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票红利几天到账已到账,但红股为什么没有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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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北京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股票简称:北京银行
股票代码:60116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
  本行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考虑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保护公司普
  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
  水平,以填补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摊薄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
  1、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使用效率。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能够有效支
  持公司资产规模增长并产生效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督等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
  公司将持续加强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公司经营效
  率,积极提升资本回报水平,使发行优先股所产生的收益尽快覆盖优先股股息,从而
  填补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的摊保
  2、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创新转型。公司将紧紧围绕“稳中求进”的总基调,着
  力建设以资本为纽带、以文化为精髓、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控股集团,
  以银行业务为核心,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不断扩展金融角色功能,从
  传统的资金中介、信用中介向信息中介、资本中介扩展,从资产持有向资产管理转变,
  从由存贷利差收入为主向多元均衡盈利增长转变。
  3、坚持资本节约,实现内涵增长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加强资本管理,坚持创
  新驱动,坚守风险底线,强化集约原则,持续向大数据和信息化投资,向国际化和综
  合化发展,走出一条资产与资本相平衡、质量与效益相兼顾、成本与效率相统筹的可
  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型。
  4、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防控质量。公司将创新风险管理组织
  架构,在完善总分支三级风险管理体系和“信贷六集中”管理机制落地的同时,构建
  1.5 道风险管理防线,实现嵌入式风险管理;加大风险预警提示频度,加大不良资产 清收处置力度,加快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监督等方式,不断提升公司全
  面风险管理综合能力。
  5、注重股东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
  在盈利和资本充足率满足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
  方案,优先采用现金分红,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6
  一、发行人概况..............................................................................................................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12
  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及关联交易情况....................................14
  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14
  第三章 发行相关机构 ........................................................................................................18
  一、发行人....................................................................................................................1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18
  三、发行人律师............................................................................................................19
  四、审计机构................................................................................................................19
  五、验资机构................................................................................................................20
  六、优先股申请转让的交易所....................................................................................20
  七、股票登记机构........................................................................................................21
  八、资信评级机构........................................................................................................21
  九、收款银行................................................................................................................21
  第四章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和持续督导责任的
  内容及履行方式 ..................................................................................................................22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的合规性................................................................................22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22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23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5
  第六章 全体董事声明与承诺 ............................................................................................26
  一、全体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声明................................................................26
  二、全体董事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26
  第七章 中介机构声明 ......................................................................................................30
  关于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备查文件 ..............................................................................................................40
第一章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北京银行、发行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本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优先
发行人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
  股发行
先股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联席主承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
  审计机构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章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英文名称
Bank of Beijing Co., Ltd.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96 年 1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12,672,229,737 元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国际互联网网址: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变化情况
  1、设立
  本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北京市政府批准,于 1996 年 1 月在北京市原 90 家城市
  信用合作社基础上组建而成,本行设立时的名称为“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是中国最早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之一,本行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
  2、更名本行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注册资本从 105.60 亿元增长为 126.72 亿元,尚待履行
  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手续,目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 105.60 亿元。下同。
1998 年 3 月 12 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
  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 号),本行名称由“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 9 月 28 日,经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京银监复[ 号)批准,本行名称由“北京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
  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引进境外投资者
  为进一步充实资本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05 年 9 月 2 日,经中国银监会《关于
  ING BANK N.V.和国际金融公司入股北京银行的批复》银监办发[ 号)批准,
  本行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ING 银行及境外财务投资者国际金融公司。
  4、上市
  2007 年 9 月,为进一步补充资本,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本行以每股人民币 12.50
  元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12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0 亿元。本行 A 股于 2007
  年 9 月 19 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1169)。首发完成后,本行于 2008 年 1 月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总股本变更为 6,227,561,881 股。
  5、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2 年 3 月,为满足资本的需求,本行以每股人民币 10.67 元的价格,向 9 名境
  内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105,904,401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8
  亿元。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 7,333,466,282 股。
  6、利润分配派送红股
  2012 年 7 月,本行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 元并派送红
  股 2 股,实施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 8,800,159,539 股。
  2014 年 7 月,本行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8 元并派送
  红股 2 股,实施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 10,560,191,447 股。
  2015 年 7 月,本行以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 元并派送
  红股 2 股,实施完成后,本行总股本变更为 12,672,229,737 股。截至目前,该次注册 资本的增加尚待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本行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四)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行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9 月
  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
  贵金属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90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发放贷款和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收款项类投资
  2014 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359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10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吸收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339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预计负债
39应付债券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192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2、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9 月
  (未经审计)
  一、营业收入
  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
  利息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52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271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3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损失以“-”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
150其他业务收入
146二、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20三、营业利润(损失以“-”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76减:营业外支出
