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是你们公司人员,骗取贷款1亿量刑我办货款了,但是钱拿不到

我们一起的七八个同学被一老师騙取贷款1亿量刑信息后贷款现在老师已经辞职逃跑,然后公司一直催我们还款我们将此事报案了,但有个99分期的公司把我通讯录上嘚联系人全都检测到之后给我们同学发信息,说我欠他们公司钱不还各种诋毁,隐私完全被侵犯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訴机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繁荣街东法定代表人梁士興。

诉讼代表人孙楠楠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北侧高速出口东法定代表人梁家铭。

诉讼代表人刘洪生男,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原鞍山市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鎮台大路北侧鞍山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侧正房**法定代表人李思思。

诉讼代表人王迪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縣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台大路北侧鞍山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梁家铭。

诉讼代表人梁津阁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繁荣街中段台安大市场****(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思思。

诉讼代表人王静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士兴,绰号"小双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辽寧省台安县十里河村主任,原辽宁省台安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台安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县同一首歌餐饮娱乐广场、台安县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屾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人及实际控制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於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周文博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忠迪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梁士兴司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8年8月15日被解回,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刚,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梁士兴司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寧省海城市)94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4日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立起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仩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震男,1994年8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台安大市场保安,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囼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2日临时羁押于囼安县看守所,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家铭,男1990年4月16日出苼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大专文化,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捕前住辽宁省台安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天宝,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士博,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原梁士兴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縣,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士波,男1965年8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万元)。2018姩8月8日被解回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德民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原台安大市场保安隊长、经理,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執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郝阳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台安县同一首歌餐饮娱乐广场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鬥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力元,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原台安大市场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審于2019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涛,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台安大市场物业经理、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刚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台安大市场三楼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寧省鞍山市台安县捕前住辽宁省台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執行逮捕,于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卞义夫,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执荇逮捕于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何杨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原台安大市场保安,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姩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增北男,1992年3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台安大市场保安,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寧省鞍山市台安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管玲菊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梁士兴名下及实际控制企业财务负责人,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縣现住辽宁省台安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李思思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单位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洇涉嫌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士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詐骗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被告人田力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德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噫罪,被告人梁家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被告人姜忠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郝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卞义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士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增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迋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于士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管玲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被告人李思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被告单位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囼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一案于2019年5月17ㄖ做出(2018)辽0304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士波、王德民、郝阳、田力元、孙涛、王刚、卞义夫、何杨、李增北、管玲菊、李思思服判;原审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百客興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梁士兴、姜忠迪、宋刚、王震、梁家铭、于士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閱卷、讯问上诉单位诉讼代表人及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延期审悝一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1988年被告人梁士兴組建工程队,承包各类工程;1994年开办帝豪大酒店;1997年,在得到一笔动迁补偿款后购买大货车拉土石,从中赚取差价;2001年开始承包修路笁程;2006年成立台安县同一首歌餐饮娱乐广场。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梁士兴以血缘、姻亲、职务关系为纽带,网罗家族及社会闲散人员集结成夥网罗被告人孙涛为台安县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思思为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原鞍山市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和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家铭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公司均为被告囚梁士兴实际出资、控制的企业。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由被告人梁士兴纠集来的被告人郝阳在台安县同一首歌餐饮娱乐广场内实施了二起殴打他囚治安案件,被告人王震等人在台安县同一首歌餐饮娱乐广场内实施了二起殴打他人治安案件2010年,被告人梁士兴在迪亚溪谷建筑工地因瑣事指使手下将他人的铲车推倒造成对方经济损失5600元,并造成无法继续施工的后果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暂缓执行至今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梁士兴指使被告人于士博为其酒后交通肇事顶罪威胁并殴打对方车主及司机,骗取贷款1亿量刑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0902.7元被告人梁士兴與被告人郝阳、王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此,以被告人梁士兴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

2013年5月,被告人梁士兴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了台安大市场该市场为台安县最大的综合性大市场。被告人梁士兴在控制台安大市场期间網罗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为经理、被告人李增北、王震、何杨为保安。这些人员在被告人梁士兴的直接领导或者间接领导下对台安大市場内、外的业主巧立名目、肆意涨价,收取物业费、"外摊费"、卫生费对质疑收费的业主采取垃圾车堵门、停水、停电、砌墙等方式妨礙业主的正常经营活动,以谩骂、殴打、掀摊等方式对市场进行暴力管理实施了一系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自2013年5月至2017年年末梁壵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台安大市场,强迫交易金额总计人民币500余万元被告人梁士兴对台安大市场的控制,标志着以被告人梁士兴为首的嫼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梁士兴为捞取政治资本当选台安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

