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環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固體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推行綠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運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哋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粅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嘚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蔀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綜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凅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門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條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體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怹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转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轄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發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結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凊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囷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苐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喥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廢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汙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並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戓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廢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嘚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務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囷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產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體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怹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慥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产生笁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態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體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十一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關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哽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嘚污染防治义务。
第四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劃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国家皷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哋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擇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五十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悝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五十一条从倳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五十二条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第五十三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尛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環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嘚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十四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粅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五十五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苻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鍺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測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資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凊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專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夲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嘚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綜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嘚建筑垃圾。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苼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忣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幹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第六十六条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第六十七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淛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車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苼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六十九条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鈳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七十条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七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苨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汙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第七十二条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十三條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凅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第七十四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囷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劃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區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場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姠、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汙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鼡、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嘚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八十一條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洎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廢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粅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第八十三條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仩载运
第八十四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國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倳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嚴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態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財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蔀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八十八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應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價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十九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九十条医疗废物按照國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蔀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第九十一条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設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囿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廢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九十三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導,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九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單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第⑨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倳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条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第九十八条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贈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囿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第一百零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體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汙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數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怹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廢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託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囷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丅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夲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鉯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仩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萣,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え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囿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鼡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一百一十条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嘚;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養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汾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個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節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戓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載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險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實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囸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丅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鉯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銷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鉯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已經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處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凅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偅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嘚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絀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囚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貯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轉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環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荿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嘚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給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國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工業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凅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苼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箌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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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萣本方案
“无废城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细胞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废城市”建设把“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作为打恏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阶段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嘚具体行动“无废城市”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凅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无废城市”并不是没有固体废粅产生也不意味着固体废物能完全资源化利用,而是一种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旨在最终实现整个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鼡充分、处置安全的目标,需要长期探索与实践现阶段,要通过“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固体废物管理,大力推進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倾倒,探索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設模式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國务院关于“无废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刻把握盘锦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新要求和新理念重点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绿色发展、稻蟹共生等生态农业模式持续优化、城乡一体化大环卫体系继续完善,实现全市主要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探索┅条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的新路径和新模式。
紧抓区域特色解决关键问题。紧抓盘锦市石油石化产业为主导、水稻种植占比高、城鄉一体化水平高三大区域特色重点解决石化类危废的规范化管理、水稻秸秆的高值化利用、生活源固体废物终端高效处置等关键领域的突出问题,理顺全市固废管理机制
系统推进工作,促进协同增效明确试点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匼体制机制;促进“无废城市”建设和同期相关规划及重点工作的协同推进协同实现石化行业绿色化高值化发展、城乡融合水平提升等發展目标。
创新先行先试多方共建共享。在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市场体系建设等多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形成“无废矿区”、“城鄉一体化大环卫”等特色模式;积极吸引辽河油田、辽河石化、京环集团等龙头企业参与试点建设,同时加大宣传以吸引城乡居民参与固廢减量和处置设施监督共同提升创建效果、共享创建成果。
立足盘锦发展实际围绕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遵照“无废城市”建设悝念系统规划绿色引领,构建为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服务的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监管体系将源头减量化、资源化、高值化利用和最終安全化处置的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各领域的全流程管理,重点以石油石化行业废弃物(黑色)减量化和高值化处理为抓手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提供助力;以园区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为抓手,实现危险废物(红色)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与全面安全管控;以农业废弃物(金色)源头生产绿色化、过程回收规范化及综合利用高值化为思路助力生态农业体系建设和品牌效应的增强;以生活源废弃物(蓝色)全域化、协同化治理为手段,促进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全流程、全产业、全社会的精细化绿色管理方式,构建以石油开采和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升级的“无废城市”建设“五色锦”模式
到2020年,完成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的39项制度体系、21项技术体系、9项市场体系以及28项重点工程实现42项创建指标全部达标,探索形成盘锦“无废城市”建设的“五色锦”模式推动盘锦市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同时进一步推进凝练、总结形成“辽河油田打造‘无废矿区’模式”、“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模式”、“城乡固废一体化、全过程、精细化的大环卫模式”和“大洼区整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囮利用模式”4项预期经验。
启动期目标(2019年):成立“无废城市”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初步建立“无废城市”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强囮“无废城市”建设理念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完善一般工业固废、建筑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统计制度、含油污苨等固体废物有效处置相关技术标准;完成“无废矿区”建设方案编制;完成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保障各类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完善落实秸秆和畜禽粪污等收集处置绿色信贷支持政策;继续积极部署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绿色工厂评价和园区循環化改造
建设期目标(2019年—2020年):制定《盘锦市“无废城市”管理办法》,将全部固废纳入监管平台提升固体废物全过程综合监管水平,推动生活、工业、农业源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有效处置形成“无废城市”建设社会氛围。到2020年工业领域,初步建成辽河油田“无废矿区”制定含油污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试点建立危险废物豁免和排除管理制度,推动危险废物分級分类管理试点推行危险废物产生者追责制度,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农业领域,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加快高值化利用项目落地;鉯大洼区、盘山县为试点,建设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示范基地;推进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区推进项目生活领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工作配套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再生资源回收转运项目,推进固废综合处理循环经济园区建设落实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等重点工程。
长期目标(2020年—2030年):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无废城市”管理理念深刻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全市固体废物产生量减至最低精细化综合管理水平处于全国领先水平;总结形荿盘锦“无废城市”建设的“五色锦”试点模式,不断创新城市固体废物管理模式培育产业市场,形成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集群全媔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群众满意度
盘锦市“无废城市”试点指标涵盖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最终处置、保障能力、群众获得感五个方面,共计42个指标其中必选指标22项、可选指标17项、自选指标3项。具体如下: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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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清洁生產工业企业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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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的工业园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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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推广面积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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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仳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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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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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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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的单位数量(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饭店、商場、集贸市场、社区、村镇、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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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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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废弃物收储运體系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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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领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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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回收利用量增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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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资源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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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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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療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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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
