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到期有办法不起诉就可以要到钱的条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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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到期不还起诉时可以追加利息
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到期不还起诉时可以追加利息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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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距今1348天)
联系人:陈律师:186-;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公司股权、个人债务纠纷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公司破产清算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 & & & & & & & 1、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 & & & & & & & &2、&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在书面债权凭证中约定利息,但有证
  据表明债务人连续有规律的支付利息的,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为有息
  借款。
  基本案情:
  & & & &  自2008年9月起,徐某与孔某有借款往来,截止日,孔某结欠
  徐某750000元。同日,孔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从徐某处借
  款750000元,借期一年。并备注:之前所打的借条全部作废,以此借条为
  依据。后孔某于日支付徐某19750元,日、8月30日
  ,孔某各支付徐某18750元,自日至日,孔某每月
  初左右支付徐某11250元,共计124750元。另孔某于日归还徐
  某50000元,日归还徐某20000元,日归还徐某
  30000元,日归还徐某20000元,日归还徐某
  50000元,共计170000元。另查明,孔某与郑某于日登记离婚
   & & & & &裁判理由及结果
   & & &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徐某提供的《借条》
  、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可以证明孔某向徐某借款750000元的事实,庭
  审中,徐某认可孔某于日归还其50000元,日归
  还其20000元,日归还其30000元,日归还其
  20000元,日归还其50000元,共计170000元均为本金,不违
  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故徐某要求孔某归还58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对于该项借款是否约
  定利息,徐某与孔某并无深交,根据常理,徐某不可能将资金无息交与孔
  某使用,孔某日支付徐某19750元,日、8月30日,
  孔某各支付徐某18750元,自日至日,每月初左右
  支付徐某11250元,应当认定是孔某自愿支付徐某的利息,即使该利息已
  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因该利息不损
  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认可。但徐某主张自2011
  年3月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
  约定利息,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
  5.31%自日暂计算至日为5817.40元。本案中,孔
  某的借款行为发生时,其与郑某已经离婚,故徐某要求郑某共同归还借款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孔某归还徐某借款本金580000元并
  支付相应利息等。
   & & & & &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徐某与孔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
  否约定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
  支付利息。但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虽然徐某提供的借条并未对借款利息作出约定,但徐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
  了借款利息且已实际履行,徐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亦可以证明就本案借
  款孔某曾连续有规律地支付利息,故孔某关于本案借款系无息借款的上诉
  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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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对方公司名称):  贵公司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年××月××日付清该款。  现贵公司已逾期××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  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届时可能造成贵公司不良影响并将有损贵公司诚信形象。  故特此通知。  祝:  商祺!  XXXXXX公司  年月日
浅析民间借贷催款函的组成部分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和银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当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现象时,贷款......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和银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当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现象时,贷款机构会使用催款函来催缴贷款。对于催缴函,相信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民间借贷催款函的组成部分。  据小编了解,民间借贷催款函主要有以下部分组成:  1、催款函的题目与编码,题目要写清,编码是为了以防发生纠纷时难以查询;  2、写清两个人的具体资料,例如对方的居住地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如果是通过银行代办的,还要写清双方的开户银行和双方的账号。  3、催款的主要内容,写清楚欠款的愿意,拖欠情况等;  4、处理拖欠贷款的方法,一些措施,例如如果再次不还款将采取怎样的行动。  5、最后写清落款,注明催款单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民间借贷催款函的组成部分,希望小编的介绍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民间借贷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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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催款函-问答
玄关被称为一家进气之口,其重要性仅次于大门,是住宅的咽喉之地。玄关风水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宅主的财运与健康。||88325
拍拍贷借款3000逾期3天,采取催款手段恶劣
在你申请贷款就已经签署的条约里面包含逾期后果,如果你逾期了当然就要承担责任————点滴信用,聚之江河,且行且珍惜!
借贷宝上借款是属于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
一般来说是个人的
银行催款会用什么电话?
