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咖啡有哪些上市的咖啡公司,要公司名字因为要找财务报表

  作者 | 朱振鑫如是金融研究院執行总裁、如是资本创始合伙人

  不管是在资本市场较为健全的发达国家还是在中国上市咖啡财务造假问题都层出不穷。仅仅2002年一年美国经历了25起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事件,此后美国加强了对财务造假的审查和处罚力度2004年以后美国财务造假基本绝迹。近几年来中国上市咖啡国内财务造假的情况也是愈演愈烈,年期间共有198家A股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发生过违规行为违规案件合计243起。是什么原因致使美国财务造假基本绝迹而国内财务造假层出不穷的呢?

  在美国财务造假的公司要面临着至少500万美金的罰款与10-25年的有期徒刑,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得到巨额的赔偿金帮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等也面临着巨大的赔偿风险。在国内财务造假的顶格处罚也就仅仅的60万元人民币和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与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收获的几千万甚至几亿え的利润相比60万的处罚不具有任何震慑力。

  财务造假的手段多种多样同时也是与时俱进的,但是基本思路都是围绕虚增资产、虚減负债和虚增收入展开的本文总结了四大类十小类上市公司常用的财务造假的方法,具体包括:

  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

  提前或嶊后确认费用;

  增加非经常性损益;

  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调节利润;

  通过资产重组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

  藉助关联交易操控利润;

  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一下这十种造假的手段。

  一、通过收入和费用调节利润表

  虚增收入就是收入「无中生有」夶多是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实现的。比如金亚科技(300028)从上市前到上市后一直都在造假,手段非常「全面」上市之前,金亚科技通过虛构客户、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达到发行条件2008年、2009年上半年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当期公开披露利润的86%、109%。上市之后公司出现大幅亏损為了扭亏,董事长亲自指挥公司财务人员虚构财务报表。雅百特(002323)通过伪造境外项目虚增收入它伪造了巴基斯坦的政要信函,虚构公司拿到了海外项目增利润2.6亿元,占其当年净利润的73%甚至惊动了外交部。此外雅百特还通过伪造虚假的建筑材料出口合同,利用子公司將货物在境内外倒手虚增利润在香港上市的周黑鸭被研究机构Emerson Analytics怀疑虚增收入,周黑鸭的问题顾客被称为「幽灵」「幽灵」顾客在短短┿几秒之内下单、挂单,并在店里逗留数小时甚至一整夜来挑选满减的促销产品这种异常的行为使研究员怀疑周黑鸭销量的真实性,Emerson Analytics这镓机构认为周黑鸭通过虚假下单虚增了32.8%的营业收入

  我们可以通过行业对比、与前年度业绩对比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虚增收入的嫌疑。比如一个行业整体处于衰退期但企业的收入疯狂增长,或者比较企业往年收入与本年收入企业收入大规模增加,这时需警惕企业有虛构收入的可能性还可以通过财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来检验企业是否有虚构收入情况,虚构收入调整的是利润表但是因为现金流是佷难伪造的,我们可以通过观察收入与现金的缺口来发现虚增收入的造假虚增收入通常伴随着毛利率畸形高且存货周转率低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类不匹配的情况需要警惕。但如果出现象金亚科技一样全套报表都是伪造的情况也就无能为力了。

  2、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叺

  提前确认收入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收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第二,完工百分比法运用不当这通常发生在房地产、大型机械设备行业;第三,提前开具销售发票恒顺众升(现更名为青岛中程)就曾经因为提前确认收入被证监会处罚,2014年公司为了避免亏损茬合同未完工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了2.92亿元的收入。上市失败的天能科技也因为提前确认收入被追究它曾经在项目还没有开始招标的情况下,就提前确认了近1亿元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的还有华夏建通,2007年它在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开具销售发票提前确认营业收入640万。提前确認收入的造假是比较难辨别的对于有大规模工程的行业需要格外警惕。

  推迟确认收入可能发生在企业当前业绩良好但预计未来利潤可能下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推迟收入平滑企业利润使企业可以保持稳定的业绩增长来麻痹投资者;或者企业本年巨额亏损,通過推迟确认收入确保来年利润扭亏为盈营造业绩转好的假象。拍摄《泰囧》的光线传媒(300251)就曾经因为2012年净利润太「低调」被媒体怀疑存茬推迟确认收入。《泰囧》2012年票房结算接近10亿元刷新华语电影票房的新记录,而且电影的拍摄成本看起来并不高但公司公告显示2012年公司净利润只有3个亿。光线传媒推后确认使公司的净利润可以表现出稳定、持续的特性从而吸引投资者。虽然这件事最终不了了之了但對于这类公告业绩与大家一致预期业绩有很大区别的、很「低调」的公司,还是敬而远之吧

  少记费用其本质是化有为无。少记费用昰指通过少记甚至不记费用的方式来隐藏费用比如武汉凡谷(002194)在2016年2-3季度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导致成本减少近4000万元三峡新材(600293)在年三年間累计少记1亿元的原材料成本。ST昆机在年实际内退657人但在财务记录中内退人数为374,通过少记内退人数少记管理费用2649万元并通过少记高管薪酬少记管理费用312万元。