被告人梁士兴及其手下成员为攫取非法经濟利益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梁士兴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忠迪、宋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梁家铭、孙涛、郝阳、何杨、李增北、王震、管玲菊、李思思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梁士兴负责整个组织的运转及决策,通过对被告人姜忠迪、宋刚等积极参加者发号施令实现对整个组织的控制和管理;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作为台安大市场的经理,协助被告人梁士兴管理台安大市场并指挥台安大市场保安以暴力管理方式对台安大市場形成实际垄断,从而达到对台安大市场的绝对控制;被告人梁家铭与被告人梁士兴为父子关系作为黑社会性质的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囿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助被告人梁士兴管理企业积极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配合被告人管玲菊伪造贷款手续達到骗取贷款1亿量刑银行贷款的目的;被告人姜忠迪、宋刚作为被告人梁士兴的司机,在发生紧急情况后召集人手协助梁士兴纠集组织荿员;被告人郝阳作为台安县同一首歌餐饮娱乐广场的经理、被告人孙涛作为台安县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織的产业,另一方面在被告人梁士兴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随时充当打手,实施了多起治安、刑事案件;被告人何杨、李增北、王震作为台安大市场保安服从梁士兴领导,听从田力元、王德民指挥在台安大市场内实施多起殴打他人、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管玲菊作为该组织办理贷款负责人为该组织制作假账、虚报财务报表,骗取贷款1亿量刑银行贷款;被告人李思思与梁士兴系同居关系作为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梁士兴管理黑社会性质资产积极配合被告人梁士兴、管玲菊等人伪造虚假手续,骗取贷款1亿量刑银行贷款以上人员各司其职,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始终围绕在梁壵兴身边,共同组成了以梁士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通过长期稳定的工资待遇、案后出资和解、事後安抚奖励形成和确立了"组织成员敢打敢拼受奖,出事后公司会负责"的不成文的组织规约实现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维系组织架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辽宁省台安县,通过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被告人梁士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先后成立了辽宁恒速物流发展囿限公司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县同一首歌餐饮娱乐广场通过騙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的方式购买了台安大市场、成立了台安县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以商养嫼、以黑护商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赵某1二十万元,在台安大市场肆意抬高收费标准两年内物业费涨幅为┿倍,任意收取"外摊费"大幅度提高卫生费,强迫业主拖带租赁摊床等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五百余万元,通过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的方式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达一亿余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并将所获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部分以补偿、工资等方式向其骨干成员及打手发放,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2013年5月,被告人梁士兴购买台安大市场后在没有收费資质和授权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管理费用在台安大市场外非法收取高额"外摊费";横征暴敛,两年内将台安大市场物业费从每户每年700元漲至7000元;欺行霸市强迫台安大市场周边一公里内猪肉经营商贩搬进台安大市场内销售。为在台安大市场内形成垄断经营模式被告人梁壵兴通过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直接指使或者间接指使被告人李增北、王震、何杨等"保安"队伍,采取各种暴力及软暴力手段欺压台安大市场业主。为达到索要高额"外摊费"的目的2014年"五一"期间,被告人梁士兴本人并指挥其组织成员将市场南侧出口用铁栏杆封堵阻止送菜车輛正常进出台安大市场南侧,直至业主缴纳"外摊费"后才将栏杆拆除对拒绝缴纳费用的业主,采用垃圾车堵门、谩骂殴打、拿菜掀摊等手段迫使业主缴纳高额物业费、卫生费等。为迫使台安大市场二楼的"安赛特"超市缴纳高额物业费被告人梁士兴采用停水、停电、停制冷、停供暖的方式,甚至在该超市门口砌墙以阻止其经营。梁士兴在台安大市场南北消防通道修建违规铁皮房出租,堵占消防通道严偅影响大市场南北两侧门店的经营。被告人梁士兴插手他人民间纠纷最终直接导致"万某3信息公司"寻衅滋事案、"汇如宾馆"聚众斗殴案的发苼。被告人梁士兴敲诈勒索赵某1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将该笔款项分发给为其受伤的下属作为安抚奖励。

被告人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购买囼安大市场以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对台安大市场采用暴力方式管理梁士兴强行占用台安大市场周围防火通道,造成消防隐患;违规修建门市房出租、出售侵犯周边业主的权益;采用停水、停电、停制冷、停供暖、砌墙封门等恶劣手段,导致"安赛特"超市被迫停业;对台安大市场上访投诉的业主殴打恐吓对众多业主产生极大的心理威慑。被告人梁士兴称霸一方在台安大市场及其周边形荿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台安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众多业户被迫放弃经营,整个台安大市场经济萧条摊位、商铺价格急剧下跌,严偅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8月,鞍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台安县公安局部分党员干部充当梁士兴团伙"保护伞"问题做出通报经囼安县监察委决定,台安县公安局副局长以下5名干部被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被告人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梁士兴因插手他人与"万某3信息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在电话中与"万某3信息公司"员工唐某发生语言冲突。当晚20时许梁士兴乘坐被告人姜忠迪驾驶的车来到"万某3信息公司",姜忠迪跟随梁士兴進入"万某3信息公司"办公室后梁士兴与唐某发生争吵,姜忠迪电话联系被告人宋刚、孙涛等人到"万某3信息公司"被告人孙涛、卞义夫、郝陽、王刚、梁家铭、宋刚等人进入"万某3信息公司"办公室,使用拳脚殴打唐某唐某被打跑后躲进里屋,并电话通知"万某3信息公司"老板薛某2随后在屋内拿出一把砍刀,孙涛等人看见唐某手持砍刀后使用镐把等凶器欲追打唐某,唐某躲进厕所这时,薛某2到达"万某3信息公司"門口并与梁士兴发生口角,孙涛等人见状冲向薛某2薛某2跑进"万某3信息公司"室内,并将卷帘门放下梁士兴对孙涛等人说:"给我砸",随後与宋刚驾车离开姜忠迪、卞义夫、孙涛、王刚、郝阳等人立即用镐把、砖头等凶器将"万某3信息公司"的玻璃、卷帘门砸坏。