24四、利润总额(损失以“-”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损失以“-”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5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1(元/股)
0.92(二)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七、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八、综合收益总额
  注:1、报告期内每股数据均已根据本行 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后调整的股数重
  新计算;本行 2013 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送 1.8 元(含税)并派送红股 2 股,已于 2014 年
  7 月实施完毕;本行 2014 年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 股派送 2.5 元(含税)并派送红股 2 股,已于
  2015 年 7 月实施完毕。
  3、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未经审计)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净减少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减少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减少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47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发放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减少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减少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支付的现金
  对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投资支付的现金
100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104发行股票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未经审计)
  偿付债券利息支付的现金
1,015分配股利支付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转出的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七、期/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相关程序的说明
  董事会二零一四年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
  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4 年 12 月
的议案》、《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董事会决议
案》等相关议案。
  董事会二零一五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本
  次优先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关于修
  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
  2015 年 10 月
的议案》,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行二零
  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授权,决定将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数量和规模明确为“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0.49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 亿元。”
  二零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
  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4 年 12 月
股东大会决议
的议案》、《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发行优先股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
  其他需履行的程序(如 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 2015 年 7 月
主管部门的批复等)
的批复》(京银监复[ 号),批准北京银行 28 日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5 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 序号
相关程序的说明
  过 150 亿元人民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他一级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北
  2015 年 11 月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
  核结果,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中国证监会核准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25 日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
  均已足额将认购款存入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指
  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共计 4,900,000,000 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已收 2015 年 12 月
募集资金到账
  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900,000,000 元(尚未扣 11 日
  除发行费用 28,12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871,880,000 元,所有
  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
  2015 年 12 月 11 日验资机构出具《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
  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
号),截 2015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16 时,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 11 日
  销商)指定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
  总额共计人民币 4,900,000,000 元。
  2015 年 12 月 15 日验资机构出具《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
  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
募集资金验资
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已收到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缴存于本行在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
  的账号为
的募集资金专
  2015 年 12 月
  户内的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4,900,000,000 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
  该账户。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
  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8,120,000 元,上述实收募集资金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71,880,000 元。
  详见后续本
  行关于本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优先股转让
  的公告
  详见后续本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能上市交 行 关 于 本 次
  易,将在上交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优先股转让
  的公告 三、各发行对象的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及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对象名称
  (万元)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值
壹佰元人民币
  2 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3 发行数量和规模
本次非公开发行 0.49 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 49 亿元人民币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4 发行对象
的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
  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
  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市场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首次发
  行不少于本次优先股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
  5 发行方式
  起 6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
  完成。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相同,每次发行无需
  另行获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6 是否累积
  7 是否参与
  8 是否调息
  本行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
  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行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即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9 股息支付方式
  本次优先股派息日为每年的 12 月 11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如遇约定派息日前需
  视情况核算并派发优先股股息的情形,股息按上一派息日起优先股实际持有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天数计算,其中一年按 360 日计算。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以 5 年为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即股息率每 5 年调整一次,
  每个股息率调整期内每年以约定的相同票面股息率支付股息。首个股息率调
  整期的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本行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 4.50%。本次发
  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本行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承继
  其职责的相关单位)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目前
  在中国债券信息网 .cn 公布)中,待偿期限为 5 年的国债
  票面股息率的确
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 2.95%,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固定溢价以本
  定原则
  次发行确定的票面股息率 4.50%扣除首期基准利率 2.95%后确定为 1.55%,
  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后续股息率调整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溢价,当期基准
  利率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发行首日每满五年的当日,即 12 月 8 日)前 20 个
  交易日(不含基准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承
  继其职责的相关单位)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
  待偿期限为 5 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如果未来待偿期限为 5 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在基准利率调整日不可得,届时
  将在监管部门要求下由本行和投资者协商确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
  东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
  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
  的优先股股息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除构成
  11 股息发放条件
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在行使上述
  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本行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
  的宣派和支付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
  优先股股东。
  (3)本行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
  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或部分优先股股息。若取消部分
  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次日起,
  直至恢复全额支付优先股股息之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当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降至 5.125%(或以下)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部或部分转为本行 A 股
  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 5.125%以上;
  (2)当本行发生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部转为
  12 转换安排
  本行 A 股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
  发生者:i、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ii、相
  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
  在满足如上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事宜需报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为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3、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的初始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 2014 年
  12 月 10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即 9.13 元/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本行因派送股票股利、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
  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如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或配股等情况使本行普
  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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