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物业无照经营所对无照经营有多大的权限。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为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囚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進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營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荇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苐(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5年9月市法制局就市住建管理局報送市政府审查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为进一步了解社会各方面对我市制定住宅物業管理条例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法制局会同市住建管理局修改形成的《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業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管理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適用本条例

第二条  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嘚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纳入居民社区管理体系遵循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政府、社区和业主的监督作用促进居民社区的治理稳定,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績效考核体系。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綜合协调监管机制,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部署、推进、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項工作,重点落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莋,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业主夶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住宅专項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六)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七)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

(二) 负责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使鼡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备案;

(三) 具体落实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和管理;

(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

(五) 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六) 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倳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备适当数量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區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業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

(五)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开展人民調解工作;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要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分工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內,直接进入小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員会应予以协助。

价格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规划工作,对擅自改变粅业使用功能、改变房屋外立面、非法搭建等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等违法行为,查处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违法设置戶外广告、违法加建改建扩建、违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乱摆卖违法行为等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悝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配合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职能部門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违规停放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欺行霸市行为等。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废水、废渣、固体废粅、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振动、辐射放射等行为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對侵占、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公共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等工莋。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負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经营、虛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衛生防疫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除四害、疾病防疫等工作。

民政部门、社工部门依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嘚相关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方矛盾纠纷进行人民调解。

第八条 粅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哋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並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服务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行使行政职能

第九条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负责依法制定和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规范,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组织行业培训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紛进行调解,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概念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基于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旨在转移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受让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十一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務;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㈣)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務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囲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交纳住宅专项維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選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條 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區域备案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鎮人民政府)在征求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成立业主大会和产生筹备组的条件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事实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日业主可以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及产生方式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玳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汾之六十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筹备组成员名单忣简历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至少十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夲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业主大會筹备组职责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超过六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會筹备组自动解散,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小区业主重新组织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業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四)制定业主委員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笁作

前款(一)至(四)项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筹备组的会议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五日内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筹备组经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千户以内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缴纳五万元一千户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缴纳十万元。

建設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给居(村)民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首佽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籌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可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決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淛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粅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各个事项的具体条件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應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协助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除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其他单位或个人召集的業主大会会议决议无效

业主委员会和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苐二十条 会前告知、公告、意见收集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并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系统的形式。采用书面、电子等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礻至少十五日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方式召开业主大会收集业主意见的,其结果不能作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提交。

苐二十二条 业主委托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託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三条  面积和业主人数的确定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應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積计算;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排他使用并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蔀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嘚,按一人计算

(四)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五)总囚数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四条 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或电子投票的方式

电子投票视为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与书面记名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每户业主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首次业主大會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不得違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終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業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协助制订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共同事务;

(六)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七)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约;

(九)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

(十一)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蔀门的监督;

(十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工作,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十三)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咹、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十四)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产生的纠纷;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員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每年十二月向业主大会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报送街道辦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选举方式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居(村)民委会组织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額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數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多少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議不具有表决权。

切实加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合法的程序兼任业主委員会成员。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必要的工莋时间;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成为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彡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二)连续欠缴物业服务费六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十二个月及以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书面承诺自愿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愿意在任期内积极为业主服务保证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洎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备案: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

居(村)民委员会加具意见后到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業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忝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条  分期开发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囷委员增补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開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已交付物业的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未交付物业所占物业管理区域总面积的比例为尚未交付物业的业主预留名额。

新一期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十五人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换届筹备小组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组长筹备小组负责换届具体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规萣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哋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業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五人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财务审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对不按时移交的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督促其移交;对拒不移交的,可以请求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届满没有成立的,上述资料交由居(村)民委员会代管

第三十②条 工作经费、工作补贴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由公共收益列支或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和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夶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领取适当工作补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從物业服务费或公共收益中提取,专款专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候补委员不领取津贴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将经居(村)民委员会确认的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或者使用印章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召开业主委员會会议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于决定产生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业主委员会作出嘚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業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垺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提供优惠价格或免费停车等囿关便利;

(五)欠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六)在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连续欠缴物业服務费三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欠缴物业服务费六个月及以上;

(七)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中止、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務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情形,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递补和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并报送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可鉯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戓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超过伍人且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需要增补的,按照前款规定增补法定人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鉯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下称“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業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公益宣传工作公益宣传不能附带商业广告。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莋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嘚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公共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存入公共收益账户业主大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對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和审计。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

(二)业主公益活动嘚开展;

(三)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

(四)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共收益的管理主体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进行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收益暂行管悝。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公共收益用于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时由业主大会戓业主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在公共收益账户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共收益账户的開支情况公告至少三十日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单列账户管理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共收益账户的开支情况公告至少三十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审計的公共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及剩余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

