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住房管理中心我是两年前逾期能贷款买房贷款二十万来装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装修贷款的为何不能提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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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贷款管理工作。&
& &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全省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
& &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受托银行负责承办贷款发放、回收等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 &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
& &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缴贷结合,先缴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 & 第七条&贷款对象&
& & (一)借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 & (二)缴存人申请贷款前,需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账户留存)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缴存正常;&
& &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 (四)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偿还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
& & (五)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 & (六)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 & (七)其他规定条件。&
& & 第八条&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可在本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 & 第九条&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地购买住房的,可向本地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 & 第十条&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偿还人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在商业银行办理过住房贷款的,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 &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装修贷款最高为30万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按房价的规定比例应符合:&
& & 1、购买首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是一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含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含7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含60%);&
& & 2、建造、翻修、大修及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比例不超过所需费用及房屋总价的50%(含50%);&
& & 3、装修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装修总额;&
& & 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银行剩余贷款本金余额。&
& & (二)按还款能力规定应符合:&
& & 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含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一半。&
& & (三)按担保方式规定应符合:&
& & 提供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含70%);提供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含90%)。&
& & (四)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规定应符合:&
& & 一个家庭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时间达三年或账户余额3万元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时间达两年或公积金账户余额2万元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缴存时间未达两年或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 & (五)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
& &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第四章&贷款担保&
& &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有房产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和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
& & 第十五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 &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 (二)用现房作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现值,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 (三)借款人以所购买的已取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自住房屋作阶段性保证加抵押的,在借款人取得所购住房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他项权利证》后,以该房屋作为抵押;&
& & (四)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
& & (五)抵押期内,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受托银行负有对收存的《房屋他项权证》妥善保管的责任;&
& & (六)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拆迁规划的,借款人应当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并按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或更换抵押物。&
& & 第十六条&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贷款的,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 & (一)应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 & (二)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在贷款发放前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办妥质押凭证冻结止付登记;&
& & (三)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内,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借款人以自然人作担保的,要按以下各项办理:&
& & (一)由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1-2名)作担保,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 & (二)保证人应书面签订担保书,在借款期间,保证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手续;&
& & (三)根据保证比例的规定和借款人还款情况,在确保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可分次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 第十八条&借款人需办理住房置业担保的,可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向中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 &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申请贷款的,必须提供本地的担保。&
第五章&贷款程序&
& & 第二十条&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 & (二)婚姻(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证明;&
& & (三)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 & (四)合法有效的住房消费证明及相关资料;&
& & (五)抵押物或保证人证明材料清单;&
& &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资格、用途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受托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房屋共有权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等当面签字确认。&
& & 第二十三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二手房、装修房、自建房贷款的,在保证用途属实的情况下,可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人个人指定账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借款人还款账户。&
第六章&贷款偿还&
& &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
& &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按月正常还款半年以上,可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对冲还款”或部分提前及一次性提前还款业务。&
& &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需无拖欠贷款本息记录,且提前偿还的最低限额不低于1万元,经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剩余还款期限和还款额。&
& &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须在受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且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还款额足额存入扣款账户内。受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或管理中心的扣款通知书要求,及时扣划借款人每期应偿还贷款本息或应付逾期罚息等。&
第七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 & 第二十九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担保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 &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借款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变更合同》,履行正常偿还贷款义务。&
& & (一)借款人因偿还能力降低,不能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申请延长还贷期限的;&
