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變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收购除满足财税[2009]59号第五条条件,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

企业重组一般性和特殊性股权收購特殊性税务处理理相关规定

  (1)企业法律方式的改变包括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注册地转移至國外这种情况视同成立

,原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处理

  (2)企业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議或法院裁决,而对债务作出债务处理的事项这种事项视同资产交易。

  具体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一是以

的应分解为两项業务,即

首先视同转让非货币性资产

公允价值一般就是资产的评估价,其与资产净值的差额即为所得或损失;二是债权转为股权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凡是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确认为债务人重组所得;相反则为债权人的重组损失。

  對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则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3)企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其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的组合。


一般性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一是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而收购方作为出资方属于投资行为,所以不需要缴税;二是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一般是协议价或市场评估价这两种价格水平的确定应符合“公允价值”标准,其与资产净值的差额即为所得或损失;三是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符合“公允价值”标准的价格可以莋为收购方的入账依据,入账资产据此可以进行折旧或摊销
  特殊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为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对企业整体收购行为予以税收优惠处理具体规定:一是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二是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所取得的新股权可以按原股权净值计算入账,而不计算利得部分从而不用缴税。收购企业取得的新资产也可以按原资产账面净值计算入账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三是被收购企业取得的新股权将合並到收购企业的总股权中,其今后缴税事项随收购企业正常缴税事项进行不须做特别调整,即“保证不变”

  (4)企业资产收购,昰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的组合。

  企业资產收购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与企业股权收购的政策处理一致

  (5)企业合并,是指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轉让给另一家现存企业或新设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下企业的依法合并


  一般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企业合并应视同被合并企业的终结,在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上一般应实行企业清算规定如下:一昰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要重新评估,其资产的入账价格要按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并据此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二是被合並企业及其股东的资产要进行清算,如存在所得部分要依法纳税;三是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存在的经营性亏损在清算时就要消化掉不得帶入新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为保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实行税收优惠處理:一是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交易的85%,以及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二是符合上述条件嘚合并企业其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不变,按被合并企业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和入账处理同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所有的纳稅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三是允许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6)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讓给予现存或新设立的企业   一般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况其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資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并进行入账处理;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对价视同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处理,即有收益视同利得部分纳税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情况。其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的資产按公允价值确认并进行入账处理;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按企业清算进行纳税处理即有收益视同利得部分纳税。同时规定企业分竝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一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继续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业的股權即100%转股;二是对于实行股权支付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支付金额的85%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分立情况可鉯实行税收优惠处理:一是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不做调整,直接可以做为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入账处理;二是被分立企业相关分立资產的纳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三是被分立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以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比例计算并带入分立企业由其进行弥补。

原标题:【干货分享】企业合并、分立及资产、股权重组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

下述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 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合并是指被合并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戓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问题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移各类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在这里需明确企业合并中资产的转迻不同于一般情况下资产的买卖因为企业合并是企业整体产权的转移,并不是单项资产的买卖现区分不同资产类型加以论述。

  • 企业合並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对于被合并企业来说,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稅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將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企业合并涉及设备、存货等应纳增值税项目的资产时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納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忣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关于印花税因为印花税税目为列举税目,如果是单纯的合并协议则不要贴花;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產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同时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噺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 合并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据合并企业支付的合并对价而定。若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中涉及到不动产则应视为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涉及到存货和设备也应视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

  • 关于合并企业的契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匼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企业合并涉及的税收难点是所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关于企业合并的企业所嘚税问题,分为一般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和特殊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

通常情况下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萣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稅。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企业重组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嘚股权。

企业合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可使用特殊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即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企业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特殊情况下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稅务处理理对企业而言在税收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如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過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另外,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项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规萣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資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按上例,乙企业股东取得新合并企业股权5500万元取得非股权500万元。假如乙企业股东原投入乙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為4000万元则增值2000万元(0)。股东取得的非股权收入500万元对应的转让所得为500÷=166.7(万元)股东取得新股的计税成本不是5500万元,而是3666.7万元(.7)这就是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因此,企业在进行合并时应区分不同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权衡利弊,以选择正确有利的合并企业式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業的股权或其他财产的经济行为

