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因困难未徼足养老金沈阳退休工人涨养老金养老金怎么办

城镇养老保险缴费率应当由30%下降到10%|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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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险缴费率应当由30%下降到10%|子非鱼说劳动法
作者:周国良,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论文摘要:现有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太多关注控制支出或调整计发办法,而没有关注如何扩大收入。而现行制度的主要矛盾恰恰在于缴费率过高,而实际覆盖面过窄。从历年统计数据测算,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仅覆盖了不到50%的城镇从业人员,但赡养了近90%的离退休人员。即便是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在职职工也仅缴纳了60%的应当缴纳的费用。以上两个因素叠加,导致5.76:1的城镇从业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赡养系数异化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内1.98:1的参保职工与参保离退休人员的赡养系数。如果将所有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那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从28%下降到11%,也足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现有待遇。因此,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应当从降低缴费水平入手,即:适时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费率调整到10%左右,并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同时,再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适当调整。Abstract:The reform of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urban China has put more emphasis on the size and adjustment of the benefit, while less attention has been put on increasing the contribution. The high contribution rate and the low coverage are becoming the main issues of the system. Statistics show the system currently covers less than 50% of urban employees, but it supports 90% of the retirees in urban area. Moreover, the collecting rate of the contribution is only about 60%. Due to these two factors, the dependent ratio has been changed from 5.76:1 to 1.98:1. If all the urban employees are covered by the system, the current contribution rate could be reduced from 28% to 11%, keeping the benefit unchanged. So in order to reform the system to be practicable, reducing the contribution rate is one of the possible measures, i.e. to adjust the contribution rate to about 10% and to enlarge the coverage to all urban employees. Meanwhile necessary adjustment should be made to formulate the benefit.关键词:养老保险 缴费率、覆盖范围Key words: pension insurance &contribution&rate &coverage of the system&无论是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是2000年国务院《关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意见》及其随后的辽宁、黑龙江、吉林的试点,以及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均试图改革完善中国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但可惜太多关注控制支出或调整计发办法,而没有关注如何扩大收入。而现行制度的主要矛盾恰恰在于缴费率过高,而实际覆盖面过窄。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调整新中国建立以后,以上一世纪五十年代国家统一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农村人民公社集体制度的确立为标志,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得以在中国的城镇和农村以不同的运作模式被引进。之后,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仍然以城镇、农村二元分割的路径发展,并因地区发展差异体现出更多的多元化、复杂性和差异性。其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呈现以下发展过程。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建构建。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60年代中期,以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为标志,企业和机关事业两个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办法进行了统一,在城镇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县(区)以上大集体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职工退休养老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企业(单位)劳动保险为表现形式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2、养老保险退化为企业自保和退休机制的停顿。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了企业间的资金调剂机制,支付退休人员所需要的退休费用改全部由各企业自行负担,从而使养老保险实际退化为相互独立的单个企业内部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劳保。3、退休机制的恢复和向多种经济成分的延伸。文革结束后到198年代初期,以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为标志,原先就建立在传统国有集体部门内部的退休机制得以恢复。同时以1980年国务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为标志,在小型集体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中逐步推开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至此,除了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职工外,几乎所有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已经有法可依。4、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推进和个人缴费机制的引进。根据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1986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为标准,社会化的退休费统筹机制开始建立,个人缴费机制开始引入,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个企业内部保险的模式,实现了资金在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性的统筹调剂。5、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出和完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标志,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从重点关注资金筹集模式,转向了资金筹集模式和待遇计发模式并重的对制度的根本性改革。