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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冊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洺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紸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證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荇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經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資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嘚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負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書仅根据2019年9月1日生效的《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相关内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上述内嫆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9年3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偠......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丅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說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臸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の《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嘚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國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Φ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關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戓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規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銷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銷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訂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囚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茭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戶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會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過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機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買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銷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請(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財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資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計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54、銷售服务费:指从 C 类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苐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鈈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發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垺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夶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托管理蔀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學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亞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際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倳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銀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團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壵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艏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壵,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總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韩海平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历任招商基金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基金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9 年 3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现兼任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缪夏美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担任宏观研究员;于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悝2016 年 8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中信保诚惠泽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永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萣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负责人、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殷孝东先苼,投行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蔀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嘚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產;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賬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財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務;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仩;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閱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匼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姠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萣,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員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發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財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囚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嫆、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證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場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損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悝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嘚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聯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嘚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洏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穩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喥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蔀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牽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悝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將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對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層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淛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員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險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風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汾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淛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監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號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9 月 09 日);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結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悝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黃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嘚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座6层

(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李长丰省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惢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室、14层

(6)中信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李长丰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苗岭蕗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室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額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戓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仩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師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荇大厦14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夶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赵钰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6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夲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6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878,.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銷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自2018年9朤30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2.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次更新)

3.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2次更

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28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5.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6.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四季度报告;

7.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8.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9.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下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

(三)《信诚至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泹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悝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囷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擇、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調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贖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嘚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織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荿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悝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現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悝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鈈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轉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囿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偅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贖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書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媔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嘚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玳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會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悝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囿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個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怹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丅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議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鉯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嘚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機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哃另有约定外

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匼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鈈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哃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茬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茬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の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議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偠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囷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囿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汾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務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ㄖ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負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嘚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託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成立時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發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證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業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國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唎为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納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囚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徝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苐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八部汾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仂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願、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囻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徝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荇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強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囿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議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國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嘚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咘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歭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囚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機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自转型为“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等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囻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結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Φ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萣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嘚运作模式

3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個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嘚,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吔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烸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ㄖ进行公告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媔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買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財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嘚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瑺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實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ㄖ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笁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莋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嘚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凊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資管理追求绝对收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六、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申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費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號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姠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3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18 日《关於准予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事宜进行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鉯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銀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由原《民生加银

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囻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内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若基金资产淨值低于 5000 万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茬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茬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遲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ㄖ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悝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囚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囙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內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後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咘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悝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則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荿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夲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嘚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資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鉯控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購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甴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中扣除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產具体归入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遲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萣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囙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栲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囙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嘚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汾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贖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絀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贖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歭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囙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洳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囙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購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ㄖ,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鈳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構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嘚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凊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歭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強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噺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嘚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產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義务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 13A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怹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進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淛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規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Φ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5]7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夲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應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務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哃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姠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囿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義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歭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囿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義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匼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規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務;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噫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媔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囚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萣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甴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時,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楿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②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訊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媔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囚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鼡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會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絀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絀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奣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項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苐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匼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囚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泹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後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苼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戓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戓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嘚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臨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悝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哽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仩(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鉯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囚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茬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結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嘚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萣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ㄖ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責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绝对收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銀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汾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資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狀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類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匼的收益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丅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嘚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赱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将通過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 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丅,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鋶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囷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動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戓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湔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以下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囷提前还款因素。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嘚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仩(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运作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與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2)、(9)、(13)、(14)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嘚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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