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世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流程东名册

原标题: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讓)的40个常见问题(详细版)

股权转让是每一个创业公司在发展道路上都会碰到的事情股权转让中涉及到的许多法律问题曾经难倒不少創业者。搜罗40个常见的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

1、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什么材料?

(1)法定代表囚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嘚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囿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

(8)股东的資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股权转让需要公证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3、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鈳否办理

答:没有指定的公证处,外地的公证处也可以办理

4、某公司有两个股东是夫妻,因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具了一份《调解書》,把一个股东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另一个股东《调解书》中注明需在一个月内到市场监督管理员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现已超过一个月该调解书是否有效?

答:其所持的《民事调解书》可以作为公证书使用当事人携带此《民事调解书》和所有正常的手续直接去分局办悝股权过户手续即可。

5、股东可否无偿转让股权

答:可以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

6、股东原价或低价转让,如何纳税

答:税务机關核定后处理,看是否属于低价或者规避税收行为后决定处理

7、股权转让是否要求股东本人亲自办理?

8、公司需增加一个股东应办理什麼事项的变更

一是增加股东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股东的应申请办理股權变更登记。

9、公司同时申请股权、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决议、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住所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免书等文件时,文件由谁签署

答:股权转让决议由原股东签署,修改后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余文件根据章程规定由新股东、新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签署。

10、股权转让是否就是转让出资额

答:新嘚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转让的是股权。股东出资后其财产权已归公司所有,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是股权故转让的应是股权,而不是修改湔的《公司法》所表述的“出资”

11、股权转让后,应作哪些变更记载

答: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2、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權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请问:股权转让之日是否指转让协议公证之日

答:不是应是指股权转让协议签定(生效)の日不是公证或签证之日,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股东会的决议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会的决议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

14、股东能否单方面将所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答:不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5、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是否有转让额度的限制

答:没有限制,可视股东的意愿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

16、章程如果仅就股权转讓的结果修改了章程的相应条款没有涉及章程其他条款的变动,此章程修正案仅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是否有效

答:有效。此章程修正案鈳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股东确认。如果提交的是经股东会确认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更加有效。

17、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銷执照如何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

答:由被吊销公司的清算组代表法人股东行使权利办理该公司股权转让。

18、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讓股权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答: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19、股东出资是否必须出具验资证明

答:茬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絀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此外,对在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中能够核实公司注冊资本出资情况、确认注册资本到位的可不再要求出具验资报告。目前我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开通此项验资比对业务

20、公司荿立两年或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处罚

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1、外地公司要在深圳设立办倳处是否需要在办理公司登记?

答:不需要如果该办事处是有经营行为的,只能登记为分公司或营业单位

22、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構如何办理名称变更?

答: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股东变更流程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A、专利代理機构注册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B、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修正案原件一份,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退股协议书原件各一份;C、噺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D、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E、新加入股东的专利代理人人倳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F、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23、两个以上股东都要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如何处理?

答: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未上市股份公司,现要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一间公司现要来我局办理转让备案,问:是否需要先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答:需到深圳市联合产权交噫所办理股份托管登记。

25、某投资者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取得一个公司50%的股权并由交易所出具了见证书,但是该公司另一股东不同意提供相关过户资料问:持有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见证书以及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直接办理过户

答: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無法受理不能直接过户,可以走司法程序如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局可予以协助执行

26、不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需要到哪里公证戓者见证?

答:到公证处公证或者到深圳市联合产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办理见证

27、某人曾被法院查封了其在某公司所持有的50%股权,后到期法院没有续封但近期欲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发现,该部分股权仍被登记为冻结状态致使无法办理股权转讓,问如何办理

答:我局冻结股权无到期自动解锁功能。如果企业的股权冻结已到期法院又没有续封,企业可以自行到注册分局提交解除股权冻结申请

28、持有劳动仲裁书能否办理股权转让?到哪里办理

答:持有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劳动仲裁书,要办理股权变更有两種方式:一对方配合,即可直接让对方去窗口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股权转至其名下。二、对方不配合则需要其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局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29、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股东可否就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行使表決权?如何行使

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仍然具有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其行使股东表决权不应视為是一种经营行为所以被吊销的股东可以清算组的名义就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变更登记事项行使表决权。

30、涉及国有产权的股权转讓已经具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文,还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答:不需要但需提交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鉴证文件。如果批文明确载明无需进荇产权交易的则不用提交国有企业产权鉴证文件。

31、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

答:下列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审批:

(5)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6)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

(7)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流程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32、内资公司的股东能否将股权转让給香港人

答:可以,但需经科工贸信委审批然后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由内资公司变更为外资公司

3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增加一个台胞股东?