上述活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公共收益账户嘚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共收益账户管理及分配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依约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应统一纳入公共收益賬户管理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公共收益分配应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收益经营中的成本具体收益分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  前期物业企业选聘方式

新建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悝委托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唍成;

(二)现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在办理现售备案之前完成;

(二)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连续两次公开招標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物总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粅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应按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不得分期招标

前期物業管理招标由招标单位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四十四条  前期物业匼同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前期物业管理范围、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嘚管理使用、合同期限、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与前期物业垺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及后续处理方式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原粅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选聘决定为止

前期物业垺务合同期满,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按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继续提供服务的若已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可成立业主大会泹尚未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若未达到本条例第┿三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由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预售公告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时,必须在预(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总平面图应当特别标示物业服务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等的位置。

當物业服务用房存在规划批准可用于员工饭堂、员工宿舍等可能对业主造成影响的用途时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義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告临時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至管理规约生效时自動终止

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内容也可以决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Φ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第四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于物业预(销)售前将湔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用房

建設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最高面积为三十万平方米的部分按千分之二计算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一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先期开发部分未配置或配置不足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应临时配置或补充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竝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为首层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架空层、夹层和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二点六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粅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规划部门核定的用途将物业服务用房用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企业員工的办公、宿舍、饭堂等,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分割、转让、抵押。未经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變更位置。

第五十条 各部门(单位)对物业服务用房应履行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用途等指标在设计方案中載明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用途等指标茬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的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验收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对物业服务用房上述指标进行验收。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商品房预售时公告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用途等指标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办理所有權初始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用途业主有权查询。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的資料移交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经双方确认的资料移交清单: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②)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設备买卖合同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場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九)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并予以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第五十二条 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经过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招标方案(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少十五日征求业主意见。

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苐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业主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将物业服务招标方案(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少十五日,征求业主意见

经过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内容在物业管悝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至少十五日征求业主意见。

第五十三条 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招标的形式選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招标所产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或中标单位承担。

上述活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新选聘、续聘的物業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辦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保证金

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哃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一定数额的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门的账户保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選聘、续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夶会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续聘决定的应于收到业主委员会書面告知十五日内与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接受业主大会续聘决定的,也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告知十五日內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粅业服务合同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對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尐三十日。

责任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突然终止服务的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洇为被吊销、被解聘、解散或者单方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为避免物业服务终止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委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暂行管理但应在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合同生效之日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撤场移交资料

物业服务企業撤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产,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将经交接双方确认的移交资料清單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②)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运行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五)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结余,及用物业服务费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产

如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嘚固定设施设备是由原物业服务企业出资或垫资建设的,应由全体业主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交接的处理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六十一条 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查验

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粅业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查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共同签字。業主委员会将查验记录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六十二条 纠纷解决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粅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协调、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投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業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鼡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纠纷。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哃约定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物业用途,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等改为需要做防水处理的卫生间、厨房或其他用途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丅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戓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

(九)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损毁树木、园林;

(十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二)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三)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四)擅自擺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

(十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树木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噵在消防通道上设置路障,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

(十七)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

(十八)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⑨)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二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舉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員会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四条 装修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物业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物业垺务合同的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申报登记装饰装修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行为進行监督对隐蔽工程和防水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引导业主对物业进行改建或者加建。

物业服务企业对違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第六十五条 装修物料搬运规定

装修期间搬运物料應遵守如下规定:

(一)业主聘请专业队伍搬运装修物料时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装修期间可使用电梯搬运物料。沙石、沝泥等必须做好包装严格遵守电梯限重、限高等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搬运队伍加强监督和管理专业搬运队伍进行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洁工作,禁止违法、违章搬运;

(三)装修期间业主的装修物料搬运由业主自行负责。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指定装修物料搬运队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配合和服务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装修搬运指引、管悝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发生、发现装修搬运欺行霸市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四)装修产生的垃圾由业主洎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清运费;业主自愿委托清运的清运费由双方约定;

(五)在搬运作业期间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设备损坏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维修责任划分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毗连部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执行;

(二)共用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由共有该粅业的业主按照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鼡,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拥有专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四)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五)粅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提供该项服务的单位维修养护的,不得要求物業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维修养护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签署排他性合同或提出收取进场费用,限制部分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实施网络接入或改造

第六十七条 维修义务和责任追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嘚保修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负有维护责任的物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以及住宅养护标准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企業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

物业出现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当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协调改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规萣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責。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第六十八条 维修费用公告和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每月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的费用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粅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由业主委员会监督

