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易所上海是1990年,但1998年证券法法是1998立法,那7年间没有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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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证券法证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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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经济与民商:证券法证券机构。2012年备考已经开始,为了让大家更好地应对2012年企业企业管理知识,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目前,我国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对在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5、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人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交易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的概念。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2、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且,如果证券公司需要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也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臂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三)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但是,由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周密的监管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5、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掘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7、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8、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9、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周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10、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11、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12、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头卖价格。   14、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1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6、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8、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0、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盖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21、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2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23、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24、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3)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5)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① 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② 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③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四、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机构设置   日。我国成立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它是中国证券发展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是证券经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的自律性会员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处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按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从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情况来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98年9月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它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其行政临管职能,依法对全国证券业和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文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上述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末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法律//教育网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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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出台始末
《证券法》出台始末
&口述|曹凤岐 整理|周海滨
【曹凤岐按】:2010年10月到11月,周海滨先生(财经评论员、口述史学人)就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和出台过程对我进行了采访(我参加了《证券法》起草的整个过程),采访后形成了一个采访稿,但我一直未见到发表在哪里。日在“百度百家”等多家网站都转载了由我口述和周海滨整理的采访文章,大多网站都用了《历时六年半,《证券法》出台始末》的题目。现在我把这篇文章转发到这里。大家可以看到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和法制化的艰苦历程。
【日、11月8日,周海滨分别在安徽省铜陵市和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对曹凤岐先生进行了深度访谈。曹凤岐先生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是在国内比较早的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学者之一;比较早地提出必须进行银行体制改革建立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体制的学者之一;最早提出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推行股份制的学者之一;在国内最早提出建立股票市场,发展证券市场的学者之一;参与了《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原则。】
《证券法》是建国以来人大除宪法外第一个组织专家起草的法,越过国务院的程序,直接交给法工委。
《证券法》从1992年8月开始起草,到1998年12月出台,经历6年半的时间,到实施之日,整整历时7年。
金融学家曹凤岐是《证券法》起草小组副组长,自始至终参加了起草工作。11月8日,在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先生回顾了资本市场的法制化进程。
“我经历了《证券法》起草过程中的风风雨雨、苦辣酸甜。”曹凤岐说。
原以为1993年能出台
我国《证券法》从起草到出台共6年多的时间,这在中国的所有的法律起草中,,时间是比较长的。《证券法》出台所引起的轰动相当大,各有关证券、金融的报纸,都大批量地刊载这个消息。
《证券法》的起草,最早是七届人大提出来的,经过八届人大到九届人大才出台。以成立上交所、深交所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90年开始到1992年发展比较快,但此时证券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就看到了中国证券市场应该有一部法律来规范。所以当时七届人大委员长会议提出来要起草《证券法》,当时不叫证券法,而叫证券交易法。提出来以后,七届全国人大万里委员长讲,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于是就委托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进行起草证券法。财经委员会组织了一个起草小组,以厉以宁为组长开始了工作。当时实际上好几位组员都是北京大学的,,副组长是高程德,还有我,人大财经委的王连洲、刘修文,另外有两位北京大学的硕士,一位叫徐卫,是高程德的研究生,另一位是林昌,厉老师的硕士,他俩参加前期起草直到毕业。实际上从一开始,除了人大自己的人以外,主要还是北京大学的同志起草的。
起草过程可以分为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叫“顺利进行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是从1992年8月组织班子开始,一直到1993年12月。这一段主要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当时主要跑了上海、深圳,参阅了国外有关证券的大量法律、法规一一美国的、英国的,包括韩国、日本,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看看他们是怎样管理证券市场的。因为中国的证券市场,经验还是很不足的。
在那个阶段我们还参考了当时公布的中国的一些法律和法规,,当时进行的速度很快,很快就拿出了最初的提纲,即最初的证券交易法的提纲,提出了法律框架,当然是非常不成熟了。然后,我们又很快拿出了一稿、二稿和三稿,到了1992年的12月份,我们已经拿出了第三稿。这个法的很重要的特点是公开性,所以报纸一开始就追踪,像日的《中国工商时报》的文章《证券法尚有一争》就提出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一些问题,还有参与管理的问题、银行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在1992年的12月就开了研讨会,叫做“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讨会",而且当时很乐观,认为1993年3月有望出台。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还有一些争论,比如说关于管理体制的争论,到底在中国要怎么来做。第一稿我们就提出要建立国家证券委员会,认为当时证券管理是非常分散的,人民银行、财政部、体改委大家都管,我们主张建立这么一个机构。而且当时的证券委,证监会关系也没有理顺。证券委只是一个议事机构。而且我们还提出了要不要开放场外交易市场的问题,国家股和法人股的一些问题,还有关于额度管理的问题。1993年年2月,我们已经拿出第四稿了。
