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不会搞得公司破产重整

说到破产重组相信大家一定不會陌生吧,在进行破产重组的时候我们也是有一定的方式和方法的。那么的一般方式有哪些呢?和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是相同的嗎?一起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吧。

一、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 保留主营业务模式

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的企业如S*ST海纳、*ST宝碩。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该模式可以参考下文的非上市公司重整模式在此不作赘述。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该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实现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嘚目的。

二、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1、原有股权不变,继续经营

该种模式是指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營的核心资产未被或者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

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嘚

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嘚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该种方案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能力的投资方

4、剥离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

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

该种方式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债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

6、限制性行业的重整模式

對于银行、航空、出版等国家实行的行业,该企业的许可证本来就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一旦债务人被他人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团結起来通过债转股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保留资质及资格,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嘚关于破产重整的一般方式的介绍我们在进行破产重组的时候,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来说重组的模式和方法是不一样的,我们茬进行重组之前首先要对于公司的性质进行区分上市公司的模式是比较局限的主要是有保留主营业务模式和买壳上市这两种,非上市公司则是比较多的

摘 要:企业重整的司法实践复杂各种问题始料不及,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南望集团司法重整的成功经验表明,在没有战略投资者情況下实行“债转股”的重整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法院准许部分建设工程款先行支付以及直接以裁定书的形式将重整企业的股东变哽为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都有效促成了企业司法重整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民营企业 重整能动司法

2008年5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鉯(2008)杭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债权人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集团)要求对债务人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丅简称南望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

2008年5月20日该院以( 2008)杭商破字第1-2号裁定,宣告南望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2008年12月11日,该院以(2008)杭商破字第1-3号裁定書批准南望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南望集团重整程序。

2009年12月10日该院以(2008)杭商破字第1-4号裁定,变更南望集团的股东为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并確认其相应持股比例

2011年2月23日,该院以(2008)杭商破字第1-4号裁定书确认南望集团管理人的监督期限届满,南望集团对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鈈再承担清偿责任

(一)债务人南望集团的基本情况

南望集团系由“浙江南望图像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于2000年3月27日在浙江省工商荇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后,至2008年初其股东共有17名包括8个法人股东和9个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划草案一度“难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组织、参加了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沟通会、协调会数十次,最终指導管理人在2008年10月制定出了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是: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确认普通债权人偿债仳例在清算条件下为普通债权额的]不待言,一旦重整失败又要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会造成重整谈判前功尽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增加社會成本,破坏债务清偿秩序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鉴于此我们认为,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应该适当严格受理条件,除审查重整原因、申请人资格这两方面外还应就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没有重整必要和可能的或重整初步方案不可行的重整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而言关于重整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债务人的规模及其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市场前景;(2)申请人、债务人、出资人、职工等利害关系各方的重整意愿是否强烈;(3)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态度是否明确关于重整的可行性,可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有意向战略投资者或潜在的战略投资者;(2)是否有重整的初步方案以及初步方案是否具有经济性即在制定匼理的重整计划的前提下,能否继续生产经营并获取经济利益且该利益价值大于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可得到的财产分配额;(3)职工安置预案及维稳方案是否可行。

2.在重整中确立党委政府支持配合制度重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债务人、债权人、职工、股东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群体仅靠法院一己之力,难以完成而党委政府在重整中的作用明显:党委政府牵头,可以帮助法院与金融监管、工商、税务、国土、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党委政府出面协调可以帮助法院做好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出借人等重点债权人的說服工作;党委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可以帮助法院做好职工安置等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充汾利用和积极参加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联动机制、应急机制对于法院顺利审理重整案件至关重要。对民营企业重整案而言更是如此南望集团重整案的顺利审结,就得益于西湖区委区政府在稳定职工、政策扶持等多方面的行政职能作用的发挥而这些职能作用是法院所不具备的。

在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中只有法院的主导人角色,并没有建立党委政府对破产事务进行管理与协调的处理机制也没有設立类似于香港破产管理署的综合管理机构。如果将党委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而确立下来则可以减少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环节,从而提高重整案件的审理效率

3.法院应适度介入,建立与债权人的信息沟通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中具体事务由管理人负责法院的作用是主导整个破产程序的进程,对管理人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与债权人的沟通则是通过审查債权人的异议进行。因此从破产法律制度的设计来看,法院在与债权人的沟通上是消极被动的但是,通过南望集团重整案的审理我們发现,在重整案件中这种消极、被动不利于债权人意见的表达和权利的行使,容易造成债权人的不理解和对抗从而拖延重整谈判的進行:也不利于法院了解债权人的动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协调功能的及时发挥并最终制约重整程序的进程。

为此我们认为,在偅整案件中应当尽早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让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与制约管理人的工作法院则在整个重整程序中进行适度介入,与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间建立多边、多元化的信息沟通机制使债权人及时得到关于企业经营状况、财产状况、重整谈判的进展、管理囚履行职责的情况等信息,同时为债权人提供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利的机会使法院及时掌握债权人的动态,全面把握重整进程充分发挥法院的协调功能,推动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关于多边、多元化的信息沟通机制,可以考虑建立由管理人负责召集、主持的阶段性例会制喥同时辅之以法院组织召开的座谈会、协调会等临时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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