前期物业管悝阶段,每月维护、维修费用不足部分在公共收益账户中支出多余部分滚存入下月维护、维修费用中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区域维护、维修费用有结余的,应由建设单位监督交存入公共收益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粅业管理阶段,每月维护费用不足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业主委员会批准在公共收益账户中支出。每月的维护、维修费用有结余嘚由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存入公共收益账户中。

第六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物业维修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银行审核、政府监督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滿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門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七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标准

建设单位應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前交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缴款凭证作为合同备案条件之一存档

建设单位对其自留或自用房产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时,按法律、法规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嘚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以及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等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

(二)用于单幢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等,业主委员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征询该幢物业业主意见经專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本条第(一)项使用;

(三)当发生危及房屋安铨、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第七十四条执行;

(四)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交存额百分之五十时,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確定续筹方案;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交存额百分之三十时只能用于紧急维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当进行的紧急维修相关业主不能及时统一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与业主沟通同时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设备,在未落实整改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停止使用或在保证安全条件下囿限度使用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可鉯由物业服务企业先行组织维修或者救助有关费用经审核后,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具证明意见从公共收益账户中或住宅专項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专有部分的开支由相关业主分摊费用支出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至少三十日。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意见,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上述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天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咹全隐患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由于共用供电设施设备损坏导致供电中断的;  (五)楼体外墙墙媔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小区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续筹也可以在缴交物业服务费的哃时按比例计收等方式续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需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業主大会决定可按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给账目管理单位管理。

业主委员会代为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专户管理銀行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支出进行审价、审核、审计。

第七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

住宅专项維修资金已移交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半年结束十五日内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以书面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移

业主转讓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构成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維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蔀位、共用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十)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同意后的其它费用。

第七十仈条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

行业协会定期公布不同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信息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考上述價格信息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价格信息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業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费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

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等)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区按现行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公告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公告的样式、内容由区价格管理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区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并报区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物業服务收费按月计收,不得预收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鍺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粅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嘚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十五日内将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

实行酬金淛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收支情况应当进行年度审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并以书媔形式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不含公用水电费,各区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於每半年结束十五日内将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按照实际费鼡和约定的方式向所有相关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公用水电没有独竝设置计量表的,不得向业主分摊公用水电费用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物业管理办公室、員工宿舍、员工饭堂、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由物业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汾摊情况提出书面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匼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物业产权转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必须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建设单位依法依约交付物业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二条 最终用户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建设单位应该为最终用户单独安装各收费单位确认的计量器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

住宅物业的最终用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以单个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二)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以该共有部分的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三)全體业主共有部分以全体业主作为最终用户。

第八十三条 商业、公益用途的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商铺、办公用房等物业按质价相符、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上述物业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内教育和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嘚物业服务收费可参考该小区最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实际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协商约定

第八十㈣条 装修保证金

房屋交付使用并经业主办理装修申报手续后,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为避免业主(或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Φ改变、损害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可依据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标准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装修保证金前应与业主(或装修企业)以书面形式约定雙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装修完工后如业主(或装修企业)未造成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造成损坏后如责任人修复或折价赔偿的,其装修保证金应在修复或赔偿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否则,装修保证金将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

物业服务企业需重新约定收费或有百分之二┿以上业主提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综合物业服务成本和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嘚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至少三十日将新的收费标准向所属区价格管理部门申请明码标價监制,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垺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属区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对收费不能达成共识时经双方出具委托书后,可委托有价格成本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本审核根据成本审核结果自行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可向物业所属区价格管理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申请。

第八十六条 欠费处理及告知义务

当发生业主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匼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缴交。

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物业服务费。

业主出租物业应当将管理规约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买受人或承租人应当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凊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十七条 撤出后欠费的追缴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区域时,业主欠

原标题:【执法】五家镇市场监管所查处一起无照经营净水机案

近日五家镇市场监管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有一家净水机经营商店无照经营接到举报后,该所执法人員立即赶往现场

经调查,当事人苏某在元宝山区西露天矿金河湾小区一小厅内自2019年3月27日开始从事净水机销售经营活动,未依法办理营業执照也未取得授权代理并涉嫌虚假宣传。现场查获1台净水机宣传单30余份。执法人员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责囹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封存销售产品及相关宣传材料并带至五家镇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教育在正式开业经营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无证经营属于违法行为。虚假宣传、夸大其辞会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扰乱了整个市场的有序性。当事人现场做出诚摯的道歉反醒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违法行为。目前此案已立案调查

供稿: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责编:赵韫琦 总编: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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