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的规定使用企业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有何税法风险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注册税务筹划师培训课程(二)税种和风险
下载积分:4000
内容提示:注册税务筹划师培训课程(二)税种和风险
文档格式:PPT|
浏览次数:0|
上传日期: 12:36:58|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4000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注册税务筹划师培训课程(二)税种和风险
官方公共微信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怎么样的?
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怎么样的?
每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就会成为热点问题之一。在税务机关的所得税后续管理和税务检查中,税企双方也经常为一些款项支出的能否税前扣除而产生纳税争议。而每当提及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大凡都听到这样的回答: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的支出等可以计入工会经费,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初看,这种回答很准确,但请仔细想想,这样的回答真的正确吗?笔者认为,上述这种回答是错误的。工会经费税前扣除依据工会经费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有着最典型的共同点,都是依附于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而产生的,因此,也被称为“(工资)三项附加费用”或“三费”。其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当我们看过税法对“三费”的扣除规定后,也许会把视觉重点放在税前扣除的限制比例上: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1.5%。但如果仔细的去看,就会发现工会经费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方式有着截然不同:对于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在比例内按“支出”的金额的扣除;而对于工会经费则是规定在比例内按“拨缴”的金额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全国总工会决定从 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从上述规定可知,工会经费有两种拨缴方式,直接拨缴给工会组织,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由受委托的地税机关代收,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据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专用收据(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两种拨缴方式在实务中,企业基层工会日常使用的工会经费(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等)的来源有两种形式:1.先缴再返。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2.分级拨缴。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工会经费税前扣除解析经过上述层析可见,企业按法定扣除比例依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并取得相应的凭据,是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且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而无需再满足其他条件:1.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2.按规定拨缴(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向代收的税务机关缴纳,向本单位基层工会拨缴均可);3.取得合法、有效凭据。至此,我们可以清晰的得知:就企业而言,在拨缴了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工会经费以后,该项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业已完成,所拨缴的工会经费已经不属于该企业的核算范围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归属于收到所拨缴工会经费的上级工会组织或本企业的基层工会了。至于企业的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组织转拨或者本企业拨缴的部分工会经费后,基层工会如何使用该部分经费,包括支出项目、金额以及取得何种票据等,均不影响本企业在税前扣除该项工会经费,不应再因企业基层工会使用该部分工会经费的问题而去调整企业的工会经费扣除事项。而需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比例内计提工会经费但没有按规定拨缴的,企业直接发生的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等,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拨缴”方准予扣除的条件,均不得作为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分享育儿知识,给准妈妈一个健康的家
作者最新文章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有哪些风险
本文介绍了工资薪金在税法范围内的内涵以及k跨年度工资薪金费用的税前扣除的两种观点;同时说明了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和扣除范围,即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本文还涉及到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种保险费的扣除规定;利息和佣金的区别以及对各自的税法处理等。一、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原则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因而有很多人认为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甚至将一些非工资薪金性支出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如此处理的涉税风险是非常大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发生的所有工资薪金都可以税前扣除。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以合理为限度。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应当准确把握工资薪金总额的内涵企业必须正确把握工资薪金总额的内涵,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按照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跨年度工资薪金如何扣除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对于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薪金即本年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薪金在何年扣除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考虑,本年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应当作为上年度的费用在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年支付的工资仍然属于本年度的费用支出项目,理当在进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这两种规定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因而,究竟应当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再进行所得税处理。二、福利及教育经费必须注意职工福利费的标准与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对此,纳税人很容易掌握,关键在于对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的把握。按照现有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路费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须按规定进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则应当按照下列的规定执行: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2.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3.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4.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5.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6.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7.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三、保险及补贴基本社会保险支出税前扣除须遵循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对于超出部分,则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如果社保支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应当做好纳税调整,切莫因之而发生纳税风险。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出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另外,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企业的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因而对年金的纳税调整应当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的标准进行。商业保险一般不得税前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是,对于哪些属于可以扣除的特殊工种的商业保险,目前政策并没有统一和明确的列举,这需要纳税人不仅要注意总结和归纳,还要保持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住房补贴不得税前扣除住房补贴,是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给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冲减有关的权益项目,不影响发放当期的损益。