该决定同时明确要求扩大统筹范围并在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明确要求其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权利义务相适应和管理服务社会化。之后1997年、2000年、2005年国务院对改革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基本就在这一框架内得以实施。二、制度覆盖:从全民劳保到半民社保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实施企业自行负担加财政调剂的企业退休劳保模式,但由于几乎所有的城镇劳动力被安置于各类企业组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他们在组织内,甚至于一个岗位上从学徒到师傅,从在职工人到退休工人。企业退休劳保模式几乎覆盖了所有城镇各类人员,也就是“全民劳保”。然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实际衍变为半民社保,或者说是多数退休人员和少数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根据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数据来源测算(见附表1,下略),1998年以来,纳入该制度的城镇离退休人员占所有离退休人员的比重(离退休人员纳保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的高位,且呈现持续提高的态势,目前已将近90%;而纳入该制度的城镇从业人员占所有从业人员的比重(城镇就业人员纳保率)却没有有效提高,均保持在50%以下的低位(见附表1):分析离退休人员纳保率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全民就业下,几乎所有的城镇劳动力被安置于各类企业组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因此目前已经退休或行将退休的各类人员绝大多数已经积累了足够其享受养老保险的工作年限。现行制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之一是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而制度实施前工作年限虽然未实际缴费,但被认同为缴费年限。因此,绝大多数临近退休的人员均有权利被纳入到享受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各地政府也难以或不愿将他们排斥在这一制度之外。分析城镇就业人员纳保率低的原因,则比较复杂,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关键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除明确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可以不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外,所有的企业均应当纳入其中。笔者认为导致城镇就业人员纳保率低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缴费费率过高;二是财政转移支付的倒逼,各级政府缺乏扩大覆盖面的动力和能力。1998年国务院明确提出两个确保,即“确保下岗人员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并配套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机制。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企业负担,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增长,且不一定受到个人欢迎(养老金毕竟是种长期待遇,而不是当期的生活保障),而资金缺口却可以获得中央财政的支持。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各级地方政府缺乏扩大覆盖面的动力和能力。还有企业和从业人员对现行制度的认同率不高。三、制度均衡:从5.76:1到1.98:1绝大多数退休人员被纳入制度,不到50%的从业人员被纳入制度。这导致城镇养老保险的赡养结构发生了偏差。根据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数据来源测算,城镇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即:参保职工与参保离退休人员的比,几乎逐年下降,目前已仅为3.0:1,1998年-2006年期间平均为3.1:1,远低于我国的人口结构的比例,也远低于实际的赡养情况。按城镇就业人员与所有离退休人员所计算的实际赡养系数虽然也在逐年下降,但一直在5.3:1以上,1998年-2006年期间平均为5.76:1(见附表1)。那么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从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和退休人员的实际支付情况呢?城镇养老保险的基金征缴收入近年来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06年已达到5215亿元。基金征缴收入主要来源于参保职工人数的增长和缴费基数的增长。但是否所有的参保职工均缴足了养老保险费呢?根据国家的办法,目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个人工资水平确定,缴费费率为企业20%,个人8%左右。根据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数据来源测算,虽然基金征缴收入近年来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但参保缴足率却持续下降,2006年仅为58.6%。也就是说即便是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缴费的在职职工当年实际缴纳的资金仅相当于应当缴纳部分的58.6%,存在大量的缴费不足的情况(见附表1)。与此相对应的是养老保险基金对所纳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却不存在这一情况。根据国务院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要求和劳动保障部有关已不在发生当年新的拖欠,可以说凡是被纳入制度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均实行100%的按时足额发放。由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职工参保却未足额缴费,离退休人员参保且全额享受待遇,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实际赡养系数进一步下降,1998年-2006年平均在1.98:1,2006年仅为1.79:1,也就是说虽然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参保职工与参保离退休人员的比为3.1:1,但实际上仅相当于1.98个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对应1个足额支付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到2006年该制度进一步恶化为1.79个足额缴费的参保职工对应1个足额支付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一方面,不到50%的城镇从业人员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制度的城镇从业人员实际按不到60%的水平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另一方面近90%的离退休人员被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制度的离退休人员按100%的水平在支付养老保险金。这导致养老保险的制度均衡从5.76个城镇从业人员与1个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均横,改变为1.98个“从业人员”与1个“退休人员”之间的均衡。四、缴费率下调空间:从28%到11%制度均衡结构由于低的参保率和低的缴费率而发生了扭曲。两者相乘,目前的基金征缴收入仅相当于所有城镇从业人员按规定足额缴费的30%以下。反过来说,要保证现有的基金征缴收入水平(即保证现有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如果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均被纳入该制度,纳入后均按规定足额缴费,理论上缴费费率只需要8.6%,即便是在2006年也仅需要8.77%(见附表1)。如果能对城镇从业人员实现80%的覆盖和足额缴费,缴费费率也只要达到10.8%。如果将所有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证之前已经或者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不变,虽然之前制度以外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要高于制度以内的,制度将供养更多的离退休人员,但所有城镇从业人员仍然只需要按工资收入足额缴纳11.5%左右的社会保险费。那么我们目前的缴费费费率是否已偏高呢?根据《福布斯》2005-7期《税务世界》的数据,中国的雇主社会保险费率为44.5%,雇员社会保险费率为20.5%,列世界前列,相当与英国、德国等福利国家的2.5-3倍,是美国的4.5倍。