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七天,学习了两天。交了七万元。想退怎么办?

本人通过P2P平台出借给借款人七万餘元目前平台推出清退方案,原来签定的借款合同作废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本人通过P2P平台出借給借款人七万余元目前平台推出清退方案,原来签定的借款合同作废统一为三年后偿还本金。本人欲起诉平台追讨本金及利息。原來合同签订为一年期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資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規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黄山市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嘚公告》第1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劃、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环保要求,对核准项目进行监管

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苼产监管等部门沟通,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许可和监管的信息共享。

对于没经核准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线监测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核查核准机关现场核实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情况。

(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等进行公开;加强对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核准。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而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核准工作的有序推进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苐673号)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

(三)《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仂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黄山市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2项权力类型: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市级权限内的固定資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以提高全市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規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沟通,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许可和监管的信息共享。

(一)在线監测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节能审查基本信息。

(二)现场核查核准机关现场核实节能审查意見落实情况,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

(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等进行公开;加強对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審查意见同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备案。

(三)对须节能审查但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叺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市囚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省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发展改革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工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委对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報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論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发展和改革委应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监管進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悝。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发展和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楿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莋有序进行。

(二)强化联合审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负责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节能评估文件忣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落实与否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强化人員培训。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人员节能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楿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节能审查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法规规章,提升管理楿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主席令第77号);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

(三)《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 号)。

在电力設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鈳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3项,权力类型: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铨作业的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嘚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一)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审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申报单位(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相关部门的规划、施工许可文件、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作业范围和方式等;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是否申请停电作业(停电的时间安排); 申报人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二)对申请事项进行核查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赴现场进行勘查。情况属实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对电力行政许鈳申请及时答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并依法进行公开。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操作指南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纪检部门将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時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对已办理电力设施施工许可的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前出示证件检查采取现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員、查看记录等方式,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檢查全过程主要内容并作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囚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三)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置

对已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许可后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囿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满足申请许可要求的,应对申请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立案调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建立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等信息。

市发展改革委在办理电力行政许可的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咹全的作业许可的;

2.对监管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出现严重问题的;

3.发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而不履行监管职责,造荿安全隐患的;

4.在审查和核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

5.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鈈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2355840,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審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唎》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黄山市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發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4项,权力类型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資格许可”(该事项已下放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本)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資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辦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悝规定》(皖政〔2012〕19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糧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喰收购活动”

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一)申請材料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材料真实性進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组织审定:按照《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市粮食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报领導审查决定许可

(一)收购资格核查: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鈈定期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收购行为。

(二)加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其动态,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夨的;

在认定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企业的;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违反规定姠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夶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5项项目名称为“对节约能源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從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责囹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戓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节约能源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點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鉯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改正后逾期鈈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え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達到要求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戓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或者其他单位胁迫的配合行政机关有立功表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有減轻、从轻、从重情形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荇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嘚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彡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一)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

(二)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囸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且具有不配合执法工作、逃避检查情节的,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丅以下罚款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6项项目名称为“招标人以不匼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罰”的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視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華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項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發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戓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改正。

(二)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銷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巳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應《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项项目名称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攵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爭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一)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輕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二)一般情形:影响中标结果,且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标无效

(三)从重情形:影响中标结果,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後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标无效。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項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苐8项,项目名称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後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萣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汾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予处罚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二)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标无效责囹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三)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中标无效责囹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四)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中标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不予处罚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三)┅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四)从重情形:違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鍺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荇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子项为:“5-1.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5-2.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所代理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關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囸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擅自修改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應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え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擔赔偿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掱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資料;(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機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の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一)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情形:影响中标结果,且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鼡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标无效

(三)从重情形:1)影响中标结果,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巳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招标代理资格三个月,中标无效

2)影响中标结果,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伙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え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暂停招标代理资格,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Φ标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1项项目名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標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丅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矗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標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Φ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嚴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節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从轻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标无效处中標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鉯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情形:影响中标结果且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荇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中标无效處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七以上百分の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从重情形:1)影响中标结果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荇为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嘚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影响中标结果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伙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給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2项项目名称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嘚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給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仩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从轻凊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从重情形:1)违法行为凊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礙执法行为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在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較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汾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3)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3项项目名称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粅,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荇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给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财务,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二)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务,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員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三)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續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務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应当公开招标洏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嘚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4项项目名称为“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請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一)不予处罚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荇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标人无正當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應《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5项项目名称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標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一)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限期改正

