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进一步降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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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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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政办发〔2017〕32号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我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号)等规定,结合柯桥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进一步贯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服务,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确保免征增值税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位。[责任单位:区国税局、财政(地税)局]&
  2.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从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不作上调,维持2015年度标准不变。[责任单位:区财政(地税)局、水电局、残联]&&&&&&
  3.降低(停止)部分涉企规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自日起执行,执行时限为3年。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对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检测费用。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和停征企业计量标准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自日起执行。免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免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对职工人数不足25名且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监测评估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质监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总工会、财政(地税)局]&&&
  4.免缴有关涉企费用。自日起,取消墙改基金征收。自日起,暂缓征收建设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商务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鼓励企业购置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购置的符合GB/T国家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推动企业通过“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财政(地税)局]&
  2.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实行临时性下调措施,从日至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费率由1.5%降到1%);继续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到0.75%。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地税)局]&
  3.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地税)局]&
  4.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对到期且符合退还条件的工资保证金按时返还。(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建管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1.实行电价调整。即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0.84分,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价4.47分,日起大工业与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价1分。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柯桥供电分局)&
  2.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从2017年开始,根据省电力体制改革进展和电力市场建设情况,继续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区经信局、柯桥供电分局)&
  3.降低企业天然气价格。对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下调至3.4元/立方米,并允许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用气价格。鼓励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轻纺城燃气公司、昆仑燃气)&
  4.实行蒸汽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定价。建立健全由热电企业、重点蒸汽使用企业、部分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蒸汽价格协调机制,实行蒸汽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定价。(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经信局)&
  5.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集体宿舍和食堂生活用水,企业可自行选择按居民价格结算。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责任单位:区发改局、柯桥供电分局、柯桥水务集团、轻纺城燃气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中广有线分公司)&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对A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100%,对B类企业减征50%—70%,对C类企业减免因提高税额标准而增加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退出的印染企业,退出后2年内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全额分成给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专项扶持企业转型升级。差别化的要素配置机制,逐步向差别化的金融、财税、土地管理、用能、用水、用电、排污等政策推广。[责任单位:区财政(地税)局、经信局]&
  2.放宽项目建设指标限制。全面推进“零土地”技改项目不再审批制度改革,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不再设定上限指标,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工业企业利用合法用地增加容积率用于生产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取得的合法土地建设地下空间,经规划批准并明确不计入容积率且用途为停车或人防的,不收取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建设局、国土分局)&
  3.下调开竣工保证金。工业新增用地项目预约保证金(开竣工保证金)由出让金总额(起价)的10%下调至5%,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缴纳保证金的项目,可按上述标准执行(因违约已转为或应转为处罚金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有关镇(街道、开发区)]&&
  4.优化工业项目监管复核办法。验收主体改由项目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具体负责实施,其中投资数据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统计口径)为准;工业项目产业导向和固定资产投资监管复核不再作为临时土地证换领长期土地权证的前置条件,当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予以颁发只有土地使用权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国土分局、有关镇(街道、开发区)]&&&&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优化企业融资服务。深化“银税互动”试点,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企业提供银行免担保信用贷款。商业银行要根据央行利率调整政策,及时下调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企业贷款利率,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大力推动金融创新,积极推广年审制贷款和企业银团贷款,扩大专项信用贷款规模,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减少银行贷款审批流程,降低收费标准。完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将增加实体经济贷款、加大不良贷款核销、执行区委、区政府协调的相关事项以及企业对银行利率执行情况反映等纳入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区金融办、经信局、财政(地税)局]&&&&&&&&&
  2.鼓励扩大直接融资。运作好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落实推进上市和新三板扶持政策,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财政局(产基办)]&&
  3.完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度。根据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在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存款利率范围内,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库现金存款、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投标利率,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财政(地税)局、金融办]&
  4.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继续推动企业还款方式创新,减少不必要的续贷环节,提高企业续贷办理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将还款方式创新覆盖面扩大到中型企业。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业务的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不上浮或少上浮,担保收费原则上不超过1.5%。鼓励专项建设基金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区金融办、经信局)&
  5.着力解决企业资金拖欠问题。组织开展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行动;加快建立防范拖欠企业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拖欠问题,有效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责任单位:区财政(地税)局、经信局,区相关部门]&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降低公路物流运输成本。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从日起,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调整完善宁波—舟山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总体费率按递远递减原则进一步降低,从日起实施;延长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底。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发改局)&
  2.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从日起,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费。水利部门征收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2016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地税)局、水电局、发改局]&
  3.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30%的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
  1.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专利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地税)局]&
  2.降低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成本。按照《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精神,对于企业当年产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比例进行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年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缴。落实《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地税)局]&
  八、进一步降低企业外贸成本&
