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老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顺丰电子存根怎么打印,是不是可以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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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民国印制51年写的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山西定襄县}124张
统一编号:se&&店内编号:1214
品种:地契/房契-地契/房契
属性:土地房产所有证,,50-59年,,棉纸,,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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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登记的具体做法
  2003年,厦门启动了全面的农村居民住宅及宅基地成片测绘与调查发证工作,同时建立精确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籍信息系统。截至日,全市已经全部完成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测绘和调查工作,完成工作量24.3万宗。截至日,全市完成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发证11.43万宗。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637253.htm     一、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建国后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均有效,换发新版证书坚持自愿原则   建国以来,厦门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的管理部门及权属证书种类涉及多个:解放初期土地改革时市人民政府颁发过土地房产所有证,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该项工作陷入停顿,八九十年代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由市土地局办理,颁发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由各区财政局办理,颁发过乡村房产契证。至1997年5月,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转为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归口管理。开展工作时,对历届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进行了清理。解放初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今后权属登记的确权依据之一,要求重新换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为了保持政策的历史延续性,原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财政局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继续有效,权属人按自愿原则申请换领新版证书。      2.换发新版权证时纠正房屋与土地权属人不一致的历史情况   针对财政局原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与原土地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属人不一致的情况,在换发新版证书时,坚持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一致的原则,在已登记的权属人基础上由相关权益人协商认定一致的权属人,出具书面材料后再受理登记。协商不成的,暂不受理。      3.实事求是地认可各历史时期用地建房审批的合法手续   建国后厦门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及村镇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审批职能部门变化很大,批准建设的证照种类也较多。因此,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的确权依据进行了归纳总结,规定: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之前,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只要具备当时有效的批建手续,即可申请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日以后的建设项目或居民建房,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合法凭证,再办理登记。      4.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处理批建手续不完整的农村住房产权登记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村用地建房的审批管理上欠账过多,造成很多农村房屋的用地建房手续不完整,因此,在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2001]综28号)以前建造的房屋,无法按照《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厦府[1998]综083号)的要求提供完整权属来源材料的,由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证实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执法监察部门对规定标准内的土地、房屋面积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按《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和《福建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规定限制的人均用地和建筑标准直接给予确权。具体要求如下:经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确权登记的,确定给居住人口3人以下家庭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居住人口6人以上的家庭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确权;确认房屋产权面积时,居住人口3人以下的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居住人口6人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确认的房屋层数最多不得超过3层,超过的层数和面积不予确权。      5.实事求是解决岛内土改时期旧证毁损的历史遗留问题   由于解放初厦门市土地改革时向农村居民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历时已久,遗失、毁损现象十分普遍,而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档案资料(岛内)也未保存,因此对遗失权证的补发成为厦门市农村登记发证的一项难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基层各土地管理所在接受农村居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后,向申请人发放《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申报审批表》,经申请人(应系业主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委托代理人)签章,村委会、镇政府(街道办)证明盖章后,由所辖土地所对《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标注的资料、现存的房产及用地情况进行核对、调查、勘丈后,统一登报声明,满1个月无异议的,给予确权。权属人健在的,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权属人已死亡的,向申请人颁发《原土地房产所有证遗失调查凭据》,作为其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书的凭据,待其继承公证书办理后,再受理转移登记申请,向继承人颁发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业务的操作办法      1.减轻农民负担,减少行政环节,直接对合法批准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登记   厦门市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登记开展之初,农民违法超占用地违法超建建筑均应先接受处罚,才予登记发证,并在证书上对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备注“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予补偿”字样。经过实践,这种操作办法加重了农民负担,增加了行政环节,农民时有抱怨。2003年,为了加快农村登记工作,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制定文件规定:“对于我市农村地区在日以前持有批建手续但超占用地或超建房屋的,登记机构可直接受理登记申请,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如实注明实测总用地面积及实测总建筑面积、违法超占的用地面积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记载接受监察处理的情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今后因建设需要拆迁时按照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农村土地房屋权证的宗地附图和平面附图中,如实绘制实测宗地范围和房屋建筑范围但不予框划红线。对于我市农村地区在日以后违法超占的用地或超建的房屋,应由执法监察部门先行处理后,登记机构方可受理登记申请,权属登记的具体处理办法如前”。      2.尊重农村聚落的居住生活习惯,妥善处理实际建设与村镇规划的矛盾   由于村民建房时房屋地基选址放样的技术手段较为落后,加之闽南地区农村聚落的特点和农村居民住房的建设习惯,农民所建房屋的宅基地形状与批准证照上的示意图经常不尽一致。为尊重农民建房的历史和现实,妥善处理控制城市建设拆迁成本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矛盾,对于地籍调查时确定四至无纠纷且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和村民公共权益的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时应避免从权属上随意切割、破坏房屋结构,登记的土地房屋面积可以根据实际建筑状况,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对不超过3层的部分进行控制和确认,对于超出批准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或者超过3层的建筑面积不予确认,并依照相
