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强制要求在4s店要求店内上保险险怎么办?

不在4S店买保险不让提车 工商:属强行搭售|保险|提车|搭售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不在4S店买保险不让提车
  安先生花63万多元在陕西中宝宝马4S店购置了一辆宝马车,交付全款准备提车时,被销售方告知“不买商业险,不能提车”。  
  消费者:同样的险种,4S店的价钱要高出几千元  
  “10月20日,我在陕西中宝宝马4S店交了2万元定金,准备购置宝马X5。25日交了剩下的61万余元尾款,准备第二天提车时却被告知,如果不在4S店购买商业保险,就不能为我办理提车手续,只能退车。”安先生说,“当时交车款时,我已经一再妥协,我本来打算刷信用卡的,可4S店要我交手续费,我无奈把定期存款变成活期取了出来,交了尾款,光利息就损失不少。现在又让我退车,这不是欺负我们消费者吗?”  
  安先生说,在订车时,4S店说必须加装1万元装潢才售车,他已经让步加装了1万元装潢,这次提车绝不会在4S店购置商业险。  
  “作为消费者,在哪买保险应该是我的权利,而非店家强行搭售着让我购买。更何况在外面买保险要比在4S店便宜很多。”安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起初4S店内的保险员根据他所需险种算的价钱是16000余元。“买车的都知道在4S店买保险比较贵,当时我想让对方优惠一点,对方说让我在外面打听一下价钱,‘这已经算便宜的了’。”随后,安先生打听了价格,让他生气的是,同样的险种,甚至保额还比4S店还要高,价钱却只要11000余元,4S店的价钱要高出几千元。  
  4S店:这是店里的规定,没办法  
  昨日下午,记者陪同安先生再次来到中宝宝马4S店沟通。销售顾问表示,当初已和安先生签订了一份售车补充协议,如果不在4S店购买商业险,则不能享受售车优惠价,“这车裸车原价72万,现在安先生是以62万购置的,就是享受了优惠价”。记者质疑该4S店的行为属于强行搭售保险,销售顾问说他们并非强制搭售保险。  
  对销售顾问的说法,安先生很气愤:“我车款都交了,你们因为保险的问题不把车给我,这怎么不是强行搭售啊?”  
  销售顾问说:“你可以退车呀!”沟通无果后,安先生希望和店内负责人协商,销售顾问请示领导后说:“必须在店里买保险,这是店里的规定,没办法。” 
  工商部门:4S店属强行搭售  
  随后,无奈的安先生向西安市工商局航天分局进行投诉。听了安先生的遭遇后,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4S店的行为属于强行搭售保险,是违法行为,该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昨日下午,工商航天分局受理了安先生的投诉,并称将会协调处理此事。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他表示:“购买商业保险属于消费者自主行为,4S店不能用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模式,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便消费者和4S店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也应当视为无效协议。” 华商报记者 谢涛 摄影 陈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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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3:33:40来源:北青网
4S店:这是店里的规定,没办法
昨日下午,记者陪同安先生再次来到中宝宝马4S店沟通。销售顾问表示,当初已和安先生签订了一份售车补充协议,如果不在4S店购买商业险,则不能享受售车优惠价,“这车裸车原价72万,现在安先生是以62万购置的,就是享受了优惠价”。记者质疑该4S店的行为属于强行搭售保险,销售顾问说他们并非强制搭售保险。
对销售顾问的说法,安先生很气愤:“我车款都交了,你们因为保险的问题不把车给我,这怎么不是强行搭售啊?”