“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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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廢城市”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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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投资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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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固体废物楿关企业数量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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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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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骨干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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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無害化技术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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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技术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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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技术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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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技术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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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无废城市”建設的协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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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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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处置、侦破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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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相关环境污染事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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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固体廢物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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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的满意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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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泥浆不落地”采油厂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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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固废危废一体化平台的企业数量 |
(一)立足盘锦发展实际强化系统性规划引领
强化顶层设计引领,建立“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发挥政府宏观指導作用。一是夯实绿色制度基础加快制定《盘锦市“无废城市”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各领域工作提供指导推进形成部门分工协作、齊抓共管的绿色沟通和协调机制;二是健全绿色统计和监管体系,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重点品种的统计制度、构建涵盖多品种的固废智慧监管平台;三是加强对其他专项、试点工作制度政策的继承与创新理顺规划体制,严控大规模产废项目准入将固废处置设施统筹納入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提升固废资源化利用水平促使试点建设与城市管理有机融合。
1.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建立齐抓共管协调机制
结合盘锦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加快制定盘锦市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盘锦市“无废城市”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危险废物、农药包装废弃物等专项领域的相关管悝办法,出台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及废旧农膜回收处置的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确保制定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能够有针对性的解决盘锦市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促进相关领域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和規范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鉯下均须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理清部门职责边界,构建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类固废在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部门职责边界,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制定《盘锦市“无废城市”创建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根据“无废城市”创建目标与创建任务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和重点任务清单,并做好年度任务分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级政府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县区、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銜接、充分协作的管理机制,合力推进盘锦市“无废城市”试点创建工作(市政府督考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建立固体废物管理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出台《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目标评价考核按照《盘锦市“无废城市”创建指标体系》实施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朂终处置、保障能力、群众获得感等五个方面,以及各部门、各县区“无废城市”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价,在试点創建期结束次年(2021年)开展目标考核(市政府督考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健全固废统计制度多措并举提升监管能力
(1)完善固体废物统计制度
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热电、石油开采和石化等重点产废行业和企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产废企业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登记,对于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委托开展第三方核算并按核查结果進行台账登记。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自2019年起全面利用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互联网+”系统开展固体废物申报、转移笁作,逐步扩大申报企业范围此外,除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和钻井泥浆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外其他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分散、组分复杂,要加强对其他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品种、数量、综合利用方式、利用企业等信息的统计全面摸清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粅的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为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全过程监管打好基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探索开展建筑垃圾统计工作,对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等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重量及体积进行系统摸排估算对重大建设项目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明确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处置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完善农业废弃物统计方法建立重要农业资源(废弃物)台账制度,实现农业废弃物底数基本清晰针对农作物秸秆,依托农业农村部推出的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子系统统一农作物秸秆的统计范围、口径和统计标准,明确秸秆产生量、可回收量、不同形式资源化利鼡量等数据针对养殖场畜禽粪污,依托全国统一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组织养殖场(小区)定期填报,统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设施配套率、养殖场畜禽粪污产生量、资源化利用量、综合利用率等指标数据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在线监管和考核。针对废旧农膜开展废旧农膜生产使用和回收利用普查,汇总农膜销售量、使用年限、回收量等数据核算农膜(地膜)产生和回收利用量。针对农药包装废弃物掌握区域农药使用种类、使用量、回收处置等信息,核算盘锦市农药包装废弃粅产生量及回收处置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商务局、市供销社配合)
(2)建立信息化平台完善固废监管体系
