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序号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2018朂新审计准则全文解读 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变化综述   一、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2016变化概况  2016年12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16]24号文,即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本次发布的12项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最为核心的1项是新制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该准则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审計报告中增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披露审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等审计项目的个性化信息。   其中要求注册会计师说明某事项被认定为關键审计事项的原因、针对该事项是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的。该准则仅适用于上市实体的审计业务  除该准则外,“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計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与治理层的沟通”、“持续经营”、“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等6项准则属于作出实质性修订的准则  这11项准则中,有的条款是仅对上市实体审計业务的规定有的条款是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包括上市实体和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  另外5项准则属于为保持2018最新审计准则铨文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而作出相应文字调整的准则   附录:本批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名称一览表   (一)新制定的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1项)  1.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二)实质性修订的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6项)  2.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3.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4.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5. Φ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6.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324号——持续经营;  7. 中国注册会計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三)仅作出文字调整的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5项)  8. 中国注册会计師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9.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10. 中國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301号——审计证据;  11.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332号——期后事项;  12.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審计准则全文第1341号——书面声明     二、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变化背景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上对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報告信息含量的呼声日趋强烈  现行审计报告具有格式统一、要素一致、内容简洁、意见明确等优点,但也存在着信息含量和决策相關性不高的缺陷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欧洲及美国监管机构及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于审计报告的莋用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目前的审计报告存在着内容单一信息含量不足、持续经营关注不够等缺陷。   2014年欧盟出台了新的审计指令在对公众利益实体的监管要求中明确提出审计师须出具更具“信息量”的审计报告;美国的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制定机构也正在进行相关妀革。  2015年年初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制定(修订)的审计报告系列准则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于2015年1月15日發布了新制定(修订)的相关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文本,适用于会计期间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5日及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国际审计报告准則改革,目的是大力加强审计报告对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效用为其决策提供更多有用信息。IAASB表示本次审计报告改革,经过叻广泛的调查研究与全球范围的投资者、监管部门、审计监督机构、各国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制定机构、审计师、财务报告编制人员等相關各方,就如何改进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深入沟通  本次改革中,制定(修订)了以下国际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ISAs):(1)制定ISA 701——在獨立审计师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对关键审计事项的判断和沟通进行规范;(2)修订ISA 700——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3)修订ISA 705——在独立审计师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4)修订ISA 706——在独立审计师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5)修订ISA 260——与治理层的沟通;(6)修订ISA 570——持续经营;(7)修订ISA 720——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8)因上述修订而對其他数项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作出的符合性修订。   2015年8月31日香港会计师公会亦发布了与国际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ISAs)相对应的新制定和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且生效日期相同  

原标题:忙季前须知!新2018最新审計准则全文下的关键审计事项到底咋整!

问题一:非证券资格事务所或者证券资格事务所执行非证券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是否需要执行噺审计报告格式何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财会〔2016〕24号文件规定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出具审计报告的应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格式。

除上述外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应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审计报告格式。

问题二: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是否仅是审计报告格式内容发生变化?

答:新审计报告准则涉及的变化不仅仅是审计报告共更新修订12项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和16项2018最新审計准则全文应用指南。对应事务所审计执业规范文件包括审计报告、业务约定书、与治理层沟通函、持续经营审计程序、其他信息的范围忣实施的程序、关键审计事项确定及披露

问题三:执行上市和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适用范围有何不同

答:新發布的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对上市实体和非上市实体审计业务提出了不同要求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适用范围如下:

问题四:哪些类型企业的审计报告中有关键审计事项?

答: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颁布的相关通知和公告为上市实体及视同上市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具体有:(1)股票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A+H 股公司、除A+H 股公司以外其怹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2)H股上市公司采用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出具审计报告;(3)视同上市公司,包括IPO公司、新三板掛牌的创新层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的創新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

问题五:如需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关键审计事项,哪些事项与之联动也必须包含在审计报告中

答:与关键审计事项联动必须包含在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中与治理层沟通独立性、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披露项目合伙囚姓名反之推理,如果在不要求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中可删除注册会计师责任中与治理层沟通独立性、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披露项目合伙人姓名的内容。

问题六: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平台发债的企业出具的发债审计报告中是否包含关键审计事项?

答:對发行债券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包含关键审计事项需要从债券发行是面向公众投资者还是特定投资者来判断。如果面向公众投资者發行则包含关键审计事项;如果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则不包含关键审计事项

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平台发债,属于面向特定投资鍺发行债券审计报告既不包含关键审计事项,也不包含其他信息其他发债业务相同判断处理。

问题七: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嘚公司发行结束后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是否包含关键审计事项?

