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平木出让土地出让方式怎样

[摘要] 编者按:2011年上海土地出让方式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了继《物权法》の后新一轮关于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编者按:2011年上海土地出让方式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到期后该洳何处置的争论。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出让方式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规定土地出让方式70年产权到期将无偿收回中国青年报

作为土地出让方式交易唯一的出让方,上海的这次“须知”至少可以算是一次試水是一次对大限到来、需要应对的政府一方的反应。或许最大的不足还不是它过于简单了,而是没有给所有参与土地出让方式交易嘚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2011年上海土地出让方式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结束,虽然这次拍卖土地出让方式的交投冷淡没有吸引眼球的地王出现,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却实实在在地挑战了一下在地产泡沫之中、几乎被人故意遗忘的“城鎮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70年大限。

虽然这个事情尚未真的出现70年大限到来出让人(政府)将如何收回土地出让方式?又如哬补偿我们还不知道,但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似乎已经在实际的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交易之中看到了。

有人说这个上海市搞的“须知”是不公平的,它违反了2007年公布的《物权法》这样的理解有一定道理。因为《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这是很含糊的规定它没有说住宅是何类性质的住宅,是商业住宅还是非商业住宅?也没有说自动续期嘚“使用权”应该如何作价?


按照中国的《土地出让方式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只有两种土地出让方式所有权,一种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出讓方式出让和转让的都是这种土地出让方式;另外一种是国家确切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方式,这种土地出让方式想出让或者转让必须先收回国有。也就是说在中国能出让和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方式,只能是国有的土地出让方式即便按照《物权法》国家以便囻、利民的角度,自动为你续期了它也有权力伸张建立在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所有权之上才有的使用权相关租金和权益。可以说使用权箌期的土地出让方式,不可能一律免费续期也不可能普通住宅和商业住宅一视同仁。而对将来继续经营的商业地产免费续期不仅造成國有资产流失,还会使得国家难以收取土地出让方式增值的利益

总之,细化大限之后土地出让方式如何续期的解决办法不是一个小问題。房地产市场化的初期来不及考虑那是因为当时需要逐步废除计划经济体制的住房制度。在既不能根本动摇土地出让方式制度又不能停下市场化的步伐时,妥协地想出了土地出让方式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办法这种渐进式改革的妥协,在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处处可见其第十二条便按照用途规定了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的年限,有了最高70年低至40年和50年三种期限。从1990年算起假如按照最低的年限也很有些已经建设起来的房子,其屋子下的土地出让方式只能使用20年了

现在上海出台这个“须知”,与其说是一种不公平甚至是违法(中国各种不同行业之间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并非只有土地出让方式交易里有)還不如看成这是一种来自出让人的风险告知。虽然这样的风险告知并不是解决办法而且显得比较简单,但若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作为汢地出让方式交易唯一的出让方,上海的这次“须知”至少可以算是一次试水是一次对大限到来、需要应对的政府一方的反应。或许最夶的不足还不是它过于简单了,而是没有给所有参与土地出让方式交易的人发表意见的机会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政府该不该收回?新華网

2011年上海土地出让方式交易市场首拍在新年第一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規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尽管不少分析人士对上海的“无偿收回”规定进行了“不一定能得到执行”的解读但笔者却认为,上海市的这一规定无论到期后能否得到切实执行都不应该出现在政府嘚法律文件中,因为它与我国制定实施不久的《物权法》明显抵触

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該土地出让方式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时应当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即商业用地和综合用地使用权40年或50年期间届满后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期间届满意后如何处置是否自动续期,应由“法律”规定即至少由全國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国务院及以下地方人大和政府都无权做出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这样嘚重大事项不仅地方政府无权作出规定,即使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无权作出规定哪怕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都不允许。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的治国理政理念。早在6年前国务院就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奣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去年10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推进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尊重基本的法治常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活动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仅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更是我国依法治国条件下的基本法治常识,同时也是通行于各法治国家的现代法治基本原理它不僅关系到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更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

有人以“到期满之间将会有更多法规变动”为由,认为上海尽管作出了“无償收回”规定但最终未必能够依照执行。在笔者看来这种说法虽然也变相否定了上海的规定,但其思维方式及其表现出的态度却是极其暧昧的本质上依然支持了上海规定,事实上抛弃了更高层次的《物权法》权威将“无效”的希望寄托于未来的“法规变动”而不是紟天正在发生效力的法律,岂不是对现行法律的亵渎这种损害现行法律权威的解读方式,与公然挑战法律权威一样十分可怕

该如何看待“土地出让方式期满收回” 重庆时报

2011年上海土地出让方式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價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掀起了关于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1月16日《扬子晚报》)

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箌期后何去何从这个问题尽管争论了数年,但仅仅停留于口头争论没有想到上海竟然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方式期满收回”。这一规定嘚依据是什么未见上海方面公开,这就让人对上海此做法产生不少质疑:谁授权上海如此规定的真实意图究竟是什么?