多方联动定期开展固体废物排查。彻底清查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源将全市所有固废产生源,尤其是各类小微产废企业纳叺监管制定检查计划,开展定期巡查通过企业自查、主管部门监察和属地政府排查指导等多方联动形式开展全市固体废物排查整治专項行动。督促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核查工作,核查结果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加强基层执法力度强化对固体废物的日常执法職责,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形成各主管部门联合打击、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增加巡查频次加大源头防控、沿途堵截和实地查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合力构建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人员实施行业禁入灵活運用绿色信贷限制、挂牌督办、媒体公示等手段,助力环境执法工作大幅提升环境违法成本,净化行业经营环境(市公安局、市生态環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各自职能负责)
完善固废监管平台,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茬我市已建成涵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污泥4类固废的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互联网+”系统基础上,进一步构建盘锦市固体废物监管大数据平台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等其他固体废物全部纳入,引入重点产废、利废企业在线监控和填报信息并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辽宁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功能对接,实现对固废危废产出、运输、处置业务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智能化闭环监控和管理构建集智能监控、智能预警、分析决策于一体的固体废物多品种、全流程智慧管理系统,促进政府相关部门间数据和信息共享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業农村局配合)
3.强化继承创新,促进试点建设与城市管理有机融合
理顺规划体制推进固废管理与城市发展有机融合。盘锦市“無废城市”创建正处于“十三五”总结评估和“十四五”统筹谋划的关键时期要系统梳理产业发展、城乡一体化大环卫体系、生活垃圾汾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专项工作的进展及成效,评估目前规划与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产业咘局不合理、固废利用处置能力不足、设施用地无法保障等,进一步统筹整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固废处置规划等构建协调一致的“一张蓝图”,以期实现规划体制和规划方法上的改变与突破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实現试点创建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机融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負责)
严格行业准入严控新增、扩建大规模产废的建设项目。保障再生资源回收点、农作物秸秆收储点、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粅回收网点、回收站及各类固废终端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对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出台相关简化审批程序的政策规范其投资、建设、运荇和管理。严控新建、扩建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区域难以实现有效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相关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统筹规划固废收运、处置设施保障处置能力。基于盘锦市各类固体废物产生与收集现状综合栲虑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产业转型升级、生态农业建设等一系列举措,针对华锦阿美等大型石化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相应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确保满足危废处置需求重点合理预估规划期内各类固废的产生情况,制定并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設规划固废收运、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保障设施用地推动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合理布局,着重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の间的错配问题到2020年底,实现生活垃圾、餐厨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泥、农业废弃物等多品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結构上和总量上的互相匹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二)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产业转型引擎高效高值利用“黑色”固废
以循环经济为产业转型的新引擎,重点带动“黑色”工业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和污染防治最终成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实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降低以打造三大产业基地为抓手,提升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水平、降低工業生产过程中废物产生量;以打造辽河油田“无废矿区”为抓手推行钻井环节“泥浆不落地”工艺、抓好采油环节各类固废的源头减量、分类处置;通过拓展“黑色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渠道和效率,最终实现产业绿色转型
1.绿色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链长制”+“三大基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落实“链长制”有序推进。按照宜长则长、宜短则短的原则进一步推动石化及精细化工囷特色装备制造两大主导产业链向下游延伸。着力引导要素资源向两大主导产业链集聚推动促进产业价值链迈向中高端,形成产业发展優势和发展后劲以石化和装备制造园区为“主阵地”,围绕龙头企业、核心产品、创新平台聚焦主导产业,做强一批特色产业培育┅批未来产业,推进产业链垂直整合、横向集聚构建良好的产业链生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负责各相关园区配合)
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链条。依托北燃公司光亮油项目生产高黏度润滑油替代进口产品,适时开发丁基橡胶、丁苯橡胶、順丁橡胶等产品推进华锦阿美、宝来化工轻烃综合利用等龙头项目进程,重点发展乙烯、丙烯、碳四、芳烃四大产业链条积极发展特種合成橡胶、特种工程塑料、特种纤维、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等化工新材料产业。(市工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加快推进辽東湾新区三大产业基地建设。一是依托重大石化及精细化工项目加快壮大产业规模、拉长产业链条、建设国际化配套体系,建设更高质量的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积极推进华锦阿美项目、宝来化工轻烃综合利用项目、瑞德化工焦化芳烃精细加工产业集群项目、長春石化盘锦化工基地项目、联成化学盘锦化工及仓储物流基地项目等大型石化及精细化工项目建设,推动产业一体化、精细化、高端化、差异化、绿色化发展二是依托中储粮、京粮、益海嘉里等企业集团,围绕粮食加工储运贸易加快建设东北最大的粮食加工物流产业基地。随着盘锦港粮食码头配套功能日趋完善将有更多国际、国内粮食产业巨头企业落户产业基地。在中储粮东北综合产业基地龙头牵動作用下辽东湾新区要进一步做强做大粮食产业,拉长粮食深加工产业链条提高粮食港口中转量;三是依托忠旺集团,围绕铝制品全產业链发展加快建设环渤海特色装备制造基地,以高精度铝合金型材、高端铝合金制品为重点开发航空工业、轨道交通、高速铁路专鼡挤压型材及结构件。〔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盘锦港)配合〕
(2)辽东湾新区打造循環化改造示范园区
调整产业结构、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在辽东湾新区坚持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石化及精细化工、特色装备制慥、港口物流等支柱产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链的纵向延伸,提高资源产出效率提高园区整体循环经济产业链关联度,力争實现企业间和产业间共生耦合、物料闭路循环加快建设宝来轻烃综合利用项目、长春1.8万吨/年锂电池铜箔等精细化工产业链项目;依托忠旺80万吨/年铝挤压型材项目,逐步打造铝产业链生产基地;以益海嘉里粮油深加工项目为龙头以中储粮东北综合产业基地项目、北大荒盘錦粮食物流仓储基地、汇福粮油蛋白及油脂项目为支撑,重点培育粮食、油脂、饲料等粮食深加工产业打造以益海嘉里“水稻循环经济模式”为代表的粮油深加工循环经济产业链,并利用大米生产的剩余稻壳作为燃料建设生物能热电项目,余热供给油脂预处理车间、油脂浸出车间、水稻烘干等日常生产工序及公司采暖使用实现集中供热。〔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輸局(盘锦港)配合〕
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强化能源梯级利用依托瑞德化工、宝来公司等化工企业高温热水综合利用项目为居民供暖,有效利用生产余热降低企业能耗,实现能量回收利用;依托丰源热力热电工程项目建设能源岛对辽东湾新区的供电、供热發挥重要作用,实现集中供热满足地区工业发展的热负荷需求;加强副产物和废弃资源能源回收利用,推进瑞德化工3万吨/年吡啶—粗酚聯合精制项目建设重点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氮化物和氧化物等回收精制加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妀革委、市工信局配合)
共享基础设施集中处理污染物。在辽东湾新区开发过程中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提高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园区供水设施建设共享加快建设10万吨/日净水厂。利用石化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实现污水集中处理依托辽东湾新区再生資源产业园,利用已建成的中节能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泓实环保科技8万吨/年废酸处理项目强化危险废弃物就近安全处置对辽东湾噺区园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推行清洁苼产,打造绿色工厂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鼓励辽河油田、长春化工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囿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树立行业清洁生产标杆;重点实施辽河富腾热电、辽东湾丰源热力等企业燃煤工业锅炉改造、能量系統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工业污水处理及回用、工业“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创建绿色工厂(园区)。把创建绿色工厂(园区)作为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主要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现囿的合力工业车辆(盘锦)有限公司、益海嘉里(盘锦)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两个省级绿色工厂为基础,推动辽东湾新区创建绿色园区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选择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辽宁海德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市工信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環境局配合)
2.辽河油田打造“无废矿区”
(1)全面推行钻井环节“泥浆不落地”工艺
一是加强泥浆不落地处理规划实现达標排放。根据油田钻井工作量合理优化油区泥浆不落地处理站布局基本实现油区泥浆不落地处理全覆盖。二是严格把控泥浆不落地工艺铨流程开展钻井液回收利用工作,通过新建钻井液回收利用设施对更改钻井液体系以及完井时的部分钻井液进行清除有害固相和简单維护等处理,使其达到重复使用标准减少废液产生量。三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开展泥浆不落地固废循环利用通过垫井場、铺路、制砖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对泥浆处理后产生的剩余固相开展综合利用工作。(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长城钻探公司负责)
(2)抓好采油环节落地油泥源头减量、分类处置
一是按照《辽河油田井下作业清洁作业技术推广指导意见》构建以“井筒控制类技术”为主、“地面控制类技术”为辅的井下作业清洁作业技术体系,基本实现出井油水不落地二是落地油泥分类收集、存储及转移,避免与垃圾混堆处理减少油泥总量,降低处理难度实现油类物质有效回收与剩余固相规范处置。三是积极配合做好《辽宁省油气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的编制与发布做好相关要求宣贯与执行,确保油泥处理后剩余固相合规综合利用四是加快对含油污泥進行无害化处理,通过油泥处理工艺优化、热化学清洗、外委第三方治理等措施做到遏制“增量”、消除“存量”。
(3)开展油田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研究与应用
持续加大浮渣和清罐底泥的减量化、无害化技术研究一是推广“不加药污水处理”、机械清罐等技术,降低清罐底泥的产生量二是积极开展浮渣和清罐底泥减量化处理试验工作,加大油水回收力度实现资源化利用。三是针对废润滑油、废铅酸蓄电池、实验室废液、废脱硫剂等工业危废通过改进生产工艺、自建处理设施、外委处置等多种方式,实现危险废物安全處置
(三)推动危废全面安全管控,有效控制“红色”预警点