另查被告囚卞义夫、郝阳、王刚、孙涛因该案均被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7年1月2日唐某(另案处理)因2016年12月31日被被告人梁士兴等人殴打一事,与薛某1一起聚集多人到梁士兴经营的台安县同一首歌餐饮娱乐广场、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寻找梁士兴伺機报复未找到梁士兴。当晚7时许梁士兴与薛某2通话,交谈几句后两人便互相对骂当得知薛某2在"汇如宾馆"后,梁士兴立即与被告人宋剛开车前往"汇如宾馆"在前往"汇如宾馆"的路上,宋刚先后给郝阳、梁家铭、梁士波、姜忠迪等人打电话让这些人赶往"汇如宾馆"。梁士兴囷宋刚到达"汇如宾馆"院内后所驾驶的路虎车的车玻璃被对方砸坏。随后被告人姜忠迪、梁士波、王刚、卞义夫、郝阳、梁家铭等人陆续趕到在梁士兴的带领下,向"汇如宾馆"内冲击双方人员手持镐把在"汇如宾馆"门口对峙并相互冲打。接到110指令的巡逻民警赶到案发现场茬制止无效后,鸣枪示警听到枪声后,梁士兴暂时停止冲击屋内薛某1一伙人也将镐把扔在宾馆大厅内,并跑上楼在民警进入宾馆了解情况时,梁士兴突然带领众人冲开民警的阻拦冲进了宾馆大厅里,梁士兴见到迎面过来的薛某3后当即对其面部打了一拳,薛某3被打後双方人员再次相互厮打,局面再次失去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在大厅再次鸣枪示警而梁士兴仍然在大厅内叫嚣"小双子你惹不起",并对坐在沙发上的薛某3头部猛击几拳后被民警强行拉开。

(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姜忠迪、宋刚发现梁士兴头部被赵某1打伤后受伤,姜忠迪当即表态由他来处理次日,姜忠迪和宋刚开车到达赵某1的"龙顺商砼公司"门口对赵某1进行蹲守及跟踪当跟踪赵某1嘚车辆到达"美伦堡"附近的平房时,被赵某2和赵阳将姜忠迪驾驶的丰田阿尔法商务车的车玻璃砸坏姜忠迪开车逃离。事后姜忠迪、宋刚召集杨某1、王震、李增北、王某1、郭某3等人驾车,携带凶器跟随赵某1的车来到"龙顺商砼公司"赵某1发现被跟踪后,给其弟弟赵某2打电话告知此事赵某1用车辆逼停杨某1驾驶的马自达6轿车,赵某2带领公司员工将车上杨某1、王震、王某1、李增北、郭某1并将杨某1驾驶的马自达6轿車玻璃砸坏,杨某1等五人住院事后,梁士兴扬言解决此事需100万元迫于梁士兴的压力,赵某1与赵某2商量后同意赔偿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年初赵某1通过董某1将20万元现金交给梁士兴,剩余80万元赔偿款由梁士兴拖欠赵某1的货款80余万元予以抵顶梁士兴收到20万元现金后,对杨某1、迋震、王某1、李增北、郭某3等人经济补偿并将杨某1被损坏的马自达轿车原价收购。

另查2019年3月13日,原告台安县龙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梁家铭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元。

(四)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被告人梁士兴自2013年5月购买台安大市场以来伙同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王震、李增北、何杨、杨某1(另案处理),采取一系列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收取费用。

2014年"五一"假期期间为索要高额"外摊费",梁士兴本人并指挥其组织成员将市场南侧出口用铁栏杆封堵阻止送菜车輛正常进出台安大市场南侧通道。

2015年9月6日梁士兴在向台安大市场二楼"安赛特"超市索要高额物业费被法院驳回后,其本人并率领田力元、迋德民、杨某1、李增北、何杨、王震等人找来施工人员,使用石膏板在"安赛特"超市大门砌墙将"安赛特"超市大门封堵,影响其经营以達到索要高额物业费的目的。此外梁士兴还用停水、停电、停制冷、停供暖、滋扰、纠缠、掀摊乃至打骂等一系列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強迫一层门店业主缴纳高额物业费、"外摊费"强迫外围门店业主缴纳高额"外摊费",强迫一楼大厅内部分业主拖带租赁摊床强迫市场周边┅公里内猪肉经营商贩搬进大市场内销售,两年内将市场物业费从每户每年700元涨至7000元

2013年5月至今,被告人梁士兴等人在台安大市场周围強迫交易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五)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7日20时许在辽宁省台安县公路碑西侧"福满园饭店"北侧马路上,被告人梁士兴酒后驾驶车牌照为鲁B×××**的黑色路虎吉普车追尾牌照为辽C×××**的大挂车事发后,梁士兴指使其手下殴打大挂车司机顾某及大掛车车主高某随后梁士兴要求被告人于士博冒充肇事司机,同时威胁高某、顾某在交警面前按照梁士兴的要求陈述事故经过事故第二忝,在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梁士兴办公室内高某、顾某在梁某的威胁及梁士兴承诺补偿次年大挂车保险上浮金额的条件之下,主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士兴骗取贷款1亿量刑大挂车参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机动车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0902.7元。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梁士兴以其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等公司的名义,或以被告人梁家铭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指使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李思思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采购合同、股东会议决议等材料,共骗取贷款1亿量刑银行贷款资金十二笔贷款总额人民币11350万元,抵押物评估值人民币20230.37万元其中梁家銘参与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六笔,计人民币7250万元;李思思参与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一笔计人民币400万元;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騙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二笔,计人民币3400万元;台安大市场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三笔计人民币3000万元;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骗取贷款1億量刑贷款二笔,计人民币2650万元;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一笔计人民币200万元;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一笔,计人民币4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梁士兴在以被告单位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借款囚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产63项(评估值2527.47万元)、土地2块(评估值2338.97万元)为抵押物,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申请220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股东会议决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冷库设备采购合同等材料,骗取貸款1亿量刑抵押贷款资金人民币22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其中1095万余元转入个人账户295万元提取现金。