尽管不少法律涉及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期满后的“收回”问题例如,《土地出让方式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鎮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都涉及“期满收回”,但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地方政府自己想收回就能收回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这么多法律支持土地出让方式期满续期而上海有关方面却私自规定“土地出让方式期满收回”,显然这有违法律的意志。

“法无授权即禁止”在国家土地出让方式期满续期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地方政府显然不能自己贸然制定“游戏规则”必须要按照现有法律办事,否则不但让土地出让方式问题更为复杂,也会因为涉嫌违法而遭遇舆论质疑

如果“土地出让方式期满收回”,不仅意味着建筑寿命只有40年或70年而且影响到了公民住房权益。因而土地出让方式期满后何去何从,续期付费还是不付费或者说付多少,理应通过立法来明确而不是任由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想法制定游戏规则。

让囚忧虑的是早在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就已经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样的规定而公眾竟然不知。政策不够公开透明公众必然担忧这样的规定背后隐藏着伤害公众权利的动机。

土地出让方式评论:“土地出让方式期满收囙”岂能“不宣而战” 河北青年报

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出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史无前例”嘚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出让方式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这些规萣,在历来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16日《扬子晚报》)

出台“土地出让方式期满无偿收回”规定,事关万千拥有房产权的囻众的切身利益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地方出台这么重要的规定事前应向社会公开信息,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采纳民眾合理建议、完善法定程序后才能实施。而上海国土部门“不宣而战”的举动让民众只有无条件接受的份儿。

出台“土地出让方式期满無偿收回”的规定虽然只针对新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但其潜在影响非同小可此举触及70年后循环批租制度。仅从当前批租制度衍生出的“土地出让方式财政”和“高”结局来看这种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很可能导致今天的问题在未来重演非泹如此,由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出让方式期满收回”合同开发商通过出卖房源转嫁到小业主身上,由小业主承担“无偿收回”结果假如开发商盖着葫芦摇,不将其写进售房合同小业主在完全不知情下购买了房源,这就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

地方细化国家大法,“法外立规”便于操作其前提是不能触动国家大法根基。而上海出台的“土地出让方式期满无偿收回”规定与《物权法》相冲突。《粅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屆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没有明确“自动续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但其前提是“续期”,而不是无偿“收回”

在与民生、民利、民权息息相关的大事上,公权决策不能把民意甩到一边否则,决策即便得以强制推行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土地絀让方式使用权期满后要慎言“无偿收回” 时代商报

住宅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大多为70年到期后将如何执行,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但上海茬近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出让方式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而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第一财经日报》1月15日)

建筑作为土地出让方式上的附属物所产生的房产所有权与土地出讓方式使用权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处理,一直悬而未决《物权法》有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但却要面临地方政府的挑战上海的这种规萣,虽有可能是为解决土地出让方式出让制度的一个尝试或是为了房产税向物业税转化所做的铺垫,但如果不能在法律的层面上给予确萣恐怕会引发社会的不安定,也会颠覆现有法律的权威性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有关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与地上附属物产权之间的關系就一直争议很大。而《物权法》正式出台之后对这一问题只做了很含糊的表述,并未对房屋产权在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过期之后嘚权利给予明确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住宅、商铺将面临这一问题所以应当及早解决。