销售顾问说:“你可以退车呀!”沟通无果后,安先生希望和店内负责人协商,销售顾问请示领导后说:“必须在店里买保险,这是店里的规定,没办法。”
工商部门:4S店属强行搭售
随后,无奈的安先生向西安市工商局航天分局进行投诉。听了安先生的遭遇后,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4S店的行为属于强行搭售保险,是违法行为,该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昨日下午,工商航天分局受理了安先生的投诉,并称将会协调处理此事。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他表示:“购买商业保险属于消费者自主行为,4S店不能用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模式,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便消费者和4S店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也应当视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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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誉王 于
08:27 编辑
& && &现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推送给各位即将或准备买车的朋友,面对强大的4S店,您将遇到各种强买强卖的行为,不妨先了解下。
& && &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 发票。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第二十六条 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重点推进了四方面改革:
  一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是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三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请注意以下条款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该条款对应的罚则是第三十二条,处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处理内容是: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 & 在大买车的朋友们,有没有遇到被4S店要求必须在店里购买保险?有没有搭售的配件或其他商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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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都要求保险必须店里上,不然不给优惠。。。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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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定的吧,我买车的时候给了优惠,我也没有在4S店上保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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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都是强制购买车险,你不买,他就不卖车啊,,,,,,投诉也没办法
⒈出租商铺仓库办公区车库广场660元/月
⒉城管专用清债呼死你Q群829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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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二年级, 积分 2253, 距离下一级还需 747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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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规定的多了去!菜市场缺斤少两,渣土车横行霸道、三小车胡乱穿行、各类商品山寨成灾、部分区域假币泛滥等等等等,举不胜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现状,所以咱们只有等着习主席继续加大反腐,整顿吏治,大老虎们已经打了不少了,苍蝇和蚊子应该到了收拾他们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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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都是不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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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强制要求在店内购买商业保险,可以不买吗?贷款购车
16:38最佳答案
商业保险部分都是可以退的!交强险是不能退的! &
其他回答(共7条)
16:47&章要在 客户经理
没办法全国各地都一样,只要贷款就强制 &
16:44&齐敬磊 客户经理
贷款申请资料:1、贷款人身份证,无中断;2;3、年满18-65周岁、费煤气发票);5、贷款人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公积金月供也可贷款。如果想贷更高的额度、贷款人居住证证明(租房合同,例如房、社保、保单、如果贷款用于经营或购车、近三个月水、电,要有担保人和抵押;4、征信良好;4贷款必须要满足其条件才可以进行贷款。贷款申请条件;2:1、贷款人近半年征信信息,且征信信息良好;3、贷款人名下近半年的银行卡流水、要有固定收入,要看工资明细、房产证;6,可以做抵押贷款
16:41&赵骆伟 客户经理
2.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的80%。3.对进口汽车发放个人汽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车辆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的70%。招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购买本人名下全新非营运轿车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付购车款的贷款.com/cmu/icslogin.aspx,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招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不可以用来缴购置税和保险。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贷款金额:1.贷款金额最高200万元.com/cmu/icslogin.aspx?from=B&logincmu=0。若您仍有疑问,建议您咨询“客服在线” &
16:35&齐晓怡 客户经理
  但银行方面并未强制要求车主购买全额保险  贷款买车不是必须全保,四项基本险是车辆损失险、划痕险等附加险种,银行是不会强制规定的,其实是四项基本险加三个附加险的保险组合。  “全保”、“全险”。部分银行要求购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险。而诸如玻璃险、盗抢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及车上人员险,三个附加险是指玻璃单独破碎险。  贷款买车,车主本身每月就有还贷的压力,可如果车在贷款期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毁损,车主很可能会遭遇更大的经济风险。相应的,银行的放贷风险也会加大。所以,银行要求贷款购车必须买车险是合情合理的 &
16:32&龚宇飞 客户经理
如果是贷款购车四儿子店会要求在他们那里购买保险但应该会有好几家 公司供你选择,贷款车应该会要求你初交强险外再购买车损,三者如果是全款车,你只需要付清车款提车,购置税要挂牌时在车管所交,保险你可以选择你喜欢的保险公司购买,盗抢等等商业险
16:29&齐晓娜 客户经理
1、贷款买车的费用中不包括购置税和保险。2、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对在其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的一种新的贷款方式。贷款购车就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实际上就是借金融机构的钱来买车,但是金融机构要求买车人必须付一定比例的首付并提供还款能力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须要满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买车的要求才可以。3、贷款购车的基本常识:1)首期付款总额=首付款+必要花费+商业保险。2)购置税=购车款/(1+17%)×购置税率(10%)。3)上牌费用:通常商家提供的一条龙服务收费约500元,个人办理约373元,其中工商验证、出库150元、移动证30元、环保卡3元、拓号费40元、行驶证相片20 元、托盘费130元。4)车船使用税:各省不统一,以北京为例,北京9座及以下客车480元/年,9座以上客车540元/年.5)交强险:家用6座及以下950元/年,家用6座以上1100元/年。6)常规保险合计:保险公司平均折扣为77%。 &
16:26&赵驰北 客户经理
若是同一辆车是不可以同时申请的,4s店是联系合作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车跟银行个人申请贷款是一个性质,都需要商业保险证和大绿本进行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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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于2012年2月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是首家总部位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经营范围为:人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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