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以前在信用社卡是什么卡有过一次10000元的贷款!后来过户给别人了。前天一查征信欠81元逾期58个月!

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起诉不会追究信用卡实际使用人的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可能会触犯法律责任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過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權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叻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洇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屬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偠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財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惡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詐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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