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安徽长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联系方式?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書
(2017)陕0428执2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府莊小区7号楼1幢1301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恒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男,该公司總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南康新村13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兴实业有限公司劳務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荇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兴实业有限公司向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款40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費73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地址依法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以无该单位为由退回後我院派员亲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南康新村138号寻找被执行人陕西恒兴实业有限公司,经与房东康西玲谈话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已搬離南康新村138号,现办公地址无法查询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公告期满至今尚未见到被执行人到庭,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还是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目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而且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陕西省内多家法院涉及债务纠纷诉讼,被作为被执行人公告被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并限期让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次立案执行故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428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審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车建国
审判员  任秀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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