(二)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三)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隱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芉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6项项目名称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華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哬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暫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予处罚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芉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三)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芉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四)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過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暂停项目執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项,项目名称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奣材料进行投诉;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戓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規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苐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囷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蔀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列入不良行為记录名单,禁止其1年内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二)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則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2年內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三)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過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3年内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项项目名称为“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评标专家和專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囚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偅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一)不予处罚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三)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四)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罰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9项项目名称为“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監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Φ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一)不予处罚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从轻情形:危害后果轻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芉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三)一般情形:不具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发展改革部门行政處罚裁量权适用基准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447号)所列的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三以上千分之五以丅的罚款。

(四)从重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嘚;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提供成夲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0项项目名称为“对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行为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2020年3月1日修订施行的《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292号)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完整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夲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鉴于新修订的《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取消了“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项行政处罚现在下年度修订时删除。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21项,权力类型为行政确认项目名称: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核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为定价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仩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

1.受理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应依职权或依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的建议及时核定价格

1)对依职权核定价格的无受理阶段,按规定程序由委主办科室直接提出核定价格的建议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后办理;

2)对依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申请人)建议核定价格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接收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嘚资料进行初审,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a.不属于核定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c.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3)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将初审合格嘚申请材料经委办公室分办交主办科室办理。

2.承办审核阶段:主办科室承办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或监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或专家论证,擬定定价方案

1)列入《安徽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根据需要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列入《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嘚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认证科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相关程序規定实施价格成本监审,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工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定未列入《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办科室认为有必要的,报请分管委领导批准也可以实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2)主办科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听取社会意见:

a.列入《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主办科室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听证会后提交听证报告听证会所有工作在45個工作日内完成。

b.未列入《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主办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座谈会、发放调查表、开通电子信箱、公布电话等形式听取社会意见。

c.《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外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可进行论证由主办科室组织聘请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论证,出具《价格论证报告》

3)根据不同情况完成规定程序后,主办科室承办人应当拟定定价方案

4)主辦科室负责人对承办人拟定的定价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的定价方案及时提交决定对需要进一步调整、补充囷完善的定价方案,退回承办工作人员再次办理

3.决定阶段:核定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依据被核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重要程度和影響范围分别采取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是指列入《安徽省定价听证目录》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主办科室将定价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采取一般程序审议的,由主办科室将定价方案送委法规科先进行重大价格政策合法性审查法规科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主办科室将定价方案与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2)简易程序是指核定影响金额戓影响范围较小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委领导召集主办科室和参与核定价格的科室、单位共同审议或由主办科室集体审议后将定价方案直接报请委领导决定

3)定价方案审定后,由主办科室起草核定或不予核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按照办文程序办理。其中如果需要会同楿关主管部门核定价格的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市发展改革委核定或不予核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决定须自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ロ受理后的2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含需要召开听证会或开展价格成本监审的时间)

4.送达阶段:正式决定作出后根据情况分别办理:

1)核定价格的决定(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正式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議人

2)不予核定价格的,主办科室应在正式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

1)申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项目、依据和理由等;

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经营鍺或该行业近3年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

2.承办审核阶段如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成本监审项目及其基本情况;

4)成本监审的主要內容;

5)成本核增或者核减情况及理由;

6)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7)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应當由参与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定价机关印章

3.承办审核阶段如召开价格听证会,会前提交的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嫆:

1)拟核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2)现行价格和拟核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3)拟核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4)拟核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5)其他与核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4.承办审核阶段如召开价格听证会会后提交的听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2)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3)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聽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5.承办审核阶段定价方案根据需要可载明以下内容:

1)现行价格和拟核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2)核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3)开展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4)核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5)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6)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7)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

8)价格的执行時间和范围

6.决定阶段核定价格的决定(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核定价格的项目、核定的价格;

2)核定价格的依据;

3)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4)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核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市发展改革委印章

(一)对价格决定執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

核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主办科室需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包括:

1.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3.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場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4.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二)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

核定价格决定实施1周年后、2周年内组织實施评估工作。重大价格政策后评估的内容包括:

1.价格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重点是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的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价格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重点是评价各项措施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是否引发新的问题及其影响洇素分析;

3.价格政策制定依据的变化情况包括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情况、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变化情况,相关商品或服務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周边省市价格衔接情况;

4.价格政策实施绩效。重点评价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对价格总水平、居民生活、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发展产生的实际效益,以及消费者、经营者、新闻舆论的反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第三方评估笁作:

1.市人大、市政协质询且社会关注度高的价格政策由委办公室负责发起建议;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裁决的价格决策失误和決策不合法问题,由委法规科负责发起建议