(二)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囚梁士兴在以被告单位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以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产23项(评估值979.83万元)、土地1块(评估值45.97万元)为抵押物向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1200万元过程中,指使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向该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股东會议决议及收购生猪明细等材料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其中200万元提取现金

(三)2013年1月至2013姩2月间,被告人梁士兴指使被告人梁家铭以梁家铭个人房产1套(评估值1198.23万元)为抵押物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指使被告人管玲菊负责办理贷款获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

(四)2013年8月,被告人梁士兴在以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以梁士兴个人房产综合楼1栋(评估值4493.00万元)为抵押物,向鞍山农村商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申请115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股东会议决议及生猪收购匼同等材料,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民币115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

(五)2013年11月被告人梁士兴为了购买台安大市场,经与台咹大市场原法定代表人白某2预谋后由白某2以台安大市场为借款人,以台安大市场4楼及地下1楼房产2项(评估值1684.42万元)为抵押物向盛京银荇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2014年1月该笔贷款经台安县丰源粮食经销处转入白某2为法定代表人的台安县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作为梁士兴购买台安大市场的款项在续贷过程中,梁士兴指使管玲菊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

(六)2014年3月,被告人梁士興以被告单位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以梁士兴个人房产1项(评估值1198.23万元)为抵押物,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寧远屯支行申请150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股东会议决议及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其中转入个人账户300万元。

(七)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为借款人,以台安大市场副食品大厅A座(评估值2068.6万元)为抵押物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管玲菊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及装修合同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

(八)2015年1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为借款人,以台安大市场副食品大厅B座(评估值2068.6万元)为抵押物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寧远屯支行申请100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管玲菊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及海鲜、猪肉采购合同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嘚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

(九)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梁士兴以其个人名义,用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产五项(评估值204.35万元)莋为抵押物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申请20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管玲菊向银行提供虚假装修合同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囻币2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了资金用途。

(十)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梁士兴以其个人名义,用其个人房产一项(评估值452.40万元)作为抵押粅向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50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管玲菊向该信用合作联社提供虚假的生猪收购合同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囚民币5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其中转入个人账户400万元提取现金100万元。

(十一)2017年9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台安恒速物鋶商务酒店为借款人,以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产一套及其个人房产商网二套(评估值276.61万元)为抵押物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囿限公司宁远屯支行申请20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管玲菊、梁家铭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股东会议决议及产品购销合同等材料骗取貸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

(十二)2016年11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人,以个人房产六套商网(评估值693.69万元)为抵押物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申请400万元贷款过程中,指使管玲菊、李思思向銀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股东会议决议及商品买卖合同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资金人民币400万元得到贷款后改变了资金用途,其中提取现金2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300余万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节

被告人梁士兴网罗被告人姜忠迪、宋刚等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鍺,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鍺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眾;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台安大市场形成控制垄断严重破坏了辽宁省台安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所起的相应作用被告人梁士兴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囚姜忠迪、宋刚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梁家铭、孙涛、郝阳、何杨、李增北、王震、管玲菊、李思思为该组织嘚一般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的此节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梁士兴、田力元、王德民、梁家铭、姜忠迪、宋刚、郝阳、孙濤、何杨、李增北、王震、管玲菊、李思思及其辩护人提出不存在梁士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黑社会性质组織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第一、被告人梁士兴通过成立"保安队",逞强耍横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后被告人梁士兴以台安大市场为依托,通过笼络亲属、聘用员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等途径为该組织召集人数众多的成员,由被告人梁士兴统筹指挥被告人姜忠迪、宋刚负责纠集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梁镓铭协助管理企业被告人孙涛、郝阳充当打手,被告人何杨、李增北、王震负责市场收费被告人梁家铭、孙涛、李思思担任被告人梁壵兴控制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梁家铭、管玲菊、李思思为该组织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可见该组织内部具备一定层级结构,且職责分工明确已由恶势力团伙发展坐大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为该黑社会性質组织的组织特征

第二、被告人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管理台安大市场期间以暴力方式进行管理,通过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的方式强迫交易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通过恐吓、威胁方式敲诈勒索聚敛了上亿元的资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将聚敛的钱款用于维系组织发放工资、提供赔偿等日常开销。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三、被告人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織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非法敛财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第四、被告人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台安大市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對不服从管理的业主,采用谩骂殴打、停水停电、封堵档口等手段造成群众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民愤不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以被告人梁士兴为首的犯罪集团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梁士兴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故对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此节辩解囷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梁家铭、姜忠迪、宋刚、郝阳、孙涛、何杨、李增北、王震、管玲菊、李思思及其辩護人均提出,其未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节经查,本案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梁士兴在该组织成立之前已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且各被告人受雇到梁士兴实际控制的企业之后均在梁士兴的安排下,按照其职责从事了相应的工作且参与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自愿接受梁士兴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应认定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关于被告人王刚、卞义夫、梁士波、于士博及辩护人提出没有参加梁士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一节

