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如何分配股权 老百姓怎样才能进行股权投资让公司长久发展

【股权分配】对于创业企业是不得不面临的事宜。如果在初始阶段没有处理好,轻则影响团队凝聚力,重则影响融资的进入,甚至团队散伙以及创始人被踢出董事会等灾难性后果。

今天小慧将与大家一起聊聊股权分配问题,首先一起看一个惨痛的案例:

某公司联合创业者3人,股权均分,共苦的时候,挽手拼搏,意气风发。熬了4年多,收入也不错了,行业里也小荷尖尖了,创业团队也从雏鸟初长成小鹰。这时候,各自也意识到CEO意味着什么?未来的发展和短期利益出现不同的时候,开始打架,最后分崩离析,各拉小团队另立山头,元气大伤,一蹶不振。

创业公司的股权到底如何分配?这个问题会产生很多答案,会有按贡献、按话语权、按出资等等来分配股权的办法,但因为各个团队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所以简单粗暴的采取某种分配方式就不一定合适。

创业公司在进行股权分配设计时要遵守【五大原则】:

首先,商业目的(赚钱)是前提原则;第二,为了能够做出高效、正确的决策也遵循效率原则;第三,资本运作,这是为了发展过程中涉及到的融资和挂牌IPO;第四,公平原则,使贡献和股权相关;最后,考虑创始人要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重要)。

在股权设计中,如何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呢?

1、绝对控制,占股三分之二以上。按照规定,公司重大事项,比如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这些重要情况是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投票权来同意的,所以超过三分之二就达到了绝对控制。

2、相对控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一股东占股50%以上,另一种是公司股东分散,其中一个股东占比最多,就能够达到控制。不过常规情况下第一种方式比较常见,所以很多创业公司创始人的占股往往是51%。

3、一票否决权,比如占股34%,因为对于重大事项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其中一名股东占比超过三分之一,并且表示投反对票,就能达到一票否决权的效果,在表决上拥有一定分量的话语权。

初创公司一定要杜绝以下几种股权分配方式:

这种分配方式感觉对创始团队的每个人都比较公平,其实这是最不理智的分配方式,当股东发生意见不合时,公司的CEO是没有决策权的,这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51% / 49%或者35% / 33% / 32%,这样的股份结构也是比较危险的。因为老大也拿不了事,要充分和老二去协商,如果两个人的意见相左就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了。

如果有一天老二和老三联合,老大是可能被踢出团队的。所以,在初创期,老大是一定要绝对控股。

【小慧提醒】:股权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的发展,新投资者的进入,公司战略的调整,都有可能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合理分配股权最重要的是让合伙人心理舒服的同时还可以防范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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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甫万,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夏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夏金明,董事长。

(以下简称锟桥公司)因与

(以下简称亚得投资公司)、夏金生、刘振清、

(以下简称亚得商厦公司)、

(以下简称亚得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锟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婷、周月,被上诉人亚得投资公司、夏金生、刘振清、亚得商厦公司、亚得置业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亚得投资公司、亚得商厦公司、亚得置业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案外人洪跃为亚得商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刘振清为亚得商厦公司的股东。

2009年12月23日,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亚得投资公司将其在案外人

持有的股权中的26.6%以人民币1330万元转让给锟桥公司,亚得投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将转让的股权变更至锟桥公司名下;如亚得投资公司违约,则应立即归还锟桥公司已支付款项,并按自亚得投资公司收到锟桥公司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亚得投资公司归还前述款项之日止实际占用锟桥公司款项的天数,按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向锟桥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锟桥公司于2009年12月24日、12月25日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将人民币1330万元划至亚得投资公司指定账户。亚得投资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011年10月27日,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因亚得投资公司违约未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亚得投资公司应立即将股权变更至锟桥公司名下,或立即向锟桥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向锟桥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4年1月30日,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签订《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共同确认:双方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锟桥公司以人民币13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亚得投资公司在案外人天津安捷伦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330万股(占该公司股权比例为26.6%)。亚得投资公司应于收到投资款后三十日内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将锟桥公司登记为案外人天津安捷伦药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并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外另签订了《股权回购承诺书》,约定双方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后一个月内亚得投资公司回购向锟桥公司转让的股权,并按实际占用资金天数(即自亚得投资公司收到锟桥公司股权转让款之日起至亚得投资公司归还锟桥公司股权转让款之日止),按照股权转让价款每日千分之一向锟桥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约定,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亚得投资公司所欠锟桥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均转为债权。锟桥公司对亚得投资公司的债权总额为元,其中包括股权转让款元,违约金元。锟桥公司同意上述债务自2014年1月1日起展期三个月,亚得投资公司按照“先息后本”方式,在三个月内向锟桥公司清偿。利息以本金元,按照日万分之五、月千分之十五标准计付。若亚得投资公司未能在三个月期限内清偿,则按照日万分之七、月千分之二十一的标准计付。亚得投资公司对于该协议亦未履行。