  信用卡逾期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银行会电话催收,相关情况如下:  银行在信用卡催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第一,短信催收。主要针对早期持卡人出现的逾期还款行为,一般为逾期7到15天,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第二,电话催收。主要针对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进行电话提醒还款。  第三,上门催收。主要针对超过90天以上逾期,银行会安排催收人员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门催缴还款。  第四,法院起诉。主要针对超过半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起诉还款。  第五,外包催收。主要针对超过1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将逾期资金进行打包,折价给外包催收公司,负责进行逾期欠款催缴。
个人可以境外借款吗
可以,难度很大。
大家还在搜中世观点|民间借贷,拿什么拯救你?
作者:孙 茜
中世律所联盟·八谦律师事务所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银行及货币政策的调整,越来越多的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与机遇。但由于市场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原因,使民间借贷危机频发。本文作者结合现行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长期法律实践中的司法经验,为如何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
民间借贷简述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 的行为。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但不能等同于民间融资。
民间借贷的形式一般有: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担保、私募基金、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典当行等。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便捷的融资手段,具有手续灵活简便、资金随需随借、利率弹性大、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资金使用效率较高等优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不规范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
民间借贷危机频发的原因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民间借贷危机频发的原因
近几年来,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很多企业开始转型升级,走专业化、特色化、产业化发展道路,企业家、农场主们需要更多资金支持,纷纷参与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大多是看在亲戚、朋友的情面上或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出借资金;借款人大多是因资金周转需要,但同时为了规避向银行借款手续复杂、审批严格、要求担保等比较麻烦的问题,因而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向民间进行融资。
民间借贷大多在半公开甚至秘密场所进行资金交易,借贷双方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低,仅靠 “熟人”“信任”维持交易,借贷手续不完备、借贷文书不规范、借贷交易无证据、缺乏可靠的抵押担保。一旦情况恶化,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还款能力,出借人或许连借款本金也难以追回,借贷双方产生纠纷,都有可能血本无归,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社会监督而爆发危机、隐患重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借款人不明确
借款人没有出具书面借条或借条由借款人找他人代写,借款人事后否认借款或借款人身份、地址不明,可能导致当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因为无法确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或缺乏借贷合意的事实证据,而导致出借人败诉。
2、借款用途不合法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借款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借款初期应了解借款的用途,保证主张还款的正当性、合法性。
3、借款利率不明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事后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被法院支持;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也得不到支持。实践中,借款人为了及时获得借款,同意接受出借人提出的高额利息或砍头息等“不平等条约”,损害了借款人自身的合法利益。
4、款项交付不明确
没有明确大额款项必须转账交付,而是将大额款项用现金方式交付,或将款项交付给第三人却没有借款人的书面指定或委托,事后如果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将会产生借款交付风险,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官会根据借款金额、结合交易习惯作出判断。
5、缺乏还款保证
借款人在借款当时可能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偿还能力,出借人碍于情面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时,如果借款人经济困难、负债累累,已无偿还能力,出借人催讨借款已为时太晚,在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又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借款很难追回或执行,最终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
6、超过诉讼时效
因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有限,出借人往往对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的了解认识,而疏于向借款人催款或未能提供因催款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将会丧失胜诉权,除非借款人自愿还款,否则借款可能石成大海。
7、未约定管辖地
因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有限,借贷双方基本不会考虑到因借款发生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为外地人,其借款到期又无法按时还款,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则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或“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可能要到借款人所在的外地甚至外省起诉,增加了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扩大了损失。
如何防范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
(一)典型案例
笔者结合自己亲身经历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分析:原告为出借人甲公司,被告为借款人乙公司,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作资金周转用,甲公司按约定将借款打至乙公司指定账户,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和管辖地,也没有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借款期限届满,乙公司未能按时足额还款,经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讨欠款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前,甲公司律师了解到,乙公司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乙公司名下的厂房都已经抵押或出租给其他人,乙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丙,但丙不是法定代表人。律师建议甲公司在起诉前要求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并提供担保,乙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丙在《还款协议》上作为担保人签了字。之后甲公司将乙公司、丙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对乙公司名下的5辆车以及丙名下的1套房子及2个车库共计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乙公司和丙知道其财产被保全后主动来找甲公司商谈,称其愿意马上还款,请甲公司撤诉。双方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之后,乙公司和丙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整个案件从起诉到甲公司收回借款只用了不到1个月时间,关键在于《还款协议》的签订中断了诉讼时效,同时增加担保人也增加了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且甲公司证据准备充分,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双方纠纷才能够如此顺利快速地解决。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应该注意些什么?”“如何有效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等问题至关重要。