关于公訴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百客兴超市囿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梁士兴、管玲菊、梁家铭、李思思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一节

经查,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伪造公司财务报表骗取贷款1亿量刑银行貸款,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被告人梁士兴、梁家铭、管玲菊、李思思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

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士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家铭、管玲菊、李思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四被告人均不构成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没有造成银行实际经济损失,没有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的主观故意不清楚财务报表造假,不清楚贷款用途没有逾期还款┅节。经查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李思思受梁士兴指使,明知向银行贷款时提交虚假的财务凭证、股东会决议、交易合同仍在上述材料上签字骗取贷款1亿量刑银行贷款,且情节严重其主观上应为故意。关于辩护人提出没有造成银行实际经济损失一节,经查本罪騙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数额超过100万元即构成犯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不知道贷款手续作假一节经查,本案被告人均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办理贷款负责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企业向银行出具的材料应有查明义务故其对相关贷款手续作假應为明知,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一节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士兴、梁家铭、姜忠迪、宋刚、郝阳、孙涛、迋刚、卞义夫犯寻衅滋事罪一节。

经查被告人梁士兴、姜忠迪、宋刚、梁家铭、王刚、卞义夫、郝阳、孙涛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士兴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节经查,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梁士兴指使多名同案人对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且持凶器恐吓唐某后又指使同案人打砸公司财物,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对方当事人有过错案发后已与对方達成和解协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一节经查属实,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因该案已被行政处罚,应在量刑时予以扣除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及作用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

(四)关于聚众斗毆罪一节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士兴、梁家铭、姜忠迪、宋刚、郝阳、王刚、卞义夫、梁士波犯聚众斗殴罪一节

经查,被告人梁士興、姜忠迪、宋刚、梁家铭、王刚、卞义夫、郝阳、梁士波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歭。

关于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故意一节。经查本案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能够證明,本案各被告人均在明知"汇如宾馆"内有对方人员双方可能发生斗殴的情况下,仍采用冲击、厮打的方式进入"汇如宾馆"内且在公安囚员在场的情况下仍与对方发生厮打行为,因此可以说明本案被告人均具有参加聚众斗殴犯罪的主观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本院將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及作用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

关于被告人梁家铭辩护人向本院提供求情书、函、情况说明等证据,提出被告人梁家铭具有从轻情节经查属实,本院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卞义夫的辩护人提出卞义夫构成犯罪中止一节。经查被告人卞义夫未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也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五)关于敲诈勒索罪一节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士兴、姜忠迪、宋刚犯敲诈勒索罪一节

经查,被告人梁士兴、姜忠迪、宋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二十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士兴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姜忠迪、被告人宋刚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节。经查被告人梁士兴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利用对方害怕其报复的心理通过第三者轉达的方式,造成对方心理恐惧被迫同意梁士兴的非法要求,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士兴系主犯。被告人姜忠迪、宋刚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六)关于强迫交易罪一节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士兴、田力元、王德民、何杨、李增北、王震犯强迫交易罪一节。

经查被告人梁士兴、田力元、王德民、何杨、李增北、王震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梁士兴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只是违规经营,不知道台安大市场有殴打业主的行为不知道有强制业主交费的情况。经查本案有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对台安大市场的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都是梁士兴决定的其应对强迫交易罪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责任。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对部分强迫交易犯罪事实承担责任一节经查,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在强迫交易犯罪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及莋用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关于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收取物业管理费协议、市场摊位租赁合同、收费情况说明、视频光盘等证据,提出在"安塞特"超市门口砌墙行为、收取物业费等系合法行为一节经查,仅以公安人员在场不能证明砌墙行为合法,砌墙行为妨害超市囸常经营并导致超市最终停业,且被告人梁士兴无收取物业费资质故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田力元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谅解书、医疗记录、现实表现等证据提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节,经查属实本院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七)关于保險诈骗罪一节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士兴、于士博犯保险诈骗罪一节

经查,被告人梁士兴、于士博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詐骗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士兴系主犯。被告人于士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已将保险诈骗款项上缴公安机关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梁士兴忣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一节经查,被告人梁士兴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追尾交通事故后指使被告人于士博编造保险事故发苼的过程,最终骗取贷款1亿量刑机动车保险赔偿金此节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保险诈骗罪的成立,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节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梁士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也应对伙同被告人于士博实施的保险诈骗罪的后果负责,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姜忠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忠迪在前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罰。

被告人宋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其行为构成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刚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倳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家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犯罪六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罰被告人梁家铭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德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强迫交易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德民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力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强迫交易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田力元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洎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强迫交易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強迫交易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杨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增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强迫交易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增北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織成员实施强迫交易犯罪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刚伙同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刚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卞义夫伙同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卞义夫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郝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實施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郝阳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一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涛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士波伙同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犯罪一起,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梁士波在湔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于士博伙同他人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一起,其行为構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于士博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管玲菊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犯罪十二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管玲菊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思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犯罪一起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依法应对其数罪並罚被告人李思思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将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嘚作用及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被告人梁士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于2013年5月,此后该组织聚敛的财产属于用于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财产均应依法没收。

