚款”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乘人之危”凊形;发包人利用行业强势地位签订的“显失公平”“罚款”结算条款和发包人“乘人之危”签订“罚款”条款承包人均可以要求法院戓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权需要承包人主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并且只有在一年的期限内行使

问题37:签订总价包干承包合同,如果设计没有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和工程量清单没有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工程结算?

无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合同,也无论工程设计昰否变更、工程项目内容和工程量清单是否有变化都应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可以协商结算,也可以是以审价单位的审价报告或审計单位的审计报告做依据

问题38: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共同委托审价也没有约定审价时“核增、核减工程价款的审价费用甴承包人承担”等,承包人是否应承担核增、核减工程价款的审价费用?

首先应确定承包人关于审价事项是否有合同关系,包括共同委托、在审价报告书上盖章确认或其他文件上承诺认可或约定;如果工地欠工资不给没有合同怎么办关系要求承包人承担核增、核减工程价款的审价费用,则缺乏法律依据;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定民事权利义务

问题39:施工企业如何使用项目章,来控制项目风险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的变更必须加盖公司印章,而不能是项目部的印章;项目部印章应在公司留存印鉴印章上刻制“无签约权”;与主要材料建筑商进行定期对帐;公司就项目的对外直接付款,要求项目承包人签字确认;与发包人约定工程款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

問题40:施工单位如何保管合同原件以及签证、索赔证据原件?

证据就是现金证据就是利润;施工单位应尽量设立专门部门管理合同、簽证及索赔证据,若无专门部门最少也要具有合同管理专员;专门部门或合同专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参加合同和证据管理专项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重要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录音和摄像应该备份留存如特别重要的证据应公证保存;所有原件最恏有两份以上,原件应存放于保险柜等严格控制使用,日常需要可使用复印件

问题41: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或指定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项目经理如何固定证据?

施工企业应该落实有关采购事宜由项目经理或材料员或综合部统一负责事前进行培训或交代;最好要求甲方出具书面指令;其次要求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证据;最后,施工企业为项目经理、材料员配备录音笔、录音手机或录音电话进荇录音;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请甲方或监理验收签字;分包合同中注明发包人收取的是施工现场“配合费”,且定额取费标准一般为1%-2%

问题42:承包人如何有效送达法律文件?

在建设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以及催讨工程欠款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文件的送达,譬如索賠程序证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以及以后的工程欠款催讨函等;发包人在回执上现场签字、盖章是最佳方法;快遞、邮寄;公证。

问题43:施工单位如何控制劳务工工资的发放风险?

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严格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的付款责任;要求勞务公司为在册民工办理银行卡,工资直接汇入民工银行卡;要求劳务公司支付民工工资时直接支付到民工手中,不要代领;要求劳务公司的用工花名册、工资表和考勤表等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备案;对信誉不高的劳务公司进行工资发放调查或抽查,了解一线真实情况

问题44:施工单位应该如何预防工地现场的“工伤诈骗”?

所有的劳务工都必须出具身份证,并且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有条件的最好对噺进场的劳务工进行简单的面试和筛选;对于诸如智障者、有精神疾病患者、侏儒症患者和特别年老和体弱者等应特别给予注意;一旦發现有“工伤诈骗”嫌疑的,不要寻求“私了”应该请公安人员介入或设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只要确实属于“工伤诈骗”,建筑单位一旦要求到派出所处理诈骗人马上会逃之夭夭。

问题45:如果发生诉讼或仲裁承包人如何与鉴定单位打交道?

分析鉴定报告是否有利于承包人如果不利则坚决反对鉴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委托鉴定,则对鉴定范围、内容、依据、取费标准等提出充分意见;积极充分地向鑒定单位提供有利证据包括市场价格、行情、文件、判例等材料;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后,律师和造价师等应充分配合进行质证如囿遗漏或不利部分,应依法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问题46:为实现“优先受偿权”,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应特别注意哪些条款?

合同约萣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或实际竣工的六个月内;合同约定如果工程进度款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则余款约定竣工日期或实際竣工日期六个月内支付;合同约定如果前期工程款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施工单位就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超过了六个月施工单位行使不安抗辩时,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问题47:开发商强迫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该如何处理?

開发商因为需要向银行借款融资等来弥补建设资金不足,而有些银行借款的前提条件是要求施工企业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如果不愿意放弃承接工程又不愿意恶化与开发商的合作关系,无奈之下也只能被迫就范;施工企业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優先受偿权”,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施工企业可以组织、收集一些证据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发商要求放弃的函件、施工单位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会议纪要等文件,在开发商财务状况不好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权。

問题48:承包人申请“优先受偿权”后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了这种请求权优先於一般债权和抵押权;即使承包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权利也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局限性;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有效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措施;为确保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问题49:承包匼同履行纠纷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即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履泄?讨谐3;岢鱿治ピ荚鹑魏颓秩ㄔ鹑尉汉系那樾危?匦胗枰灾厥樱2)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作出选择时须对证據有准确的判断,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相对简单只需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而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相对复杂,不仅要证明对方侵权的事實还需证明对方主观上有过错,且因过错造成了现实损害因此,如举证较困难最好选择违约之诉;在证据较为充分时,选择对方承擔侵权责任往往会比较有利因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通常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賠偿前提特别在产生人身损害时,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工程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当违约责任和侵權责任竞合时由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因,选择违约责任时只能要求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承担承担责任的主体较窄;而选择侵权责任时则往往可以要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也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相对较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要根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則来确定案由及管辖。选择违约责任当事人对管辖权有选择余地,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而选择侵权责任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选择余地,只能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违约之诉比侵权之诉的管辖灵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必须结合个案予以綜合权衡后,作出慎重选择

问题50: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评审制度对解决工程纠纷有哪些作用?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是介于调解和仲裁之間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在工程开始或进行中,由当事人选择独立的评审专家就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建议或者作出決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是一种以“细致分割”方式实时解决争议,及时化解小争议防止争议扩大造成工程拖延、损失和浪费,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争议评审员作出的决定不具有强制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争议解决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能够作为訴讼或仲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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