2014年6月30日,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刘振清、夏金生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确认亚得投资公司对锟桥公司欠款本金元,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约定的利率为日万分之七,月千分之二十一。截止至2014年6月30日欠付利息3384500元,刘振清以其在亚得商厦公司40%的股权作为履行上述债务的担保,并办理相关质押手续。夏金生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亚得投资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9月29日,亚得商厦公司为锟桥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承诺以亚得商厦公司的全部资产为亚得投资公司欠付锟桥公司的款项即元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014年10月15日,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夏金生、亚得置业公司签订《债务处置补充协议》,约定亚得置业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为亚得投资公司对锟桥公司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夏金生以其个人全部财产为亚得投资公司上述债务进行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2011年10月2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锟桥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亚得投资公司收到锟桥公司股权转让款后未能依约在三十日内履行变更股东的相关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亚得投资公司违约,应归还锟桥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按实际占用款项的天数,以日千分之一向锟桥公司支付违约金。亚得投资公司在《补充协议》中承诺于2011年11月30日前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自2009年12月24日起以日千分之一为计算标准向锟桥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亚得投资公司未能依其承诺的时间返还锟桥公司股权转让款,构成第二次违约。为此,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又于2014年1月30日签订《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不再履行股权转让,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亚得投资公司未退锟桥公司股权转让款1330万元,应支付违约金元。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共同确认上述违约金元全部转为锟桥公司对亚得投资公司的债权,并在三个月内返还锟桥公司,否则,以本金元承担逾期利息。《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全部转为锟桥公司对亚得投资公司的债权,并按照本金元的计息内容,虽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亚得商厦公司抗辩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对锟桥公司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且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约定过高,故原审法院予以调整,计算方法以股权转让款本金133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计付。

关于锟桥公司要求夏金生、刘振清、亚得置业公司、亚得商厦公司就亚得投资公司对锟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基于2014年1月30日《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中确认的本金及利息,2014年6月30日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刘振清、夏金生签订《借款担保合同》,2014年9月29日亚得商厦公司为锟桥公司出具《担保承诺函》,2014年10月15日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亚得置业公司、夏金生签订《债务处置补充协议》。在上述《借款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债务处置补充协议》中,夏金生、刘振清、亚得商厦公司及亚得置业公司均表示认可上述《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中确认的内容,并自愿为亚得投资公司对锟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因《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中确认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审法院予以调整,故按照前述调整的本金基数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夏金生为连带责任保证,现亚得投资公司仍未偿还锟桥公司股权转让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夏金生应依约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亚得投资公司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振清自愿以其在亚得商厦公司持有的40%股权对亚得投资公司该项债务提供担保。刘振清虽未按约定配合锟桥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但其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具有为亚得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庭审中刘振清认可锟桥公司的诉讼主张,故刘振清应当在亚得商厦公司4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就亚得投资公司对锟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亚得商厦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为锟桥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的效力问题。从其承诺内容看,具有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为有效保证。亚得商厦公司应按照其承诺范围对亚得投资公司的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0月15日,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夏金生、亚得置业公司签订的《债务处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亚得置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保证担保的法律性质,亚得置业公司应按照其保证范围对亚得投资公司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锟桥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庭审中,亚得商厦公司主张本案属于恶意诉讼,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亚得商厦公司主张的4亿元贷款问题,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作分析。亚得商厦公司主张2014年9月29日《担保承诺函》中公司的印章是无效的,并不是当时备案印章的问题。对此,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跃在庭审中承认上述《担保承诺函》由其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故其代表行为依法有效。关于亚得商厦公司主张该《担保承诺函》未经过其公司股东会决议而无效一节。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规定的实质是内部管理、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故对亚得商厦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亚得商厦公司主张其公司股权转让到刘振清名下没有经董事会决议,故此该转让是无效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亦不予分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亚得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锟桥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30万元;二、亚得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锟桥公司支付自2009年12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三、夏金生、亚得商厦公司、亚得置业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刘振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在亚得商厦有限公司40%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锟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694元,由亚得投资公司承担。夏金生、刘振清、亚得商厦公司、亚得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锟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锟桥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令五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两审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主要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关系错误,致使对于本金数额认定错误。首先,原审判决调整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签订的《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的清算债权数额2671.3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原审判决调整违约金的依据为被上诉人亚得商厦公司认为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表述,但是原审庭审笔录中,亚得商厦公司从未提出过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原审法院也未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过法庭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只有在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才应当予以干涉。2、原审判决对于本案利息支付标准及起算日期认定错误。本案应以本金2671.3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锟桥公司利息。依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当事人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但当事人通过和解或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据此在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进行和解及清算,并签订《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后,双方法律关系应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该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款,双方确认债权本金为2671.31万元,协议第二条第4款(3)项约定,借款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七支付,此约定年利率为25.2%,高于24%。因此,即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亚得投资公司也应按照债权本金2671.3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锟桥公司利息。3、被上诉人夏金生、亚得商厦、亚得置业对本案全部本金2671.31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上诉人刘振清对本案全部本金2671.31万元及利息在其持有的亚得商厦公司40%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上诉人夏金生、刘振清、亚得商厦公司、亚得置业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亚德商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斌。

