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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秀霞女,汉族****年**月**ㄖ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法定代表人:孟凡琪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岳巍城子街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平台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马景志,系主任
原告吴秀霞与被告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平台、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敬老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吴秀霞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秀霞撤回起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