(二)如何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并有效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1、明确借款人,保留相关证照复印件
如果借款人是公司,应该提交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审核;如果借款人是个人,应该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核实借款人本人身份,并留存复印件。
2、借款文书内容应具体明确,并保存好原件
借款文书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大写小写要一致)、期限(具体到年月日)、用途(必须合法)、是否约定利息、利息是多少、借款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转账应写明收款人姓名、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是否提供担保、违约责任、管辖地等内容,避免产生歧义的字眼;借款文书应当由借款人本人当面签字或盖章并作身份核实,避免由他人代签字或事后带回公司盖章等无法核实真实性的行为发生,从而影响借款文书的效力。
3、借款利息的约定要明确、合法
(1)借贷双方应该明确借款期限内是否有利息?利息是多少?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借贷双方应该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约定借款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款应避免提前扣除“砍头息”,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起诉时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不能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借款交付方式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尽量避免现金交付
(1)对于较大金额的借款,不仅要有《借条》或《借款协议》等书面借款文书,对借款的交付方式出借人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借款人,款项接受账户应为借款人本人账户或双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保留好银行转账的凭证。
(2)对借款人提出的将借款直接交付给第三方的要求,双方应事先书面作出明确约定,写明委托收款人的姓名、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并由借款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此外,出借人应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双方约定将借款打给指定对象的事实证据。
注意以上两点才能有效规避因大额现金交付没有银行流水等相关支付凭证而让出借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8、应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在《借款合同》中应载明担保人或担保物。有保证人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期限,并核实保证人的经济实力及个人征信状况;有担保物(如房产、土地、车辆)的,还应当向房产、土地、车管所等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才生效。
当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时,借款人可以通过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通过行使抵押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9、追索借款应避免超过2年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追索欠款时出借人应注意以下三点,避免因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1)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应当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写《还款计划》,《借条》中应将还款期限延长或落款时间为出具借条之日;《还款计划》中应明确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保护出借人利益。
(2)可委托律师向借款人发送催款律师函,形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证据,重新起算二年诉讼时效,延长受法律保护的追款期限。
(3)在借款期限届满前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损失。
10、明确约定管辖法院,节约诉讼成本
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为外地人,其借款到期又无法按时归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出借人可能找不到借款人、或不清楚借款人的住所地、或者要到借款人所在的外地甚至外省起诉,增加诉讼成本,也扩大了损失。
因此,建议借贷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以便因借款人不能还款需要起诉时,出借人以最小的诉讼成本顺利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民间借贷风险高,笔者建议出借人在借款或投资时千万要谨慎。在借款前,除了通过熟人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人品信用外,还应当查询“启信宝”“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老赖查询”等平台,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涉诉情况、资信状况以及是否被列为失信人,从源头上把控借款风险。在决定借款后,应及时咨询律师,结合本文中提到的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应该注意的10个问题,增强法律意识,确保借款“有去有回”,降低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1] 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
[2] 汪洋,《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现代金融,2014年.
[3] 张本尧,《民间借贷及其影响》,载维普资讯,2014年.
[4] 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载货币实论,2015年.
[5] 杨元敏,《浅析我国民间借贷之现状》,载经济论丛,2015年.
[6]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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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款无法追回,没有办法追回的借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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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借款无法追回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出于信任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建立借款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诉到法院后,出借人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将来要不回借款,而且还可能被予以民事或行政制裁,甚至可能被追究。另外,借款必须出于自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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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还没有到期被告甲某分别于2008年2月、2009年8月、2009年9月三次向原告乙某借款7000元、8000元、6000元(合计21000元),利息约定分别为110元/月、120元/月、240元/月。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2012年2月至9月利息3000元。同年12月28日,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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