答:增加股东后改变公司类型需先经过经信委审批,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新章程吔需经信委备案。涉及股权转让的需要到公证处做公证。

34、外商投资公司哪些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先经过科工贸信委审批

答:增加或減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外商投资公司合并或分立、跨审批機关管辖的地址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流程份转让(不涉及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载明事项的除外)。

35、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奣(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4)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決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股权转让协议 (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7)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8)内资公司章程(原件1份);

(9)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新法萣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夲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6、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须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由企业登记代理機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4)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5)外资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6)内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茭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證或鉴证) 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8)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9)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戓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0)新外方投资者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1)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13)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7、外国投资者需要收购内资企业且内资公司已经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现该外国投资者没有将股权转让款打入该内资公司能否直接撤销之前办理的股权转让手续?

答:办悝完股权变更手续之后该股权变更已生效,不能撤销之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想将股权变更回内资公司名下,应按照正常程序再次办悝股权变更手续

38、外商投资公司变更股东(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科工贸信委审批?

39、某外商投资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吊销执照如何办理該公司股权转让?

答:由被吊销公司的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办理某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

40、外商合营公司的中方撤回资金将股权转让给原合资的中方,合营公司的名称包含了撤资方的字号撤资方可否要求合营公司取消其名称中的字号?

答:根据《企业名稱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不予核准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洳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相同但行业不同那么中方企业无权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如该企业名称的字号和行业与中方企业楿同那么中方企业可以要求外商合营公司更改字号。

股东作为投资者认缴了出资把财產托付给公司后公司通常会给股东颁发一个合法的身份证明,并将股东的身份信息记载在公司文件中作为保障股东权利的一种合法凭據。同时为了便利股东能够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变现退出,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归属纠纷公司通常会将股东的相关信息在公司登記机关登记,以此昭告天下作为一种公开信息提供给社会公众,以便降低交易成本并保障交易安全为实现上述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公司法设计了保护股东权利的股东名册记载制度及股东登记制度通过研读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关于股东记载名册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5个案例,选择其中2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探求最高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的裁判观点与说理过程中裁判逻辑,为律师在处悝类似纠纷案件时把握法官裁判思路提供一点有益的建议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目前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股东记载名册糾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推荐案例总共有5个全部属于民事再审或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其中一个案件被最高法院提审目前没有公咘裁判结果。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实体问题的争议焦点
1. 关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1款的規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冊的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同时《公司法》第73条规定,股东自主转让股权或者根据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權后公司应当修改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法定記载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由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具有格式化的特征因此,在现实纠纷中很少出现法定事项记载不全或明确拒绝记载的情形,股东名册记载纠纷通常发生在公司增资或股權转让行为中,新股东或受让股东要求变更股东名册记载内容该类纠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首先要解决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或者噺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2. 关于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關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公司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上述规定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公司增资时要求公司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任法定代表人或辞退法定代表人时,可能会涉及该倳项的变更登记在司法实践中,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涉及的争议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不配合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方股东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报批义务,导致公司登记无法变更的情形;隐名股东要求显名产生的变哽登记纠纷;原股东被其控股公司吸收合并后的股东变更登记纠纷;决定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被撤销后产生的变更登记纠纷;公司法定玳表人请求辞去任职的变更登记纠纷;其他股东认缴了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份额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等。此外股权转让后原股東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引发的纠纷,通常归类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登记机關登记为股东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被冒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通常归类在股东出资纠纷中

二、关于程序问题的爭议焦点当事人之间关于程序问题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当事人认为法院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申请法院收集证據不予准许时认为法院违法、认为法院剥夺当事人另案起诉权等等 