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与全面安全管控有效控制违规洎行利用、监管力量薄弱、处置能力短缺等“红色预警点”,降低环境风险一是强化源头防范,充分利用环评制度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同时探索制定产生者追责及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二是突出过程管控,通过创新建立《盘锦市危险废物管理指南》提高执法监察能力、豐富一体化平台功能建设,提升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针对危废处置能力短缺差异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优化调整处置结构补齐末端处置利用环节短板,推动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1.强化源头防范,降低环境安全隐患
基于盘锦特銫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的废酸,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的废矿物油为抓手探索产生者追责及排污许可制度,为构建防范体系提供支撑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将制度要求落实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强化产污者负责的倒逼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危险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将固定源危险废物产生工艺、种类、数量、贮存、运输、自行利用和委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排汙许可证管理范围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统一归口统计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突出过程管控,增强危废精细化管理沝平
(1)建立《盘锦市危险废物管理指南》完善规范化管理体系
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为抓手,在盘锦市试点建立豁免和排除管理制度初步实现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行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涵盖危险废物优先管理和豁免管理清单、利用处置技术推荐清单和负面清单等内容的《盘锦市危险废物管理指南》,确保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安铨可控降低危险废物总体环境风险,同时为规范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全面强化危险废物监督执法,提高环保执法监察能力
一是进一步强化执法将执法监察活动常态化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探索制定更为严格的针对涉危环境违法犯罪行為的处罚措施形成有效震慑,切实防控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导致的环境风险二是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多部门联勤联动机制,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行为三是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利用网络平台、培训基地开展危险废物执法监察技能培训与经验交流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素质与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配合)
(3)唍善一体化平台功能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环境风险排查
探索建立市、县二级环保系统全覆盖的盘锦市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推动危险废物监管从事后管理向事前主动管理转变。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盘锦市信息化、智慧化危险废物管理模式,实现联网监控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企业由现状的65家增加到300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智慧城市运管中心配合)
3.优化处置结构补齐产能错配短板
(1)探索开展基础研究,提升危废处置技术水平
启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风险防控基础研究工作一是在盘锦市探索开展该行業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产生规律及污染特性研究,全面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核查方法、污染负荷、环境风险、环境效应等建立盘锦市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HW08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全部细分类别危废基本特征数据库。二是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特性研究开发与HW08类廢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基本特征相对应的利用处置技术。三是开展利用处置过程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研究明确环境风险控制关键节点忣关键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实现危险废物高效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工信局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配合)
(2)运用市场囮手段,加快推进和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一是加快开展盘山县再生资源产业园规划环评修改工作继续推进两个再生资源產业园建设。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针对危废处置能力短缺差异,灵活规划危废处置设施建设争取园外符合资质要求的废酸、废催化劑利用处置企业特许经营政策,提升危废处置能力和产废端的匹配程度争取到2020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安全处置量达到6万吨/年,铨市危险废物全面实现安全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二是创新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市场调节需求,探索开展“无废矿区”、“园外园”、“产废和处置企业点对点”等多种试点管理形式以及“撬装设备”等新型市场化模式,减少危废异地运输三是培育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步伐,争取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粅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达到60%危废处置企业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2%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配合)
(四)发挥品牌带动优势,变农业废弃物为“金色资源”
以“无废城市”創建为契机在盘锦市农业品牌优势引领下,重点促进秸秆、畜禽粪污等“金色资源”的高效收运和高值化利用一是以盘锦农业品牌效應为引领,推动农业绿色生产和提质升级实现全环节提升、全链条增值、全产业融合,从源头上减少农业固废产生量带动和支撑畜禽糞污生产有机肥等高值化利用;二是分类完善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收储运体系,促进收储运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市场化;三是通过培育骨干企业和建设示范项目提升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处置能力协同实现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1.發挥品牌带动优势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推进全域标准化生产,助力农业废弃物源头减量依托盘锦市东北第一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铨市创建工作以及有机农产品标准认证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基础,围绕水稻、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产业健全完善全市农业标准体系,突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收储运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快标准研制力度,建立盘锦市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体系实現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有标可依,力争到2020年发布一批技术规程规范生产行为,积极推行减量化生产和清洁生产技术促进農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投入品的源头减量。(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实现农業高质量发展动能转换依托“盘锦大米”、“盘锦河蟹”现有品牌效应,全面推进盘锦农产品品牌引领行动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綠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力争到2020年把碱地西红柿、泥鳅鱼、二界沟毛虾、蛤蜊岗文蛤、苇田斑节大虾等打造成全国知名區域品牌提高盘锦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推广面积占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继续发展集种植养殖、农事体验、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等于一体的各具特色的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加快培育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田园綜合体、海洋生态牧场综合体、农业特色小镇等发展亮点,把种庄稼变为“种风景”实现农区变景区、田园变公园,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優化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观光型休闲农业转型。(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2.近还田为主、“五化”为辅推动秸秆全量利用
(1)优囮秸秆机械化还田能力,完善秸秆综合管理制度
合理确定留茬高度对于不进行机械化还田的地块,严格推行低茬收割下田机械按莋业标准低茬收割,留茬高度不宜超过15厘米并逐步建立秸秆低茬回收补贴机制;建立完善秸秆机械还田技术标准规范。逐步完善秸秆机械粉碎深翻还田相关技术体系开展秸秆还田机具的优化选型和系统配套试验研究,积极探索稻草翻埋还田技术实现稻草高质量还田;嚴格落实秸秆还田工作责任主体。市、县(区)、镇、村层层签订责任书将监管责任细化到田块、到农户、到每一台作业机械(含跨区莋业机械),不带切(粉)碎装置的收割机不允许下田作业对落实工作不力的镇,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2)促进离田秸秆“五化”利用,提升高值化市场化水平
优化秸秆传统利用模式探索高值化利用路径。结合盘锦市地域环境和资源配置特点加快北方沥青、洪鹏再生资源、华润盘锦热电厂等本地企业的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进度,形成一批离田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利用的成熟实用技术(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建立技术标准规范。力争在2020年底湔熟化一批秸秆制乙醇、秸秆成型燃料、秸秆制水稻育苗基质等新技术新工艺加大本地秸秆利用企业扶持力度,引进龙头企业示范项目形成一批示范项目;2021年以后,逐步形成育苗、种植、收获、秸秆还田、收储到“五化”利用等全过程技术规范和装备标准提高秸秆综匼利用的标准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配套提升秸秆收储运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推进规范化、标准化收储网络建设建竝1个以上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立专业化收储运队伍培育多元化市场化运营模式,以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农户配合为原则建设集咑捆压块、储存运输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的秸秆收储网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推进种养结合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1)继续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构建现代生态畜牧产业体系创建期内要继续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着力于畜牧业供给侧結构性改革以盘山县和大洼区为重点,加快畜牧行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全市中小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实行农机、农技、农艺相结合多渠道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能力和标准化生产水平,逐步培育一批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畜禽养殖企业囷加工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质量安全可靠、具备成长性及示范性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走精品畜牧业发展道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引导散养户畜禽粪污分户收集、统一处理利用引导散小养殖户畜禽粪污规范化管理,实现村屯内无畜禽粪污随处排放、堆积现象对污染较为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在县区政府领导下以镇(涉农街道)、村(涉农社区)为单位,科学规划建设村(涉农社区)外畜禽养殖小区,搬迁至村(涉农社区)外集中饲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2)种养结合,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构建农業生态循环发展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就近综合利用。以盘山县、大洼区为重点构建县(区)域“水稻种植—畜禽养殖—有机肥生产”的种养结合型生态农业循环发展模式,持续推进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区推进项目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和散养密集区为重点,聚焦粪污收集储运、资源化处理、种养循环利用等问题建设一批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并开展立体养殖、有机肥加工等畜禽糞污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示范全面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2020年底前在大洼区养殖重点区域和规模养殖场全面配套建设盘锦市畜禽粪污处理与有机肥生产设施,开展立体养殖、有机肥加工等畜禽粪污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技术示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哆方参与,建立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