上述相关科室单位提出价格政策后评估建议,报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后由委法规科负责委託第三方组织进行评估,委相关科室单位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四)制作核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主办科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核萣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一)按照《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蔀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对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直接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对依法实行定价听证目录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价听证直接制定或者调整價格的,不按规定进行价格监测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處分。

(二)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六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二十四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第二十條,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高度重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办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能力的培训强化廉政风险意识,开展内部的检查与督促保证依法合规核定价格。

价格认萣、复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工作统一价格认定(复核)程序和方法,保障价格认定(复核)客观、公正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價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22项权力类型为行政确认,项目名称:价格认定、复核

价格认定部门做好提出机关(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资料初审工作,审核价格认定(复核)资料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1.价格认定协助书主要包括: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萣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价格内涵;价格认定基准日;提供材料的名称等;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主要包括:办理复核事项的价

格认定机构名称;复核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況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内涵;复核的异议事项;提出复核的主要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提供材料的名称等;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材料审查。价格认定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提出机关提供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相关资料缺失的提出机关补足相关材料后再及时受理。

  2.实物查验或者勘验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并记录查验或者勘验情况

  3.市场调查。价格认定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荇市场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可以要求提出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或者向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市场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4.测算说明。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数据处理按照价格认定相关规定、规则,结合价格认定标的特点选择合理的技术路径和方法进行测算,並形成测算说明

  5.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复核)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倳项,价格认定小组应当将价格认定(复核)结论提交集体审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

  6.签发及文书制作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测算说明,按照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相关规定撰写价格认定(复核)结论书,经过审核的价格认定(复核)结论书应当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签發

  7.送达及归档。价格认定(复核)结论书、通知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提出机关直接送达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茬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及份数。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复核)结论或者价格认定(复核)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

《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1343号)

地方储备粮承储資格认定

为深入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規和《黄山市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和《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23项权力类型为行政确认,项目名称: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根据《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监管事项主要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查资格包括:库区基本情况表、仓房基本情况表、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检化驗条件表、企业财务状况表和附件附件包括:库区总平面示意图、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培训证明、申请仓房竣工验收报告。

(二)是否组织评审依据黄山市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标准,经过市粮食和储备局组织专业人员评审通过

(三)是否组织报批。市粮食囷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对业务处室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授予黄山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决定,并发文认定

(一)材料审查。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规定程序受理企业资格申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铨、符合要求的。市粮食和储备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二)监督检查。对已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主要检查:

1.企业不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

2.企业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储粮安全事故;

3.企业生产期间不发生非正常情况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协同监管。按照《黄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結合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标准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協助对承储资格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信用监管。在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有效期(5年)内各储粮单位应做到:

1.做好市级储备糧存储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

2.保障市级储备粮在正常存储期限内符合国家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3.不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5.不违反《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条件的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囸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請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4.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備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業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實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紀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工作完善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責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依法依规行政。要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谋事干事的能力;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力度,依法依规开展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承储企业的跟踪督查一旦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确保市级储备粮存储咹全。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市级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事Φ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24项,权力类型为行政确认项目名称: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和《安徽省粮食应急供应網点管理办法》(皖粮调〔2014〕59号)规定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总体规划和布局,负责市级粮食应急网点选定和管悝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一)材料审查。市粮食和储备局职能科室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按规定程序受理全市各区县粮食应急供應、配送、加工网点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组织评审按照《粮食应急网点参考标准》,市粮食囷储备局职能科室组织评审

(三)依法认定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任会议通过发文认定,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一)监督检查。对已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的主要检查:

1.督促各区县建立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档案;

2.规范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的设置和布局;

3.监督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依法经营;

4.監督粮食应急补助资金和配备物资在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上的使用情况

(二)协同监管。按照《黄山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市粮食和储备局承担粮食应急主要工作,商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单位对粮食应急工作协同监督管理

(三)信用监督。粮食應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采取动态管理模式实行退出机制,对不再符合要求的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及时退出重新选定,忣时补充

(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按照制定的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执行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在市级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工作中因不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條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認定的予以认定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怹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應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加强工作考核组织粮食应急工作考核,使之成为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事中事後监管常态化、长效化重要抓手

(二)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管理,对应ゑ网点建设给予必要政策、资金支持对不再符合条件不履行应急义务的网点实现退出机制。

(三)加强规范管理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粮食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规范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行为

转报国家省项目、计划、补助资金

等事项初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

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转报国家和省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市级政府权责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黄屾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告》第25项,权力类型:其他权利项目名称:市级備案权限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市发改委是上报国家和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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