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购买商业保险申请就不能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疾病补助么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新闻
网易财经7月13日讯 卫生部于今日上午召开了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国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情况。主持人 邓海华: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日前,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这是医改重要的一个配套文件。
卫生部表态,“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将更多地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其中,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引起市场关注。2月27日,卫生部农村卫生司司长杨青在介绍今年新农合工作要点时指出,将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试点工作。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探索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推动形成多重补充医疗保险机制,分担重特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
一、湖南启动新农合,花小钱治大病《经济半小时》关注湖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医改方案中,如何惠及数量众多的农村人口成为湖南医改一个重要命题。2003年,湖南启动新农合试点,2010年,全省全面推进新农合,2011年又加大了新农合的住院补偿金额。
指标 07 10 2011开展新农合县(区、市)数(个) 678 29 37参加新农合人数(亿人) 1.
新华网银川10月18日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近日发布警情提示,提醒人们注意防范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施的诈骗。宁夏固原市公安局日前侦破一起诈骗案,几名犯罪嫌疑人用别人的新农合医保卡,从医托手中买来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宁夏人民医院等单位的住院证明和发票等假资料,再到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中心报销。他们先后作案23起,历时1年,累计骗取50多万元。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着力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是实现中国社会经济统筹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310个县(县级市)试点以来,解决了不少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网易财经7月13日讯 卫生部于今日上午召开了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国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情况。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聂春雷表示, 卫生部财政部要求新农合当年基金使用率必须达到85%,结余不能超过15%,累计结余不能超过当年的25%。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开展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
全国卫生工作会昨日召开,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2013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将从目前的290元提高到340元左右,其中各级政府补助增加到人均280元。陈竺在报告中提到,2013年将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巩固参合率。全国人均筹资要达到340元左右,其中各级政府补助增加到人均280元,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同时提高补偿标准,实际报销比例力争比去年提高5个百分点。
网易财经7月13日讯 卫生部于今日上午召开了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我国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情况。针对新农村合作医疗中如何为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保障时,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聂春雷表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为筹资水平比较低,重点以保住院为主,门诊这一块照顾的比较少。
21世纪经济报道7月14日讯 在新医改总体方案公布4个月后,又一项相关配套政策出台。7月13日,卫生部对外表示,日前《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下发各地。这份由五部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联合签署的文件,详细描绘了新一轮医改背景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称新农合)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卫农卫发〔20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卫生部等。
2011年 2010年参合人口数(亿人) 8.32 8.36参合率(%) 97.5 96.0当年筹资总额(亿元) .8.3人均筹资(元) 246.2 156.6当年基金支出(亿元) 1710.
新华网西宁6月10日电(记者顾玲)人均筹资标准由154.3元提高到300元、增加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扩大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 地处偏远的青海省今年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以确保全省农牧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中新网杭州5月22日电 (见习记者 祝晓艳)22日,记者在浙江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7.7%,参合老年人584万人,基本达到应保尽保。据悉,浙江省各地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杭州、温州、嘉兴、绍兴等地纷纷打破身份界限,统一制度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统筹资标准、统一经办服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共同下发《关于调整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从今年起,各级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8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筹资标准达到人均340元。2013年,全省有2202.05万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9.33%。
中国农村医疗保障2013年重点向大病转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总额增加到2700亿元人民币。据中国中央电视台16晚报道,2013年,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报销比例不低于90%,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将达到340元左右。
中新网4月22日电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今日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时表示,2008年底已全面覆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合农民达8.15亿人,参合率为91.5%,提前两年完成目标。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李学举22日下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2月21日,山西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正式出台《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参合农民的筹资标准得到进一步提高,门诊、住院保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今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2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0元。
2012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于3月22—23日在京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改精神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总结交流新农合及农村卫生工作经验,研究部署2012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新农合和农村卫生工作,推动新农合制度巩固完善和农村卫生综合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
新农合参合人数达3468万人;云南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10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近年来,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及支持下,云南省卫生系统开拓奋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新农合参合率为96.52%,连续5年稳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达到290元,个人普通门诊年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300元。各统筹地区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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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菏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网 | 更新日期:日 | 浏览次数: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菏泽市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专院校:
&&& 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菏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菏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按照&十二五&期间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政办发〔2012〕65号)和山东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2〕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机制创新、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实行省级统筹、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参合人员公平享有的基础上,按照重点保障的基本思路,将国家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目标任务。
  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在新农合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稳定的重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参合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日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人均筹资15元,对国家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规定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再次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20万元。落实新农合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患者及时得到补偿。
  二、资金筹集与拨付
  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本地区参合人口数量和省确定的年度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当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额度,直接从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中列支。2013年,购买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15元。资金原则上从新农合基金结余或年度新增政府补助中支出。
  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80%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于当年9月底前拨付。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按照新农合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病种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住院率、医疗总费用、筹资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2013年大病保险具体病种如下:
  (一)儿童白血病。指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指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和其他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
  (三)终末期肾病。
  (四)乳腺癌。
  (五)宫颈癌。
  (六)重性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七)血友病。
  (八)耐多药肺结核。指至少对异烟肼、利福平耐药。
  (九)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指1.细菌性感染,包括细菌性肺炎、细菌性肠炎、败血症、细菌性脑膜炎等;2.病毒性感染,包括CMV视网膜炎、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等;3.寄生虫感染,包括弓形体脑炎、隐孢子虫病等;4.真菌感染,包括卡氏肺囊虫肺炎(PCP)、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隐球菌脑膜炎等。
  (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十一)唇腭裂。
  (十二)肺癌。
  (十三)食道癌。
  (十四)胃癌。
  (十五)I型糖尿病。
  (十六)甲亢。
  (十七)急性心肌梗塞。
  (十八)脑梗死。
  (十九)结肠癌。
  (二十)直肠癌。
  重大疾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制度,20类重大疾病并发其他疾病的,一并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血友病须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在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在县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确诊后,医疗机构要为大病患者出具诊断证明。未经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大病患者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大病患者须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疗标准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卫生部制定的临床路径执行。 
 四、补偿对象、费用界定及补偿比例
  (一)补偿对象。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对象为患上述20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同时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院或门诊就医的参合居民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二)补偿费用。
  参合居民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按照省卫生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关于印发<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试行)>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2号)执行。门诊大病补偿仅限于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
  (三)补偿比例和补偿限额。
  2013年,20类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3%,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比例补偿为17%,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20万元。
  2014年起,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比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与承办保险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确定。 
 五、商业保险机构的确定和主要任务
  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招标评审办法》,实行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具备准入条件、在各县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保险机构。我市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统一签订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协议,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与商业保险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原则上3年为一个周期。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合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
  商业保险机构在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方案。
  严格执行省卫生厅批准的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方案。
  (二)落实经办机构和人员。
  在各县区设置新农合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并与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实现合署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大病保险经办机构须配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制定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配备医学、财会等专业的人员队伍,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设立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账户。
  在省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支出户,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四)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网络系统。
  加强与县区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组建全省及其分支机构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信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网络系统互联互通,与省、市级卫生信息资源综合平台和县区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共享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信息。
  (五)做好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衔接。
  在网络连接、工作场所、人员配置、报销流程等方面与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衔接,对纳入补偿范围的参合居民实行一站式补偿服务。主动公示大病保险资金补偿情况,自觉接受参合居民和社会各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六)监督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资格及合规医疗费用的审核,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
  (七)做好信息资料报送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信息资料。
  六、补偿流程
  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合居民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参合居民在不能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先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报销,再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具体报销补偿流程见附件1、2。
  参合居民办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二)参合证(卡)原件。
(三)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四)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
(五)新农合报销凭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参合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齐全的,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即时办理补偿;材料不全的,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的方便参合居民补偿。 
 在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对贫困患者给予一定救助。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逐步建立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使贫困参合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大病补偿和医疗救助。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卫生、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落实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对商业保险机构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大病保险工作进展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年度报告报送市医改领导小组,各县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和服务作用,并做好跟踪分析,监测评价等工作。
  (二)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的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确保新农合大病保险规范运作。要对商业保险机构补偿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补偿案例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期核查商业保险机构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余等情况,进行分析和风险预警。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协议续签、保险机构退出挂钩。考核不合格或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出现重大风险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提前终止协议。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共享信息资源,共同研究、及时解决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月6日前,统筹地区商业保险分支机构要将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信息月报表(具体内容见附件3)分别报送至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每月6日前,各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将本辖区内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信息汇审、汇总后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商业保险机构将各分支机构信息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
  (四)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等多种方式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等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监测内容,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依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及当地医疗费用水平,科学测算确定新农合大病保险病种的收费限额标准,逐步对20类新农合大病保险病种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严格审核合规医疗费用,防止不合理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参合居民最大程度受益。
