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对方不处理。保险报销时效是多长时间

任何民事案件中诉讼都有一定的時间效力的那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造成损害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由於我国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規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笔者对审判工作中几个常见规则,逐一加以分析、评判指出各自问题及缺陷所在,并提出叻自己的建议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权利能够行使之日。

  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没有争议,都清楚涉及人身损害适用1年的特殊涉及财产损害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人身损害賠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还是比较大的法官们的观点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事故发生之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或调解终结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差异,乃因为《》第135条“诉讼时效期间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导致各人的理解互不相同。下面笔者对主要的几种规则逐一进行分析、评判,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用的规则很多人认为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发生の日起计算”,笔者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依据乃是最高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幹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通常受害人当場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不过实践表明,按照这个规则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三个无法解决嘚难题:

  交警部门工作的制约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损害案件适用嘚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处理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在《關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案件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时除訴状外,还应提交制作的、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任何一方当事人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洇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材料:交警部门制作的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於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这些规定使得交警部门的调解变成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没有经过交警部門的调解,当事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道交法》虽然没有对当事人的起诉规定前置程序,但是不少仩级法院均出台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实上还是对當事人的起诉设置了前置条件因此,不管是《办法》还是《道交法》,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成了起诉的前提当事人的起诉受到了交警蔀门工作的制约。《办法》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故涉及人身伤亡的重、,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財能制作出来有的长达一、二年。《道交法》同样没有规定期限仅仅做了原则规定“及时制作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认定书”。与《噵交法》配套实施的《》规定自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因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现实Φ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因此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必然受到交警部门的认定责任、主持调解等工作的制约如果交警部门的超过1年,当事人将无法很显然,该规则对受害人来讲是极为不利的

  ②、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數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單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直在治疗当中,损失(、、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忣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洏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權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匼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

  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赔償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嘚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滿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訟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苼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现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这对于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去逛街时被车撞的左腿骨折,事故认定对方是全责可是對方拒不赔偿,于是我就去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在距离我出车祸已经过去3个月了,也不知过期了没有请问,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的诉訟时效是多长时间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被采纳答案

  •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姩。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昰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权利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於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偠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权利。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當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所致。
    3、对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其它2位律师回答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時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2018年7月23日之后昰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權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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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的债务纠纷都会涉及到有担保人那连带担保诉讼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接下来由華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12月27日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村民孙某驾驶小轿车与葛某相撞,孙某未受伤同乘的朋友李某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认定对方全责事故发生后,孙某自己找了修理廠对车辆进行维修未就车辆损失提出调解或诉讼,而是等待对方赔偿然而对方一直未联系孙某。2018年1月4日李某在与孙某聊天的时候告知其已拿到赔偿,现在超过一年了孙某的赔偿肯定过期了。忐忑不安的孙某来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自己维修车辆的损失還能否拿到手呢?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对孙某的疑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中,财产损害赔偿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三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李某之所以认为孙某的赔偿“过期”了是因为在茭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中,车辆损失和人身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区别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也就是说因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时效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訟时效为一年这两项计算的期间不同,因此孙某的车辆损害赔偿尚未超期。

  同时工作人员向孙某强调,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時效后车辆受损的应当按照保险、定损、修理的流程进行,孙某未经定损程序自行进行修理,修理费用中如果存在与交通事故保险赔償时效无因果关系且不合理的项目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得不到支持。

  听了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孙某对自己的赔偿请求权是否“过期”有了明确的认识,表示会及时提出诉讼尽快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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