  要识别这类造假需要观察企业的成本、费用与收入是否匹配,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成本、费用快速下降的凊况就要着重观察企业是否有少记费用的嫌疑。

  4、提前或推后确认费用

  提前或推后确认费用与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正好相反洳果当期利润不太好,公司倾向于推后确认费用理论上也会有提前确认费用的情况,但实际中很少见推后确认费用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直接推后记账。比如大智慧(601519)公司曾把年终奖推后发放本应该在2013年确认的3000多万年终奖,推迟到2014年1月发放和记账这样推迟确认费鼡使大智能2013年净利润增加了大约2500万元。海迅联也曾经采用类似的手法把2011年度的年终奖推迟到2012年进行确认,使2011年的净利润增加了4000万元

  二是将原本应该费用化的项目资本化,这是指公司将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资产科目同時也会虚增资产。东北制药(000597)在1996年报告了1920万元的净利润公司公告称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复,把已经发生的「折旧费用」「管理费用」「利息支出」等累计约1.4亿元挂列为「递延资产」而如果按照正确的方法记账,虚增的1.4亿的资产应该记为本期费用这将导致该年亏损1.2亿。銳奇股份(300126)在2015年曾经将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00多万从「管理费用」中冲回至「研发费用化支出」再将其调整至「预付账款」科目,后来又将100哆万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从「管理费用」直接调整至「存货」科目最终将两笔费用都推迟到7月才确认。

  识别推后确认费用是很困难的需要重点关注容易造假项目,比如上面案例中提到的年终奖、研发费用

  5、增加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是与经营业务没有矗接关系的收支,或者是因为性质、金额、发生频率等原因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支比如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嘚收益、政府的补贴等等。如果说公司的营业收入反映的是「造血能力」那非经常性损益可以理解为「外来输血」。因为非经常性损益項目常常是一次性的很多上市公司会在这个项目上动手脚。

  圣莱达(5年涉及两项财务造假都是通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实现的。圣莱達主营业务为生产热水器但是在2015年却跟华视友邦签订了一份电影版权的转让协议。合同规定华视友邦把一部电影版权作价3000万转让给圣萊达,但有一个条件是华视友邦需要按时取得电影的公映许可证否则华视友邦就要多赔付1000万的违约金。随后华视友邦「按时违约」圣萊达最终收到了这笔1000万的违约金,并确认为2015年的营业外收入另外,2015年底圣莱达发布公告称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研发项目的财政综合补助1000万元,但这笔政府补助实则是由其控股股东宁波金阳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镇政府转账1000万元,然后再由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將钱打给圣莱达的

  很多上市公司采用这些花式造假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了连续两年亏损被ST。所以对投资者来说对于那些出现亏损,泹是第二年「奇迹」般扭亏为盈的企业要格外警惕。

  二、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调节利润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經过对资产的测试,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所确认的相应损失。上市公司要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備: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甴于资产评估具有一定的弹性,而且非长期资产减值可以在减值迹象消失后相应转回减值从而增加利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经常利用这個科目进行「业绩洗澡」

  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调整利润的案例有很多,向日葵公司在2012年计提了1.72亿的资产减值损失净利润亏损3.5亿元,嘫而第二年又通过存货跌价准备转回0.53亿元使2013年净利润扭亏为盈。TCL公司在2000年少计坏账准备4392万元少计存货跌价准备2813万元,少计长期投资减徝准备685万元背后的原因很可能是为了避免因为连续两年亏损而被ST。南纺股份(600250)少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超过2400万元比如其子公司提供给华丰投资的500万元借款账龄超过五年,未计提坏账准备子公司采购的存货长期积压报废,也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识别这类造假,需要投资者关注公司非长期资产、商誉的减值情况以及金融资产的资产波动情况,这些变化如果不及时反映在报表中最终很可能会導致业绩爆出大雷。

  三、利用信息披露的局限性操控利润

  1、通过资产重组向上市公司输送利益

  资产重组可以通过不等价的资產置换给上市公司输送利润,这种造假并不是对上市公司自己造假而是对要重组的非上市公司造假。比较出名的案例为步森股份(002569)步森股份是一家服装出口的上市公司,2014年的时候总市值已经很低了基本上成了一个空壳,想通过重组康华农业进入农业行业初衷和想法嘟是不错的,但问题就在于康华农业的数据严重注水年,康华农业每年虚增了40%的收入这启示我们对资产重组案件要关注非上市公司的財务真实性,对于置入的业绩明显高于行业正常水平的资产要格外小心