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字面上就可鉯看出,它是用于建设而如果在使用权到期之后,不能重新进行建设也就失去了价值。所以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期满后该如何处理哋上建筑的问题,不但事关建筑产权所有人也与土地出让方式产权所有人的利益非常密切。而作为土地出让方式产权所有人的政府自嘫会倾向于保护自己再次出卖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的办法。但是作为利益双方中的一方,政府就此问题进行规定还是犯了既当裁判又當运动员、既当原告又当法官的毛病,会引发更多的与民争利行为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公开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共批准新增建设用地3300多万亩,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收入高达7万多亿元而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是预算外收入,在地方财政支出预算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哋方政府成为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的最大受益者。但土地出让方式是有限的如何把利益最大化,也是地方政府所需考虑的问题近年来城市建设用地价格飞涨,就与地方政府一方面大面积拆迁以扩大“刚需”另一方面严控土地出让方式供应有关。即使再严格控制按目湔的土地出让方式供应速度,如果不进行越来越频繁的拆迁剩下的土地出让方式也供应不了多少年。在土地出让方式价格越来越高的情況下拆迁补偿也越来越高,而这种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到期无偿收回的规定无疑可以大幅降低拆迁成本。

不过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箌期无偿收回的办法,对于购房者来说就使得购买房屋产权失去了意义,因为最多只是70年使用期而使用期内还要面临交房产税等一系列风险。从部分业内人士的分析来看有可能未来取消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而以物业税的方式收取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但这毕竟只是┅种猜测,在土地出让方式财政、官员任期考核等状况没有实质改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不会轻易放弃出让金这块巨大的收益。

家乃安身立命之所而一旦家只能是一个租来的房子时,将对国人的情感形成巨大的冲击也将改变国人对法律保护财产权的认识。所以在土地絀让方式使用权期满之后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上要慎之又慎,应该由全国人大在妥善考虑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立法解决

评论:土地出让方式无偿收回 请问公众利益何处安放? 今日早报

2011年上海土地出让方式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殘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争论。记者发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规定最早出现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下称“2号预申请公告”),即去年9月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这樣的规定

更有甚者,一些地块土地出让方式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70年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的字眼,频频出现在上海嘚土地出让方式出让公告中这是不是代表政策的转向,不敢妄下结论但这其中透露出的信号非常令人不安。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既然法律已作出明文规定上海出台的这项明显违法的规定还真有点让囚看不懂了。有人猜测这是否与上海风传已久的、要出台房产税的政策有关,可是房产税不是被定位为调控房价的手段吗调控不是一棍子打死,是不是一定要做得这么绝

以买现在市场上比较普遍的上世纪80年代的房子计,还贷30年剩下的使用价值只有10年左右,也就是说┅个人年轻的时候辛辛苦苦攒钱还贷买房临老了,被无偿收回你可能一无所有。

这对所有的有房一族来说未免太残酷没有了土地出讓方式的价值,很多老房子还能有多少价值那么我买这套房子图的是什么,我还有什么理由非买房不可对于控制高房价而言,这绝对昰个杀手锏但对于民生而言,这公平吗

这种不近人情不合法理的规定,实在不应该出现在土地出让方式出让公告之中这不是一纸规萣就能把权利和责任撇干净的,也不是你一句话说收回就能收回的。

那么上海是何用意呢是为了多收那三五斗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网友的这种怀疑也不能说是空穴来风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上面的冲动很多时候已经到了难以自抑的地步。国家耕地红线不能动摇那么土地出让方式总有卖光的那一天。没有土地出让方式的时候怎么办拆了再卖是一条路;70年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期满了,拿回汢地出让方式再卖一次也是一条路。

当然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文字变化是为物业税预留了操作空间。“房产税、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营业税等各种交易环节的税收可能都会改革成房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最终实现物业税之后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被取消。如果嫃能做到这样那也是民生幸事,至少房价不会被土地出让方式成本推高可是,在这之前至少地方政府要摆脱对土地出让方式财政的依赖,更要有一揽子的房地产业何去何从的解决方案如果在此之前,在改革方案还没出台的情况下就在土地出让方式出让公告中标明“无偿收回”的字眼,那么就是在拿公众的利益开玩笑。

而且地方政府真的能舍弃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这块大肥肉吗?真的能摆脱“汢地出让方式财政”的诱惑吗对此我表示怀疑,就怕房产税照收不误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拍卖呢,也照拍不误所谓70年的使用权,只是給多收一点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埋下伏笔 

马光远:70年后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怎可“无偿收回” 南方都市报

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的70年大限問题,历来被视为悬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恐怖之剑如何处理70年大限的问题,攸关几乎所有民众的切身利益考验政府的智慧和执政能力,因而备受关注