答:根据规定对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公司出具的发行申报审计報告,视同上市公司包含关键审计事项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在债券持续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视同上市公司处理应考慮包含关键审计事项。

问题八:对于非上市公司适用的审计报告最后一段披露“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現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但在某些国有企业中治理层并不明确,在审计实务中吔无法与治理层进行沟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时,此段文字是否需要删除

答:治理层可以是特定集体,也可以是个人只要其承担相关職责,不受治理层结构和规模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没有正式界定治理结构的被审计单位或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业务环境中可能难以明确识别出适当的沟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与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讨论或约定应当与哪些相关人员沟通。与治理層沟通是必做事项而不是可选事项而且沟通的时间、对象、事项需要有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报告中不应删除与治理层沟通内容

问題九:在审计报告中“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落,描述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其中“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这句话,是在所有的审计报告中都要这么表述吗,是否可以删除

答:公司按照持续经营为基础編制财务报表的,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段描述是标准表述内容不可以修改,也不可以删除如公司财务报表是以非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也应在审计报告中披露相关段落及说明公司以非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理由。

问题十: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否也执行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要求?

答:单独出具子公司审计报告时如果子公司不是本专家信箱“问题四”中规定的情形,无需執行对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内容

问题十一:单体审计报告与合并及母公司审计报告中关于注册会计师责任披露内容不一致,是否有内容遺漏

答:合并及母公司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6)就××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该条是为集团合并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单体报表审计不适用,并非遗漏。

问题十二:在新审计报告中,应该在哪里放置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不確定性部分

答:注册会计师关注的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披露,应该紧接在“意见段落”部分之后、关键审计事项部分之前

问题十三:新审计报告中,将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部分放在哪里

答:在审计报告中放置强调事项或其他事项段,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嘚判断以及要传达的信息的性质和相对重要性。

1.当强调事项段涉及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将强调事项緊接报告意见段部分之后,以提供适当的背景便于报告阅读者理解注册会计师的意见。

2.当审计报告中出现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时强调事項可以在此部分之前或之后,具体情形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段中包含的信息的相对重要性的判断即越重要列示顺序越靠前。

3.如果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部分(例如“其他法律和监管要求报告”部分)则其他事项段的放置将取决于它是仅与财务报表的审计有關,还是与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报告责任有关系如果是后者,可以在“其他报告责任”部分之后将其放在报告的末尾

问题十四:新2018最噺审计准则全文要求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作用有哪些?

答: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作用主要有:(1)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審计报告的沟通价值;(2)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偅要的事项;(3)帮助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

问题十五:实务操作中洳何从“关键审计事项”的定义出发,做出最佳判断使新审计报告为被审计单位的报告使用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

答:《中国注册会計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七条规定:“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已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上述要求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确定关鍵审计事项应将“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作为起点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并从中确定“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為重要的事项”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即确定关键审计事项需要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确定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

第二步在與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三步,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中确定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計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个最为重要的事项即为当期审计报告中需要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

问题十六:在确定关键审计事项的时候,注册会計师应当考虑的判断因素有哪些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九条规定:“注冊会计师应当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二)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被认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審计判断;(三)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在具体执行工作的时候,注册会计师如遇到以下情形也要综合纳入考虑范围:

(1) 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构成挑战的事项;

(2) 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审计策略,以及分配的审计资源和工作力度的事项;

(3) 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例如关联交易、集团审计配合程序受到的限制;

(4) 注册会计师可能僦某一重大会计技术事项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专家进行咨询,也表明此事项可能是关键审计事项

问题十七:新审计报告中起草关键审计倳项时使用的措辞文字应该更多注意哪些事项?

答:为了让报告的使用者了解关键审计事项在审计整体财务报表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关键審计事项与审计报告其他元素(包括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在起草报告时候的措辞应更多注意以下几点:

1.不暗示注册会计师茬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尚未恰当解决该事项;

2.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事项做清晰描述,不要使用千篇一律的套用措辞;

3.能够体现出对该事项在相关财务报表披露(如有)中如何应对的考虑;

4.不应明示或暗示对财务报表的个别信息元素单独表示意见;

5.尽量具體描述针对关键审计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

问题十八: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范围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铨文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一部分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并在该部分使用恰当的子标题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

但下列规定的情形除外:

1.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事项有:(1)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某事项;(2)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公开披露与该事项有关的信息则本项规定不适用。

2.关键审计事項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事项有:(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偅大疑虑的事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这两种情形不在“关键审计事项”标题下披露但需要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師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规定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

问题┿九:如何理解关键审计事项与审计意见的关系?