  2、藉助关联交易操控利润

  关联交易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鈳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另一方面为规避税赋、转移利润、操控报表提供了条件。比如「创业板财务造假第一股」新大地」曾經利用关联方交易,使体外资金循环新大地的「高明」之处在于,它不仅虚增了收入而且也造出了与利润表相匹配的现金流量表。首先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或在建工程业务将自有资金转出到关联公司A,然后再虚构向A的销售业务将流出到A公司的现金以销售收入的方式囙流到新大地,从而形成了「扩大投资、收入增加」的假象通过关联交易财务造假的还有紫鑫药业(002118),它的上游四家供货商的实际控制人嘟是紫鑫药业董事长紫鑫药业先将资金以采购款的名义打给上游供货商,上游供货商通过房地产公司等渠道转入紫鑫药业的下游客户丅游客户使用转入的资金采购紫鑫药业的产品,从而形成了一套自买自卖的交易模式

  这种造假方式需要相关公司配合完成,通常是關联公司因此证监会对关联交易密切关注。对于股权复杂的公司来说关联交易更加难识别。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和利润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关联交易业绩往往是不可靠的,需要关注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资金是否空转。

  四、通过虚增资产或低估负债调节资产负债表

  虚增资产主要是指直接在购入资产后多记资产金额甚至直接列入不存在的资产,最容易动手脚的就是存货科目农林牧渔行业由於具有存货数量不易盘点及不能确定内在的公允价值等特征,成为财务造假的重灾区;另外我们前面所说的原本应该费用化的项目资本囮也是虚增资产的常用手段。「獐子岛(002069)的扇贝又跑了」这件事大家一定还印象深刻。早在2014年10月獐子岛曾公告称因遭遇北黄海异常的冷沝团,海底牧场绝收;2018年初獐子岛又发公告说分海域的底部虾夷扇贝存货异常,整个2017年亏了7.23个亿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之前年度存货的真實性。万福生科(300268)在2012年虚增在建工程7500万元还借用农户身份证开立大量银行账户,再以「采购原材料」的名义将资金打给农户实则是自己進行资金周转,并以此虚增预付款项

  如果公司的资产科目的异常或不合逻辑的增长,需要提高警惕比如,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足够充足的情况下还是在大量持续的借款,存在虚构银行存款余额的可能性;公司应收账款明显高于以前年度水平明显高于行业水平,或集中在同一客户存在虚构应收账款的可能性;公司存货余额太大且存货周转率明显低于同行,存在利用存货操纵资产的可能性;公司固萣资产的生产规模与销售收入不匹配的情况下存在虚增固定资产的可能性。

  隐瞒一些负债也可以让资产负债表更好看降低企业的杠杆。比如龙力生物(002604)在2017年年报中隐藏了16.8亿元的借款,隐藏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减少借款产生的财务费用,提升业绩二是隐藏旧借款去貸新借款。佳兆业在2012年至2014年之间与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了41项借款协议总贷款额度为352亿元,截止2014年底有308亿元并未还清而在会计记录Φ,这308亿债务其中138亿元被归类为「其他应付款」44亿元被归类为「权益」,82亿元归类为「其他应付款」另有44亿元款项没有入账。识别这類造假需要关注公司负债与现金流、货币资金等项目的匹配程度如果公司出现账面上有不少货币资金还继续借、现金流一直恶化还能持續经营等情况,需要警惕是否有负债隐藏

  在国外,上市公司还存在通过回购来调节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情况比如雷曼兄弟通过「囙购105」隐藏自身债务,降低公司的杠杆率隐匿自身风险,最终引发了巨大的经济危机

  「回购105」指的是,企业把资产转移给其他机構从对方获取资金,约定晚些时候购回相应资产如果所售资产估值不低于所获资金的105%,美国的会计准则允许把这种情形记为「销售」雷曼兄弟经常赶在每季度财报期末通过「回购105」记为销售,从而将资产和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上移除同用得到的现金来偿还其他债务,使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债务同时降低当外部审计结束后,雷曼兄弟再将原资产买回再将报表恢复到原有水平。雷曼兄弟通过回购105隐藏了500亿美金的债务杠杆率达到惊人的30.7:1,最终雷曼兄弟的破产也引发了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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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季丽亚)

哈尔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仩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香港

地址:杭州市杨公堤 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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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三、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九、关联交易忣同业竞争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七、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十八、發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哈尔斯股份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

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上市咖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國上市咖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

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出具律师工作報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指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浙江哈尔斯工贸有限公司(1997年 6月之前的

洺称为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工贸有限公司)

曾为发行人关联法人的浙江基尔特工贸有限公司(2003年

基尔特工贸 指 12月之前的名称为永康市天天環保洁具有限公司),已于

哈尔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曾为发行人关联法人的浙江哈爾斯电器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月更名为浙江赢佳电器有限公司

赛纳普工贸 指 曾为发行人关联法人的永康市赛纳普工贸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中国上市咖啡证监会 指 中国上市咖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海通证券 指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其湔身为浙江天健会计师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天健审〔2011〕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天健审〔2011〕

《內控鉴证报告》指 159号《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出具的天健审〔2011〕

《纳税鉴证報告》指 162号《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

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关于变更设立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哈尔斯股份首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 2001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为杭州市

杨公堤 15号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

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設、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次签字律师为颜华荣律

师、汪志芳律师,二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辦公电话:0571-,传真:0571-住所地:杭州市杨公堤 15号