至于企业所得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曾经作过规定,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所规定的精神,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这也就意味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对于住房补贴也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会计与所得税协调的一大原则即是所得税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从上述的会计核算规定看是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因此,请纳税人注意。四、利息及佣金借款利息支出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经常容易出错的,通常来说,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正确把握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内涵。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通常只是指纯粹的利息,并不包括担保费用与抵押费用等。但是,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内涵上则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了单纯的利息本身,而且还包括了为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2.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在发生借款及利息支出时,应当首先要确定利息支出属于费用化的支出,还是资本化的支出。对于必须资本化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逐渐计入企业的损益。3.超标准的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只要是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超出了税法所规定的标准,即使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也不能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4.注意可税前扣除的借款利率标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向非关联的个人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5.关联企业借款需要注意借款额度标准。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特别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因企业的行业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地讲,金融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不得超过5:1;其他企业则不得超过2:1.对于超出比例部分借款,其利息支出不论利率如何,均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另外,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6.注意税法的相关性要求。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时,除了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方法等执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关性原则的要求。7.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都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就目前而言,考虑到借款利息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所有的借款利息支出都需要取得发票或者是银行利息专用票据,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条件限制较为严格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具体限额比例为: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不过,更为重要的则是佣金的条件限制,按照规定,(1)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2)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5)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延伸阅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无锡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一、重点行业或事项问题提醒清单(房地产行业)
一、重点行业或事项问题提醒清单(房地产行业)
第二部分& 重点行业或事项问题提醒清单
一、房地产行业
(一)是否按规定对应当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
应当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未视同销售处理。
2.风险识别方法
(1)查阅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文件,核实有无抵债、赠送、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以及其他应当视同销售的特殊事项发生。
(2)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核实是否存在应当视同销售的安置房屋未视同销售。
3.税收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六)项
4.举例说明
企业拆迁时不向被拆迁住户支付相应补偿,被拆迁住户取得回迁房也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相应价款,或者仅支付超出应补偿面积部分价款,未超出应补偿面积的部分税收上应当视同销售。
(二)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规费和缴纳土地征用资金后,又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返还款直接冲减开发成本,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政府部门拨款文件和收款凭证,确定返还资金是否属于应税收入。
3.税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第七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4.举例说明
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块后,政府部门收取土地征用资金并全额开具收据后,又给企业一定数额的资金返还,此部分返还资金不符合条件,应当作为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税金、政府规费后,又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返还资金也应当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企业所得税。
(三)达到完工条件的开发产品是否及时确认收入
达到税法规定的完工条件未及时确认收入。
2.风险识别方法
对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只要某一计税成本对象其中一个单元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视为该计税成本对象已完工,涉及该计税成本对象的预售房款应当及时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涉及同一计税成本对象的销售业务中,不得部分确认收入,部分按照预售房款核算。
3.税收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四)出售车位及储藏室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出售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确定产权的停车场所永久使用权和出售储藏室等,取得的收入不确认收入或者不一次性确认收入。
2.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销售合同,实地查看地下车位和储藏室是否已销售。
3.税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举例说明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的建造成本已经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分摊到开发产品税前扣除,出售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没有相应的计税成本可以扣除,应当就取得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应比照预售房款按照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对于以租赁名义出让停车位长期使用权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财产租赁行为,不得比照租赁收入分期确认应税收入,应将取得的收入一次确认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企业销售的储藏室如果没有作为单独的计税成本对象核算成本,建造成本也已经分摊到开发产品成本中,不论是否开具发票和确认产权,取得的收入均应一次确认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企业销售的储藏室如果作为单独的计税成本对象核算成本,则销售储藏室属于销售开发产品。
(五)预收房款是否按照规定预计毛利率预交所得税
预售房款收入不按照规定的预计毛利率预交所得税。
2.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企业预售房款账户和其他往来账户发生额,核实收取的预售房款是否全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预计毛利额。
3.税收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九条
4.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单位和个人签定预售合同,以保证金、诚意金、订金、定金、借款等其他名义向购房户收取的预售房款1500万元,未作为预售房款处理。这1500万元企业应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出租未销售的开发产品取得的租金是否申报纳税
企业出租未销售的开发产品取得的租金未确认收入。
2.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核实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取得收入时间确认收入。
3.税收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条
4.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将未销售的沿街门头房对外出租,租赁期2年,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1000万元,2016年应当将500万元计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收入确认与成本扣除不配比
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未一次性收取房款,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未按照配比原则分期扣除。
2.风险识别方法
核实已销开发产品未一次性确认收入的,计税成本是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 第(二)项、第(三)项