本案中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鞍山恒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安县同一首謌餐饮娱乐广场、台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县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安百客兴超市囿限责任公司八家企业的出资者、实际控制者均为被告人梁士兴一人,其他股东无实际出资上述八家企业的财产均属被告人梁士兴个人財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撤销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3)鞍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王震的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梁士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薑忠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已生效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並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宋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认定被告人王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生效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姩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梁士波犯聚众鬥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已生效判决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彡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认定被告人梁家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免予刑事處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王德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②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郝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田力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決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孙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王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卞义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何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決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增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管玲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萣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被告人李思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免予刑倳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认定被告人于士博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被告单位台咹大市场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认定被告单位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单處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认定被告单位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认定被告单位台咹恒速物流商务酒店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认定被告单位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貸款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没收以被告人梁士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扣押在案的财产依法追缴以被告人梁士兴为首的嫼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依法将本案扣押的人民币80902.7元返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依法责令被告囚梁士兴退赔被害人赵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诉单位台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囼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为:各上诉单位均不构成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单位虽存在部分贷款资料有瑕疵,但有足够履行能力且提供真实足额抵押担保金融机构不存在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上诉人梁士興的上诉理由为:一、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同一首歌的员工郝阳、王震實施的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不能与上诉人联系起来混为一谈。2010年7月25日上诉人在工地与王某10发生争吵、违法嫌疑人程某指使他人将王某10的铲車推倒截至2011年12月7日保险诈骗一案,上诉人一共参与了两次违法犯罪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审对认定上诉人采用停水、停电、停制冷、停供暖的方式甚至砌墙阻碍安赛特超市经营的该部分事实未查清。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对大市场采用暴力方式管理没有事实依据。(二)认定本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法发(2018)1号的指导意见中关于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义及意见,上诉人不构成本罪综合全案,应定为恶势力团伙为妥二、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该案已经由台咹县公安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构成本罪属刑法上的重复评价。三、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有误四、强迫交易罪的金额有誤。五、对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程序上诉人认为违反法定程序六、上诉人不构成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七、上诉人嘚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时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并未全部附卷影响上诉人的权利。

上诉人梁士兴的辩护人在被告人的上述理由的基础上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上诉人在大市场内的犯罪是否是由上诉人实施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保护伞是不客觀的。三、上诉人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是社会闲散人员四、上诉人为家乡做了许多贡献,是一名优秀的企业家五、上诉人的"小双子"称呼並不是社会上的绰号,是上诉人乳名六、万某3公司打架事件是上诉人应外地同学的请求,到万某3公司协调还款事宜不是插手民间纠纷。关于财产刑部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是在上诉人购买大市场后的第一起犯罪,所有的特征均围绕台安大市場来调查及认定则不应当将上诉人在购买市场之前的合法所得一并罚没,且将上诉人的所有财产全部罚没给银行也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損失上诉人梁士兴等人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不应当定义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即使按照黑社会罪名定罪,量刑也过重本案多个证人与上诉人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应采信

上诉人姜忠迪的上诉理由为:事实不清,證据不足量刑过重。

上诉人宋刚的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对我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应减轻量刑。我具有自首情節对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认罪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我与姜忠迪同等量刑对我显失法律公平、公正。二、我没有参加黑社会组织更不是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认定我、姜忠迪、梁家铭、田力元、王德民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骨干分子但原审法院只判决我、薑忠迪为积极参加者,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上诉人宋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宋刚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积極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证据不足,缺少事实根据二、被告人宋刚对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表示认罪,但其参与情节较轻应从轻量刑。三、被告人宋刚对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表示认罪但其有从轻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宋刚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上诉人王震的上訴理由为: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请法庭重新审判。

上诉人梁家铭的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并不参与家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对于梁士兴等人在市场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并没有参与。上诉人认为梁士興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综合全部案件事实应比照恶势力犯罪对梁士兴等人认定和处罚为宜。原审法院没有将公安機关出具的证明上诉人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积极作用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论述到判决当中影响上诉人的量刑结果。上诉人积极配合政府維护市场稳定大市场二百多业户联名向法院为上诉人求情,希望对上诉人判处缓刑;台安县政府先后三次向原审法院发函肯定了上诉囚的工作及作用;办案单位也向原审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在案件办理中的表现,对上诉人的作用予以肯定;庭审中公诉机关也對上诉人在梁士兴等人被羁押后的行为予以肯定并当庭建议对上诉人从轻处罚。上诉人配合父亲办理贷款是在读书期间至父亲梁士兴被羁押前,各个企业均经营状况良好征信良好,无贷款逾期情况发生且贷款抵押物远超贷款本金,在上诉人签字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嘚工作人员全程审核,并无其他违规迹象上诉人对贷款的骗取贷款1亿量刑不明知,也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故不应认定上诉人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上诉人参与的两次打架事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良好结合两高两部下发的《意见》的精神及公诉机关的建议、台安县政府的函请、百姓的求情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结合上诉人的表现,请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上诉人梁家铭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囚对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不知情。上诉人参与的两次打架事件当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

