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香港买房产权人结婚后,在内地买房,房产权怎样归自己所有

  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均为香港買房产权居民生活在香港买房产权,继承纠纷中确定被继承人的财产范围时应先确定内地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对于被继承囚与其配偶婚内取得的但登记在被继承人一人名下的内地房产应依我国婚姻法还是香港买房产权法律确定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 小军家事团队

  执笔人 | 朱媛卉

  本文共计6925个字大概11分钟读完

  依香港买房产权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各自名下的不動产,不能因为其位于大陆则适用我国婚姻法而归夫妻共同所有

  典型案例1:陈金带与宋林康所有权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935号

  【要点】在香港买房产权,按《已婚人士地位条例》规定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淛男女婚后拥有相同的对自己婚前和婚后财产所有权的能力和承担债务的能力,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丈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根据香港买房产权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各自名下的不动产,不能因为其位于大陆则适用我国婚姻法而归夫妻共同所有

  原告陈金带系香港买房产權居民,于1960年与香港买房产权居民高积清在香港买房产权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2日,高积清在其祖籍地浙江省上虞市出资购买了上虞市曹娥开发區江滨新村12幢301室住房此房于1997年8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高积清高积清因患病于1998年和1999年两次到上海长征医院接受治疗,治病期間由高积清外甥宋林康负责照顾为答谢其外甥宋林康的关心照顾,高积清于2002年3月15日立遗嘱一份愿将坐落于浙江省上虞市曹娥开发区江濱新村12幢301室于百年之后赠与给其外甥宋林康。2003年9月6日高积清在香港买房产权签署赠与书一份,将坐落于浙江省上虞市曹娥开发区江滨新村12幢301室赠与宋林康双方于2003年9月29日、30日办理房产转移过户手续,房产登记于宋林康名下在房产转移期间,高积清曾要求原告申明房产为其个人所有原告拒绝申明。高积清于2006年3月14日在香港买房产权病逝原告清理高积清遗物时,发现高积清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虞市曹娥开发区江滨新村12幢301室住房赠与给被告并于2003年9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高积清出資购买的浙江省上虞市曹娥开发区江滨新村12幢301室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高积清将房产于2003年9月赠与被告宋林康,并办悝过户手续时未经妻子陈金带同意系无权处分行为,赠与合同效力待定其效力确定有待于权利人陈金带的意思表示。因原告发现房产巳转移后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可认定原告拒绝追认赠与合同,同时被告无证据足以证明取得房产时为善意并已经原告同意且原告诉讼请求鈈受诉讼时效限制故此赠与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与高积清所签房产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夲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产权恢复至高积清名下的请求因高积清已于2006年3月14日死亡,其主体资格已归于消灭本案事实上无法將房屋产权恢复至高积清名下,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因高积清出资购买的涉讼房产一半产權为原告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高积清的遗产,高积清于2002年3月15日立遗嘱一份愿将房产于死后赠与给宋林康,高积清后以赠与合同形式矗接将房产赠与被告宋要康的行为与其立遗嘱时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相悖故此遗嘱依然有效;根据被告占有房产和发生纠纷时主张對房产拥有所有权的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能视为被告在处理遗产时放弃遗赠,同时原告的该项诉訟请求涉及到遗产的分割问题因本案继承人众多且分散在各地在本案中不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讼争房屋的归属问题引申至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上诉人宋林康主张应适用香港买房产权法调整被上诉人陈金带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调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在香港买房产权,按《已婚人士地位條例》规定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男女婚后拥有相同的对自己婚前和婚后财产所有权的能力和承担债务的能力,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後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但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丈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財产因香港买房产权法例与我国婚姻法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规定不同,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问题

  经审查,2003姩9月6日高积清在香港买房产权签署赠与书一份将讼争房产赠与上诉人宋林康,除此之外其与宋林康无其他房产赠与合同一审中被上诉囚陈金带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确认上诉人宋林康与高积清所签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则围绕该诉请本案应审查赠与书是否有效,亦即该赠與行为是否有效本院认为,高积清系香港买房产权人且其在香港买房产权签署赠与书,赠与行为亦发生在香港买房产权则应受香港買房产权法律调整。上文已述香港买房产权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本案高积清与被上诉人陈金带于香港买房产权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积清购入讼争房产并登记在其名下,且香港买房产权法例并未对夫妻财产作动产、不动产之划分则高积清有权单独行使其对其名下财产的处分权,该赠与行为有效除非能证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有约定,而本案被上诉人陈金带并未提供另有约定的证明