拿出第四稿以后,当时香港证交所律师梁定邦先生邀我们起草小组的所有成员到香港去征求意见。在日到10日,厉以宁、高程德等一批人到了香港。在香港我们召开了关于中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过程中若干问题的会,香港人士提了不少意见,此次会议影响很大。在这之后,我们马上又出了第五稿,第五稿实际上就己经有点雏形了:总则、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协会、交易所包括柜台交易、还有证券服务机构、主管机关等等,基本上已经很成体系。然后又出了第六稿。现在看到一家报纸写的是"《证券法》起草六年,六易其稿”,实际上他不知道,仅我现在手头上不完全的稿子就有二十多稿,他说"六易其稿"可能指的还是到九三年的稿子。
额度管理“绝对不能写”
实际在这个过程中,争论还是很厉害的。在日由人大财经委组织开了一个会,就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证券法难点问题高级研讨会”。这次高级研讨会包括人大法律委,法工委、财经委,还有国务院、财政部、银行、券商等等都参加了。最大的一个问题,有人提出来,证券法太市场化了,为什么证券法从一开始就没有把额度管理写在里面。额度管理是中国经济非常重要的特色。后来讨论的结果我们认为,额度管理是一项政策,过两天不额度管理了怎么办?另外来说,额度管理绝不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方向,所以绝对不能写。还有管理体制问题,要不要开放场外交易市场问题,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地位问题在《证券法》里争论得是非常激烈。
在这以后,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证券法》的第七稿开始提交人大第十次审议。就是在1993年八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初审了草案,这个草案严格地说是第七稿。这个草案我个人认为是相当不错的一个草案。在这草案里是财经委直接向人大常委做的报告。由当时的财经委主任柳随年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做汇报。共汇报了几个问题,包括它的宗旨问题,草案分多少章。另外重点地汇报了关于管理体制问题。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中国证券市场。各地方人民政府不设立地方管理机构。当时我们提出了地方设派出机构的问题。还谈到了股票发行的条件,审批的问题。现在我们又有进步,是审核制了。当时我们还是审批,因为采取注册制度不具备条件。我们认为不能把额度写在里面,审批并不一定就是额度管理。非常重要的就是场外交易,非交易所交易的问题,我们都提出来了。所以这个《证券法》草案,总的来说,从总的指导思想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比较全面,而且是从发展、促进、规范中国证券市场来考虑的。可以说这个法和现在出台的这个法都差不多。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公司的收购、证券经营机构、协会,还有把投资基金当时已经写进去了。然后交易场所我们写了场外交易场所、服务机构、主管机关、仲裁、法律负责,现在仲裁没有了,整个的就是这么一个框架。
而且我们在这里定义了广义证券。大家知道,在国外的证券法里,一般都用列举法来定义一下。最近出台的证券法就没定义了。证券,我们指得比较广泛,政府、金融债券、其它企业的债券、股票,新股认购权证、投资基金券以及由主管机构认定的其它证券。实际上,我们当时规范得是比较详细的。然后在里面我们对期权、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并没有完全去禁止。第三十二条,我们在证券交易中实际上已经讲到期权、期货交易了。第五十四条就讲“任何一种或一组证券,包括其指数这类期货或期权交易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虽然现在还没有指数交易,但是做为一部法律,我们已经提到了。"任何金融机构或证券机构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提供信用以供买卖证券”,也就是说你得经过批准才能做。信用交易我们没有完全禁止,但是说批准了才可以,我们现在是完全禁止了,1993年我们都没禁止。第六条“融资融券的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融资融券当时我们都提出来了。现在我们是不能给客户融券,融资问题还是开了个口子。这个稿子应该说是个相当不错的稿子。在讨论的时候,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提出更多的具体意见,一个是因为这个法律太专业化了,很多人不太了解这个法律的条文的含义是什么,所以他们也提不出来更多的问题。
有委员质疑:“你们记住小平同志的讲话没有”
人大常委会委员都问了什么问题呢?有两种意见,有的委员说证券市场是资本主义的产物,这部法到底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坚持资本主义,如果说是坚持社会主义,那我就举双手赞成,如果搞资本主义我坚决反对。另一部分委员实际上反对制定这个法,认为没有必要,他们说中国证券市场是怎么回事你们知道吗?如果不知道去看看茅盾的《子夜》,《子夜》那里头说得很清楚,让军队后退五十里,这就是证券市场。你们记住小平同志的讲话没有?小平同志说了,证券市场要试验,小平同志还有后半句你们记住了没有?小平同志说了试验不好还可以关了。在这种情况下制订什么法呀?根本就不同意。所以,当时的初步审议也不可能通过这个法。这是我们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解释的一些问题。当时总的来说大家认为这个法从总框架到一些问题上都还是不错的一个法律。
在初步审议后,我们根据大家的意见,抓紧修改这个法。我记得当时我们在奥林匹克饭店为了赶在十二月份上会,几乎几天几夜都没睡觉,要搞出一个新的稿子来提交人大常委会。当时我的血压都上去了,我爱人早晨给我送降压药。全都为了要赶十二月底的人大常委会,要上二审稿。二审稿总的规则和八月份提交的那份稿子是一致的。可是这个稿子没有上成,不上的原因1993年12月份的常委会重点讨论《公司法》,两个法都非常大,这么同时上是不合适的,所以当时就决定暂时不上了,但上了一个关于修改《证券法》的意见。当时厉以宁老师已经是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了,所以由厉老师负责,我们就帮厉老师来起草这个提纲。主要汇报了我们在八月份讨论过了以后的一些意见,在这里又提到了关于体制的问题,也是谈到了各地要派出机构的问题,建立一个委员会。另外就是这个交易场所的问题,我们还是坚持要开放场外交易市场。还有几个其它的问题,关于证券业协会的问题等。