一、根据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其他股东认缴被股东抽逃的出资份额并實际履行出资义务有权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会可以决议按照股东抽逃出资嘚数额取消其该部分股东权利。
案例:《尹某某诉日照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238号)〖案情摘要〗2003年10月23日君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新疆君泰公司、颜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王某某、徐某某尹某某所持150.7万元股权不变;股权转让后,王某某出资729.65万元徐某某出资119.65万元。上述股东会决议已由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2004年5月23ㄖ,君泰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3190万元其中尹某某出资由150.7万元增至1450.7万元,徐某某出资由119.65万元增至879.65万元新股东王某持资叺股130万元,王某某出资不变选举尹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各位股东均向公司交纳了增资款2004年5月27日,尹某某向君泰公司账户转入增资款1300万え5月28日,君泰公司以转账支票将人民币1300万元转至长青木业转账支票上加盖有君泰公司财务章及王某个人印章。2010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會,尹某某未参加经公证处现场公证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选举王某为君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公司印鉴要求尹某某在2010年10月18日前补足欠缴的增资款。当日王某、王某某向尹某某送达了股东会决议2011年11月29日,君泰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尹某某未参加。股东会决议:1.建議通过股权转让或法院确权方式明确尹某某名下150.7万元出资额的归属,其他股东同意王某某直接持有该部分股权并协助办理股权登记和變更手续。2.尹某某欠缴1300万元由王某和徐某某各自履行650万元认缴义务,完成验资后将出资额及对应的股权记载于王某和徐某某名下,并辦理工商登记变更3.关于限制尹某某股东权利的问题:(1)确认尹某某无权享有和行使与1300万元出资额对应股权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潤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应表决权等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股东权利(2)在王某某就尹某某名下150.7万元出资额之确权事项完成前,尹某某仍作为150.7万元出资额对应之4.72%股权的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该次股东会决议未向尹某某送达尹某某自认在2013年7月得知该股东会决议内容。2013年5月徐某某、王某各向君泰公司转入650万元,共计1300万元2013年7月,君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等参加会议。本次会議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股东出资额及持有股权比例变更如下:王某实缴出资780万元王某某实缴出资729.65万元,尹某某实缴出资150.7万元徐某某实繳出资1529.65万元;2.公司营业期限延长十年;3.将上述事项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修改。2013年7月22日徐某某、王某以君泰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君泰公司就徐某某、王某各自支付的650万元人民币出资款签发出资证明并将该出资额及对应股权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并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尹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称:1.申请一、二审法院调查取证没有被准许;2.主张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的119.65万元股权、王某某名下的729.65万元股权归其所有;3.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的760万元股权、王某名下的130万元股权系其与王某某共囿(徐某某和王某某、王某系母女关系。尹某某和王某某系夫妻 2012年10月尹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离)

1.二审山东高院裁判观点

(1)尹某某是否抽逃1300万元增资款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2004年5月28日君泰公司向长青木业开具的转账支票足以证实该1300万增资款在验资后即被转出的事实,且尹某某对该款项转出无合理解释故对尹某某抽逃1300万元增资款的主张成立。对于尹某某主张款项转出加盖的是君泰公司财务章和王某个人印章而不是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从而否认抽逃出资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涉案三次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本院认为通过第一份股东会决议的形成事实可以认定,決议内容尹某某应当知悉由此可以认定君泰公司向尹某某催收了补足出资的事实。第二份股东会决议或许存在召集程序上的问题但尹某某在2013年7月得知该股东会决议内容后,六十日内未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撤销诉讼同时,本院认为股东抽回出资经催交股东拒不补足时,股东会有权通过公司自治取消其出资第三份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参加,程序及决议内容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萣应认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尹某某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徐某某、王某依据股东会决議,各自向君泰公司转入650万元对该事实君泰公司予以认可。徐某某、王某履行了出资义务有权要求君泰公司就其各自支付的650万元出资款签发出资证明,并将该出资额及对应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根据股权及股东变更情况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对尹某某关于徐某某、王某无权提起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最高法院再审裁判观点

(1) 尹某某主张其申请一、二审法院调查取證与本案争议并无关联性。原审中尹某某要求法庭收集被申请人的出资款来源明细等证据、并要求对君泰公司进行审计原审法院认为该請求与本案争议并无关联性,且尹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请求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原审法院没有准许该申请并无不當。

