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还需要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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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连续跟劳动者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提出要求的,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否意味着只要签过两次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找法网小编为你解答。
  什么是?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什么情况下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要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续签时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其实不然,该条适用需同时满合以下四种情形: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日后,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需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因病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满足以上3项条件后,法律赋予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即可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否则,发生时,用人单位承担,可能会因无法举证,而被裁判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A九级左右…………………………
A要看你是否把工程包给了大工,小工是谁请的&
A应该是合理的。不明白的可以询问当地退休办
A你好,这属于社保政策问题,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A可以到法院起诉增加抚养费
A只能起诉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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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单位必须要签订“无固定”合同吗?
□案情介绍日,徐女士进入上海某保险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在广州,担任客户服务经理职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徐女士续签了自日至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日,公司和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变更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双方同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为期一年,即自日至日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不变;二、双方将于延长后的劳动合同的前期协商续签事宜,如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日,公司向徐女士发出《劳动合同续订征询表》,徐女士书面确认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日,公司向徐女士出具《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函》,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徐女士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广州市职工月平均的3倍,公司按照支付广州市职工月平均的3倍为标准支付了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95634元,并办理了退工手续。徐女士认为,公司自2008年之后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续订征询函中自己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日,徐女士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1268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徐女士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上海某基层法院,此案现已审结。□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公司无需向徐女士支付赔偿金191268元。□律师点评本案主要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认定,以及仲裁诉讼管辖适用的问题,希望通过该案的点评,帮助劳动者和企业对此类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一、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应纳入订立合同次数的统计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此,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成为一个能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重要量化指标。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延长劳动合同,以期达到免除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单纯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会认定为系“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其实质系续订劳动合同,应纳入劳动合同订立次数的统计范围。本案中,日后,公司和徐女士应认定为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作为前提条件,各地做法不一。关于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是否就续订劳动合同需要达成合意的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统一。广州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是否续订合同的权利。而上海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后,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选择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日双方并未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就是广州和上海两地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原因所在。三、企业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裁审机构有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各地地区差异明显、劳动争议情况不一,各地会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劳动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因此不同的管辖机构所作出的裁判也有可能所不同。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企业所在地在上海,两地都有管辖权,劳动者选择在广州申请仲裁、用人单位选择在上海提起诉讼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此案中的员工个人在上海的一审中没有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根据前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可以在一审中抗辩主张此案的管辖权,即应该由劳动履行地即广州法院来管辖,而非单位所在地法院上海法院管辖,所以此案的员工个人最终没有得到法律的应有的保护不能不说是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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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专家解答】用人单位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劳动法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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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用人单位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劳动法那些事儿
用人单位可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在用人单位日常劳动管理中,经常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作洪水猛兽,并想方设法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律师也能经常接到企业HR这方面的法律咨询。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那么可怕,企业HR也无需谈虎色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区别,除了不能到期终止这一点。为了消除用人单位的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特别作了规定,即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便如此,有些用人单位还是想能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签,毕竟可以多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能在合法的情况下,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北京市的司法实践,2008年之后用人单位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有终止的权利,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已经没有终止的权利了,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续订。因此,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实际只能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并且要将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约定长些,比如3年至10年之间,试用期顶格约定6个月。这样6个月试用期作为第一个考察期,如果对劳动者试用期表现满意,就将剩余劳动合同期限作为第二个考察期,合同期满如果对劳动者表现不满意就到期终止,如果满意就乖乖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无论第二次合同期限长短都准备迎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2.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也不绝对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做到以下两点的一点,也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说服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留劳动者提出的书面证据,比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劳动者签署申请书;(2)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解除)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解除)、第二项(不胜任解除)规定的情形,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3. 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为了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意采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的,属无效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工作年限将连续计算。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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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2月,孙某进入上海某劳务公司工作,担任行政一职,约定月薪人民币3000元。双方签订了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月薪增加至每月5000元。2014年10月,孙某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后查出患有肺气肿,医院建议休病假。
  自2014年10月起,孙某一直不间断地向单位邮寄其就诊资料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单位一直对孙某按病假处理。日,单位向孙某发送书面通知:你的劳动合同期限至日止,但因你的医疗期未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顺延至你的法定事由消失为止。
  2015年3月,孙某身体好转,医院认为其不需再休病假,孙某遂向单位反映要求上班。孙某去上班的当天,单位向其当面出示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将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孙某不同意,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与单位协商不成,孙某只能向上海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法定事由顺延的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十年是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法律仅仅规定如员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为止。现孙某已不需再请病假,法定事由消失,单位有权终止。
  孙某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劳动者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自2005年2月至2015年3月,孙某已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孙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已到期,但因为孙某处于医疗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现孙某已不需再休病假,法定顺延事由已经消失,故单位有权终止。孙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故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唐毅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孙某的情形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三种情况的规定,故对在劳动合同期限已到期但仍处于医疗期内的孙某,单位采取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没有错。
  同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所以本案中,在孙某不需再休病假的情况下,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单位与孙某已经签订了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予以订立的规定?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如在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单位与员工都有续签的意向,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予以签订。但是如这时劳动者有续签意向,但单位并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此时单位还是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前位置:---正文
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辞职能得补偿吗?来源: 中工网——《山西工人报》分享到:  孙先生:我是河北人,在京一家印刷厂打工已经9年多了。公司原来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去年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不同意,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裁决印刷厂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跟我签了。此后单位让我干一些又脏又累平常没人愿意干的工作,而每月工资才1800元。我觉得继续干下去没什么意思,想辞职。请问:单位已跟我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我主动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那么其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王香阑)
编辑:王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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