4.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2016年11月收取首付款200万元,余款300万元,2017年2月通过方式收讫。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400万元,企业在2016年11月确认收入200万元,2017年2月确认收入300万元,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2016年11月结转,在2016年度全部税前扣除。
企业销售该开发产品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200万元,按照配比原则,2016年度与收入相关的计税成本应为200/500*400=160万元 ,该开发产品剩余计税成本240万元与2016年度收入无关,应在2017年度扣除,2016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八)计税成本核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未按照税法规定核算计税成本。
2.风险识别方法
对照税法规定,核实企业是否已经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核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别核算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完工未销售开发产品、已销售开发产品成本账实不符,直接导致企业不能准确核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如果企业开发产品已经达到完工条件而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核算已销完工产品计税成本,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3. 税收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九)混淆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
应列开发成本的支出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2.风险识别方法
对照税法规定核实期间费用列支是否正确。
3.税收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用”,不可以在当期扣除。又如房地开发企业支付的测量、设计费等应当列前期工程费,不论数额大小均不可以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十)预提的工程成本和公共设施配套费、报批报建费用是否合法
未取得发票预提的工程成本金额和公共设施配套费、报批报建费用超过规定标准。
2.风险识别方法
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合同金额应当分开发项目计税成本对象和具体合同分别计算基数,不应以涉及开发项目的所有工程和全部合同金额为基数。
公共设施配套费和报批报建费用则以批准的规划资料和有效文件为依据。
3.税法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
4.举例说明
某计税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合同总金额1.5亿元,分包给甲乙丙3个建筑公司,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未取得发票金额
按单个合同分别预提建安成本
按合同总额提建安成本
如果按照所有合同总额为基数计算可以预提建安成本1500万元,但应按照具体合同为基数分项计算可以预提建安成本1100万元。
(十一)混淆建筑面积与可售面积
计算开发产品单位成本时使用建筑面积,结转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时使用可售面积,造成多结转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2.风险识别方法
核实计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面积口径是否一致。
3.税收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四条
4.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总造价3亿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实际可售面积8万平方米,已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已销可售面积4万平方米,按照税法计算可售面积单位计税成本=000=3750元/平方米。
企业做法:企业结转计税成本时混淆可售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3750*5万平方米=18750万元计算分摊已销面积计税成本。
税收处理:已销可售面积计税成本应为:3750*4万平方米=15000万元。
(十二)混淆开发成本与期间费用
开发成本未按照税法规定归集核算。
2.风险识别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对照是否已经按规定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归集和核算开发成本,发生的成本项目笼统计入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科目,甚至自行设置会计科目,造成开发成本和计税成本均不准确。
3.税收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
(十三)销售佣金扣除是否合法
销售佣金扣除超过限额。
2.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销售合同和确认的委托销售收入,计算销售佣金扣除金额是否超过法定比例。
3.税收政策依据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4.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委托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1.1亿元,合同约定企业按照委托销售收入的5%向代理机构支付佣金,年度代理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部分按照超额部分10%的比例另外支付销售奖金,代理机构开具了550万元的佣金发票,另外100万元以销售奖金形式列支。
企业应当税前扣除550万元, 100万元奖金实际上也是销售佣金,因为超过限额不得税前扣除。
(十四)未取得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未取得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2.风险识别方法
查阅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3.税法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4.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先后开发了A项目和B项目,A项目已经在以前年度完工,完工年度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对实际发生但未结算完毕的工程费用预提计税成本1000万元。本汇缴年度结算完毕,取得了工程费用发票1200万元,企业应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企业应先冲减A项目前期已经预提的1000万元,再按照实际发生金额1200万元计入A项目完工年度的计税成本。涉及的多缴税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处理。
(十五)应当单独核算计税成本的公共设施项目未单独核算
应当单独核算成本的公共设施项目未单独计算成本。
2.风险识别方法
依据项目规划资料和项目产权情况确定。例如开发项目中的托儿所、医务室等,如果没有移交给政府部门,而是由开发企业或者物业公司向社会出租,则应当单独核算相应项目的计税成本,并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计入应税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
3.税收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
(十六)是否扣除应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成本费用
扣除应由其他单位承担的成本费用。
2.风险识别方法
核实原始凭证支出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税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
4.举例说明
某物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2016年房地产企业支付了物业公司员工工资100万元,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资薪金列支。由于物业公司员工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此项支出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应税前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二、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三、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关注“重庆科技金融服务”,项目查询、融资对接、创业活动、政策发布一手掌握摘要:生活消费品行业是典型的防御性行业,理想的长期投资品种。在行业分析前,要注意增长陷阱。长期收益并不依赖于实际的利润增长情况及行业间各部门市场比重的变化,而是取决于实际利润增长与投资者预期增长之间存在的差异(参考PEG)。医疗保健行业1、子行业:制药公司、生物技术公司、医疗器材公司、医疗保健服务组织。2、竞争优势:时间和资金...&【第25号公告】《中国证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证券期货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我会制定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列入我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共计17项,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根据有...&小伙伴们,你们知道2017年1月有多少有效工作时间吗?小编给您算算1号-2号是元旦放假,27号-31号是春节放假,加上周末,有效工作时间只有19天!!!但是您知道吗?1月对于纳税人来讲又是非常重要的月份,要不小编给您捋一捋,请合理的安排时间完成以下工作。一申报时限又到了“三报叠加”的重要时刻,正常申报时限为1月1日-1月16日,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增值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2016年4季度申报;小规模纳...&九大重点行业投资研究清单行业研究是PE、VC、并购业务、乃至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的基石,也是每个从业人员都应该夯实的基本功。在一级市场尤其是并购基金领域,任何不基于行业研究所发起的投资都是自杀行为。在行业分析前,要注意增长陷阱。长期收益并不依赖于实际的利润增长情况及行业间各部门市场比重的变化,而是取决于实际利润增长与投资者预期增长之间存在的差异(参考PEG)。一医疗保健行业1、子行业:制药公司、生物技...&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全部来自于腾讯微信公众号,属第三方自助推荐平台。《一、重点行业或事项问题提醒清单(房地产行业)》的版权归原作者「滨海国税」所有,文章言论观点不代表慢钱头条的观点, 慢钱头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删除可联系QQ:
文章来源:
关注滨海国税微信公众号
滨海国税微信公众号:binhaiguoshui
手机扫描上方二维码即可关注滨海国税微信公众号
滨海国税最新文章
精品公众号随机推荐
违规或不良信息
广告、钓鱼诈骗
内容不完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