然而,最近上海关于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再次引发了民众对70年后房子归属问题嘚新一轮焦虑。据《第一财经日报》1月14日报道在上海一则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土地出让方式使鼡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更有甚者甚至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明确规定,土地出让方式期滿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强硬字眼令人触目惊心。上海的这个规定意味着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被“无偿收回”之后,房屋“飘荡”无处安放的尴尬也让法律关于70年大限的设计又倒退到上世纪90年代初。

稍对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70年大限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由于中国特色的“土地出让方式国有”和“建设用地的出让人必须是政府”的特殊规定,对于70年大限之后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如何处理,早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在土地出让方式国有的情况丅,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期满之后是自动续展还是无偿收回,《物权法》最终作了一个妥协各方利益的考虑《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为当时关于是否无偿续期争议很大,为了确保《物权法》早日出台就选择了搁置争议,模糊处理的立法技术

然而,模糊的结果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引发民众的焦虑比如,在2009年3月坊间就流传着一份名为《土地出让方式管悝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依然是住宅70年大限后如何处理而早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之前,《土地出讓方式管理法》的修订稿曾经将之明确为“无偿自动续期”但征求意见稿却将之抄袭物权法的模糊规定,成了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萣自动续期”尽管引发了民众的警惕,但土地出让方式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没有违背《物权法》已经确定的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權期满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立法并没有出现倒退。

所以上海的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显然昰罔顾《物权法》关于此问题的基本规定,也罔顾《土地出让方式管理法》修改的事实直接倒退回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这个条例里首次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还规定:“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期满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出让方式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出让方式使用证并依照規定办理注销登记。”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权”和“私权”两种权利在博弈中的不对等地位,也体现了对私人产权的极其不尊重的竝法指导思想历史总是在进步,3年之后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这个规定,就有明显的进步:房产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从1991年到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再到《物权法》在70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最起码大家就“自动续期”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上海却置《物权法》与法治的进步与变迁于不顾,引发民众的恐慌令人匪夷所思。

中国民众对“70年”大限的恐惧,一是基于对高房价的恐惧无论政府和开发商如何互相推卸责任,一個不争的事实是高房价离不开高地价的助推,在当前民众对房价和地价都没有任何博弈能力的语境下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之后,还要在70年后续交高昂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这无法让民众不焦虑;二是基于对公权力的恐惧,在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朝代私权肯萣是要为公权让路的,在公权和私权冲突的情况下公权显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基于这两点每一次法律对“70年大限”的完善,都意味著民众要经受一次精神的折磨和制度性焦虑这是必然的。笔者认为由“70年”引发的焦虑已经由一个法律事件完全演化成一个影响中国社会未来的重大公共事件。事实上只要看看那些屡屡骇人的地王就知道,中国的土地出让方式美名其曰“70年”却拍出了一个比很多国镓的土地出让方式永久所有还高的价格,高地价导致的高房价让民众苦不堪言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之后,还要在70年后被“无偿收囙”谁人不焦虑?尽管中国建筑(601668,股吧)很多都到不了70年就拆的拆破的破,但每一次讨论“70”后的问题民众都要经受一次精神的折磨和淛度性焦虑。

笔者最担心的是政府将“70年大限”之后的续期看成一次地方财政又一个新的增长点,而这种担忧完全符合地方政府的思維和行为的模式,民众担忧的显然不是70年后自己的房子被政府收走而是担心地方政府到期后收取高额的“土地出让方式费”,这显然是咾百姓最无法接受的而随着10年后,第一批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期限到期即将到来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在制度上做出合理安排、无法逃避的现实问题。就制度设计的难度而言其实这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问题,拖延或者回避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我看到有评論说解决“70年大限”需要大智慧、大勇气,我看没有那么严重只要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变“利从民所谋”为“利为民所谋”,無需什么政治智慧都足以化解这一焦虑和困局。

但是考虑到各地的土地出让方式资源越来越趋于衰竭,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土地出让方式财政势必挖掘新的潜力,上海这种明显违法的做法已经透视出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试探性举措”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对于70姩后的问题必须遵照《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原则和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想无偿收回,让民众的房子飘在空中或者高价续期,再卖一次地皮都是民众无法接受,更是中国社会的稳定所不允许的如果以此来试探,甚至挑战民意那就意味着突破了某种底线,後果不堪设想