在这以后,很多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系统也征求了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在1994年2月份关于《证券法》的一些问题向国务院领导做了汇报。这个汇报提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国务院不同意设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认为这不是《证券法》应该说的事,而是国务院组织法问题。刚刚机构改革,怎么又设一个机构,所以不同意。同时提出来由各个部门管理。1994年国务院还发了一个文件,规定人民银行管什么,财政部管什么,体改委管什么,证监会管什么。对集中统一管理证券、期货,由一个机构管理,国务院的一些部门是不同意的。有些部门反映目前证券管理体制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自1993年公布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尚待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因此建议《证券法》的出台时间要再斟酌。此外,大家对《证券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意见还很不一致。但是总的来说这一段我们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
第七稿被法工委“修改过分了”
第二阶段我把它叫做"激烈争论阶段"。第二阶段的争论要比第一阶段更加白热化,是非常艰难之阶段。第二阶段可认为从一九九四年一月到六月。
法律起草审议的程序是这样的:历史上虽然人大是立法机关但它基本上没有起草过法律,都是国务院各个部门起草法律。国务院要起草法律,就委托一个部门进行,然后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审查,法制局审查以后再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如果是一个行政法规,到这里就结束了,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就可以实施了,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办法》就是这样的行政法规。但是作为法律,它必须提交人大进行审议,首先要交给人大法工委,它的任务是任何单位起草的法,都有权根据整个情况进行修改,它是人大的工作班子,是人大法律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然后它要交给人大法律委员会审定,法律委员会的权力是很大的,由它最后定稿。然后再交给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再改,最后才定稿,总的是这样一个程序。
《证券法》是建国以来人大除宪法外第一个自己组织人起草的法,越过国务院的程序,直接交给法工委。在第一次审议以后,第七稿(十二月份的稿子),我们就直接交给法工委修改了。关键在于法工委拿了财经委起草小组的稿子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就给修改过分了。
法工委在1994年3月召开了一个很著名的会议叫"雅宝路空军招待所证券法座谈会"。会上法工委拿出一个稿子征求意见,准备修改了以后交给法律委员会,上六月份的常委会了。当时法工委在会上提了两个稿子,一个叫"九四年三月十八日的修改三稿",还有一个是"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的修改四稿"。这两个稿子起草小组没有看见过,只是让我们上会提修改意见。但是拿到稿子一看,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立法的原则,到整个结构,到调整对象,全都不是财经委(起草小组)提交的稿子,我们提交的稿子连影子都没了。这个稿子法工委自己起草的,不叫修改一稿了,而是三稿,到这里就第四稿了。如果说法工委自己起草稿子,是在起草小组稿子的基础上修改的,按我们讨论的指导思想、内容起草,我们也不会有什么更多意见,也就作罢,但是这两个稿子问题相当之多,首先,它只规范证券的交易,把发行全都弄没了,整个稿子里面就基本上没有"发行"二字。第二个问题是,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股票,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实际上原来连个"等"都没有。这样一来,中国证券市场就调整一个股票和公司债了,调整对象太窄了。后来它一看不太好,又加了一个"等”。
座谈会请了不少人,大家对他们提交的稿子本身提了不少问题,问这稿子到底是怎么回事。他们解释说,财经委提供的稿子和他们的稿子都是一块面,就看把这块面怎么揉的问题了,财经委的东西都在这里头了。后来我们就说,首先是不是这块面,这反映了立法的整个思想,到底中国的证券市场管什么,中国证券市场要发展什么,证券市场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且这里边的限制非常严格,,连证券商的自营全都没了。还提出了《公司法》规定了股票公司债的发行,因此,股票公司债的发行适用于《公司法》的规定,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这样整个来说就没有《证券法》的事了。其他就没有什么《证券法》可调整的东西了。另外《公司法》是法工委自己起草的,而且已经通过了,《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发行,也规定了交易,《证券法》的制定实际上没多大必要了。所以这个会是争论的开始,开了几天不欢而散。
“我没控制住情绪,就拍桌子了”
当时厉老师已经是法律委员会的成员了,起草的时候他代表财经委。董辅礽先生是财经委的副主任,此情况我向董辅礽作了汇报,董辅礽在会上提出财经委是不能接受这个稿子的。为了6月份上会,进行了紧急磋商,一直到委员长、副委员长都请出来了。田纪云、王汉斌都出来跟我们一起开会,进行协调。最后达成一个协议:财经委一个稿子,法工委一个稿子,然后这两个稿子合起来。所以当时我们就紧急弄稿子,从三月底到四月初我们又起草了一个"四月十八号稿”,法工委起了一个"四月十九号稿"。这回法工委的稿子有所进步,把"发行"加上了。写上了"与交易有关的发行"。一一我们也搞不清楚"与交易有关的发行"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他们说这不是我们的意见,原来是他们写了一个稿子给人大的负责同志,而且讲了什么是"有关交易的发行",解释半天,领导同志也不知道听清楚了没有,"好好好","是是是"。这就等于领导同意了,等于领导批示了。,所以这也没办法,只好写“与交易有关的发行"了,基本还是交易。——他们的稿子还是管股票和公司债,后来就进行整个的协调,起草小组、财经委和法工委坐在一起,拿两个稿子往一起合,一条一条对。整个五月份,我和厉以宁老师每天都是在那里对稿子,一条一条、一个字一个字地对。两个稿子,相差那么大,怎么往一起弄啊!这个过程可以说是非常的艰难。