  (五)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中国人寿保险、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救治医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参合人员宣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政策。救治医院要利用复审、查房等机会,认真做好对每位参合病人家属的政策宣传,使其对重大疾病保险的确诊、转诊及补偿程序有充分了解,使这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政策,深入人心,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责任编辑:程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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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5613322)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医院:现将《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民政厅&&&&&&&&&&&&&&&&&&&&&&&&&&&&&&&&&&&&&&&&&&&&&&&&&&&&&&&&&&&&&&&&&&&&&&&&&&&&&&&&&日&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为有效减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在广泛征求新农合统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近几年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继 续完善以病种为切入点的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在稳步推进和不断扩大参合农民受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农合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 障与民政救助的有效衔接,切实落实重大疾病“即时结报”工作,全面推进新农合“一卡通”有效使用和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杠杆调节和利益 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新农合支付制度,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 革,减轻参合农民就医负担,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享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二、保障范围根据国家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开展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截止2014年已陆续列入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急性早幼粒白血病等27种病种,根据其实际发病率、治疗效果、医疗费用和治疗条件等逐一进行甄选、对比和评估,将耐多药肺结核、甲亢、苯丙酮尿症、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Ⅰ型糖尿病)、尿毒症透析治疗(终末期肾病)等5种疾病调整归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继续保留了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脑瘫、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19种重大疾病病种;新增了恶性淋巴瘤、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等31种重大疾病病种,全省新农合重点保障的农村重大疾病病种达到50种(见附件1)。三、定点医疗机构(一)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病种诊治条件,取得相关病种技术准入资格,能独立开展相关病种治疗业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农合定点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除外)。(二)确定方式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省级定点治疗医院。各统筹地区应坚持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布局,专科专治,中西兼顾,优势互补”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评估后,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诊治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地相关病种的定点治疗医院。(三)规范就诊参 合大病患者可就近选择三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须为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省内参合地以外地区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时,必 须严格履行转诊手续。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补偿标准参照省级定点医院执行,省内参合地以外医院参照该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四)病种标准根据原卫生部公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规定,结合近三年来省级医院相关疾病治疗费用、现行省级医院收费标准、经专家会议评估论证,确定各病种省级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最高限额标准包括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各 统筹地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考省级医院重大疾病保障最高限价标准,参考当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在科学 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限额标准,由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实施。各地对同一病种确定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省级限额 标准。四、就医程序(一)确诊。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门诊患者首诊负责制,对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要主动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引导就近及时接受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治疗。(二)入院。已 经确诊的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须持有新农合“一卡通”、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经定点医疗机构登录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查验患 者身份并核对患者参合信息正确无误后,即可在省级平台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免收押金。患者在参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后,患者所属参合 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省级平台自动生成的转诊申请进行确认和备案。(三)治疗。列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限制,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实施治疗,在最高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要求的疗程和各项治疗内容。(四)转诊。严 格执行分级诊疗和农村重大疾病救治相关规定,被确诊为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当地具备治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各市(州)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无能 力救治的重大疾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路径变异需要转院的患者、需要专科专病治疗的患者,应向患者出具诊断证明,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转诊到 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本级不能完成的治疗项目要预留相应的费用,便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转诊病例在首诊定点 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该病种本级最高限额的50%。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已在本院完成主要治疗、病情允许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及时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治疗,并预留不少于该病种本级最高限额20%治疗费用,便于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五、结算方式(一)结算依据。(1)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复印件(2)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3)出院证明(4)医药费用清单(5)住院发票(6)病历复印件(7)财务往来收据(8)患者入院时免交押金,出院时仅支付商业保险理赔补偿和民政救助后的自付部分费用(9)其他应提供的有关资料。(二)补偿标准。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时,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一律按不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70%进行直补,之后可由商业大病保险进行理赔补偿,最后符合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可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患者提供新农合补偿、商业大病保险与民政救助补助等“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三)结算方式。1.费用结算。患者实际治疗费用未超过最高限额,实际费用的70%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实际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的70%由医疗机构垫付,之后是商业保险理赔、民政医疗救助,患者只支付商业保险理赔和民政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部分费用。 2.基金拨付。各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农村重大疾病服务协议,及时结算大病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农村重大疾病患者补偿信息,填写《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月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和垫付的参合农民上月《结算依据》用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送达相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新农合支付政策标准,最迟于次月15日前向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审核过的应支付补偿费用。若有扣除的不合理费用,各新农合经办机构须向定点医疗机构说明。六、工作要求(一)加强工作协调。各 统筹地区要加强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定时审核拨付农村重大疾病补偿资金。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工作作为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 重要内容,积极配合分级诊疗推行单病种付费和床日付费管理改革,有效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基金运行安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的 职能作用,做好农村困难家庭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商业保险部门要积极跟进,及时做好大病理赔兑付工作,发挥保障制度整体合力。各商业保险机构、民政部门要在各级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大病患者提供切实便捷的“一站式”服务。(二)强化监管督查。各 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治。要严格查处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拒收、推诿农 村重大疾病患者,串换农村重大疾病范围病种、虚假升级治疗等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对既无相应病种诊疗能力又不及时上转病人,导致病人重复住院或延误治疗 者,由初治医院承担首次诊疗的全部费用,并视情形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要尽快完成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网络的无缝连接和信息共享,全 面落实农村重大疾病诊疗的网络实时在线监督管理。(三)规范服务管理。定 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和临床诊疗规范、技术操作常规实施治疗。对路径变异情况要随时记录、分析研究、加强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 就医安全。严禁以门诊交付、院外购药、另付专家手术费等方式转移农村重大疾病住院收费项目,力争使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实际补偿比例达到70%以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列入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的病种按临床路径管理,科学、规范进行治疗,严格控制平均住院日和例均住院费用,对路径变异情况及时跟进治疗,积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经济负担。(四)加大政策宣传。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范围、救治医院、管理及相关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严格转诊制度,全力做好农村重大疾病患者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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