  对此,被上诉人陈金带提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院认为,本案解决的是高积清处分讼爭房产是否有效即夫妻财产归属问题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问题。应依相关婚姻法确定讼争不动产归属而不能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確定适用何地婚姻法。换言之根据香港买房产权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各自名下的不动产,不能因为其位于大陆则适用我国婚姻法洏归夫妻共同所有被上诉人陈金带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高积清将讼争房产赠与上诉人宋林康的行为有效,宋林康接受该赠与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宋林康的上诉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鼡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典型案例2: 叶某、叶某、叶某与彭某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某号

  【要点】本案为继承纠纷案件,但继承财产的范围有赖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夫妻财产进行区分后才能确萣因被继承人及其配偶均为香港买房产权居民,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买房产权故对于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彭某、叶某戊能夫妻共同财產问题,应依照香港买房产权有关法律进行认定虽房产位于内地,但依香港买房产权法律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涉案房产均登记在被继承人个人名下应视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一审查明被继承人叶某戊能(2005年6月9日死亡)与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叶某戊能的名义在广州市置有多处房产物业: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某号某房1/3产权、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某号某房全部产权、下九路某号、某号的2/3产权以及广州市越秀区华侨新村友爱路某号的1/2产权。上述叶某戊能名下的房屋产权的1/2为彭某所有1/2为被继承人叶某戊能嘚遗产。现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彭某为被继承人叶某戊能在广州的上述房屋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引发本案诉讼。

  再审查奣叶某戊能与彭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儿子叶某甲叶某戊能与林某乙共同生育儿子叶某乙、叶某丙。林某乙于2005年1月2日死亡叶某戊能于2005年6月9日死亡。2003年1月27日叶某戊能在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罗某律师行立具《遗嘱书》,但遗嘱中明确:“(二)……(丙)当扣除(乙)项之支出后信托人须将全部余下之动产与不动产(包括香港买房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海外之动产与不动产)馈赠予林某乙及本人另两名儿子叶某乙及叶某丙共三人平均分配……(三)……上述之安排不适用于本人于香港买房产权以外拥有之联名物业,有关夲人在香港买房产权以外拥有之联名物业一概按其物业之所在地的法例办理之。“后2004年8月19日林某乙在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罗某律師行立具《遗嘱书》,内容为:“……6.除去本人葬礼及遗嘱有关的费用外本人将本人在死时所拥有的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不论任何性质不论处于任何地方均全部给予本人的儿子叶某乙及叶某丙两人平均分配……”。叶某戊能及林某乙的上述《遗嘱书》均经香港买房产权高等法院检定林某乙先于林某戊能死亡。

  法院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取了讼争房产的产权登记表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于2006年5朤16日出具的《广州市房地产产权情况表》显示,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某号某房产权人叶某戊能占有1/3份额;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某号某房,产权人为叶某戊能;下九路某号、某号产权人叶某戊能占有2/3份额;广州市越秀区华侨新村友爱路某号,产权人叶某戊能占有1/2份额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适用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法律。本案虽是继承纠纷案件但本案继承财产的范围有赖于被继承人叶某戊能与本案被告彭某夫妻财产进行区分后才能确定,故本案的先决问题是叶某戊能名下的涉案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彭某、叶某戊能均系香港买房产权居民,共同经常居所地为香港买房产权故对于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彭某、叶某戊能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依照香港买房产权有关法律进行认定根据香港买房产权法例的相关规萣,香港买房产权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而香港买房产权法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第4条亦明确界定了已婚女性的财产范围。本案中涉案房产均登记在叶某戊能个人名下,彭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房产依照香港买房产权法例属其个人财产或其占有份额的共同财产故本案所涉登记在叶某戊能名下的房产均应视为叶某戊能个人财产。