那段时间是精神上和体力上都非常的痛苦,举几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当时的艰苦了。因为厉老师是法律委的,不是财经委的了。财经委只有两个人了,一个是我,另外一个是王连州(即人大财经委的办公室副主任)。当时厉老师是协调组的组长,我们每天都在那里协调,,厉老师也不好说,因为法工委是属于法律委员会系统,只有我和王连州在那盯着,有的时候气得没办法,有些时候同他们讲不清道理,有一次为了修改一个条目我就和一个法工委的负责同志吵起来了,我没控制住情绪,就拍桌子了。这件事厉老师批评我丢了教授的面子,失了教授的风度,我跟厉老师说,为了起一个好的《证券法》,我宁愿丢面子,宁愿失风度。
另外还有一次,因为除了我们自己之外,我们还请了一些同志〈包括券商)过来,听取修改意见。在讨论证券公司这一章的时候,法工委的同志提出来,凡是券商以及与券商有关的人必须离开,要么不公平。当时这些同志是财经委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发表意见的,当时非常僵,厉老师也不大好说,还是我来说,如果你让他离开,我也离开。说你们让他退场,我马上也退场。后来双方妥协。在讨论这一章的时候,那位证券公司和证券协会的人不要说话。
当时财经委的领导也来过几次,董辅礽先生不在的时候,,财经委委员人民大学的黄达教授也来参加过稿子的讨论。黄达说法工委提供这个稿子,我只说一句就行了,你这稿子呀,也别叫《证券法》了,你叫什么呢?叫《股票公司债现货交易法》最好。黄达的这句话是说得非常的精确,或者说是精辟。最近我又在一次会上见到黄达,黄达说:"哎哟,我参加你们的会都害怕,你这跟国共谈判真差不多"。那一个月真是每一个字都要争,然后就是整理出一个稿子,也就是"六月十五号稿",最后是六月二十七号印发。这个稿子根据法工委的意见,就把发行这一章全部撤销,而且最后还是由法工委来定稿,他们把我们协调和达成一致的东西又改回去了,反正是由它来最后定稿,我们也没办法,这样就提交人大审议。这个审议稿关于调整对象的表述为:"为了规范证券交易,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适用本法。”"股票和公司债的发行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政府债券及其它债券另行规定。"实际上《证券法》还是没有规定什么东西,在法律委员会提交的时候,我们还对其它问题提出了意见。当时我们也是为了把这个法搞得更好一点,我们反对通过这个稿子,通过了这个稿子就麻烦了。这次审议未能通过。
从这以后,我们的态度是有所变化。一方面我们敦促这个稿子迅速出台,另一方面我们坚持要出一个比较好的法。这就是我们态度上发生的变化。八月份实际上还是准备再出一次,后来又觉得还不成熟没有上。
委员长会议:必须把发行单列一章
第三阶段叫做“总结经验,调查研究阶段”。这一阶段比较长,从1994年7月到1998年7月。我们又去了深圳,去了很多地方调查。各地券商,各地各方面的人士都在进行研究。
关于调整对象问题,应该是广义调整,而不是狭义调整。关于发行问题,很多人认为应该单列一章。另外关于交易场所问题,关于给券商融资问题,券商自营问题,立法原则,投资基金等一些重大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当时王连州同志发了一篇文章,叫做"八大问题,各方意见不一"。当时也谈到了关于种类、范围、调整对象问题,还有对发行市场的规范问题,关于监管体制问题,关于自营经济的问题,融资问题,收购问题,场外交易问题,还有国有股、法人股问题。大家都在探讨这些问题怎么办,报纸上发表了很多关于《证券法》的文章。1996年我也作了一个讲座,当时《证券时报》做了报道。当时我就提出来,《证券法》出台宁可慢,务求好一一现在既然这样也不用着急了。要是出来一个不好的法,还不如不出呢。所以说当时我们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要等待,不能那么着急了。
在这个期间,实际上我们同时一直都在修改,日,法工委又提交给委员长审查的一个稿子。这个稿子实际上就没有财经委参与了,它又回到了九四年三月的稿子了,把发行又给删了,完全又回到原来那个稿子了。财经委自己又修改了一个稿子,即1997年年10月3日的稿子,我参加了这个稿子的整个修订过程。因为按当时的精神,是不要发行这一章的,所以我们只好把它缩为一节。我给厉老师、董辅礽同志都写过信,谈了我的一些意见和观点,我说发行的部分必须坚持,没有发行是不可以的,中国的发行市场的问题相当多,我说宁可让它删成两三条,也要让它作为一章,另外还给当时的法律委员会的主任薛驹同志写了一封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入调查、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大家的意见都倾向于我们原来起草的这个稿子的指导思想、思路和整个的结构,和整个的一些规范,包括一些具体的规范,大家越来越看得较清楚。应该说第三阶段就是调查研究。
第四阶段我叫它“重新启动,争取早日出台”阶段。第四阶段应该说从1998年的下半年就开始酝酿了,较具体地提出来是在八月份,为什么提出来这个问题呢?第一,本该是八届人大负责起草《证券法》,但八届人大没有完成。九届人大认为应该把它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二,中国证券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很多问题我们看得比较清,趋于一致了,虽然少数人坚持自己的意见,但是多数人意见基本趋于一致。证券市场发展八年时间,《证券法》己起草六年,出台时机已较为成熟。第三,东南亚的危机爆发,如果中国证券市场再没有法律的规范,那么金融风险、证券风险肯定会越来越大。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是相当之多,光靠行政法规是不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所以提出来在九八年底出台。
1998年8月底委员长会议是听取法律委、财经委、法工委的修改的报告。财经委员会坚持抵制法工委这个稿子,说这样是不可以的。在委员长会议上,财经委作了一个详细的报告,委员长会议定下来,必须把发行单列一章,不能把发行去掉。这样"十月二十一日稿",即提交十月份人大会议的稿终于又把发行作为一章回来了。在这之前,实际上我们还开了一个研讨会,就是为了提交审议。
