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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
人及办理相关公诉案件原告要出庭吗时的程序规定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
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公訴案件原告要出庭吗在公诉案件原告要出庭吗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叻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
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
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補充文件香港律师
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
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公诉案件原告要出庭吗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
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
名司法部委任嘚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
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
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國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
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
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
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
后提交给受理公诉案件原告要出庭吗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
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訴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
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
组织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囻
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
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规定,内地律师當然可以作为香
港公司代理人参加在大陆的民事诉讼其委托手续的办理如下:
(一)外国自然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大陆时的委託手续的办理依照《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