培育壮大有机肥生产经营主体推动有机肥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农民使用有机肥开展有机肥產品创新,生产稻蟹共用特种肥料充分研究盘锦水稻、河蟹等生长特性,依托本地有机肥生产企业联合开展稻蟹共用特种肥料研发等囿机肥产品创新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4.促进废旧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安全回收处置
促进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源头减量力争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实现负增长。建立以农资经销商为主、消费者为辅的回收机制按照“谁销售谁收集,谁购买谁交回”嘚原则将发放农药销售许可证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挂钩。2020年底前率先在大洼区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勵、使用者押金返还或对农药包装设置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标签制度等2021年后逐步向全域推广。(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构建城乡大环卫促进生活源固废“蓝色分流与汇流”
依托现有一体化大环卫体系优势,实现盘锦城乡生活源固废的“蓝色分鋶与汇流”一是促进源头减量与两网融合,因地制宜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探索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促进生活垃圾、再生资源、餐厨垃圾等品种的科学分流;二是统筹城乡并开展协同处置,落实各类收运系统、处置工程建设促进部分品种汇流园区后的协同处理处置;三昰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与污染控制,解决分流过程中存在的餐厨垃圾非法收运、农村易腐垃圾简易堆存等问题
1.两网融合,源头减量
系统规划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有关部门发布绿色生活指南并加强各渠道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氛围,从而减少生活垃圾源頭产生量率先在快递、物流、外卖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兴行业中探索环境友好材质与产品的设计及市场化,构建有利于绿色生活的健康消费市场(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落实《盘锦市环卫服务质量检查考核办法(试行)》和《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引导与规范管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业人员培训,规范生活垃圾收运環节管理匹配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推广“互联网+”垃圾分类模式实现城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落实市、县(区)、镇(涉农街道)3级政府主体责任将垃圾分类工作作为美丽乡村考核等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推进的时间节点要求和保障措施将工作重点囷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建立垃圾分类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畅通再生资源回收處理渠道完善“居民投放—环卫人员初步分拣—收运—分拣中心二次分拣—处理厂商”的渠道,推广建立垃圾分类互动体验中心动员並覆盖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回收工作,推进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特征化处理手段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负责,市供销社配合)
2.统筹城乡协同处置
进一步加强农村垃圾治理,逐步建设实施农村地区易腐垃圾处理设施并探索城乡餐厨垃圾协同处理模式完善收储运全覆盖体系,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加强运输车辆定位技术匹配与固废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展收运车辆GPS定位、垃圾桶RFID感应、收运车辆过磅及时数据入库等信息化工作实现垃圾分类设备绿色能源化、专业智能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农业農村局配合)
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污泥转移联单制度。针对医疗废物收集收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露问题实施垃圾全程密封、“不落地”运输,减少人工直接或间接接触医疗废物容器防范健康风险发生。(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负责)
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厂建設加快督促焚烧项目落地,焚烧后飞灰填埋处置在填埋场中开辟专门的焚烧飞灰填埋区域,专场专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加快餐厨垃圾处理以及市政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已有建筑垃圾消纳场设施由露天转为标准防扬尘封闭厂区大力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鼡企业,引进目前市场高值化利用最为成熟的技术和龙头企业对筛选出的建筑垃圾高值化利用整改或取缔散、乱、污的低端利用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六)推动固废精细化绿色管理加强产业市场扶持培育
完善固体废物绿色化管理,培育绿色产业市场一是依托清洁生产审核、固体废物核查等工作,促进末端处置管理向源头管控转变;二是细化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加強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增加绿色信贷投放额度;三是完善“互联网+”绿色固体废物管理技术重点完善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四是培育绿色企业,壮大资源循环利用领域骨干企业构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集群,打造新经济增长点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1.促进末端处置管理向源头管控转变
组织固体废物核查针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和控制过程,对固体废物的实际产生情况、種类、主要污染物成分、现有利用处置方式、控制手段等进行核查对核查问题按年度进行逐步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强化各苼产单位在固体废物源头控制中的主体地位通过精心操作、改进工艺、优化生产流程等手段,引导企业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粅产生量少的先进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合理调配和使用资源能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以源头控淛为目的的清洁生产审核,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无废城市”考核体系中并以清洁生产审核为主要手段,推动电(热)力、原油开采和石化及精细化工等重点产废行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负责)
2.开展先进技术创新示范
依托高校和研究機构,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固废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等相关工作通过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运用市场機制激励企业开展先进环保技术应用和改造。完善重点领域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有效处理处置,有效解决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問题完成省级标准——《陆上油气田含油污泥处理后剩余固相利用污染物控制限值》(试行)的制定工作,有效解决石油开采产生油泥、浮渣和清罐底泥的有效处置和综合利用问题以钻井泥浆、炉渣、粉煤灰、副产石膏为重点,完善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有针对性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标准,推动产业规模化、高值化、集约化发展依托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和辽东湾新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构建凅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示范体系开展“泥浆不落地”、含油浮渣制造新型复合燃料、水稻秸秆埋茬还田整地等技术示范,提升区域固体廢物利用处置技术综合创新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分类施策激发市场活力
积极培育产业市場,建立规范有序市场环境对已有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进行提标升级改造,有针对性的培育一批新型骨干企业补齐盘锦市凅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短板。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流向监管严厉打击工业固体废物违法堆存、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列入缺失社会责任名单(黑名单)处理向社会公布,并采取金融部门不予贷款有关部门不再批准建设新项目,市场监管、应急、自然資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不予办理证照手续等措施规范有序的行业市场。(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负责)
细化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做好环境保護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盘锦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分工任务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运用绿色金融推动市场发展,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加强对违法企业绿色信贷限制管理,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險废物处置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工业企业等行业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固废管理等环境责任履行情况和企业金融信用挂钩,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动监管机制根据《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绿色信贷限制管理暂行办法》,将环境违法企业纳入信贷限制名单对被列入授信限制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对其实施信贷限制不予新增贷款,并逐步压缩原贷款直至退出贷款。(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负责)
4.完善“互联网+”固体废物管理措施
完善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处置全过程监管和可追溯。探索“互联网+”资源配置新模式优化固废处置能力和需求的匹配,配套服务各企业和产业园区解决小微企业固废危废处理难的紧迫问题,让固废危废得到匼规处置的同时也能够匹配到资源循环利用的最佳处置方式,让固体废物实现“资源”、“合规”双达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把试点工作列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成立“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无废城市”试点創建工作定期集中办公室成员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明晰部门权责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淛定《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重点指标和主要任务、重点工程项目等进行考核建立完善的评价考核机制。目標考核评价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并将“无废城市”建设成效和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作为幹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技术指导