关规定在登记卡和权属证书上备注。   在对分割宗地建多幢房屋或者合并宗地建单幢房屋的情形进行登记时,应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控制登记面积,超出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予登记。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1宗宅基地批准红线内只能建设1幢房屋,超出批准建筑面积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宗地合并建设单幢房屋有多个权属人的,应由权属人出具合并登记书面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共有权登记。   根据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状况,厦门市曾规定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的允许误差为3%,因此土地超占或者房屋超建面积在3%以内的,可以计入误差范围予以登记。   对于农民建房时违反规定变换原批准坐落位置的,应从严把关,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受理登记。      3.凭据有效证明材料确认正确的权属人姓名和房地坐落地址   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程度的限制和闽南地方方言的特点,农村居民的身份证姓名和户口本姓名、身份证姓名和建房审批申请人姓名经常因为书写为谐音字或地方方言文字而不一致。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坚持权属人姓名与身份证、户口簿名字一致的原则。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名字写法不一致或有曾用名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土地房屋批准证照上的业主名字误采用谐音字或者地方方言文字、与身份证的名字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证明具体情况,以身份证名字进行登记。因门牌号调整导致批准证照上的房地坐落地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应由村委会和相关民政部门证明变更情况。      4.规范农村登记发证的公告方式   公告是权属登记中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发生行政诉讼时,不规范的公告方式常使登记机构遭遇败诉。为了规范公告方式,明确要求:农村成片土地房屋调查登记审核后,分局应在村委会公告栏将拟确权情况公告并拍照留存,公告存根须由村委会对公告期限和公告地点盖章证明后存入档案备查。批建手续遗失的,应提供原批准单位的查档证明,在市级报刊登报公告满1个月无异议的,方可申请权属登记,国土所应将公告报纸整版原件收存档案。      三、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非农村居民流转作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相一致,是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也受到严格限制。具体地讲,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仅只局限于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仅局限于同一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所以本农民集体之外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能取得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不能取得该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属的转移受到严格限制。   《房屋登记办法》也对农村房屋的转移作了详尽的规定,为此,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权属转移登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仅限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行政村)流转;购买人应符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的“一户一宅”相关条件,购买人的身份认定和购买条件由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出具证明(应有经办人的签字),并经在村内公告无异议的方可受理登记。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户籍人员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村居民在农村非法购建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管理      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抵押没有进行规定。但是,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有允许抵押的例外,就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情形。同时,《担保法》第36条和《物权法》第183条均明确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即使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房屋抵押的,也应局限于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因此,厦门市规定,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并应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同时,各登记机构应在他项权证上注明: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转移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和原土地用途。      五、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组织成员基于身份及生活需要申请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死亡后,从理论上讲,宅基地使用权将由集体收回,因此理论上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但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存在,依照《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属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依法应得到保护”,农民的房屋在法律上可以继承,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明确:“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实践中,房屋继承的情形非常普遍,应该按照《继承法》予以办理转移登记。因此,厦门市对于农村居民的亲属继承农村房屋的情形,是允许办理转移登记的。      王雨晨/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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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老人献老地契 反映农村土地分配状况(图)
58年前的老地契 刘冲 摄
  滨海新区网讯 日前,记者从大港档案局获悉,大港刘宝起老人将自己保存了近60年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岗庄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捐献给大港档案馆。据了解,这批反映近60年来滨海地区土地分配的“老地契”具有很大历史价值。
  记者在大港档案局看到,这批《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足有数百张,上面的日期是日,全称是《河北省静海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村名是刘岗庄村。这些存根上详细记录了当年隶属河北省静海县的刘岗庄村每一户村民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拥有房屋的数量和具体位置。除此之外还详细记录了每一户村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并按照土地的不同分为旱田、沙土地、非耕地、菜园等不同的类型,分类下面详细地记录了各种土地的位置、面积大小和长宽。刘宝起告诉记者,之所以将这批“老地契”捐献出来,是希望这些史料能得到更好的保存。
  大港档案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批“地契”对于人们认识建国初期的土地分配有着很大的参考价值,是一批珍贵的历史资料。(记者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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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有法律效力吗_百度知道
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有法律效力吗
现在被别人霸占了,他们应该没土地证的,已经霸占很久了证据补充: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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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人为准,可以以此提出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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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东莞县档案馆成立,负责对全县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和对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985年,东莞撤县设市,原县档案局、县档案馆改称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档案局与市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
2004年,市档案局(馆)搬迁到市行政办事中心,并建立内部办公系统,逐步实现局务馆务由手工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转变。
2012年,市档案局(馆)正式进驻档案大楼,20多万卷档案全部安全运抵新档案馆,实现档案零污染、零丢失、零涉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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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市)土地改革始于1951年,于1953年4月结束,历时两年多。
1951年2月,在老区大岭山连平进行试点,开展“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八字运动。5月,运动在全县铺开。经过“八字运动”后,1952年土地改革正式开展,全县组成一支2000多人的土改工作队,分赴全县9个区,区内的乡分三批进行,由点到面。工作队至乡后,开始清理旧基层,原村干部不再任职。通过诉苦挖根,划定阶级,开展向地主恶霸的斗争:没收地主土地房屋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房屋、追缴余粮。并重新分配财产、房屋和土地,称“土地还家,物归原主”。土地分配的原则是以产量计算,中间不动两头平。分配土地后,全县重新划分为15个区,224个乡。全县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995278亩,房屋47164间。经过土地改革,我县农村地主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基础被彻底摧毁,沿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结束。
1952年12月中旬进行土改复查,至1953年4月中旬,全县土改复查工作全部完成,并以贫下中农协会为基础,成立丈田发证委员会,进行丈量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以乡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焚烧旧田契,颁发新土地证。新土地证一式三份,一份县存,一份乡存,一份群众自己存。目前,乡存及群众自存部分经历几十年的风雨后基本消失,而县存部分于60年代接收进馆后,于1989年由市档案馆重新整理,成为农村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档案。目前,该部份档案向社会开放,为解决群众间的房产纠纷、落实侨房政策、地区边界勘定及经济建设提供有利依据和凭证。
目前我市群众可凭有效证件或村(居)委会证明来我馆查阅有关其本人或祖辈的房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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