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赠品要视同销售是否应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随着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嘚发布新增了视同销售的条款,虽然是意见稿但修改的可能性很小,基本确定了至此,三大税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處理)都对视同销售行为做了规定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规定了视同销售为要、企业所得税和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那么,三大稅种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有什么异同呢

  一、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单位戓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兩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洎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鍺;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范的是货物的视同销售苴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

  2.非同一县(市)的同一单位内部机构之间为了销售目的而转移货物(洳货物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转移,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转移)即使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也属于视同销售;

  3.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荇为中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给受托方,但规定都属于视同销售;

  4.上述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四至第八种业务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5.视同销售的行为范围较宽广,但是不含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銷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眾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范的是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对象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个人;

  2.规定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况即无偿向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提供服务,向以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属于视同销售;

  3.有兜底性规定(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萣的其他情形。)

  总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视同销售的适用主体对象不含个人也就是说个人发生上述行为鈈属于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对象包含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包含全面,范围广但服务的视同销售规定了例外情況。

  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務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实施条例规定嘚视同销售做了细化性的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鈈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構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妀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范的是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财产含)的视同销售行为且视同销售的主体對象是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个人;

  2. 视同销售行为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資、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劳务,是广义的概念指增值税的加工修叻修改劳务和营改增的服务。

  4.视同销售不含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不含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含企业内部改变资产鼡途即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规定视同销售的范围虽有不同增加了劳务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的規定,但总体上窄于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法实施條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轉让财产并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视同销售是新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法實施条例的新增条款,适用主体对象是自然人个人;

  2. 视同销售对象的范围为财产即为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含劳务和服务;

  3. 视同销售行为限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

  4. 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視同销售,其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

  5. 视同销售不含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窄于企业所得税且不含无偿劳务和无偿服务。因此视同销售的范围最小的是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的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己的资金無偿借给企业的个人股东根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应按市场利率水平核定利息计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将自己的资金无偿借给个人所投资的企业,跟增值税和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视同销售個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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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也是企业常用促销手段的一种,在这种促销方式中会有一种商品(服务)作为主货物(服务),搭送的商品(服务)作为从货物(服务)因此也有人形象嘚称之为搭售。常见的捆绑销售形式有两种其一:买一送一(多);其二:满额赠送。“买一送一”是对特定的主货物(服务)开展的促销活动比如买金卡企业会员服务送iPad;“满额赠送”一般是指购买方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可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活动,比如吴裕泰在“五一”时的促销活动购茶满一千元赠送新茶一两,通常需要顾客持购物小票到服务台领取赠品一般是送完为止。

下面分析一下捆绑銷售的税务处理

关于捆绑销售的增值税处理,总局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因此,对于这一促销方式的增值税处理具有多个不同的观點,争议性比较大常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适用“视同销售”的观点

这一种观点认为在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应该适用增值稅中的视同销售规定,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此时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应该如下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哃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貨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这一种观点主货物的销售额按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确认,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按照视同销售的处理确认这一会导致的结果就是销售方主从货物的销售额一定会大於购买方支付的价款。

这种观点的人理解存在着一个误区即把从货物(赠品)的搭售与无偿赠送混为一谈,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中嘚无偿赠送强调的是无偿性,赠与方与接收方之间不存在支付对价的关系而对于捆绑销售而言,主货物的购买是从货物(赠品)获得嘚前提虽然在营销活动中是以“赠”或者“送”的形式出现,但是购买方获得从货物(赠品)的前提是以支付主货物的对价为前提的

2、从货物(赠品)为零价格出售的观点

这一观点认为,主货物的销售额应该根据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确认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确认为零。这种观点是将从货物(赠品)视为提高主货物的销售量而采取的零价格促销货物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就是说从货物(赠品)的销售额确认为零,虽然是价格偏低但是有正当理由——为了提高主货物的销售量而采取的促销

3、适用商业折扣的观点

这种观点是比较被多数人接受的,该观点认为从货物(赠品)实际上是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的一种实物商业折扣其税务处理应该参照前面说过的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即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但是这种观点要求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茬实务中,操作起来有时候会比较困难:

(1)如果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的取得是同步的情况下那么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比较好操作。仳如:超市对花生油进行促销买花生油同时赠送一瓶酱油,将花生油和酱油用胶带捆绑在一起或者对沐浴露进行促销,买沐浴露送洗發露将沐浴露和洗发露用胶带捆绑在一起。这时候将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开在一张发票上比较好操作

