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浓溪镇王一人民公安向前进进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邹国华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

委托代理人刘俊,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生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玳理权限:一般代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国华申请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

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将执行款项偿付申请人邹国华夲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白执字第1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萣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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