另查明,在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7日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中,亚德商厦公司对于锟桥公司提交的证据3-1中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问题未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整。

本院认为,锟桥公司与亚得投资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亚得投资公司应当向上诉人锟桥公司支付的具体本金数额、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利息的起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原审法院在亚德商厦公司未就违约金过高问题请求调整,亦未依法释明的情况下,即主动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欠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实施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依据《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补充协议》约定亚得投资公司尚欠锟桥公司借款1330万元,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七支付,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锟桥公司主张后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违约金应当以133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付。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变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亚得(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锟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付)”。

一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59374元,由亚得(天津)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夏金生、刘振清、天津亚得商厦有限公司、天津亚得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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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市场是一个的新兴资本市场,是进行私募股权交易的金融市场,它是一个新的金融子体系。传统私募股权市场上的融资主体主要是创投企业,通过私募融资,这些创投企业能够筹集到资金度过最困难的发展阶段,因此私募股权市场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提供融资需求、转移和分散风险

,又译为私人权益资本或未上市股权资本,是相对于上市公开募集的资本而言的,按照

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EVCA)的定义,它包括所有非上市交易的

时《亚洲风险投资杂志》(

)也使用这一定义。美国全国风险投资协会和美国两家最重要的研究机构Venture Economics与VentureOne则将其定义为,所有的

。“基金的基金”投资以及二级投资也包括在这个词最广泛的含义中了。而

)把所有投资非科技和投资于创业早期的基金统称为未上市股权投资基金,这也包括那些采取分散投资策略的基金,比如主要投资于非科技型企业或是投资于创业企业晚期的基金。显然,上述机构对于私募股权的定义都是从参与私募股权投融资企业发展的阶段和参与的形式方面着手的进行的,因而并没有全面的反映私募股权的属性。为此人们采用Lerner的定义,所谓私募股权就是指那些提供给高风险、并潜在高收益的项目股权资本,市场投资主体在

前执行慎重的调查并在投资后保留强有力的影响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价值。

在欧美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私募股权是

、未上市的中小企业、陷入

的企业以及寻求并购资金支持的

的重要资金来源。而其中对新兴的、迅速发展且蕴含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的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个真正的产业是在美国20世纪八十年代初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在九十年代形成一个对美国经济和企业举足轻重的金融产业。美国私募股权投资从1984年的67亿

增长到2000年的1773亿美元。同时,私募股权产业在欧洲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EVCA统计的数据表明在20世纪九十年代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其中筹资额从1995年的44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 480亿美元,而投资额从55亿美元上升到350亿美元。欧洲的私募股权市场规模居于全球第二。

虽然,在1999年~2000年科技业投资泡沫破灭后,私募股权融资行业在欧美发达国家陷入长期的低谷。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系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世界范围内发展依然充满着前景,尤其近几年来在亚洲地区进行的私募股权的投融资活动十分活跃。2003年亚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新筹资33.2亿美元,较此前一年的29.9亿美元增加了11%。还有专家指出,亚洲已经开始步入私募股权发展的