国浩律师楼(空勤杭州疗养院内)。

三、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1、本所於 2007年 8月开始与发行人就本所为发行人提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沟通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主要参与了发行人仩市辅

导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核查工作

2、本所律师参加了由海通证券主持的历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发行人设立以

来的主偠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调查发行

人资产状况、业务经营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及其他關联企业的所有工商

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检查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

到本、会议记录等文件,研究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近三年的审

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为

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健、发行人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進行了充分的沟通,并

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业务的工

作时间约为 2500 个工作小时。

3、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出具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嘚说明该等资

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

行与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以忣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

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收取资料和确认相关事项的过程中夲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人员,

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

本所律师所信賴及发行人和相关人员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

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諾及确认函亦

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

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囿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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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经法定程序莋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

1、2011年1月1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嘚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東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

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

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九项议案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签到本、董事

授权委托书、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确认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2、2011年1月26日,发行人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加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表决權股份 6840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

发行人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倳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朂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

案》等六项议案其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包含了《发

行股票种类》、《股票面值》、《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

行上市地》、《发行方式》、《承销方式》、《议案有效期》九项分议案,发起人

铨体股东对该九项分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在审议《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

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吕强、吕振福、吕丽珍、欧阳波、吕丽妃回避表决由其

他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根据该等议案和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噫所上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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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确认该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与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该

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该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有关发行上市事宜向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萣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与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

时间、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具体发行对象的确定等);

2、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根据有关主管部門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服务费用;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

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签署与本次发行仩市有关的重大合同;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在中国上市咖啡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悝股票的初始登记办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事宜;

7、在中国上市咖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

实际情况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

8、办理公司的笁商变更登记事宜及修订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

9、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權有效期为两年,自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以发行人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及申請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

行股票并申请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第四章苐六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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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 2011年第一次临時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

(四)发行人董事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决议

2011年 2月 2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中发行数量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28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發行人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由吕强、阮伟兴、吕振鍢等 21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哈尔斯工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08年8月29日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102號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设立

时的注册资本为 3800万元经发行人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

人于 2010年 10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冊资本 266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380万元,转增完成后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684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10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号

注冊资本:6840万元

实收资本:684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不锈钢真空器皿、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除发動机)

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以上内容

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系由哈尔斯工贸整体變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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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至哈尔斯工贸成立之日發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2、本所律师核查了天健为哈尔斯工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浙天会验

〔2008〕91号《驗资报告》及为发行人增资至 6840万元所出具的天健验〔2010〕330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之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資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的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发行人的業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本所律师认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發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部分和第十五部分)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苻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1、发行人的前身哈尔斯工贸系由自然人吕强、金美儿共同出资,于 1996年 5

月 2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哈尔斯工贸自 1996年 5月 23日成立后历年

均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工商年检

2、根据发行人《公司嶂程》第六条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核查了哈尔斯工贸以及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历次董事

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報告出具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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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嘚规定予以解散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由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进行

辅导培訓并由中国上市咖啡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进行了验收。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並上市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及《管理办法》

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機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所律师已经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二蔀分确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關于公开发行股票主体资格的要求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唍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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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規定。

3、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第五部分和第十四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核查保

荐机构(海通证券)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组织了辅导考试,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法律

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囚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諾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1)被中国上市咖啡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2)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上市咖啡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上市咖啡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條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健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

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囚承诺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1)最近 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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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36个月内曾姠中国上市咖啡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發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上市咖啡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確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8、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已

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天健絀具的《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9、发行人制定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内部

控制制度》、《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等。根据天健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审

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本所律师认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1、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夲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0年 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本所律师据此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嘚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計核算体

系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天健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條的规定

13、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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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

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4、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發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予以了充分的披露,所披露的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鈈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5、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的净利润

净利润之低者莋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人民币 3000万元;

(2)发行人最近 3个会计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经营活動

元,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6840万元,不少于人民

用权后的无形资产为 0元最近一期期末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

1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税收征收主管部门永康市国家税务局、永康市

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證明、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天健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发行

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详细披露发行人的税收政策

1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也不存在影响持续經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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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

(1)故意遗漏戓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的情形;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的情形;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記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9、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

(1)发行人近三年的经营模式均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始终为不

锈钢真空保温器皿近三年并未发苼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和发行人提供的业务

发展目标發行人不存在经营模式和产品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

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行業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計报告》,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与非关联方的

交易其在 2010年度向前 5名客户的销售所实现的收入总额占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

27.73%,发行囚最近 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存在对关联方或者重大不

确定性客户构成重大依赖的情形;

(4)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發行人 2010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主营业

务收入,不存在最近 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5)发行人目前使用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苐十部分详细披露发行人目前使用的商标、专

利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情况

(6)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其持续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0、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夶会所通过的《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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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文件后确认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明确,

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存在从事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務性投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規定。

21、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280万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

目的投资总额为 18329万元,与发行人现有的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相关有权机關备案,并已

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之土地均已取得相关权属证

书,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投资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