  加大出口支持力度。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减少函调频次,进一步缩短出口企业退税周期,尽快完成退税。(责任单位:区国税局)&&
  九、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对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试点、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除有特殊规定的企业(投资类企业、餐饮类企业、逃废债企业)外,区级部门设定的证明、盖章等审批前置条件和材料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区编委办、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地税)局、审改办]&&&&&&&&&
  2.加大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力度。推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事业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健全“中介超市”建设管理机制,严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要全面落实各项清费政策,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局)&
  3.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国务院公布的暂不执行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其余全部实行实缴改认缴登记。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工位登记;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后置审批目录,提高办照效率。(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向企业免费开放各类电子政务平台,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从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财政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发改局、财政(地税)局]&
  5.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各项清费政策,确保国家、省出台的取消、免征和降低收费标准政策落到实处。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布,凡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建立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凡列入清单的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清单目录,切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地税)局、民政局]&
  十、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协调。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推进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责任,推进实施,切实做好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
  2.精准服务企业。深化企业服务员制度,主动下企业、补短板、强服务、促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打好精准服务“组合拳”,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责令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问责问效。坚决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加大对各种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和问责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注企业发展、关爱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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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索 引 号:-
分&&& 类:工业、交通;其他&;&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日
名&&& 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文&&& 号:鄂政办发〔2018〕1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
  (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从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38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和改进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全面梳理省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核减不合理输配气和转供环节成本,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继续推动高速公路减费降标。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的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均衡路网交通量,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促进企业物流成本的降低。延续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政策,使用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通行部分收费标准较高、通行量较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优惠幅度提高到20%。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六)创新原产地签证备案政策。在信用管理和产品风险分析基础上,简化申请人备案手续,实施原产地签证无纸化、一体化,实现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化评估程序、以抽批监督管理代替批批检验的优惠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广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将新增贷款总额作为重要参照,鼓励新增贷款增速高于总资产增速。继续推广纳税信用贷、保证保险贷款等信贷产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信贷产品,重点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权”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加大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九)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进一步巩固前期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成果,集中检查转嫁信贷服务成本、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购买服务、收取费用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超出总行价目表规定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依法采取整改、清退、处罚等处理措施。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拟上市企业“种子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上市服务体系,促进更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对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发募集。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发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开展融资。加大对民营股权类、创投类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增加政策性贷款对外经贸和实体经济的有效投放,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用于优惠贷款贴息,促进外经贸持续、较快增长,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支持构建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50亿元中小实体发展资金管理,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四)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日至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日至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至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八)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日至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十二)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每年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的年费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总额50%的补助;对当年获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笔或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行全省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行网上集中常态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从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五、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聚焦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减环节、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实现审批和服务提速增效。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要求,巩固完善“多证合一”,推进“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健全完善“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推广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清理公布保留为省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五脱钩”进程,完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行为政策规范。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二十六)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鼓励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机构有序竞争,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和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十七)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项目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努力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八)提高消防服务效能。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符合规定,可免费报名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减少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范围,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不需另行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材料中,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只需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九)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三十)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日至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国税局)
  (三十一)落实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细化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按季度向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同时开展跟踪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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