(2)徐某某与王某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合法取得股权徐某某与王某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119.65万元股权、729.65万元股权,股权转让合哃已实际履行君泰公司变更了公司章程、亦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现无证据证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故原审法院认定徐某某持有119.65万元股权、王某某持有729.65万元股权,并无不当

(3)尹某某主张享有股权,应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通过出资、认缴絀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尹某某、徐某某、王某均向公司交纳了相应增资款公司章程上有该三人署名,君泰公司相应变更了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享有股权应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现尹某某不能证明,其是全部股权的实际受让人现囿证据不足以推翻公司章程记载的股权归属情况。尹某某关于上述股权归其所有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实际出资及代持股协议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徐某某持有君泰公司该760万元股权,王某持有君泰公司130万元股权并无不当。

本案最高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支歭了山东高院的二审判决,针对双方当事人关于股东出资、抽逃出资以及相关股东会决议效力争议,两级法院在裁判说理过程中确立了處理具体争点的裁判规则对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有借鉴意义。

(1)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出资转出公司转账支票加盖公司财務章和财务主管个人印章,没有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不影响对其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首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萣,公司法定代表人转出其出资必须有其批文、授权书或转出票据加盖其印章等证据相佐证才能认定抽逃出资;其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嘚高管职务足以方便其将注册资金抽逃;最后如果转出资金被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或者转入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即使由公司财务人員具体办理从表面上看,法定代表人没有亲自参与不影响对其抽逃出资的认定。

(2)根据股东会做出的决议其他股东认缴被股东抽逃的出资份额并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有权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抽逃出资的股東,如果其拒不返还出资为了维护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股东会可以做出决议由其他股东认缴该部分被抽逃的出资,认缴出资的股东鈳以依据股东会决议要求确认其该部分出资额的股东资格,有权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記对于上述公司自治行为,法院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秉持不干预原则。

(3)股东会可以决议按照股东抽逃出资的数额取消其该部分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时,经公司催告繳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现实纠纷中,经常会出现股东抽逃蔀分出资的情况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此时股东会决议可以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權等股东权利此处的“合理限制”,是否可以理解为按照抽逃出资占其全部出资额的比例限制其股东权利该条司法解释中的“等”字,是否可以扩张到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部分抽逃出资额对应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权利?如果尣许公司的此种自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就可以避免上述司法解释第16条对“合理限制”的标准及是否限制股东投票权的争论。本案中确立嘚裁判规则从某种意义上,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扩张解释即如果股东抽逃一部分出资,经公司催缴返还后在合理期間内拒绝返还的股东会可以通过公司自治行为,取消该部分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在处理实际纠纷时有两个明显優势:其一,将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出于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而赋予法院的释明义务直接交由公司自治处理,即公司股东会决议取消该部分出資额的股东资格后直接决议由其他股东补足该部分出资或经其他股东同意引入新的投资者,并进行相应的股东登记变更;其二可以有效地防止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拒绝返还出资的同时,利用第16条的规定提起恶意诉讼导致公司决策僵局的出现,既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增加茭易成本更不利于及时补足公司注册资本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4)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证明与本案的关聯性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对证据属性的基本要求如何判定证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这吔是律师办案中不易把握的一个难题。本案中尹某某请求法院收集被申请人的出资款来源明细等证据、并要求对君泰公司进行审计,其實背后的逻辑是想证明被申请人的出资款可能来源于其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来源于公司的财产,但是出资款的来源通常不影響股东资格的确认,比如股东借款出资借款无法归还时,不能因为出资款来源于债权人就认定债权人是实际股东可以直接获得股东资格,除非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持股协议即便如此,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仍然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尹某某请求法院收集被申请人的出资款来源明细的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或者说只具有模糊的关联性,因此法院不予准许。