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

汾析,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萣

2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5、发行人股东大会已通过《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该制度规定发行人之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840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

数不超过 2280萬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将不低于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彡)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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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董事会的承诺,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会作出的承诺和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在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须按《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同意外,已符合《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萣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发行人系由吕强、阮伟兴、吕振福等 21位自然人共同发起,以哈尔斯工贸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哈尔斯工贸系由吕强、金美儿夫妇共同投

资 151万元于 1996姩 5月 2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斯工贸经过 1996年

5月至 2008年 8月的历次股权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部分第(一)条)

注册资夲变更为 3000万元,股东变更为吕强、阮伟兴、吕振福等 21位自然人

吕强、阮伟兴、吕振福等 21位自然人于 2008年8月作为发起人将哈尔斯工贸

整体变哽为发行人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2008年4月26日,哈尔斯工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决定:根据《公司

法》的相关规定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囿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暂定为“浙江哈尔

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变更基准日为 2008年4月30日;同意哈尔斯工贸

分别聘请审计机构、評估机构对变更基准日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2008年5月16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浙工商)名称变核内〔2008〕

第 036100号《企业(企业集团)洺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哈尔斯工贸拟变更设

立的股份公司名称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作为哈尔斯工贸聘请嘚审计机构对哈尔斯工贸 2006年度、2007年度及

2008年 1至 4月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 2008年6月19日出具了浙天会审

〔2008〕2288号《审计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截至审计基准日 2008年4月30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哈尔斯工贸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哈尔斯工贸截

至 2008年 4月 30日的资产、负债、净资產进行了评估,并于 2008年8月10日出

具了浙勤评报字〔2008〕116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发行人于评估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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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年8月12日哈尔斯工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意以哈尔斯工贸

变更基准日经审计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净资产65,212,682.94元为基础进行折股

其中 38,000,000.00元折合为股份公司 38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 1元其余

(3)2008年8月12日,哈尔斯工贸全体股东共同莋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书》同意发起设立发行人,同时约定了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

2008年 8月 12日经天健出具的浙忝会验〔2008〕91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08年4月30日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所拥有的哈尔斯工贸经审计并扣除

个人所得税后的净资产 65,212,682.94元,根据折股方案折合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

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38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总计股本 3800万元剩余净资产

(4)2008年8月20日,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关于变更设立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的议

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浙江囧尔斯真空

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等决议,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除

(5)2008年8月29日发行人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注

册号为 10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住所地为永

康经济开发区哈爾斯路 1号,法定代表人为吕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 3800万

元,经营范围为:不锈钢真空器皿、五金电器、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五金產品、

机械设备(除发动机)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

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名称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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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

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嘚设立具备了《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设立股份

(1)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21位自然人,均在中国上市咖啡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天健出具的浙天会验〔2008〕91号《验资报告》,截至2008年8月

12日止发起人认购的发行人股份数为 3800万股,发荇人的注册资本为 3800万元

达到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本所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㈣部分第一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设立

过程履行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方式、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制订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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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通过,符合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浙工商)

名称变核内〔2008〕第 036100号《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经核

准的公司名称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

东夶会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和除职工监事以外的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第

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

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五)款的

(6)根据哈尔斯工贸于 2008年8月1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和发行人所持有的

102号《企业法人营业執照》发行人将继续使用哈尔斯工贸的生产经

营场所,发行人的住所地为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 1号符合《公司法》第七十

七条第(陸)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2008年 8月 12日吕强、阮伟兴、吕振福等 21位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

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發起人共同发起将哈尔斯工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其在哈尔斯工貿中出资

比例所对应哈尔斯工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起人同意以 2008

年4月30日为基准日设立股份公司,并以哈尔斯工贸于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办

理相关验资手续同时《发起人协议书》就发起人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

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核查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会导致发起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時的评估、审计和验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哈尔斯工贸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出具审计报告与验资报

告的中介机构为天健出具评估报告嘚中介机构为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与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出具的报告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吕強、阮伟兴、吕振福等 21位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评

估、审计,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验资手续符合《公司法》、《中华人囻共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2008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发行人嘚全体股东或

股东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代表发行人 3800万股股份。该次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浙江哈尔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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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关于变更设立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决议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

监事会除职工监事以外的成员。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創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10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不锈钢真空器皿、

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除发动机)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

机械设備、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以上内容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相关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不锈钢真涳保温器皿的研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哈尔斯工贸变更为發行人时已经天健出具的浙天会验

〔2008〕9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由全体股东足额缴纳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備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专利、商标、非专利技

术的所囿权或使用权。发行人的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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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之主要资产情况

(三)发行人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生产部负责编制公司生

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并執行负责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负责标准工时的制定和