私募股权市场作为一个新的金融子系统,其发展的前景由其所具备的金融功能决定了。私募股权市场的功能有以下几方面:

1、从融资功能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市场为创业企业、中等规模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以及寻求收购的公司等各种类型的融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需求。私募股权资

金通过风险投资的形式推动创业企业的成长,达到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的目的;同时私募股权融资为中等规模公司的扩张带了所需要的资金,为陷入了财务困境的公司提供中长期所需要的运营资金,并通过开展收购业务,达到掌控目标企业控制权的目的,并参加管理层收购(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那些真正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实现其

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市场的投资者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即私募股权基金,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分析、筛选、调查评估以及应用多种

等)和设计复杂的融资契约条款以降低风险。并通过“基金的基金”、

等现代风险管理的工具和理论进行

,从而更好的降低了风险,保证整个私募股权金融系统的稳定,较好的实现私募股权市场内部

3、从发现价格,进行资产定价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市场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了对那些流动性极差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股权等经营控制权进行定价的可能性,使得企业的产权定价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

4、从提供流动性以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市场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募资、投资和撤资等一系列运作流程,不仅可以实现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司

等金融机构,以及富裕家族、个人和其他非金融企业等等)的资金流动,为其提供了投资的渠道,而且也为融资方的产权提供了流动性。融资企业通过私募股权融资,转让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从而实现了资产从创业者或企业的手中流入到私募股权基金旗下,进而增强了

的流动性,促进了经济的高效率。同时,由于私募股权市场中中介组织——私募股权基金的作用,使得市场中供需双方可以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交易愿望,从而降低了

私募股权市场是一个在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新兴资本市场,从金融市场功能的角度来看,其较完整地具有传统金融市场融资、风险管理、发现价格和提供流动性等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因此,人们认为,大力发展中国的私募股权市场十分有必要,具体表现如下:

1、发展私募股权市场有利于中国建立一个

体系。2004年1月,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

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国的资本市场状况是

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发展极不均衡,以银行中长期信贷为主导的

更是几乎处于停滞阶段。而私募股权市场则仅仅局限于风险投资,而完整的私募股权市场则应当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权益投融资活动。

2、通过发展私募股权市场可以促进新兴科技企业支持的高新技术与

的结合,进而促进中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在这个层面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其实就是指风险投资。近年来,人们对于发展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作用和重要性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本文在此就不再赘述。

3、通过发展私募股权资本对并购活动进行融资,可以达到提高中国企业运营效率的目的。通过私募股权融资,以市场手段实施并购可以实现优胜劣汰或强强联合,并为实现“国退民进”提供市场化的渠道。通过并购,则可以发挥出

,进而促进有限资源在国民经济范围内优化配置,并增进

4、通过私募股权基金对各种类型的创业企业、中等规模企业和需要并购的企业进行投资,并进行

、扶持、引导和控制监督等价值活动,既可以极大的改善中小型企业的股权结构和企业治理结构,也可以实现

的提升。这对于走上国际化的中国中小企业至关重要。

5、对于一些具有较好市场前景,但依然陷入

或因管理不善而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私募股权市场可以通过

,帮助这些企业渡过难关,走上发展的正轨。这就是大量地节约了社会的

《亚洲创业投资期刊》9月13日发布对亚太地区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投资行业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正赶超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市场。

根据《亚洲创业投资期刊》的数据,今年至今中国的私募股权集资额比去年同期增长逾90%,其中人民币集资额增长186%。同时,投资于中国的私募股权资金额位列亚太区首位,达140亿美元。相较之下,位列第二的印度仅收获52亿美元私募股权投资。

区交易额最大的十项投资交易中,有六项投资于中国企业;由私募股权基金做后盾的中国IPO集资额,同比激增700%。

《亚洲创业投资期刊》执行总编麦璥瑭预期,2024至2027年间,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报告还显示,以人民币结算的私募股权投资额正日益与离岸美元投资额相抗衡。今年以来,人民币基金的投资额达53.3亿美元,而离岸美元投资额为86.1亿美元。由于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将2260亿人民币的保险资本投入内地资产类别,此举将使人民币基金投资进一步增长,令上述趋势更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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