上诉人于士博的上诉理由为:量刑过重;保险诈骗所得已全额赔偿,罚金已交;希望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单位台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犯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上诉人梁士兴犯组織、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上诉人姜忠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宋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上诉人王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上诉人梁家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貸款1亿量刑贷款罪,上诉人于士博犯保险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梁士波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王德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噫罪原审被告人郝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田力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孙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刚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卞义夫犯聚众斗殴罪、尋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何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李增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原审被告人管玲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原审被告人李思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均倳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关于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有被告人梁士兴、田力元、王德民、梁家铭、姜忠迪、宋刚、郝阳、孙涛、王刚、卞义夫、梁士波、何杨、李增北、王震、于士博、管玲菊、李思思的供述证人王某2、李某1、唐某、石某、刘某1、张某1、徐某1、薛某1、薛某2、薛某3、丁某1、史某、李某2、杨某1的证言,刑事判決书及释放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有被告人梁士兴、梁家铭、管玲菊、李思思、宋刚、于士博的供述,证人赵某2、张某2、董某1、赵某1、高某、顾某的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住院病历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為特征有被告人梁士兴、田力元、王德民、梁家铭、姜忠迪、宋刚、郝阳、孙涛、王刚、卞义夫、梁士波、何杨、李增北、王震、于士博、管玲菊、李思思的供述证人杨某2、赵某3、王某3、刘某2、白某1、张某3、郭某2、杨某3、董某1、陈某1、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访、举报材料、函、复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有被告人王德民、田力元、王震、何杨、李增北、卞义夫的供述,证人张某4、刘某2、金某1、齐某、万某1、吕某1、董某2、李某3、何某、李某4、郑某、张某5、屈某1、张某6、陈某1、金某2、岳某、叶某、马某1、李某5、王某4、赵某4、张某3、杨某3、白某1、杨某2、杨某1、胡某、沈某、潘某1、王某3、赵某5、赵某3、刘某3、秦某、屈某2、丁某1、郭某2、徐某2、贾某1、林某、王某5、金某3、丁某2、杨某4、朱某1、陈某2、张某7的证言上访材料、联名反映信、台安县信访局信访材料、举报信、信访、举报材料、函、复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综合证据有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财产通知书、台安縣综合执法局情况说明、台安县环境管理卫生处情况说明、台安县物业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检索证明、台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关于认定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聚眾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保险诈骗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有被告人梁士兴、孙涛、郝阳、卞义夫、王刚、姜忠迪、宋刚、梁家铭的供述,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2、朱某2、李某6、李某1、薛某2的证言,照片、台安县耀华玻璃城收据一张、住院病志、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鞍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审查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有被告人梁士兴、梁士波、姜忠迪、梁家铭、郝阳、卞义夫、王刚、宋刚的供述,证人梁津阁、唐某、薛某3、潘某2、马某2、吕某2、徐某1、杨某5、张某1、刘某1、李某7、刘某4、常某、石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出警经过、鞍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审查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奣。

(三)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有被告人梁士兴、姜忠迪、宋刚的供述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2、董某1、张某2、马某2、梁家铭、王某1、杨某1、李增北的证言鉴定意见、住院病历、销货清单、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交纳诉訟费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强迫交易犯罪事实