日财经委在香山召开了“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当时陈耀光、梁定邦、刘鸿儒、厉以宁都参加了,厉老师是谈了《证券法》离最后出台只有几步了;我是谈了这是一部由专家牵头立的大法。这个会是比较重要的一个会,法工委的同志也参加了这个会。
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证券法》草案。这次提交审议的稿子,总体上已经可以了,但是稿子本身还有一些问题,从调整范围到它的整个调整对象来说还是有些问题。第一条己经改过来了,是“发行和交易”,不是“交易”或"与交易有关的发行"了。
最大的问题是第二条,第二条也是叫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它是这样表述的,“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和国务院依法规定其的……适用本法”——这没问题了,“广义证券”大家都清楚了。下面“股票、公司债的发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未规定的,适用于本法”一一这些《公司法》都规定了,没有尚未规定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的发行,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那《证券法》还调整什么?整个来说,《证券法》还是这样。后来我跟厉老师磋商,厉老师说,第二条不改,财经委绝对不通过这个稿子。厉老师很坚决,说要改这个稿子。后来怎么改呢?我提的意见是:这句话应改成"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适用《公司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因为作为《证券法》本身不能说先适用别的法律。第二,在立法原则的问题上,前法服从后法,行政法规服从大法。本法没规定的,可以执行其它法律;本法规定的,就应该执行本法。《公司法》在好多地方都不适应需要了,所以《证券法》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它的一个补充。会议接受了我的意见,改回到"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于其它法律”,把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全都删掉了,只有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然而在我看来,这条改得还不够。至少政府债券的发行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政府债券的交易应该服从《证券法》,交易不应该有特殊。
关于这些问题,我在会上发表了意见。我说这些问题不是说某个人或某个行为的问题,关键是怎么看中国的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前途是什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怎样用法律进行规范,法律调整的对象究竟是什么,这涉及到一个最根本的问题。这次的稿子基本上回到了1993年的稿子。在管理体制问题上,证券委、证监会已经合了,实际上已经成立了一个机构,而且是国务院的机构,它是集中统一证券、期货管理。
1998年11月,李鹏委员长专程到深圳立法调研,与有关专家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座谈。在最后一段时间里就《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股票发行核准、新股发行、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股票、交易所的监管作用、证券公司的分业问题、规范交易行为等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以135票赞成,3票弃权的绝对多数,表决通过《证券法》,并规定于日起正式施行。
经过6年半的起草,中国终于有了一部规范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
虽然《证券法》是一部好法,但她仍然有些不足,不过任何法律都有不足。我们还要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证券法》出台以后,有人说《证券法》出台是“利空”,1999年股市不好与《证券法》出台有很大关系。我们认为,股市不好不能说就是《证券法》出台的问题。中国股市不好,关键是上市公司的问题。《证券法》出台的意义,首先是它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虽然中国原来有250个行政法规,但是却零零散散,互相矛盾,权威性不高,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第二,《证券法》规范了市场秩序。我国的市场秩序是非常混乱的,所以在这个法律中规范了市场的当事人,参与人的行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违反了,该怎么处理。在这个时候,这种秩序应该说是正常和必要的;第三,《证券法》对发行、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都要求很高的透明度;第四,《证券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产重组并购的发展。《证券法》最大的特点是没有对国家股、法人股作特殊的规定,谁够条件谁上。这对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上市是一个绝对“利好”;第五,《证券法》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总的来说,中国证券市场目前还不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到现在还不完全一致,而且目前证券市场秩序比较乱,所以对有些问题规定得较为严厉是有道理的。证券法不可能十全十美,要想十全十美,这个法永远出不来。实际上现在把它完善了,以后证券市场发展了,它还是不完善。出一部比较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大法是相当不容易的,应该说这是一个伟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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