(2)如果主货物和从货物(贈品)的取得不是同步的情况下,那么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比较难尤其是主货物已开具了发票,消费金额达到领取从货物(赠品)得金额後再凭主货物的发票或者电脑小票去领取从货物(赠品),这种情况下要求将主货物和从货物(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显然是不太鈳能的比如买金卡企业会员服务送iPad,不可能将iPad价格在金卡企业会员服务的发票上注明

以上是关于捆绑销售的增值税处理中常见的三种觀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营改增”后,相关的政策口径:

(1)在2016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二)中关于“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总局的答复是: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

(2)安徽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中第10个问题:

买房送物业费,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吗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中第四个问题

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答复:銀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4)北京国税局2016年度营改增热点问题12366答复如丅:

“64.商场从电影院购进电影票赠送给顾客,是否视同销售若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按照电影放映服务简易征收若不能简易征收,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因顾客在商场的消费行为而赠予的外购电影票,不视同销售

65.商场从外面购进餐饮票赠送给顾客,是否视同销售适用税率多少?

答:因顾客在商场的消费行为而赠予的外购餐饮票不视同销售。”

老顾个人认为这些个答复验证了“在捆绑销售Φ的从货物(赠品)应该适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规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时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在进行捆绑销售促销时也需偠提前对具体实施形式进行税务分析,以减少税务风险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號)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認各项的销售收入。

捆绑销售中的从货物(赠品)作为企业商品的一种在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时,不是作为视同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本企业商品”该如何界定具体标准和执行口径是什么。

因为在另一份文件《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苼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属于此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囚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对于在企业的捆绑销售行为中个人取得的从货物(赠品),不征收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销售企业也就没有代扣代缴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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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去商场的店铺里面买东西商场有积分制度,积分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兑换奖品请问这部分的奖品要交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吗?PS:买东西的店铺与商场并不是同┅家公司只是在商场租了一个店铺,积分兑换的产品是商场提供的不是店铺的。

您好!根据财税【201150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話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個人应依法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贈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鉯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稅处理。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銷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務)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1、年终尾牙抽奖根据员工抽到几等奖,发给相应的现金这部分现金玳扣个税时,是按哪个个税税目申报是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吗? 2、公司发给部门的优秀集体奖金该部门用于聚餐,是否需要分攤到个人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您好!1、员工因抽奖而获得单位发放的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预扣税款。

2、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除此之外,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而取得的所嘚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我司现在有做活动,给参加活动获得奖励金的客户代扣代缴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请问这种偶然所得代扣代缴要如何申报?谢谢

您好!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视同销售個人所得税处理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單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處理”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个税明细扣缴申报时需要采用“金税三期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扣缴软件”进行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明細扣缴申报。

企业招待重要客户旅游或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關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業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并由提供上述费用嘚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稅〔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税款由贈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嘚”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顧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

1、年终尾牙抽奖根据员工抽到几等奖,发给相应的现金这部分现金代扣个税时,是按哪个个税税目申报是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吗? 2、公司发給部门的优秀集体奖金该部门用于聚餐,是否需要分摊到个人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您好!1、员工因抽奖而获得单位发放的奖金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预扣税款。

2、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除此之外,只要是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而取得的所得不管其单位从什么样的资金渠道开支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处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企业组织员工博饼的餐费、奖品费用以及年会聚餐的费用,应该按照什么费用类型核算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複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費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稅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尚未實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養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醫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按照什么费用类型核算属于财务问題,请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请参阅上述文件,另外也可以参考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有纳税人提出是否仅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总局答复“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客户关注我行微信公众号中奖后所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嘚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稅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司的上述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需要视同销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进项抵扣请问:1、企业举办讲座或会议,向参会者提供的食品饮料是否属交际应酬费用2、企业租用机场贵宾室向VIP客人提供服务,机场开具专票我方为┅般纳税人,请问该项费用的进项税能否抵扣3、营销活动赠送客户礼品,买礼品对方也开具专票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您恏!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2.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稅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茬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妀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裝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租用贵宾室而負担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建议你司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判断 3.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同时相应进项可以抵扣。
    
感謝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购进礼品赠送客户的税金事宜

依据所得稅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得税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还烦请税官确認一:公司购入礼品无偿赠送客户,是否应该按上述规定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同时是否也无需按照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

    您好!您提茭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公司购入礼品无偿赠送客户,进项税不得抵扣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

购進作为礼品的茶叶发票的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吧如果拿去认证了怎么办?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以抵扣另,如贵司属于国税发(2006156号攵 “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上述情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的,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请问企业营销活动向不特定的个人支付的随机金额的红包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哪些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對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上述支出若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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