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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希太实业有限公司
Cetek=C.E.Semi Tech Co.,Ltd,称为希太实业有限公司。下设3 Axis 与Cetek两个集团公司。
上海希太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集团自1998年成立以来,希太人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服务顾客作为自我行动的最高准则,致力于多家半导体企业提供最优质的半导体检测设备。
作为半导体的一支新力量,希太人栉风沐雨,从事半导体检测设备及其备件的开发、制造并销售最可靠的、安全易用的技术产品及优质专业的服务,帮助全球客户和合作伙伴取得成功。
我们成功的基础是让客户实现他们的目标:工作高效、生活丰富多彩
上海希太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发展
1996年,希太设想在创新、服务双提高的前提下,半导体检测事业需要迈上一个新台阶,以便将信息技术的潜能和生产力完美结合以便推动半导体检测事业的发展。日,Cetek正式发布了历史上第一台具有突破意义的半导体检测设备:Hawk-年,这个世纪交替的时节,一个传奇而响亮的品牌—Cetek诞生了!
自希太品牌成立以来,希太人坚持走科技创新的道路,认为一个企业的发展动力和最根本的源泉是在于对技术的不断追求完美。希太人,在以后的发展道路上,也确实按照这条铁一般的企业文化来要求自己,不断在产品设备的精确性、稳定性、实用性三方面苦下功夫,先后研制出Hawk—1000系列及其他具有极大创新意义的半导体消耗配件。经过数年的披荆斩棘,希太已经与来自世界多个地区的同行业相互合作并与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我们深知为企业服务的关键是满足顾客对产品的提高与创新的需要,这也是我们能够利用技术领先的优势与客户形成默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海希太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文化
上海希太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竞争力
希太的创新精神和半导体事业部不断寻求突破的传统在今天的希太得到了延续,新希太人将是一个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半导体检测行业的巨人。
在全球范围内,希太为客户提供屡获殊荣的Hawk1000系列,并提供最方便快速的售后服务体系,可在较短时间内为客户发现并解决半导体检测问题。
在中国,希太已经在半导体检测设备的市场份额达近三分之一。凭借其领先的技术,易用的功能、个性化的设计以及多元化的解决方案而广受中国用户欢迎。希太拥有针对中国市场的丰富的产品线,已连续8年保持中国地区行业领先的优势。
上海希太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愿景
希太以成为“最佳半导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最大的梦想。“最佳公司”并不一定意味着最大的公司。通过对半导体芯片的最佳解决方案,为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满意和价值,最佳的状态,并有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手段。希太公司把所有将成为组织和战略运营的标准列为经营方针指南去实现梦想。
专注于核心事业:专注于半导体业务,在核心业务界获得竞争优势。确保未来竞争力:积极应对经营环境的变化,继续提高面向未来的商业竞争力。增强内在力量:大幅度强化内部管理能力和财政能力,继续扩大通过管理的效率,保持可靠性。倡导以人为本:人将把重视人才培养的企业和组织文化发扬光大。
上海希太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价值观
希太公司及员工郑重承诺,以下四个核心价值观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础:
成就客户——致力于客户的满意与成功
创业创新——追求速度和效率,专注于对客户和公司有影响的创新
精准求实——基于事实的决策与业务管理
诚信正直——建立信任与负责任的人际关系
上海希太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及服务介绍
1、多功能键测试系统
包括环氧解冻/管理系统、热块清洗系统、接驳与线性接驳组件。
2、零配件及精密工具
钩球剪切,剪切工具,固定夹具 焊线机零配件 贴片机及零配件 发光二极管测试处理器/录音机零件
3、机升级与维护解决方案
焊接机改进方案、芯片粘片机改进方案、发光二极管测试处理器/录音解决方案,其他半导体设备解决方案
4、配件及服务
表面组装喷嘴(西蒙子及其他)、立体变焦显微镜、高功率显微镜(100倍-2000倍)、模块零件维修服务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919号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蓉,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以林,律师。被告宋家满,男,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杨长青,律师。被告陈显美,女,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许达清,男,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运林,男,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达祥。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宋家满。被告陈达祥,男,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诉被告宋家满、陈显美、许达清、张运林、、、陈达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顾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婧、人民陪审员乐新祥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蓉、被告宋家满委托代理人杨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显美、许达清、张运林、、、陈达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告与被告宋家满签订了编号为平银(上海)贷字(2013)第(RLXXXXXXXXXXXXXX)号的《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宋家满发放贷款人民币4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起止日期以出账凭证为准,即自日起至日止;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按年调整,贷款发放时贷款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宋家满按照贷款金额的10%缴纳风险保证金;若贷款到期后,被告宋家满未能按约定偿还贷款,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日,原告与被告宋家满、许达清、张运林签订了编号为平银(上海)联保字(2013)第(RLXXXXXXXXXXXXXX)号的《联合体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宋家满、许达清、张运林组成联合体向原告申请授信,并同意为联合体项下的所有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同时被告宋家满、许达清、张运林向原告提供保证金作为联合体项下所有授信的质押担保,保证金数额为其授信额度的10%;若联合体项下任一授信出现逾期,原告有权处分保证金。日,原告与被告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平银(上海)保字(2013)第(RLXXXXXXXXXXXXXX)号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被告宋家满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日,被告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用款企业承诺书》,承诺就被告宋家满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被告宋家满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与被告陈达祥签订了编号为平银(上海)保字(2013)第(RLXXXXXXXXXXXXXX_1)号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陈达祥作为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被告宋家满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认为,原告与各被告所签署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理应遵守。原告依约放款给被告宋家满,现贷款已到期,但被告宋家满未按时支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显美与被告宋家满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形成于被告宋家满与被告陈显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经配偶书面同意,依法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宋家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97,137.69元;2、依法判令被告宋家满支付原告利息187,444.05元、逾期利息3,872.55元,暂计算至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方式及利率依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宋家满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36,653元;4、依法判令被告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判令被告陈显美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宋家满辩称,对原告诉请、事实与理由均无异议。被告陈显美、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未应诉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与被告宋家满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出账凭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宋家满之间的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宋家满发放贷款400万元;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及配偶同意借款和担保声明,证明被告陈显美与被告宋家满系夫妻关系,借款形成于被告宋家满与被告陈显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经配偶书面同意,依法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证据3、原告与被告宋家满、许达清、张运林签订的《联合体担保合同》,证明被告宋家满、许达清、张运林为联合体项下的所有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证据4、原告与被告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及股东会决议,证明被告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宋家满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证据5、被告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用款企业承诺书》,证明被告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为被告宋家满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证据6、原告与被告陈达祥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证明被告陈达祥为被告宋家满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证据7、律师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证据8、对账单,证明欠款本息金额。被告宋家满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宋家满、陈显美、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宋家满对原告诉请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被告陈显美、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其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家满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被告张运林、宋家满、许达清签订的《联合体担保合同》、与被告陈达祥、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及被告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用款企业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被告宋家满收到贷款后未能按约如数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宋家满归还所有借款、支付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显美与被告宋家满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显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金额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显美、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家满、陈显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3,597,137.69元;二、被告宋家满、陈显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日的利息187,444.05元、逾期利息3,872.55元;三、被告宋家满、陈显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四、被告宋家满、陈显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136,653元;五、被告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对被告宋家满、陈显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家满、陈显美追偿。案件受理费38,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43,760元,由被告宋家满、陈显美、许达清、张运林、上海顺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沪希仪电物资有限公司、陈达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权代理审判员 黄 婧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上海南汇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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