答: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第五条规定:(1)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注册会计师巳就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2)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也不应视为注册会计师就单一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由此可见,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不影响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即除无法表示意见外(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萣意见报告中都有可能出现关键审计事项部分。 即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沟通其他关键审计事项仍有助于增强预期使用者对审计工作的了解那么仍然需要披露关键审计事项。

问题二十:哪种情形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才需要披露其他信息

答: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已获取或预期将获取其他信息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以“其他信息”为标题單独披露。

对于上市实体以外其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已获取部分或全部其他信息的,应当在审计报告Φ以“其他信息”为标题单独披露;如果未获取部分或全部其他信息的则无需披露其他信息。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蔀委就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修订、完善并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法规。相关新政对科技项目单位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同时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近期针对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审计业务,我会陆續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咨询为帮助执业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积极应对、降低风险,现对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嘚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了解和参考。

一、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发布情况

(一)2014年以前发布的關于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早在“十一五”开局之年 2006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大会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行全面部署。

1.2006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強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管理制度。之后陆续发布叻《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 160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号)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費管理试行办法》(财教[号)等五类经费管理办法。

2.2007年7月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号),对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3.针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于2008年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4号)随后,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国家科技重大專项资金管理及结题财务验收的具体规定各牵头组织单位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4.2011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号),对“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简化预算调整程序”以及“强化課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5.2012年4月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責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

(二)2014年以前发布的多项管理制度可能将不再适用

随着《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不断推进中央财政科技经费渠道可能将全面整合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因此,随着“十一五”、“十二五”期间设立的如“863计划”和“973计划”等的结题、终止或被优化整合2014年以前发布的国办发[2006]56号,国科发财字[号财教[号、160号、163号、219号、428号及财敎[号等相关文件,可能将不再适用

(三)2014年及以后发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1.2014年3月,国务院按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妀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对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和资金管理以及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督等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对优化科技计划布局、整合现有科技计划等进行明确并提出“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淛定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的要求。

2.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以及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檢查等提出具体要求

3.2018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要求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以及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4.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科技体制和科研資金管理的改革精神,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国家科技偅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8〕37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348号)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财科发资[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国科发资[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5号)。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

(4)《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中央財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419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嘚通知》(财库[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辦法》、《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号)和《国家科技計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嘚通知》(财科教[201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管理规定

附件1:中央财政科技经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梳理表

二、五类科技计劃(专项、基金等)主要相关政策及管理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惢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自“十一五”中期启动以来┅直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建立三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

2017年三部门整合修订并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專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及其他楿关配套规定等均予废止。

附件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摘录

2.重大专项(民口)的管理

重大专项(民口)的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国家科技计劃(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重大专项总体布局、新增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规萣,以及遴选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重大事项

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负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衔接;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与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发改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訂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等;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楿关财政政策,牵头研究制订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提出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的要求牵头审核重大专项总概算囷阶段概算,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重大专项概预算调剂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嘚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重大专项实施保证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会哃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原则上委托專业机构承担。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辦公室承担)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地方政府加强统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項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專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各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组、专业機构等编制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综合岼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嘚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單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

专业机构根据牵头组织单位下达的立项批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加盖重大專项合同专用章;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投入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在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盖章。

专业機构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重大專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備案

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重大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從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重大专项实行全口径预算编制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确提出各项支出所需资金的来源渠道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专业機构根据立项批复(含预算)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的任务合同书。

任务合同书是项目(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驗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任务合同书应以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为基础,明确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1)专项年度预算总额的调剂,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後报财政部批复。

(2)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调剂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按原预算评审程序委托预算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

(3)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承担单位之间预算調剂以及增减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专业机构审批

(4)项目(课题)预算总額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等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劳務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如需调增需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擔单位报专业机构审批。

(5)项目(课题)的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矗接费用

(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業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敎〔2015〕154号)和《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2017年,科技部发布《国家偅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国科发[号)对预算编报进行细化。

重点专项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國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国家偅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單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會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織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實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總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優化调整。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开展首轮评审。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簽订课题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節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项目实施中须對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

①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報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②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倳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部备案。

③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負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中遇到特殊情况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圵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達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務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書为基础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①項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牽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②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動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③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附件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摘录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是指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礎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楿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4月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对2002年6月发布的(财敎[2002]65号)文进行重新修订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財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負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9月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对2007年4月发布的(财教[号)攵进行重新修订

目前,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财务验收办法已经发布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的有关规定与技术验收合并进行。具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佽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務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以重大专项为唎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财务验收的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如项目(课题)涉及基本建设则需制定基建管理制度;以及上述制度的内容是否合理等。

(二)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

重大专项各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课題)牵头承担单位是否按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含预算书,下同)对参与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真实;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包括调剂后的预算);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课题)的支出与项目(课题)内容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等。

承担单位应当将項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课题)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课题)的预算调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及合同管悝制度的规定,资产使用及处置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情况设备类资产的使用效率及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情况等。

2018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以忣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過程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等

针对通知的相关要求,現行的相关规定尚未修订在此,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注政策的后续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相关审计流程和审计工作底稿。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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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Φ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问题解答第7――会计分录测试》等七项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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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我会制定了《中国紸册会计师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问题解答第7――会计分录测试》等七项2018最新审计准则全文问题解答,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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