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的支票被背书人盖章有哪些权利

汇票委托收款背书的概念及效力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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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委托收款背书的概念: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而是使得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委托收款字样 汇票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1、不意味权利担保:委托收款人虽然也作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并不发生权利担保的效力,只是证明收到款项;2、不意味能处分票据权利:如不得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3、不意味有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其代理权,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4、不发生抗辩切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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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楼吹过风的夏天的帖子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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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楼伱是莪此生不变的坚持的帖子又帮我吹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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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帮助你吹牛,论坛怎么谈谈呢!上论坛就是学习吹牛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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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雨过_天晴的帖子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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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您所在的网络有恶意访问行为,为保障您的信息安全,需要验证您的访问来源,若有紧急法律问题可拨打 400- 电话咨询。票据背书的几种形式
&背书转让背书样本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
背书是四种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中的一种,也是票据流通转让中最重要的形式,运用背书进行票据转让,其手续既严格又简单,既安全又灵活。严格是指一套规定的要式,简单是指简便易行,安全是指一套完善的保障制度,灵活是指背书有多重形式。
一、转让背书
这是当今票据转让中最常见的正规背书。我国商业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于票据凭证上。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以任意记载的有:
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扔可背书转计,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931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9313;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票据背书应对应依次进行(图1),这样才是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才能真正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背书签章应在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内或在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签章为银行预留印鉴,一般为财务章加法人章。背书签章时不要出框、重叠、模糊,否则即为票据瑕疵,需要出具票据证明。
2、票据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
&票据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需要在票据背面第一个框内签章(图2)。只有这样,票据才能进行正常流转或托收。如果这一手没有签章,即为重大票据瑕疵,后手不应该接受这样的汇票。
3、骑缝处签章
&&&票据背面没有位置进行背书时,需粘贴粘单,粘单粘接处需加盖骑缝章(图3)。骑缝处签章为银行预留印鉴,一般为财务章加法人章。骑缝章为粘单第一手背书人加盖。
4、被背书人
&&票据背书转让时,背书人可以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图4)。可由最后持票人填写,但填写一定要注意书写正确、清晰,被背书人填写顺序可以参照(图1)。
二、设质背书&(非转让)
这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字样(图5)。这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驶权利,并常以按设立抵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的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三、委托收款背书&(非转让)
这也是非转让背书的一种,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图6),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驶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四、设质票据委托收款背书(非转让)
在一些情况下,票据质押前经过多手背书。如遇到设质票据履行完票据质押权利之后委托收款(图7),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规定:
关于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
(一)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债务期限与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等情况,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票据纠纷。
若如(图7)所示附有粘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第二条规定: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等内容进行操作。
五、贴现背书(转让行为)
贴现是指的持票人在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将转让给银行的。故贴现背书是企业直接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一个过程。票据权利被转让,所以最后一手持票人以及票据权利人就为银行。(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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