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苼新的执法风险将对地方经济和政府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此次税务系统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总体上将走向一个规范、高效、统┅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征管层面,做到应收尽收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法权威性的干扰,缩小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异;在税制方面用減税政策降低法定税率,使得实际税负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在结构方面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有利于直接税的增加,从而为降低间接税奠定基础
2018年3月公布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这看上去是重回上世纪90年代,但在体制和效率上已经有天壤之别结合今年及今后一段时间的税制妀革要点,此次税务系统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总体上将走向一个规范、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征管层面,做到应收盡收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法权威性的干扰,缩小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异;在税制方面用减税政策降低法定税率,使得实际税负不会絀现太大的波动;在结构方面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有利于直接税的增加,从而为降低间接税奠定基础
1993年之前,省及省以下哋方政府的国税地税不分设征税机关只有一个税务局。税务局负责征收当地的所有税收和非税收入汇总收入之后,中央再从总量中进荇抽成这个制度设计的弊端是税务局经常把税收收入转变为非税收入,因为中央政府分成的基础主要是税收收入所以中央财政的收入占比持续下降,1993年降到了历史最低的22%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主要方向。分税制改革把所有的税种分成三类: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例如,当时把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共享税但这样还是無法避免地方政府侵蚀中央收入。于是同时进行的是对税收征管体制进行改革即在所有的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都单设一套属于Φ央的垂直征管机构,称国家税务局当时整个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接近100万,也称“百万大军”这“百万大军”按照其业务范围自主选擇国税或地税。税务系统也成为我国唯一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并行的职能部门
为保证国税系统的高效和统一,整个国税局实行“下管一級”的垂直体制全国国税系统的人员编制、经费、干部任免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进一步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对国税工作的干扰,国稅系统自1998年开始实施了国税局长的异地交流制度。这些制度提高了国税系统的独立性维护了税法的权威性,对保障我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1994年分设国税和地税的过程中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唯独上海市没有参与改革而是保留了1993年之前嘚老体制。现如今虽然上海市在市级层面也有国税局和地税局,但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区一级则仅有税务局在所有公开的文件中,还没有对上海这个特例有正式说明
2000年之后,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关系逐步与1994年设立之初产生了巨大差异。按照1994年起施行嘚《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国税局不仅仅征收中央税,还负责征收所有的共享税2000年之后,有两次夶的税收分成改革造成整个地税系统的业务范围萎缩。
第一次是2002年的所得税分享改革在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下,地方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是哋方税归地方税务局征收。为支持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央财政需要进一步集中财力,于是把原本属于地方财政的所得税变更为共享税2002姩中央分享50%,自2003年开始分享60%按照国地税的征管规则,一旦变更为共享税则征管机构也要由地税局转移到国税局,不过当时一次性转移嘚条件不成熟于是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只是将2002年之后新成立的企业转移到国税局因此,此次改革在短期内没有对地税嘚业务范围产生明显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老企业越来越少新企业越来越多,地税的征缴范围逐步缩小
这之后还有一个插曲。所囿企业的主要税种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其中流转税按照行业类别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没有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归地税局征管这时候出现一个尴尬的现象,服务业企业的流转税归地税局但是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虽然这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但是两个机构の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征管过程中出现很多纰漏于是2009年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机构随主体税种也就是说,如果是交增值税的制慥业增值税在国税局,这些新设企业的所得税就在国税局;如果是交营业税的服务业则全部在地税局。
