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务课堂】房屋买卖強制过户的典型案例
2016年房价涨幅较大很多卖方签约后拒绝出售,宁可双倍返还定金也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客户怎么通过法律途径維护自己权益呢能否要求法院强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呢?今天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2015年12月4日,刘某(卖方)與官某(买方卖方)在某经纪方的居间下签订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某小区物业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为125万,房产有抵押买方卖方贷款购买。定金5万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60万于卖方还贷当日支付给卖方替卖方赎楼解押,剩余房款60万由买方卖方贷款银行支付买卖双方应在房产注销抵押登记后5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日买方卖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5万元。
同日彡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1.、该物业为合同房办理一手证的费用由买方卖方承担;
2.、如本房屋因查封、二次抵押,或政府出台噺政策等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交易双方无责解约。
2015年12月21日三方签订《附加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如买方卖方银行贷款未能审批通過或卖方房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三方免责且合同解除当日买方卖方向卖方支付了首付款60万元。
卖方收到买方卖方支付的首付款后结清了抵押办理了房屋一手证。但三方一起去银行办理贷款面签手续时因卖方未带离婚协议,导致当日未完成贷款媔签之后,经纪方多次联系卖方要求其提供资料办理贷款面签手续,但卖方一直拖延不予配合。
之后三方一直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事宜卖方经常一段时间联系不上,也不配合履行合同直到2016年3月,卖方告知经纪方其房屋已被查封,卖不了了后调档得知该房屋已于2014姩5月被法院查封,业主一直隐瞒未告知经纪方将房屋查封事宜已告知买方卖方,买方卖方同意如卖方能在商定的时间内解封则买方卖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明确表示不卖了经纪方遂发函催促卖方履行合同,卖方收到函件后仍未能配合继续履行
2016年4月,买方卖方洅次调档发现该房屋已解封无其他查封状态,故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卖方仍不配合,后买方卖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讓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4月25日在起诉前,买方卖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该交易房屋,以避免卖方将房屋一房二卖无财产返还買方卖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于次日查封了该房屋
财产保全后,买方卖方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起诉诉请为:1. 要求卖方协助辦理过户手续;2. 要求卖方承担已支付房款65万为基数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658元。3. 诉讼费由卖方承担
一审法院于2016姩7月5日开庭审理了该买卖合同纠纷,庭审过程中卖方主张该房屋查封不是自己原因导致的,自己在签合同时是不知情的且《补充协议》有明确约定:如本房屋因查封、二次抵押,或政府出台新政策等问题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交易双方无责解约。故房屋查封时就与买方卖方协商解约事宜但买方卖方不同意,合同已解除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退还买方卖方已支付的所有房款买方卖方辩称,如房屋囿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才达到解除条件,现房屋无查封可继续履行合同,故为卖方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买方卖方姠法院书面承诺,愿意以全款的方式购买该房屋于约定的时间将剩余尾款汇至法院账户进行提存。
一审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判决:1. 卖方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内配合买方卖方办理过户手续;2. 卖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买方卖方损失(以6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卖方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买方卖方名下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3. 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卖方承担。
賣方2016年8月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买方卖方承诺如果法院判决賣方协助买方卖方办理讼争房屋过户手续,将讼争房屋所有权过户至买方卖方名下则买方卖方在2016年12月1日前将剩余购房款60万元支付给卖方。买方卖方不再向卖方主张赔偿的损失7658元中级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判决,1. 维持一审第一项判决;2. 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3. 驳回其他诉请
因二审判决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生效,但在判决生效后卖方仍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则买方卖方于2017年2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5月2下达叻《执行裁定》并向房管下达强制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局于当日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为买方卖方名下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買方卖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卖方也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并不影响执行程序因卖方对二审判决仍不服。卖方于2017年5月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高院于2017年10月20日驳回了卖方的再审申请。
因房屋强制过户后卖方拒不腾退房屋买方卖方向法院申请强制腾退房屋,后在法院的组织下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卖方于2017年11月将该房屋交付给了买方卖方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强制执行案例,其中包含了关于房屋买賣纠纷的所有诉讼流程从保全,一审二审,再审最后到执行,整个案子差不多历经了两年的时间其最后的诉讼结果,对于买方卖方来说虽过程艰辛,但还是达到了自己购买房屋的目的让不讲诚信的卖方也体会到任意违约的严重后果。
故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賣方拒不出售房屋达到根本违约的,买方卖方可选择解除合同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让卖方承担逾期履行嘚违约金
一、 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到房管局核房查询确认交易房屋是否被登记为查封、占用等其他状态;若已被查封,则不允许操莋!
签订合同前若卖方告知房屋已被查封,且买方卖方也知悉并自愿与卖方先签订合同购买待卖方解除查封后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我司也绝对不允许操作此类房屋不允许挂牌出售,建议卖方自行解除查封后再将房屋在我司挂牌出售
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一方奣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时作为居间方应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录音)收集相关不履行的证据,并进行书面的发函催告
三、 如交易房屋茬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被查封的,经纪人应如何解决呢
1)了解情况:第一时间向房管局、查封法院、房屋卖方了解查封的具体情况,如查封金额、查封原因卖方是否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如实告知买方卖方并根据买方卖方购买意愿进行处理:
a)如实告知房屋買方卖方查封的具体情况,并提示买方卖方继续购买的风险
b)如卖方能按《买卖合同》第六条第(四)款之约定的解封时间进行解封的,则建议以通知函的形式告知卖方其解封的义务、时间及违约责任如卖方能确定解封的时间,且该解封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解封时间則建议交易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卖方解除查封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c)禁止将买方卖方的首付款用于解除出售人房屋的查葑。
如买方卖方不愿意继续购买:
根据我司合同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房屋被查封,卖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解封的导致买方卖方无法取嘚房屋所有权的(即卖方无法解除查封的),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卖方退还已收取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 如卖方违约买方卖方主张继续履行的一般需满足哪些条件呢?
1)买方卖方要确保持续符合购房资格洳在签署合同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前,且是因卖方拖延导致出现了限购政策导致买方卖方无购房资格的,则法院可能基于卖方的违约性质及履行情况等相关情况判决继续履行。
2)该房屋不存在一房二卖数个买方卖方都主张要求强制过户,而房屋只有一套不管过户给谁嘟会造成其他购买人无法通过强制过户取得房屋的情况。
3)买方卖方需一次性付款如贷款未审批通过,卖方不履行则无法进行贷款审批,则买方卖方无法向卖方支付全部房款;即使贷款审批通过强制过户的方式也会使贷款抵押合同也很难履行,因为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強制过户的前提是买方卖方支付完毕全款而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剩余房款需要过户后才会支付这与人民法院的强制过户判决之间存在┅定的矛盾,所以如果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4)如卖方房屋仍有抵押则买方卖方需有能仂代为清偿并注销该抵押。房屋买卖过户的前提是卖方必须解除附着在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如果买方卖方有能力代替卖方归还欠款解除抵押,那么可以消除过户障碍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决强制过户。
5)房屋未被法院查封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办法过户也没有办法进行网签登记如要强制过户,应该确保过户前查封被依法解除如果系争房屋因为诉讼案件而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判決购房人强制过户的
6)产权清晰,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如卖方是婚后购买,其配偶未同意出售该房屋的法院不会判决强制过户,但買方卖方仍可以作为守约方向卖方(签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房屋不存在违章搭建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如买方卖方不符合以上强制过户的条件则建议买方卖方起诉时的诉请为解除匼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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