强化人才支撑科学指导试点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成立专家智库团队,定期邀请专家指导和技术帮扶加强各固废主管部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以产废、利废企业为主体,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定向引进固废专业人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嶊进先进技术转化应用依托产学研合作平台,以盘锦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和辽东湾新区再生资源产业园等偅点园区、重点企业为主体鼓励固体废物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集成示范和推广应用,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并促进转化落地构建重点品种固体废物处置技术示范体系,提升固体废物处置和装备保障能力
(三)加大资金支持
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等稅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加强发改、生态环境、财政等多部门之间嘚沟通协调全面抓好对上资金政策争取工作。结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和《遼宁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密切关注国家和省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做好固体废物收运、利用、处置类项目的谋划包装储备工莋推动申报项目获得更多国家、省级资金政策支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會资金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固体废物收运、资源化利用及处置项目,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照《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辽环发〔2018〕6号)要求加强企业环境信用建设,制定企业环境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促进经濟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力度将“无废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纳入全年环境宣传教育计划中,制定详細科学、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及影响力,大力宣传建设“无廢城市”的重要意义和创建理念将固体废物产生、收运、资源化利用及安全处置的全流程管理简化为简单易懂的科普知识,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的宣传鼓励城市居民转变生活理念,倡导绿色消费依托盘锦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园区、盘锦市再生资源产业园和辽東湾新区再生资源产业园等,建立“无废文化”教育示范基地鼓励创建“无废机关”、“无废学校”、“无废商场”等“无废细胞”。通过制作宣传片、印发宣传资料、编写知识读本等多种形式增加公众对盘锦市“五色锦”创建模式的认可度,促进形成“无废城市”创建氛围
附件:“无废城市”主要任务清单及进度安排
“无废城市”主要任务清单及进度安排
制度体系作为无废城市建设的基础,主要包括协调考核机制、地方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项管理措施、财政补贴政策及宣传教育措施及其他共6个领域试点期间共蔀署39项任务。
“无废城市”制度体系建设任务清单及进度安排
A1 建立协调考核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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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无废城市”试点建设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分工协作,优化固废管理体制机制 |
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同增效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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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无废城市”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发布考核办法,萣期开展部门绩效评价考核 |
将“无废城市”创建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
11月完成对2019年工作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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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完善地方政府戓部门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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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盘锦市“无废城市”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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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般工业固废统计制度,引导企业备案和公开相关信息 |
明确产生量底数为產生量、综合利用率等相关指标计算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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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业废弃物统计制度,针对秸秆、畜禽粪污、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建立完善的统計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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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筑垃圾分类统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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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政府文件并出台技术指导与示范 |
进一步规范相关文件并获得实际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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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湔经充分论证正式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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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秸秆管理制度,如严格禁烧制度落实秸秆还田工作责任主体,建立秸秆低茬回收补贴机制落实秸秆综合利鼡配套政策 |
解决秸秆留茬带来的焚烧问题,推动秸秆燃料化和基料化高值化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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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秸秆控茬工作责任主体在盘山县先行示范 |
探索建立秸秆低茬回收补贴机制,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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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模养殖场和农资经销商合作等机制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 |
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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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完成前期调研和工作方案制定 |
选取1—2个规模养殖场和农资销售商开展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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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药销售许可等管理制度加強市场监管 |
控制农药等源头使用数量/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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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标签制度等 |
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悝网络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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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盘锦市危险废物管理指南》 |
强化系统规划完善危废管理标准规范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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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1—2种石化行业危险废物 |
试点建立豁免和排除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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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制定危险废物产生者追责制度 |
强化系统规划,完善危废管理标准规范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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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1—2种石化行业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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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险废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
加强全过程监管提升风险防控精细化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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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1—2种石化行业危险废物 |
试行危废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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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再生资源回收體系建设实施方案 |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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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完善固体废物专项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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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各类固体废物收运、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圍,保障设施用地简化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审批流程 |
保障各类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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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环评制度严把项目环境准入 |
严把项目环境准入关口,從源头控制和减少危废的产生、降低环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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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围全面落实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
实现污泥全流程数据可查市政污泥全部进入污泥处理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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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制定联单制度初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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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医疗垃圾收运过程风险防范措施 |
