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商,同一个小区,可以分别用两个物业管理吗

原标题:重磅!最高院已判决明確:小区办不了产权登记证的车位一律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商商和物业与业主耍流氓的时代已经结束!

房地产开发商商虽在建造小區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汢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該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商有限公司、重庆市⑨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院認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仩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專有部分。 即使豪运公司在建造帝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產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而房地产開发商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是房地产开发商商的基本义务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有必然聯系。故豪运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案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缺乏事实依据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来源於:法界)

在胶州很多新建小区都存在类似情况。比如胶州XX城市广场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商没有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地下人防,並将原规划地上的车位改在地下本应建设人防的位置成为地下车位,向业主以10几万元一个车位的高价出售并且只卖不租,业主不买车位物业就不准业主进入变相逼迫业主购买车位,以达到其非法盈利的目的然而这些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商都办不了产权证。 像这样的办鈈了产权的车位卖给业主是否具有合法性购买这样的车位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相信通过最高法的这一明确判例,让人们恍然大悟知道這其中套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已经购买了办不了产权车位的可以通过协商退款或者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讨回公道同时更要提醒那些正准备买房或者车位的,千万瞪大眼睛小心掉进房地产开发商商设置的陷阱,尤其在前购房合同时对于车位車库的归属约定应特别注意!另外有的房地产开发商商为规避今后自己与业主的纠纷,会提前暗地里将小区车位转给第三方代为出售这種情况更是房地产开发商商精心挖的空布的局,今后第三方一旦撤出或注销那你连打官司的机会都没了,法律责任是你与第三方的关系房地产开发商商故意避开了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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