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挂靠车辆变卖委托书被挂靠公司非法扣压后变卖。我可以告他吗???

我挂靠车辆被挂靠公司非法扣压后变卖。我可以告他吗?_百度知道
我挂靠车辆被挂靠公司非法扣压后变卖。我可以告他吗?
我挂靠车辆被挂靠公司非法扣压后变卖。我可以告他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有一辆闲置车辆,挂靠在租车公司,现在租车人利用车辆做了违法之事,车被公安扣留了,(至今已有五个月_百度宝宝知道挂靠公司扣留保险理赔款怎么办_百度知道
挂靠公司扣留保险理赔款怎么办
去年我通过中介购买了一辆货车,到由于其他原因没过多久就又通过中介卖掉了,当时都有中介带到二手车市场去欠挂靠合同,但刚发现有可能这两次合同都是假的,而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开的期间出了两次险,第一次挂靠公司把理赔款给我了,而第二次就以各种理由推脱,...
而现在找不到人了,就要我来承担,并且挂靠公司自己也有错,所以车主也就不是我了,他们也不承认我有跟他们签过合同,但我能证明钱确实是我垫的6.就目前情况来看,我根本就没跟他们签合同,因为合同无效,轻易相信人家说辞,就购买了保险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的问题,基本没戏,在法律上,你根本拿不出任何和挂靠公司的关系,而且保险公司那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都不是你,你没办法了,建议你起诉挂靠公司存在欺诈,以此要求挂靠公司承担你的所有损失
没有挂靠关系,但我能证明车确实是我开的,保险费也确实是我给的(这个也有证明的,派出所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证明),并且他也曾经赔过一次钱给我,也是说他默认了这个关系,而这次他是故意,保险在3月就下来,我一直催他,而他却在4月19号才买保险,并以此为借口,不给我理赔款。
你的问题只能和他去协商,你找不了保险公司,就算是赔偿也应该是他,就算打官司也只能和他打
挂扣公司私扣车主事故款不给车主,咋办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保险理赔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公司挂靠车辆公司能私自注销吗?
我们是运输公司的,现有一辆运渣车开到外地去了。到了他不审保险到期了也不买。现在一直联系不上车主。找到老家去告知已经搬家了。我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87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8 人您好,可以报警,车辆丢失。 21:40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3518***帮助网友:390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可能注销不到的。你可以发律师函给他,也可以根据挂靠合同法院起诉解除。 09:49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7708***帮助网友:1058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通过起诉来处理此事,如有需要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11:05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13438***帮助网友:81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们可以报失。 11:19
无锡推荐律师
400-400-400-当前位置:
挂靠车辆出事故,挂靠公司如何担责?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龚谷婵&&发布时间: 09:43:42
  【案情】
  罗某由于没有本地户口,不能上号牌,因此将其购买的一辆小型面包车挂靠在某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是罗某,但行驶证以及购买保险的当事人都是某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日18时20分,罗某驾驶该车与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将罗某与某机动车信息服务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分歧】
  对于罗某与某机动车信息服务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实务中存在着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与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最高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载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业主、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规定可以视为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理由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由挂靠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则由被挂靠人垫付。理由如下:
  第一,从责任主体认定原则来看:我国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特殊责任主体认定原则是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为基础,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即判断何者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则既要看该主体对机动车运行本身是否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地位,又要看其对该机动车运行是否获得利益。
  第二,从车辆所有权的认定来看: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机动车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更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公安交通部门作为车辆上路行驶的户口,便于行政管理,而不是所有权证明。车辆作为动产,是以占有和使用为公示要件的,而不是登记。罗某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所与人和使用人,应当由其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最高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期挂扣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应该由罗某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则有某机动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垫付。
责任编辑:元春华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车辆想变卖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