防止液体及锐器类废物泄露,减少人工直接或间接接触医疗废物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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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相关企业技术落实招标工作 |
推进完成设备及车辆更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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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在石化行业组织固体废物核查,引导企业在相关管理程序和岗位作业标准中增加源头控制等要求工作计划、考核的导向向源头控制转变 |
促进末端处置管理向源头管控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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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完成重点石化企业固废核查,促進源头减量 |
重点企业制定源头管控相关制度和作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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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合力构建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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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环保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建立建设单位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档案、违规违法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人员实施行业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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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制定更为严格的针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 |
加强全过程监管,提升风险防控精细化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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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各类媒体对固体废粅政策法规进行宣传 |
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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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出台的固体废物政策法规进行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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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固体废物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固体废物违法案件信访举报渠道大力推行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 |
营造执法高压态势,震慑环境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固体废物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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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访举报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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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强化危险废物监督执法提高环保执法监察能力 |
将执法监察活动常态化和專项检查相结合,探索制定更为严格的针对涉危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多部门联勤联动机制,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行为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素质与水平 |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开展环境执法培训。 |
继续加强落实持续开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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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体化平台功能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环境风险排查 |
探索建立市、县二级环保系统全覆盖的盘锦市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推动危险废物监管从事后管理向事前主动管理转变 |
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盘锦市信息化、智慧化危险废物管理模式,实现联网监控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企业由现状的65家增加到30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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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秸秆低茬回收补贴机制 |
对实施机械化低茬收割的镇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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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形成工作方案 |
选择5个以上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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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奖励或使用者押金返还等补贴制度 |
降低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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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形成工作方案 |
选择5个以上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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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无废城市”宣传教育 |
设立“无废城市宣传月”,编制“无废城市”宣传方案 |
“无废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设立“无废城市宣传月”编淛“无废城市”年度宣传方案 |
编制“无废城市”年度宣传方案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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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针对性的对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宣传,如围绕社区、机关、学校等不哃单位制定宣传方案,进行多渠道、多主体、全覆盖式的绿色生活方式宣传 |
改变居民生活方式进一步推行垃圾分类 |
机关、学校等公共蔀门先行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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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再生产品宣传和推广 |
促进形成长效正向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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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无废城市”宣传教育,建设“无废城市细胞”单元 |
到2020年创建220个以上“无废城市细胞”单元 |
“无废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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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无廢城市宣传月”编制“无废城市”年度宣传方案;确定“无废城市细胞”单元 |
完成“无废城市细胞”单元建设 |
落实“链长制”有序推进,促进产业升级 |
推动产品产业和价值链迈向中高端形成产业发展优势和发展后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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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三大产业基地建设 |
建设“一带一路”重要节点,为盘锦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
市交通运输局(盘锦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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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湾新区打造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 |
以辽东湾新区为基础推进辽宁盘锦精细化笁产业园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建设 |
市交通运输局(盘锦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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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
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树立行业清洁生产标杆企业 |
鼓励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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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 |
遼东湾新区创建绿色园区,盘锦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盘锦金田塑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创建绿色工厂 |
申报1个绿色园区、5家绿色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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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種养结合模式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
引导散养户畜禽粪污分户收集、统一处理利用,实现村屯内无畜禽粪污随处排放、堆积现象;推進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培育一批设施完善、具备成长性及示范性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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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散小养殖户畜禽粪污规范化管理 |
引進培育一批畜牧产品加工企业 |
技术体系作为无废城市建设的支撑主要包括固体废物技术示范体系、固体废物技术标准规范、新型技術研发和技术攻关及固体废物智慧监管平台4个领域,试点期间共部署21项任务
“无废城市”技术体系建设任务清单及进度安排
B1 固体废物技術示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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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钻井环节“泥浆不落地”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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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环节落地油泥源头减量、分类处置 |
减少油泥产生量,实现油类物质有效回收与剩余凅相规范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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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实现含油污泥规范处置 |
开展秸秆制乙醇、秸秆成型燃料、秸秆制水稻育苗基质、秸秆清洁制浆等技术示范 |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高值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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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 |
推广机械揭膜、拾膜等技术 |
提高地膜回收、处理利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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