在某种程度上,高的缴费费率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难以提高,日益沦落为“高门槛的少数人俱乐部”或“富人俱乐部”,导致了制度的无法均衡,甚至于进入恶性循环的主要原因。在上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费率已高达60.5%。按2007年上海社会平均工资2892元/月计算,每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于缴纳各类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已经达到1750元/月,已经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的两倍(上海最低工资为960元/月)。国家要求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显然不仅指待遇水平,也包括缴费水平。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显然有太多的好处:一是降低门槛,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使社会保险真正成为全社会的保险,包括农民工也可以被有能力纳入,并与扩大覆盖面形成良性互动。二是低缴费可以为降低国家所承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增加可调控空间。并为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的发展留出必要的空间。三是促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放任非公经济通过不参加社会保险费的低成本同依法参保缴费的国有单位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稳定的。四是减少政府的长远风险和责任。大量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保障责任终将是政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五是促进消费,促进就业。劳动者将可以有更多的收入用于当前的消费。六是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执行、监管能力。“高标准”必然带来制度的难以推广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抵抗。“低标准”不仅可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执行这一制度的内在动力,从而使的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再是政府一方被动推动的工作,这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执行法律制度的法治意识。五、降低缴费率具有制度的可持续性的确从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看,未来老龄化的趋势都比较明显。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人口司每年公布其对世界人口的预测。预测所用的死亡率、出生率和国际移民等数据来源于各国最新的统计,并用各种来源的数据进行必要调整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由于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所以预测结果通常有多种方案。根据对生育率的不同判断有四种方案,即低生育率、中等生育率、高生育率和生育率保持不变。依据联合国对中国的人口预测结果,未来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将经历显著的变化。四种方案下老龄化的趋势都比较明显,显然,低生育率方案下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最为突出,在2030年时的老年负担系数为25.3%,2050年时为45.7%;高方案、中方案和不变生育率方案下2050年的老年负担系数分别为33.7%、38.9%、40.6%。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存在典型的二元结构,城乡人口在现有的年龄结构、死亡率、生育率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大量的非城镇年轻劳动力将进入城镇就业,而非城镇老年人口将继续留在农村而不能被纳入到城镇中。因此,这将使得中国城镇人口的结构在较长期间内呈现出与中国所有人口所不同的结构,城镇人口结构中的老龄化程度要比所有人口结构的老龄化程度要低得多,老年负担系数也要低得多。由于,城镇的老年人口几乎仅能在城镇人口中自然产生,但年轻人口将在城镇人口自然增长的基础上增加一块来源于农村的年轻人口,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来源于农村的年轻人口将源源不断地被补充到城镇人口中,城镇人口的低老龄化程度和低老年负担系数将在很长期间内得以持续。根据封进、宋铮的测算,未来的几十年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期,城市化将改变城市的人口总量和结构,因而城市的人口增长和结构变化有其独特的规律。以‰人口抽样调查所获得的总人口和城镇人口分性别的年龄结构、分年龄性别死亡率和其他数据,并考虑农村向城市的移民速度,模拟城市人口年龄结构的演变。城市化速度假设为从2003年开始每年城市人口增加量为总人口的一定百分比,设这一比例从2003年到2050年从每年1%逐渐递减为0.5%。每年进入城市人口的年龄结构按照2002年农村分性别人口年龄结构处理。每个年龄段的人口取5年平均数。假设2025年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85和1.4两种情况。具体假设为全国和城镇生育率从2002年的水平匀速变化到2025年的1.85或1.4,随后保持稳定。人口动态模拟显示两种生育率方案下总人口在2050年分别达到12.69亿和11.05亿,分别与联合国预测的中方案和低方案的结果近似。2050年时城镇人口分别为8.69亿和7.78亿,城市化率均为70%左右。由于城市化进程,城镇劳动力人口数量(15-64岁)两种方案都在到2031年达到峰值,其后开始逐渐减少,到2050年的分别为5.23亿和4.73亿。两种方案的人口年龄结构列于表1。根据以上的测算,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非城镇劳动力对城镇劳动力的补充,城镇劳动力持续增长,而城镇老年人口仅能在现有城镇劳动力中自然增长,可以预计,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中降低缴费率应当具有制度的可持续性。综上,笔者认为,应当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费率调整到10%左右,并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同时,再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适当调整。附表1:有关统计数据和测算项目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2002年2001年2000年1999年1998年城乡就业人员(万人)764007582575200744327374073025720857139470637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83102733126476256392478023940231512241221616其中单位职工人数123371219312182109691251712892134681392814314其中在岗职工111611085010576104921055810792112591177312337离退休人员(万人)5348.2注15088.24675.14523.44222.84017.73875.83726.93593.6其中离休人员——126.4131.9140.9152.9158.7169.7175.9181.4退职人员————77.479.479.581.285.182.385.3退休人员5254.8注14961.84465.84303.13990.43777.83621.03468.73326.9人均年离退休费(元)11898注2107619509948588817784719066145972其中统筹范围离退休人员104769096846080887776691267086036495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万人)18766.317487.916352.915506.714736.614182.513617.412485.411203.1其中其中参保职工14130.913120.412250.311646.511128.81080210447.59501.88475.8参保离退休人员4635.44367.54102.63860.23607.83380.63169.92983.62727.3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6856.615715.814678.913881.413278.612904.312486.411806.711203.1其中参保职工1261811710.610903.910324.59929.497339469.98859.28475.8企业退休人员4238.64005.23775.03556.93349.23171.33016.52947.52727.3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21001183641602414040124221087093718346747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亿元)6309.75093.34258.43680.03171.52489.02278.51965.01459.0其中征缴收入521543123585304425512140.01943.5注41708.0注41353财政补贴971651614530408349335注3257注3106.