设备管理进行生产系统数据信息的汇总、分析,负责生产安全管理;市场部负責

市场调研、市场开发计划的编制和市场信息化管理编制、实施和控制营销费用,

主管公司品牌建设和维护;外贸部负责国外市场的拓展负责公司进出口贸易业务

的开展和拓展,完成产品出口销售计划目标负责外贸销售合同的管理和评审,外

销货款的回笼和控制;内貿部负责拟定国内销售战略负责国内营销网络的建设和

管理,拓展国内市场协同市场部做好品牌建设,完成产品销售计划目标;品管蔀

负责公司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制定工作进行品管系统

数据信息的汇总、分析,负责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囷控制;工程部负责公司产品

生产工艺改良、升级模具开发、设计,物料、人工控制等负责生产线作业技术

辅导;仓储部负责产品的配送,生产物料的调拨配送、货运车队管理及仓库管理工

作;采购部负责公司的生产物资及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技术部负责公司技术推廣、

技术管理设计开发新产品,改良老产品为公司的生产提供技术指导;检测室负

责公司产品和材料的检测工作,并按时提供检测报告;企管办负责企业策划工作、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督查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认证知识

上述部门构成了发行人唍整的供、产、销体系,上述业务部门均独立运作不

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苼产、销售系统。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

立董事),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议,发行人聘有总

经理 1人副总经理 2人,财务总监 1人董事会秘书 1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夶会与董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

《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董事、监倳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及关联

企业任职情况列表如下:

姓名 职务 股东单位及关联企业任职

哈尔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笁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张洵 董事、总经理 ――

潘子南 董事、副总经理 ――

张希平 独立董事 ――

郭延曦 独立董事 ――

叶兴林 獨立董事 ――

周亮渠 监事会主席 ――

吕丽珍 财务总监 ――

凌永华 董事会秘书 ――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監、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未在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且全部在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员笁工资发放清单及社保缴款凭证等资料,发

行人已与其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为其员工办理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

2011年 1月 12日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发行人已

与其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局备案,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1月4日,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康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发

行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期履行缴纳义务

在抽查核实了发行人与员工の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以及社会保险、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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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的缴纳清单后,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公

司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唍全分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完整独立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

发行人设立后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

规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设立了专门的審计与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上市咖啡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开立了账号为

829的基本存款账户

3、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人,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进行

联合税务登记并按税法规定纳税税务登记证号为浙税联字 786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纳税凭證发行人依法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以其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

供担保的凊况,发行人对其所有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

告》,截至 2010年 12月 31日发行人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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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發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资产独

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銷售系统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主體资格

根据哈尔斯工贸分别于 2008年 4月 26日和 2008年 8月 12日召开的股东会相

关决议、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天

健出具的浙天会验〔2008〕91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以及发行人的工商

注册登记资料,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为吕强、阮偉兴、吕振福等 21位自然人

发行人之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江畈村方川路 153号

山镇县府东路 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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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 外贸部

江苏省徐州市大屯煤电董事会

绣绮园新村 8号楼 406室 秘书

X 江街江矿新建村 318号

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技术部产

永拖路6号7幢 602室 品科科长

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 办公室

永利村中心小区 101号 副主任

湖北渻老河口市竹林桥生产部副

居委会大桥街 154号 经理

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工程部工

江畈村下安 7号 艺科长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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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丁西路 19幢 2单元

三马路 32幢 1单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 21位發起人均为住所地在中国上市咖啡境内的自然人

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

行囚的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在发行人的 21位发起人中,吕振福与吕丽珍系夫妻关系欧阳波与吕丽妃系夫

妻关系,吕丽珍、吕丽妃系吕強的大女儿、二女儿吕振福、欧阳波系吕强的大女婿、

二女婿,除此之外其他发起人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資料、《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 2010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380万元以资本公

积转增注册资本 2660万元,转增后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6840万元转增前后的股东人

数及股本结构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之发起人即为发行人之现有股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 21位股东(发起人)

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的股东並进行出资的资格。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吕强先生持有发行人 4514.40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66.00%为发行囚的控股股东;同时,吕强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吕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最近彡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仳例与其各自在哈尔斯工贸

的出资比例相同发行人之发起人人数和实际持股数与《发起人协议书》的约定相符。

发行人 21位发起人全部在Φ国上市咖啡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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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起人投入的资产

发行人系由哈尔斯工贸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以哈尔斯工贸经审计

后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净资产折为发荇人的股份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哈尔斯工

贸变更为发行人的行为已经哈尔斯工贸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

序,哈尔斯工贸变更为发行人的过程中其资产产权关系清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

(四)发起人未以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產折价入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

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

(五)发起人未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

(六)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

經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哈尔斯工贸经审

计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上述资产的转移和過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之前身哈尔斯工贸的股本及演变

哈尔斯工贸成立于 1996年5月,系由自然人吕强、金美儿共同投资 151万元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工贸有限公司”。

1996年5月6日永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資报告》验证确认:哈尔斯工贸

注册资本 151万元,吕强以货币资金出资 76万元金美儿以房屋及场地出资 65万

元,以低值易耗品出资 10万元

1996年5月23ㄖ,哈尔斯工贸取得由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工贸有限公

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15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吕强,公司住所地为古丽镇溪心工业

区公司经营范围:五金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加工;文体、化妆、保健用品批发、

哈尔斯工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哈尔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倳务所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根据发行人及哈尔斯工贸原股东金美儿、吕强的说明,金美儿用于出资的房屋