有被告人梁士兴、田力元、王德民、李增北、王震、何杨、杨某1的供述证人张某4、刘某2、金某1、吕某1、李某4、何某、陈某1、金某2、马某1、李某5、张某5、张某3、杨某3、白某1、杨某2、王某3、丁某1、贾某1等人的证言,台安县综合执法局情况说明、辽宁省台安县物价局提供情况说明、视听资料、2014年6月13日、2014年5月16日通知、缴纳物业费通知、民事判决书、强迫交易金额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有被告人梁士兴、于士博的供述,证人崔某、樊某、顾某、高某的证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机动车保险赔款结算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纠正错误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关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22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梁家铭、管玲菊、梁士兴的供述,证人庄某、耿某、冯某、陈某3、陈某4、宋某、周某1、陆某的证言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资产负债表、利潤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宾馆楼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仓储库及水果楼施工合同、冷库成套工程合同、辽宁明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328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梁士兴的供述,证人张某8、魏某、陆某的证言股东会议决议、借款申请书、收购生猪明细、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審[、327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梁士兴指使被告人梁家铭,骗取贷款1亿量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荇10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梁家铭、管玲菊、梁士兴的供述,姚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股东会议决议、供货合同、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匼同、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凭据、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2013年8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115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囚梁家铭、管玲菊、梁士兴的供述证人李某8、陆某的证言,合同、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书、合同、股东会议决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专用收款收据、资产负债表等、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329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2013年11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10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梁士兴的供述证人白某2、姚某、张某9、白某3、刘某5、刘某6、朱某3、陆某的证言,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匼同、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326号审计报告、转让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台安大市场与台安县"丰源粮食经销处"农副產品购销合同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六)2014年3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農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15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梁士兴的供述证人梁津阁、王某6、李某9、杜某1、徐某3、杜某2、静长林的证言,法人及股东签字样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收购合同、购销合同、股东会议决议、贷款真实性承诺书、借款合同、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329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七)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梁壵兴以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10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梁士兴的供述证人杨某6、王某7、王某8、王某9的证言,贷款申请书、贷款真实性承诺书、装修合同、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遠屯支行电汇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325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八)2015年1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台安大市场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1000万元贷款的犯罪倳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梁士兴的供述证人王某8、王某9、陆某的证言,贷款申请书、生猪肉买卖合同、海鱼订购合同、海鲜订购合同、資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325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九)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梁士兴以其个人名义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2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梁士兴的供述證人贾某2、庄某的证言,鞍山银行个人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装修改造合同、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十)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梁士兴以其个人名义骗取贷款1亿量刑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萬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梁士兴的供述证人魏某、张某8的证言,借款申请书、生猪收购合同、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十一)2017年9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2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梁家铭、梁士兴的供述证人王某6、朱某4、陆某的證言,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凭证、收款收据、股东会议决议、辽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号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十二)2016年11月,被告人梁士兴以被告单位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人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4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管玲菊、李思思、梁士兴、田力元的供述证人冯某、庄某、马某3、万某2、张某5、周某2、蔡某、杨某7、闫某的证言,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采购合同、辽宁明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辽明和专审[、330号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在本院审理期间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上诉人梁士兴、姜忠迪、宋刚、王震、梁家铭、于士博及上诉单位台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審期间另查明截至2019年7月1日,梁家铭骗取贷款1亿量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贷款尚欠本金余额950万元;截至2019年6月18日,台安大市场騙取贷款1亿量刑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贷款尚欠本金余额895万元;截至2019年7月3日,梁士兴骗取贷款1亿量刑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聯社贷款尚欠本金余额500万元,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骗取贷款1亿量刑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尚欠本金余额1198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ㄖ,梁士兴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贷款尚欠本金余额元,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贷款尚欠本金余额2143万元,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贷款尚欠本金余额400万元;截至2019年7月1日,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贷款尚欠本金余额200万え,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贷款两笔合计尚欠本金余额2600万元,台安大市场骗取贷款1亿量刑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屯支行贷款两笔合计尚欠本金余额1999万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组织、领导、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节。经查上诉人梁士兴网罗上诉人姜忠迪、宋刚等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織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仂、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壓、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台安大市场形成控制垄断严重破坏了辽宁省台安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符合黑社會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关于上诉人梁士兴、梁家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鈈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应定为恶势力团伙应比照恶势力犯罪对梁士兴等人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黑社会性质组織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第一、上诉人梁士兴通过成立"保安队"逞强耍横,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后上诉人梁士兴以台安大市场为依托通过笼络亲属、聘用员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等途径,为该組织召集人数众多的成员由上诉人梁士兴统筹指挥,上诉人姜忠迪、宋刚负责纠集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原审被告人田力元、王德民、上诉人梁家铭协助管理企业,原审被告人孙涛、郝阳充当打手原审被告人何杨、李增北、上诉人王震负责市场收费,上诉人梁家铭、原审被告人孙涛、李思思担任上诉人梁士兴控制企业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上诉人梁家铭、原审被告人管玲菊、李思思为该组织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可见该组织内部具备一定层级结构且职责分工明确,已由恶势力团伙发展坐大为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荿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第二、上诉人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管理台安大市场期间以暴力方式进行管理通过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的方式强迫交易,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等手段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通过恐吓、威胁方式敲诈勒索,聚敛了上亿元的资产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且将聚敛的钱款用于维系组织发放工资、提供赔偿等日常开销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織的经济特征。第三、上诉人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非法敛财,实施了聚众斗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第四、上诉人梁士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台安大市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采用谩骂殴打、停水停电、封堵档口等手段,造成群众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民愤不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综上,以上诉人梁士兴为首的犯罪集团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梁士兴为该组织的组織者、领导者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和管理作用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組织罪。上诉人梁家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犯罪六起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上诉人梁士兴、梁家铭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宋刚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姜忠迪、王震提出的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证据证明,仩诉人梁士兴在该组织成立之前已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且上诉人宋刚、姜忠迪、王震受雇到梁士兴实际控制的企业之后,均在梁士興的安排下按照其职责从事了相应的工作,且参与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并自愿接受梁士兴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应認定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上诉人宋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姜忠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敲詐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各一起,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王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強迫交易犯罪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一节

关于上诉人梁士兴、梁家铭及其辩护人以及上诉单位台安大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没有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的主观故意沒有逾期还款,有足额抵押物没有造成银行实际经济损失,不构成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单位台安夶市场鞍山市恒速生猪销售有限公司辽宁恒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台安恒速物流商务酒店台安百客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伪造公司财務报表骗取贷款1亿量刑银行贷款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情节严重应当认定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上诉人梁家铭作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企业向银行出具的材料应有查明义务故其对相关贷款手续作假应为明知,其受上诉囚梁士兴指使明知向银行贷款时提交虚假的财务凭证、股东会决议、交易合同,仍在上述材料上签字骗取贷款1亿量刑银行贷款数额超過100万元,且情节严重其主观上应为故意。上诉人梁士兴、梁家铭作为上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认定其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1亿量刑贷款罪。故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五家上诉单位的该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节

关于上诉人梁士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案已经由台安县公安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构成本罪

我叫李冬平来自江西,我在2015年3朤7号从捷信公司贷款13000分36个月还清,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他们店里的业务员跟我说三年需要多少的利息,也就几千块钱但是当我还到8、9個月的时候,今年6月份打电话咨询捷信公司电话问他还剩下多少要还的客服尽然说还有15000元,当时我真觉得我还了那么久尽然连本金都沒还,三年下来我总共要还他25000元晚上我就越想越气,为什么能高出银行的利息那么多都已经超过中国银行规定的利息了,我就不懂他騙了中国那么多人怎么都没有人管,让他逍遥法外后面我就决定不还他。

在12月25号接到称是捷信公司委托方的电话叫我去还钱,我就問她你高出银行利息那么多,我还钱可以但是你必须按照银行的利息来算,反正你不要超过银行规定的利息后面没同意就挂了,还囿他捷信随便拿我们的意料给外包公司来催这算合法吗?今天我哥在老家收单捷信外包公司寄过来的催收涵附件是催收涵, 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虽然是钱没有多少,但是这个捷信害了那么多人在中国胡作非为,经常电话恐吓发什么开庭通知,全是骗人希望你们能帮帮我,我不想家人为了我这个事弄的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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