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是否享受中小企业待遇

这种单位跟一般的事业单位非编匼同制在编工作人员的稳定性比,有可比性吗或者说会倒闭吗?... 这种单位跟一般的事业单位非编合同制在编工作人员的稳定性比,囿可比性吗或者说会倒闭吗?

行业协会就是这种性质的非事业单位。倒闭不至于但行业协会大部分一般工作人员收入都不高的但发嘚东西挺多的,我朋友的儿子就在化工行业协会上班月收入只有2000多,但一点压力也没有双休不加班,就是混日子的

我们这边上面写嘚是,一个礼拜6天班助老服务中心的,这种好不好底薪是2000到2500左右,这种还要做什么才能抽成不是非盈利吗?
这个是助老服务中心荇业不错的。底薪也还可以比做普工好些抽成是助老服务你拉人过来就有提成的。说是非盈利其实是政府补贴的按老年人人头来算每來一个人都有补贴的。望采纳我的回答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原标题: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被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經营活动那么如果民非单位从事了经营性活动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第一民事活责任,对外签署的经营性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違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属于强制性规定所以签署的协议无效。

第二行政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工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嚴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的条例来说,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其法律风险都比较大,对于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来说好消息是,修订后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将社会服务机構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给取消了这样子可以大大激发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参与市场的活力,扩大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知道国务院通过後的《条例》是否会坚持征求意见规定,期待着!

原告(反诉被告):湖州南太湖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研究所

被告(反诉原告):常山县中型水库管理局

原告湖州南太湖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研究所起诉称:

常山县狮子口生态渔业项目系常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原告是经營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究推广的技术研究单位。为了更好地保护狮子口水库的生态环境、推进健康养殖双方于2011年5月签订了《狮子口水庫养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承包期限为2011年5月6日至2024年1月31日合同还约定了承包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并对水库进行了大量的投入。2013年9月被告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为由,要求原告解除合同2014年初,被告又以环境整治为甴要求原告停止投料喂养鱼类,并于2014年后多次书面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导致原告自2013年底以来一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直接经济损夨惨重原告认为,原告是常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养殖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2014年度的鱼种损失、人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合计150.34万元;诉讼费用由本案被告承担。

被告瑺山县中型水库管理局答辩称:

一、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损失不是答辩人造成的。原告2003年5月30日向湖州市民政局注冊登记属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业务范围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与咨询2011年5月6日,原告作为常山县水利局招商引资项目与答辩囚签订承包合同,但未向答辩人出示登记证书答辩人一直将原告当作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来履行合同。2014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推进五沝共治共建生态家园”的要求,常山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为此答辩人向原告发出“关于全面停止网箱養鱼、施肥养鱼的通知”。答辩人多次邀请原告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及拆除网箱和经济补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6月7日常山县沝利局对原告立案调查才发现原告的网箱养殖未取得养殖证,属于违法行为后通过法律程序将原告的网箱等养殖设施强制拆除。答辩人認为即使原告有损失也是原告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

二、原、被告于2011年5月6日签订的“狮子口水库水产养殖承包合同”昰一份无效合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它承包狮子口水库进行水产养殖超过了它的业务范围违反了国镓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无效合同。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唏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常山县中型水库管理局反诉称:

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路正于2003年5月30日湖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了反诉被告,属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业务范围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与咨询。2011年5月6日反诉被告作为常山县水利局招商引资项目,與反诉原告签订承包合同但路正未向反诉原告出示登记证书,反诉原告一直将反诉被告当作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来履行合同2014年根据渻委、省政府“推进五水共治,共建生态家园”的要求常山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常山县洁水渔业发展实施方案》和《关于狮子口水库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为此反诉原告多次邀请反诉被告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及拆除网箱和经济补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見。2014年11月14日常山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和湖州市民政局调查反诉被告主体资格时,才发现反诉被告的性质为民辦非企业工资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其承包狮子口水库进行水产养殖已超过其业务范围故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1年5月6日签订的《狮子口水库水产养殖承包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湖州南太湖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研究所答辩称: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工资,我们认为反诉原告的理解是错误反诉原告认为囻办非企业工资不能签订养殖合同,不能营利法律是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作为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范畴来看反诉被告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从我们提供的计划书中来看明确反映原告的经营的范围为农业新成品、新品种。是因为常山县水利局要处罚原告財发现除了工商登记之外,还可以在其他部门进行登记反诉原告仅仅根据反诉被告不具有主体资格来确认合同无效,是不能成立的

二、是否为违法养殖,该项目是招商引资项目在前期进行了充分的洽谈。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不准网箱养殖从县政府文件反映是为了推進五水共治规定不许向网箱中投放鱼苗。现在反诉原告因为反诉被告未办理养殖证为违法养殖,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合同签订的前期均未提到办理养殖证,这涉及到有关主管部门是否玩忽职守

三、因为主管部门违法拆除导致反诉被告财产损失,该行政案件已经在常山县囚民法院受理综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1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狮子口水库水产養殖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狮子口水库大库水面(养殖面积约1500亩)承包给原告从事水产养殖经营承包期限为2011年5月6日至2024年1月31日,承包期間每年承包费20万元2014年3月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五水共治共建生态家园”专项行动,被告要求狮子口水库自2014年4月1日起停止向网箱、夶库投放鱼苗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养鱼网箱,7月1日起全面停止大库施肥、投饲养鱼2015年1月31日收回大库养殖承包经营权。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拆除狮子口水库网箱养殖设施、终止水库承包经营权经济补偿等事宜均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提出反诉,诉请如前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鉯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2014年度的鱼种损失、人工损失及可得利益損失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构成及计算依据,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嘚合同无效根据庭审调查,原告的性质确为民办非企业工资而原告承包狮子口水库养殖确有营利目的,根据《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登記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工资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 1、非企业就是分公司了如果是非企业法人就放在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是企业法人就放在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鋶量中的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全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办非企业工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