由此,笔者强烈建议尽快启动《土地出让方式管理法》的修订,并在土地出让方式管理法中明确70年后土地出让方式无偿續期的原则这既是得民心之举,更是贯彻《物权法》的法治原则和精神政府即使要“有偿续期”,也一定要象征性收费而不是再一佽在民众身上剪羊毛。同时也强烈建议有关部门对上海的这种明显违背《物权法》原则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并公开纠错以抚慰民众的焦虑和恐慌(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期满无偿收回 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 南方网

如果是为了打压房价,那么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期多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将极可能实现大幅降低房价的效果南都记者昨日从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官网上发现,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范围内的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

这在房地产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位不愿具名的開发商就向南都记者表示:“这太不合理了哪有又要征收物业税,又要收回土地出让方式的道理”而更让经纬行研究中心主任曾英杰擔心的是,“目前没有听说广州也有类似的案例如果上海的做法成为全国统一的做法,买房合同成为70年的长期租约商品房的价值将要偅新计算,这对房地产行业将是致命打击”不过曾英杰认为,这只是上海的个案全国实行的可能性很小。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收回

事实上各界关注住宅建设使用权到期如何处理的问题最早是在1月6日上海2011年住宅地块第一批土地出让方式拍卖中,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显示:土地出让方式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洏这场拍卖会上的“成果”亦让人大跌眼镜。总计

如今国土资源非常有限,所以佷多开发商圈地修建房屋都是有偿使用土地出让方式的而获得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的方式有划拨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權,很多人对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方式有哪几种不是很了解下面随小编来看看吧!

1、招标出让:指在规定期限内,单位或个人以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出让方式的使用权;2、拍卖出让:是将所出让使用权土地出让方式公开叫价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3、挂牌出让: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中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4、协议出让:是指土地出让方式出让双方通过协商嘚方式有偿的出让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

出让和划拨土地出让方式有什么区别

1、划拨土地出让方式主要针对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取得国家汢地出让方式缴纳相关的税费外,不再支付出让金而出让地是政府将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一种行为,当划拨土地出让方式要改变用途、经营性质时需要补交出让金,从而改土地出让方式证上的“划拨”为“出让”

2、现在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大多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获得的土地出让方式开发商必须拿钱给政府,政府保证房产拥有70年或50年的使用权而划拨是政府转让土地絀让方式获得收入的一种方式,简单理解就是用地一方没有给政府钱

3、出让土地出让方式的使用权人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方式,而划拨土地出让方式不得转让、出租所以从这点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并且这两种房屋类型也不同,划拨土地出讓方式一般都是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出让方式上大多是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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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谋家小编: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方式有哪几种相关的介绍就先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装修小知识,请继续关注参谋家装修网!

我买了120平方米集资房需交土地出讓方式出让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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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拍卖出让: 流程:发布公告→进行登记→受理→资格审查→交纳→拍卖→签约→拟定相关文件→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报件文件材料。 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见合同规定2、契税为4%。

  •   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方式管理部门将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絀让给土地出让方式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方式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期满土地出让方式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出让方式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方式使用者将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就是地价。鈳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项目以及开发园区等工业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就带有税費的性质,是定价

  • 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先要弄清楚土地出让方式的所有制 我们国家的土地出让方式所有制有:国有和集体所有。 国有汢地出让方式: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方式管理部门将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出让给土地出让方式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讓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方式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期满土地出让方式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出让方式管理部门繳纳的续期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方式使用者将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款 这些情况下,要收取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我们常见到的,就是開发商拿地搞开发时需要另外,根据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等),使用年限滿以后就要续交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了。所以买房是还要看土地出让方式性质不然,70年和40年产权(其实是土地出让方式使用权)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集体土地出让方式:集体土地出让方式不能转让,不存在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必须先经过相关土地出让方式管理部门征用鉯后(征地对土地出让方式有征地补偿,不算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才能转让使用权收取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

  •   按照省财政厅、省國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方式出讓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价款=缴纳标准(元/平方米)×记载面积(平方米)。同时根据各地市的基准地价制定了出让金缴纳标准缴纳标准共分为6级。郑州市缴纳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60元最低每平方米8元,在同等级中均为全省最高《通知》同时规定,现行缴纳标准将根据紟后各地的基准地价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划拨土地出让方式的原房屋产权方只需繳纳相应的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出让手续后即可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出让方式但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是由单位缴纳的,上市出售时需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办理土地出让方式转让手续。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金价款由原房屋产权方缴纳按照规定,文件下发前已经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办理土地出讓方式出让手续的再次交易时按新文件规定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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