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
关于全资孓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控股孙公司
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實、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收购股权涉及的控股孙公司名称: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州久
2.收购股权所占比例: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或“公
司”)全资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联滔”)购买湖州久鼎少数
股东3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实现对湖州久鼎的100%控股
3.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会的核决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为增强对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度利於各子公司的资源调度与业务分配,经公司2015
年12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投资议案共计7位董事参加,
表决情况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依照会议决议,公司决定透过全资子公司昆
控股孙公司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之自然人股东吴旭华、吴金星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其二人持有的湖州久鼎30%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6,990万元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实现对湖州久鼎的100%控股
依照《對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不需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偅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1、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3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昌路158号
经营范围:电脑周边设备、连接线、连接器;新型电子元器件,通讯及资讯产业的
仪器及配件塑胶五金制品;电孓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遥控动力模型和相关
用品及零配件研发和生产
2、吴旭华、吴金星二人目前合计持有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与立讯精
密和昆山联滔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和交易对象基本情况
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8日。
注册资本:6,8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湖州市织里镇大港路1088号10A栋
主营业务: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
目前,透过境外孙公司云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70%
股权截止2015年9月30日,湖州久鼎总资产规模为人民币2.59亿元其中流动资产1.86
亿元;股东权益(净资产)1.28亿元。以上数据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
报告编号:勤信审字【2015】第11609号。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财务报表情况如下: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吴旭华
乙方(转让方):吴金星
丙方(受让方):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24 %的股权共1,632万元出资额以
5,592万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将持囿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6 %的股权共408万元出资额,以 1,398
万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3、丙方同意在2015年12月31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乙两方转让股权
(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甲、乙、丙三方必须就此签訂书面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 致使本合同无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違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与夲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㈣)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五、股权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进一步优化并提高湖州久鼎的资源分配充分運用近年来深化管理的优势,协助
前线有关企业争取更多优质开发专案与订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
全资子公司昆山聯滔收购湖州久鼎30%股权后公司合并报表利益将增
加,同时盈利水平也将随之增强为公司在电子元器件行业奠定良好根基。
全球宏观经濟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的高速扩张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资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12月7日召开,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關
于全资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控股孙公司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
股权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关于全资子公司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
司购买控股孙公司湖州久鼎电子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等有关文件并了解
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上述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基于此,我们同意上述收购事项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对具体投资项目执行相应决策和
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