& &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调整剩余的贷款期限和还款额的;&
& & (三)借款人离异,其财产拥有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 & (四)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愿意履行《借款合同》并具备还贷能力的;&
& & (五)发生其他应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情形。&
& & 第三十一条&担保公司如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 &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 &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 & (一)借款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 & (二)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 &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 &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 & 第三十三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九章&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项目评审备案制度和担保资格审查制度。&
& & (一)对贷款项目资料实行资格审查备案。要求提供售房单位项目开发、销售、竣工和银行结算账户等相关情况,综合各项指标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 & (二)对提供在建楼盘贷款担保的售房单位实行担保资格审查,对在建楼盘的开发、财务、预售等状况进行综合评审,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单位签订《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
& & (三)对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法人单位和自然人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授信;&
& & (四)审查并决定与公积金贷款相配套的担保公司、评估公司、受托银行等,同时做好监督检查与管理。&
& &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按《贷款通则》、《借款合同》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 &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 & (二)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重复抵(质)押或拆迁、出售、赠与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 &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 & (四)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 &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应当在收到管理中心的贷款通知书和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管理中心有权监督检查贷款的资金投向,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对中心、受托银行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章&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责任编辑:吕文官)
主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朔州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 网站标识码家里装修想用住房公积金来给付如何申请,额度多少?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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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吧
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本息的能力;2)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之日前,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3)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可贷额度按申请者所处地区而定。公积金装修贷款用途必须用于装修,至于申请者是否要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要看各地公积金中心的具体规定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资料1)借款人及共同还最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所购房产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4)装修合同(根据各地公积金中心的具体规定而定)。更多关于贷款方面的知识可去http://url.cn/24CAet进行了解,也可以在线评估和申请贷款。这是正规机构,在成功放贷之前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您的1笔贷款对接多家银行,可以帮你提高贷/款成功率,减少您的贷款成本
对不可以!100%不可以.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一项统一存储、专项使用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员工和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究竟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想必会有许多人存有疑惑与不解。对此,“我爱我家”专家将为您做出以下详细解析:一、符合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如果职工有特殊要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有住房的,需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需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离休、退休的。对于离休、退休的职工只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等相关证明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样的职工只要按规定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了。(4)出境定居的。对于移居国外的职工,其国内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提取,只需到相关部门办理销户手续,即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款提出。(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对于以解决自住为目的购房并已经办理贷款的购房者,每年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款本息一次(2次申请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如果你个人分摊的房租已经超过了本人工资收入的5%,那么超出的那一部分是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的。同时,公积金存储余额还可以用于支付商业贷款买房的首期支付,但必须先消费,后提取。此外,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同样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需出示提供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客户购买二手房亦可用住房公积金:除了购买商品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外,购买二手房也同样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我爱我家”等具备住房公积金代办资格的中介公司就能帮助广大购买二手房的客户办理公积金贷款这项业务,实现客户轻松置业愿望。(1)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与使用商业贷款相比较,优势较多:①公积金贷款成数较高。一般公积金住房贷款成数可达到房产评估值的90%-95%;而商业性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成数则为房产评估值的80%。②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较住房公积金则少一些,一般为20年。③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目前1-5年期限贷款年利率为3.96%,6-30年期限的贷款年利率为4.41%;而商业贷款的房贷年利率1-5年期限为5.27%,5年以上为5.51%,两者相差近一个百分点。利率比商业贷款低是公积金贷款的最大优势。(2)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需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获得贷款。①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③在北京市所属区县内购买自住住房;④具备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⑤在申请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离退休职工除外)。符合上述五点标准,客户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除此之外,作为担保方的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还可向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提供二手房贷款连带全程保证担保,降低贷款人购房风险。同时借款人还可免费享受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为其提供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一份。(3)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委托大型、正规房屋中介办理省心又省力:
这个的话可以直接给现金吗,不用这么麻烦啊,额度很底的
提取公积金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的;(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所需提供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A.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B.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C.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D.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我以前在深圳工作,公积金每个月是120,个人120,公司120,总共240,自己的那部分很好提取的,你需要有公积金卡(要激活,也就是去网站弄),还有身份证,在网上预约,直接到银行填单办理提取就可以了。
申请提取公积金,大概需要身份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具体需要的资料找找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查
公积金只能个人使用。你的房屋已经贷款,如果是商业贷款,则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是产权人,你现在无权再用公积金进行你的房屋贷款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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