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亿元)4896.74040.33502.13122.12842.92321.32115.51925.01511.6城镇就业人员纳保率0.4990.4800.4630.4540.4490.4510.4510.4240.392离退休人员纳保率0.8670.8580.8780.8530.8540.8410.8180.8000.759实际赡养系数5.2935.3715.6635.6685.8685.9585.9736.0136.015制度赡养系数3.0483.0042.9863.0173.0853.1953.2963.1853.108参保缴足率0.5860.5970.6090.6210.6150.6080.6620.7180.711制度缴费赡养系数1.7861.7921.8181.8721.8971.9412.1812.2862.211实际征缴率0.2920.2860.2820.2820.2760.2740.2990.3040.279预测缴费率Ⅰ8.77%8.59%8.45%8.46%8.29%8.22%8.96%9.13%8.37%预计缴费率Ⅱ11.49%11.84%10.82%11.62%11.08%11.01%11.74%12.50%13.29%上表数据根据历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财政部公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报及测算整理所得。其中:城镇就业人员纳保率=参保职工/城镇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纳保率=参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实际赡养系数=城镇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制度赡养系数=参保职工/参保离退休人员;参保缴足率=基金征缴收入/(参保职工人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费率);制度缴费赡养系数=参保缴足率*制度赡养系数;实际征缴率=城镇从业人员纳保率*参保缴足率;预测缴费率Ⅰ=实际征缴率*缴费费率;预测缴费率Ⅱ=预测缴费率Ⅰ/(离退休人员纳保率*统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注1:为测算数。当年数据缺乏。从1998年-2005年数据推算,离退休人员平均年增长率为5.1%,退休人员平均年增长率为5.9%。注2:为测算数。当年全国离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费数据缺乏。统筹范围离退休人员年基本养老水平为10476元。从1998年-2005年数据推算,当年全国离退休人员人均离退休费平均相比统筹范围内离退休人员高13.6%。注3:为当年中央财政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数据。当年财政补贴数据缺乏。虽然项目超过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范围,但考虑到未计入地方财政补贴,以及当年“两个确保”和财政公报中增加投入等原因,作此测算。注4:由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计算而得到。当年征缴收入数据缺乏。&表2&中国城镇年龄别人数的动态模拟(亿人)较高的生育率方案较低的生育率方案年龄2005-20092025-20292035-20392045-20492005-20092025-20292035-20392045-204920-2425-2930-3435-3940-4445-4950-5455-5960-6465-6970-7475-7980-8485-890.3910 0.4451 0.4666 0.4754 0.4292 0.4289 0.4173 0.4037 0.4220 0.4711 0.4789 0.4849 0.4623 0.4592 0.4453 0.4307 0.5028 0.5111 0.5026 0.4987 0.5058 0.4999 0.4806 0.4627 0.5582 0.5536 0.5340 0.5161 0.5497 0.5425 0.5195 0.4975 0.5045 0.5782 0.5598 0.5319 0.5754 0.5700 0.5503 0.5273 0.4512 0.6068 0.5873 0.5533 0.6044 0.5993 0.5804 0.5582 0.3938 0.6189 0.6089 0.5740 0.6167 0.6186 0.6035 0.5836 0.3147 0.6023 0.6171 0.5884 0.6005 0.6173 0.6127 0.5985 0.2455 0.5550 0.6024 0.5887 0.5535 0.5884 0.5989 0.5949 0.2000 0.4838 0.5614 0.5698 0.4826 0.5322 0.5585 0.5679 0.1584 0.3936 0.4893 0.5213 0.3927 0.4489 0.4871 0.5092 0.1095 0.2938 0.3893 0.4380 0.2932 0.3457 0.3877 0.4177 0.0634 0.1966 0.2747 0.3267 0.1961 0.2369 0.2737 0.3037 0.0303 0.1167 0.1707 0.2141 0.1165 0.1435 0.1701 0.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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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统筹时原单位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2007年底的实际发放额加2008年以后调待全省平均增加额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单位实际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应核实月实际发放额,取月平均数。下同)。
  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已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或虽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现自己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将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应补缴的时间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至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未缴费的时间,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进行补缴。
  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男缴至满60周岁、女缴至满55周岁,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满15年以上,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1993年1月前养老保险费,应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进行补缴。一直是临时工,且本人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现企业已经灭失,不允许补缴。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账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账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对于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整体未参保单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于2009年6月底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限最迟不晚于2010年底。补缴协议期内分期补缴完成的,可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
  ■缴费时间
  对于不同群体确定了不同的补缴时限。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的企业职工,原固定工最早可从1993年1月补缴;原临时工1994年12月以前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90年3月补缴;原临时工1995年1月以后转招为劳动合同制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一直是临时工的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补缴。
  ■特别规定