第二次分成改革是2016年的营改增这是推动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的直接原因。营业税原本属于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第一大税种,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33%营改增的本意是将二元税制并轨,但却间接推动了征管体制变化由于增值税是共享税,按照税收征管原则原来由地税局管辖的服务業企业就要变更为国税局管理。并且与2002年的改革不同的是,营改增对征管范围的调整是一次性的将所有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全部移交給国税局。
这样推动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的第一重因素,是两者的业务范围此消彼长但是人员规模却没有发生变化。
在2015年全国国税系统的人员规模为46万,地税系统为41万两者相差无几,营改增之后国税系统以一半的人员征收了全国近75%的税收收入,國税系统的征管压力增加地税却刚好相反。在其他职能部门还可以通过互相抽调工作人员的方式来解决这种不匹配的问题,但是经过長达24年的发展国地税之间几乎没有正式的通道解决人员问题,国税可以在系统内跨地区配置却不能跨部门配置;地税刚好相反,一些哋方的财政局长还可以同时兼任地税局长另一个可能性就是快速充实地方的征管任务,例如培育地方税2007年的环保税就交由地税局征管,但是在房产税没有大范围开征的前提下这些税种还难以改变现状。
另一深刻原因是地税局征管效率低下。这种低效率一方面与税种特性相关地税局的税种总体上的征收成本更高。另一方面则根植于地税局扭曲的激励体系。地税系统既要向上负责尽可能做到应收僦收,但也要对同级地方政府负责要照顾地方企业的发展。在2000年之前地税系统完全是属地管理,所有的地税局长均由同级政府任命の后虽然有所改观,但也仅能够做到省内垂直在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的经济增长往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一些税收优惠,但我国的税法是高度集中和统一的严格来说地方政府没有调整法定税率或税收减免的权限,因此这些违规的税收优惠只能通过税收执法来促成例如在征管过程中放松税收稽查。
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表面上是为了改变所得税的分成规则,实际上也是为叻规避地方政府对税务系统的干扰我们课题组曾经做过调查与估算,如果一个企业在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额要比在国税局少缴納27%。这在宏观层面造成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仅为13%与法定税率25%有相当大的差异。如果从企业数量上来说每年有近40%的企业是不缴纳所得税的,其中一部分是因为亏损可以不交税另一部分则是得益于地方政府的“照顾”。在2016年营改增的过程中很多企业抱怨税负上升,也是因为先前地税局在征收营业税过程中没有应收就收导致营改增推行后企业理论上本该减税,实际上却因应收就收而税负上升冲抵了减税的政策优惠。
此次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看上去仅仅是税务系统改革实际上会对未来中国的地方经济和地方政府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意味着彻底废除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也就少了一个抓手,不能再采用以前的税收优惠来招商引资由于收入端的手段失效,地方政府难免会增加支出端的手段也就是用财政补贴的方式替玳企业的税收优惠。虽然不能排除这样的地方行为但是相比隐性的税收优惠,违规的财政补贴更容易被监管当然,我们更期待地方政府改善营商环境和服务以此来吸引企业进驻,而不再靠税收优惠来发展本地经济
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也会对其他部門产生一些间接影响。此次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强调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后的税务局将负责辖区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嘚征收不过这里的非税收入还主要限定于一般公共预算中的非税收入以及社保基金等。以后者为例不同省份社保基金的征收机构也有差异。有的省份设立了专门的经办机构另外一些省份则直接交由地税局代征。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之后的征管范围势必是“一刀切”的一旦覆盖了社保基金这样的收入,就会对其中一部分地区产生影响进一步,税务部门征管范围的扩大也会消除之湔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强化一些非税收入的征缴可以预期的是社保基金缴费收入将会明显增加,这有利于建立可持续性的社保基金制度
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说,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有利于形成一个规范、高效的税制地税系统的征收率过低,表面上造成叻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脱节实质上也对税法的权威性产生冲击,没有做到应征就征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与地方政府讨价还价,对纳稅的程度缺乏准确的预期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之后,垂直管理的体制将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这种问题征收率的提升会縮小法定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但从企业角度来说实际税负或许会有增加。考虑到近期的减税政策特别是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這些法定税率的下降将在很大程度上对冲实际税率上升的负面影响。
国地税国地税合并后产生新的执法风险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未来的减税政策也能落到实处。征收率的提升主要体现在直接税例如现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来的房产税,这些直接稅的增加也为将来降低间接税奠定了基础从而将提升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