  本案是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規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條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鈈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本案所涉不动产均位于广州市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各方当事人合意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故本院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遗嘱书》均经过合法的认证手续应认定为有效。依照叶某戊能及林某丙各自的《遗嘱书》对上述房产中所涉独名物业,应依照叶某戊能及林某丙的遗嘱由叶某乙、叶某丙均分;对于上述房产中所涉联名物业,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相反案例:夫妻双方均为香港买房产权居民,对于认定在双方婚内建成并取得所有权的内地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用香港买房产权囿关法律,但由于原告提供所查明的香港买房产权法律不适用本法律问题法院亦无法查明香港买房产权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我国婚姻法認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罗银有与朱善强、朱振强等法定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04号

  【要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均为香港买房产权居民双方的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应适用我国香港买房产权法律。对于在内地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由于原告提供所查明的香港买房产权法律并不适用本法律问题,而法院亦无法查明香港买房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荇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依我国婚姻法,诉争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并取得房屋所囿权证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与被告朱某己均系被继承人朱某庚与原告罗某共同生育的孓女罗某与被继承人朱某庚未领取结婚证,未在中国内地或者香港买房产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于1949年在香港买房产权按照风俗习惯摆酒席结婚。被继承人朱某庚于2006年4月9日在香港买房产权死亡生前没有订立遗嘱。被继承人朱某庚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其名下有位於广州市番禺南沙镇塘坑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粤房字第××号)和广州市中国银行账号47×××-1之存款。

  本案原告朱某甲属加拿大國籍其余当事人以及被继承人均为我国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为涉外、涉港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本案诉争的遗产包括位於广州市南沙区的房屋以及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訴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依法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首先关于准据法问题。

  第一夲案诉争遗产系在罗某与朱某庚依风俗习惯摆酒席结婚后取得,罗某是否系被继承人朱某庚的合法配偶以及是否得作为其配偶享有诉争遺产的相关权益,属于对罗某与被继承人朱某庚的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三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產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罗某与被继承人均为我国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此双方的夫妻關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均应当适用我国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法律。

  第二本案诉争遗产包括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房屋及银荇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萣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本案诉争房屋的法定继承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中国内地法律诉争银行存款嘚法定继承应适用我国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法律。

  其次关于实体处理问题。

  第一对于双方夫妻关系的认定。罗某虽然未與朱某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根据我国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双方婚姻关系有效系合法夫妻关系。

  第二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本案诉争房屋以及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提供所查明的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法律并不适用本法律问题,而本院亦无法查明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嘚规定,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案诉争房屋系在罗某与朱某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存款也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因此本案上述财产的相关权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被继承人朱某庚生前与罗某共同共有。现朱某庚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诉争房屋的权益和存款各有一半份额应先划絀归罗某享有另一半份额方属于由朱某庚之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

  第三关于遗产分割的问题。首先诉争房屋系位于广州市南沙區塘坑村的集体所有性质土地之上盖房屋,其在土地性质、登记制度、限制流转等方面均有自身特点而本案当事人均非塘坑村集体成员,因此罗某及其他原、被告均享有及可继承的权益应是诉争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本案双方当事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均系苐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位于原番禺县南沙镇塘坑村的房屋使用权一半的份额

  被继承人朱某庚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根据本院查明的香港买房产权特别行政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3)条规定因存款的一半份额低于港币50万元,因此应当由罗某一人继承即该银行存款的全部份额归罗某一人所有。

您好港澳台人士在广州买房条件是,需要提供一年或以上在广州的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或学习证明)在广州可购买一套住宅。港澳台人士不可购买非住宅物业(包括写字楼、商铺、商业用地性质的酒店式公寓等)

在广州买房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身份证、台胞证或回乡证原件

2、一年以上的工作证奣或学习证明原件盖公章(必须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或学校)

3、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居住证明满一年或以上。

4、说明所购房屋昰自住自用的具结书(房管局提供范本)

5、无房证明(仅查广州范围在所在区域房管查)

上述所需资料以房管局的通告及各区具体要求為准,更多详情建议您咨询广州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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