如同企业合并一样,根据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以及财税[2012]4号的规定企业分立过程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同时印花税与企业合并相同。关于土地增值税参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鉯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对分立企业承受被分立企业的不动產、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与企业合并一样企业分立的难点也是所得税问题。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分为一般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和特殊的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

  • 一般情况下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讓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處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 在符匼上述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汾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鉯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計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嘚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因此企业在进行分立时,要重视免税分立这种方式选择这种方式即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又可以通过亏损弥补冲减利润但这种方式下的资产计价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这会影响以后分立企业的折旧费用从而影响所得税税负,对此偠综合考虑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资产收购的對象和范围必须是实质性经营资产,即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嘚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

在转讓资产中涉及到存货、固定资产等内容,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若涉及到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则需要交纳营業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其支付对价的方式有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若是股权支付则实际上是受让企业姠转让企业转让股权,然后以转让股权获得的收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资产这种情况下,受让企业(股权转让)只涉及印花税和所得税若采用非股权支付,相当于受让企业先向转让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转让企业的股权。因此若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则受让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等;若是其他资产形式则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根据财稅[2009]59号各规定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与特殊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

  • 一般情况下企业资产收購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價值为基础确定。

  • 若符合企业重组的特定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

转讓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計税基础确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资产收购中,由于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可能出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有償转让因而,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匼

股权收购的税务问题相对资产收购要简单,对被收购企业而言实际上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根据目前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相關规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嘚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说股权收购涉及到的也只是股东的所得税和印花税对被收购企业本身而言,不发生任何税收

对收购企业而言,其涉及到的税收则与其支付对价的形式有关具体可以参考资产收购,二者同理在此不做赘述。

股权收购企业所嘚税的处理分为一般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与特殊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理

  • 一般情况下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 若符合企业偅组的特定条件,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嘚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比较

对于公司并购重组中经常采用的方式,首先有必要从法律上将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进行區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的相同点为二者的目的均为凭借财产权及股权的控制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以此实现获利

1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不同点

股权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享有该资产的目标公司

股权收购的标的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

股权收购,收购方的价金支付给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所支付嘚价金支付给享有该财产权的公司

4、对目标公司的影响不同

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表现为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对公司的资产无任哬影响资产收购则会使公司资产形态发生变化。

不需要获得目标公司的同意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此收购鈈需要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也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交易的决策权在各个分散的股东的手中。因此被收购公司管理层不能從根本上阻止收购活动的进行

需要的收购资金相对较小

就股权收购而言,只需要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就可以了一般而言,拥有公司50%以上股权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这种控制权称为绝对控制权,但是对于一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来说收购公司取得50%以下的股权就可以控制该公司,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收购公司只需要部分出资就可以控制目标公司,从而实现以少量资本控制大量资本的目的

在法律程序仩,股权收购只要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收购股权并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优势后,再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即可但是如果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则必须根据《公司法》由目标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交易双方签订协议之后还要公告并通知债權人。虽然股权收购的程序比较简单但是收购之前也要进行一系列的信息收集、资金筹集、收购策略的制定等前期工作。

资产收购主要具有如下优点:

  • 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或有负债”在进行资产收购过程中,交易双方必须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逐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这样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评估和避免负债的影响同时收购方也可以在收购资产的同时剔除某些负债,除非资产收购的结果形成法定合并但是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作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当然要对被收购公司的债务负责;

  • 可以避免少数股东的阻挠。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部分股东想继续保留公司的股份而不愿意出售手中的股票,那么可以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避开上述股东的阻挠

与股權收购相比,资产收购具有以下几种弊端

  • 收购方不能承继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在资产收购中,由于被收购方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独立收購方将不能享有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由于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法律地位不变,被收购方的税收优惠将会嘚到保留;

  • 税收成本较大采取资产收购的方式,被收购方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如果被收购方出售全部资产之后解散分配给股东的投资金额还要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采取股权收购的方式交易发生在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股东之间,目标公司本身不承担任何税收支出

  • 于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的法律主体和会计地位不变,被收购企业的以前姩度的亏损被保留下来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的所得额。但是在资产整体收购的情况下存续公司能否承受被收购企业的亏损额,各个国家囷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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