  未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养老保险需要缴纳费用满15年,方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障。那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纳中断该怎么办呢?对此,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通知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按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 未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人员和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其中,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的,以1990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和个人按当年缴费比例补缴。&&& 滞纳金和补缴利息&&& 通知明确,补缴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利息。补缴的1995年底以前单位缴费部分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单位缴费部分,按11%账户规模将本息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连同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其中,补缴单位缴费部分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中断6个月以内的时间,不收取滞纳金,超过6个月的时间按日加收滞纳金。&&& 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整体参保和因生产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单位整体续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其现经营情况,可适当减收滞纳金。&&& 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的滞纳金,不得减收。经审计、稽核、监察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收。&&& 需补缴的利息不得减免。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建立个人账户后历年公布的记账利率的平均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个人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利息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缴的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共同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起,为个人建立个人账户。
我从2001年到现在上的养老保险,但是中间06到08断了不到两年,请问可以补交吗?怎么补交,大概补交多少? 有什么其它需要补交的吗?怎么补交合适? 注:2001年-2006年在以前单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据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补的,因为社保都是累积交满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间差的这两年,你自己决定,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的,上面的各位老师都说要补,我有点晕晕了!!但是地区不同,所交费基数也是不同的,要跟当地的社保局咨询,那样得到的数据才最准确!
还有,如果你不是差这两年就满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话,我觉得这两年你可以不补也没关系的,当然了,这要根据你自己的情况而定,你自己决定!!!补交是肯定可以补交的,但不补也应该可以的!1、社保政策各地差异是很大的,能否补交,建议你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以确认相关政策及办理手续。这是最稳妥的。
  2、社保事务是相当繁琐的,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官方网站了解了解相关政策、办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补交问题  失业补贴可以进行申请,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办理。手续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书,失业证,交纳失业保险证明,身份证,申请书等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即可。
  退保申请 养老保险退保申请  请问社保退保申请怎样办理?退保后有多少现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两种情况:  1、外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该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
  新劳动法养老保险的规定
我的父亲一直在原单位上班,公司给办理了养老保险金已经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时间我父亲意外突发心脏病去世了,作为子女可以要求返还么?可以继承么?    1.不可以要求返还  2.不可以继承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个人是不能补交社保的,只能在单位帮你补交。其实不补都可以的,影响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给。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28%,企业20%,个人8%。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我所在的单位在我在职期间欠缴3年的养老保险。我现在已调离此单位,在调离过程中要求补齐但原单位未补交。现在原单位正转产清算中我如何写养老保险补缴的申请?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炉了!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都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2011年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充分研究论证我省出台了养老保险补缴的政策,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补缴范围: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
  通知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可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完成补缴后,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基数:无当年工资证明可按当年社平工资的100%或60%为补缴基数
  关于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规定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对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从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滞纳金:
  日之前补缴可免收2年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缴费基数,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通知还明确,在日之前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日至日期间的滞纳金。日以后补缴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养老金:
  补费人员纳入统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11%;2006年及以后个人账户规模为缴费基数的8%。
  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缴费指数按“1”取值;补缴的1993年1月至建立个人账户前部分,缴费指数按“1.200”取值;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部分,按照实际补费基数计算实际指数。
  补缴流程:
  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欠费
  通知规定,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补费的,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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