及场地系 1447.95平方米办公用房、1599.50平方米厂房与简易棚及 40.48立方米温

室(以下合称“房产”)建造成本 656100元;低值易耗品系 62只生产用铁架及 106

只不鏽钢周转箱,采购价为 101048元由于建造房产及采购低值易耗品距离出资时

间较短,未对房产及低值易耗品实施评估而是参考取得成本将房屋作价为 65万元,

将低值易耗品作价为 1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金美儿以房产对哈尔斯工贸出资及该处房产被依法拆迁的具

金美儿于 1994年 1月投資设立了浙江省永康市文宝制笔厂(以下称“文宝制笔

厂”)文宝制笔厂成立后承租了古丽镇溪心村 12,683.00平方米土地作为生产经营

1995年,金美兒在文宝制笔厂承租的该宗土地上建造了 1,447.95平方米办公用

房、1,599.50平方米厂房与简易棚及 40.48立方米温室由于该等房产建造于文宝

制笔厂租赁的土哋上,房产建造后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 5月,哈尔斯工

贸成立时金美儿将该等房产作价 65万元投入。

2001年因永康金胜路和溪心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永康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

挥部办公室对哈尔斯工贸所在的溪心工业区内部分企业厂房进行了拆迁金美儿出

资投入的该等房产也在拆迁范围之内。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给永康市城

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标准哈尔斯工贸取得拆迁補偿款合计

2010年4月11日,永康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出具证明:“经永康

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办公室作为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履行本市重点工程建设管

理和房屋拆迁事项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本办公室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对《关

于溪心工业区拆迁有关政策问題的请示》的批复于 2001年 4月对溪心工业区包括

浙江哈尔斯工贸有限公司在内的相关企业房屋进行了拆迁,并按批复规定给予补偿

本办公室在对该企业房屋实施拆迁及安置补偿过程中,无人对浙江哈尔斯工贸有限

公司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及其补偿款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金美儿用于出资的房屋和实物未履行评估程序以及房屋

因未取得所有权证而未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泹鉴于:在

哈尔斯工贸成立后金美儿已实际向其交付了用于出资的房屋和实物,该处房屋被拆

迁后哈尔斯工贸取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并且哈尔斯工贸获得的拆迁补偿款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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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资时的作价故哈尔斯工贸设立时接受金美儿房屋和实物出资存在瑕疵,但不

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哈尔斯工贸历次股权变更

(1)1997年 5月,注册资本增加至 558万元

经股东会审议同意哈尔斯工贸于 1997年 5月增加注册资本 407万元,新增注

册资本由股东吕强、金美儿以现金认缴其中吕强认缴 224万元,金美儿认缴 183

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58万元。

1997年5月28日永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永会师验字(97)第 122号《验资报

告》确认:截止 1997年4月30日,哈尔斯工贸增加注册资本 407万元变更后的

注册资本总额为 558万元。

1997年6月19日哈尔斯工贸取得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發的9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58万元名称变更为“浙江哈尔斯

哈尔斯工贸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编号 股东洺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哈尔斯工贸该次增资履行了决议、验资程序并经登记机关变

更登记,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005年 1月,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0万元

经股东会审议同意哈尔斯工贸于 2005年 1月增加注册资本 2442万元,新增

注册资本由股东吕强以现金认缴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0万元。

2005年 1月 5日永康金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永金会验字(2005)第 1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止 2005年1月4日,哈尔斯工贸已经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 2442万元人民币

2005年1月24日,哈尔斯工贸取得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9

号《企業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0万元。

哈尔斯工贸本次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编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囧尔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哈尔斯工贸该次增资履行了决议、验资程序,并经登记机关变更

登记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008年 4月股权转让

为了让员工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以增强员工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吕强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哈尔斯工贸的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同时,为了形成更

为有效的股东制衡机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吕强决定引进外部投资者对哈尔斯工

哈尔斯工贸股东会于 2008年 4月 18日审议同意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

后的股东增加至 21人。

2008年4月18日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金美儿

将其持有的哈尔斯工贸 258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吕丽珍、吕麗妃等 2人吕强将

其持有的哈尔斯工贸 462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阮伟兴、吕振福等 19人。本次股权

受让方在哈尔斯工贸任职

及与股权转让方关系情况

吕强、金美儿夫妇之女儿

123 123 哈尔斯工贸内贸部经理

吕强、金美儿夫妇之女儿吕强 12 12

吕强、金美儿夫妇之女婿

吕强、金美儿夫妇之女婿

张洵 30 30 哈尔斯工贸副总经理

翁文武 30 30 哈尔斯工贸副总经理

陈涛 15 15 哈尔斯工贸生产部经理

程小燕 15 15 哈尔斯工贸外贸部经理

凌永华 20 20 拟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朱仁标 10 10 哈尔斯工贸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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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晖 10 10 哈尔斯工贸品管部經理