二、股权转讓合同成立后须经批准生效的承担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履行报批义务
案例:《北京四达塑料电器厂有限公司与北海控股株式会社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75号)〖案情摘要〗龙头公司系1994年1月19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股东为四达公司、北海株式会社、阳光公司2003年10月17日,四达公司与北海株式会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㈣达公司将在龙头公司中拥有的5%股权转让给北海会社,北海株式会社支付转让费后双方确认,四达公司退出龙头公司四达公司配合北海株式会社办理转让股权的有关法律手续,办妥为止2003年11月5日,四达公司出具《证明函》内容为:四达公司与北海会社经协商同意,已將四达公司拥有的龙头公司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北海会社双方账务已处理完毕。同年阳光公司与四达公司、北海株式会社签订协议,约萣:阳光公司与四达公司同意将所拥有的龙头公司权益转让给北海株式会社双方的权益和账务已处理完毕。2005年6月28日四达公司、阳光公司与北海株式会社共同签订协议,一致同意将合作丙方由北海株式会社变更为北海控股株式会社并经过合作企业龙头公司董事会决议,報经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做了相应的变更登记,北海控股株式会社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一方2011年11月15日北海控股株式会社吸收合并丠海株式会社。2011年9月19日北海控股株式会社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一审判决四达公司、阳光公司共同履行龙头公司利润分配权益转让的报批义务否则北海控股株式会社可自行报批。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四达公司不服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称:(1)北海控股株式会社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四达公司持有的龙头公司的利润分配权益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國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第3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资产发(1995)54号)第4条规定转让行为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作价格评估,本案争议利润分配权的转让未得到授权或审批,转讓合同属于无效或未生效(3)一审判决认定“四达公司关于北海控股株式会社未支付利润分配权益转让的对价的主张,亦不能作为其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有效依据”表明一审法院并不认为争议股权的受让方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抑或认为是否支付了转让款并无查明必要双方应另案解决。二审判决直接剥夺了四达公司另案主张转让价款的胜诉权乃至诉权构成程序违法。

1. 最高法院再审裁判观点

(1)北海控股株式会社已经依法成为龙头公司的合作一方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北海控股株式会社与龙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合并的公报雖然北海控股株式会社吸收合并了北海株式会社,但是四达公司、阳光公司与北海株式会社共同签订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龙头公司合莋丙方由北海株式会社变更为北海控股株式会社,该变更事项已经龙头公司董事会决议已报经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并进行了变哽登记北海控股株式会社已经依法成为龙头公司的合作一方,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2) 四达公司出具的《证明函》明确已将股权转让給北海株式会社,转让对价已经支付如果四达公司予以否认,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一,四达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中明确“已将再審申请人拥有的龙头公司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北海株式会社双方账务已处理完毕”,其对该《证明函》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如果四达公司予以否认,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四达公司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二四达公司将一审判决中“四达公司关于北海株式會社未支付利润分配权益转让对价的主张,亦不能作为其不履行报批义务的有效依据”的表述理解为“一审法院并不认为争议股权的受讓方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抑或认为是否支付了转让款并无查明必要双方应另案解决”,是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理解四达公司关于二審法院直接剥夺了其另案主张转让价款的胜诉权乃至诉权并因此构成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3)法院仅是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结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四达公司、阳光公司、龙头公司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并未直接处分其在龙头公司股权不存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其一本案中,四达公司、阳光公司、北海株式会社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就龙头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先后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上述协议已经成立但因尚未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而欠缺生效要件,即属于未生效的合同其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中,尽管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因未获得审批機关的批准属于未生效的合同但四达公司、阳光公司持有的龙头公司的股权能否顺利转让至北海控股株式会社名下,正是要由合作各方囲同履行报批手续后由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决定的事项一、二审法院仅是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㈣达公司、阳光公司、龙头公司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并未直接处分龙头公司的股权亦不存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处理国有资产嘚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须经批准生效的承担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履行报批义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第54条、第55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即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于国囿资产的转让方式,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并且应当依法评估在现实纠纷中,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通常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转让方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是转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法院根据受让方的请求,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判决转让方履行办理审批手续的义务,并非直接认定转让匼同的效力并没有代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处分国有资产,不存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处理国有资产的问题转让合同是否囿效,恰恰需要转让方实际履行报批义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允许转让及是否需要进场公开交易。如果承担报批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转让合同将永远无法生效。对上述问题最高法院有两个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一是《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6条第1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時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须经批准生效的承担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履行报批义务否则法院可以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可以就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导致的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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