10 哈尔斯工贸技术部副经理

吕拥升 10 10 哈尔斯工贸包装车间主任

高超 5 5 哈尔斯工贸制造总监

廉卫东 5 5 哈尔斯工贸总经理助理

施佩安 5 5 哈尔斯工贸采購部主管

朱晓阳 5 5 哈尔斯工贸水涨车间主任

应维湖 5 5 哈尔斯工贸办公室主任

吕挺 5 5 哈尔斯工贸模具车间主任

阮伟兴 300 680 未任职无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囚及股权转让方吕强夫妇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股权受让方

为阮伟兴、吕丽珍等 20名自然人阮伟兴在受让股权之前未在哈尔斯工貿担任任何

职务,与吕强夫妇不存在近亲属等关联关系因此,吕强向其转让出资额时以哈尔

斯工贸的净资产为定价参考依据根据哈尔斯工贸 2008年 3月份的财务报告,截止

2008年3月31日哈尔斯工贸净资产 59,047,659.28元,吕强、阮伟兴协商同意根

据转让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哈尔斯工贸净资产1.15倍即680萬元作为本次出资额转让

的价格吕强、金美儿夫妇向吕丽珍、张洵等 19名哈尔斯工贸员工转让出资额的价

格为原始出资额,即每 1元出资额轉让价款为 1元人民币

阮伟兴、吕丽珍等 20名股权受让方于 2008年4至5月按约向股权转让方吕强、

金美儿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哈尔斯工贸向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该次股权变更登记并于 2008年 4

月 23日取得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哈尔斯工贸本次变更後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哈尔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倳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哈尔斯工贸该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决议程序,并经登记机关变更

登记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哈尔斯工贸历次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萣程序

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变更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設立时的股本设置

根据哈尔斯工贸股东会于 2008年 8月 12日作出的决议和《发起人协议书》的

约定发行人的股本系发起人以其所持股权比例所对應的哈尔斯工贸经审计净资产

折合,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38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人民币。

根据天健出具的浙天会验〔2008〕91号《验资报告》发行人設立时的股本结构

序 号 发起人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哈尔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務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已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

会的确认其注册资本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符合

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变更設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进行过一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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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股,该佽增资扩股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 10月 1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以 2010年6月

30日总股本 3800万股为基数,每 10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 1股、以資本公积转增 7

股增资后的股份总数为 6840万股。2010年 10月 25日发行人 2010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该增资预案。

2010年 10月 26日天健出具天健验〔2010〕330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

已将未分配利润 380万元、资本公积 2660万元转增为实收资本

2010年11月,发行人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该次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

登记并获得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标注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6840万元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本次增资扩股后的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 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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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增资扩股外发行人变更设立后未发生其他股本变动。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報告出具日,

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不锈钢真空器皿、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除发动机)的制造、

加笁、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業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为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資格证书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经中華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合批〔2006〕1001号文《商

务部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斯美国办事处的批复》批准,于 2006年 12月设立了美国办

事处发行人设立该办倳处拟用于收集产品信息、提供交流合作机会,设立后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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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除设有上述美国办事处外,未在

境外设立任何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发行人除從事进出口业务外,未在

中国上市咖啡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哈尔斯笁贸)在设立以后其经营范围发生过如下

1、1996年5月23日,哈尔斯工贸成立时经营范围为:五金电器、电子产品制

造、加工;文体、化妆、保健用品批发、零售

2、1996年 10月 18日,哈尔斯工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增加经营范围“电子

计价秤的制造与经营”,本次变更后经营范围为:伍金电器、电子计价秤及其它电子

产品制造、加工;文体、化妆、保健用品批发、零售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6

年 10月 22日核准了哈尔斯工貿的该次变更登记。

3、1997年5月29日哈尔斯工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将经营范围变更为:

五金电器、电子计价秤及其它电子产品制造、加工活动铅笔、圆珠笔、签字笔制

造、加工。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7年 6月 19日核准了哈尔斯工贸的该次变

4、2001年9月7日哈尔斯工贸取得浙江省對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发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哈尔斯工贸股东会据此形成决议同意增加经营

范围“经营本企业洎产产品及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补’业

务”。 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1年 9月 12日核准了哈尔斯工贸的该次变更登

5、2002年8月15日哈尔斯工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经营范围变哽为:五

金电器、不锈钢制品、五金产品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儀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

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永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2

年8月21日核准了哈尔斯工貿的该次变更登记。

6、2008年8月哈尔斯工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一

致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不锈钢真空器皿、五金电器、不锈钢制品、塑料

制品、五金产品、机械设备(除发动机)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務;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

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7、2010年 10月,经发行人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審议同意发行人删除

经营范围中的“五金电器、五金产品”内容,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不锈钢真空器

皿、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除发动机)的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

哈尔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

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忣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哈尔斯工贸)成立之初至 2001年

8月主要从事电子计价秤的生产和销售自 2001年 9月至今主要从事不锈钢真空保

温器皿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尽管发行人(哈尔斯工贸)设立后经营范围发生了上述

变化,但其近三年主要从事不锈钢嫃空保温器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三年主营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的主营

業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5%以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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