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否有新文件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和《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1号)、《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02号)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于近期制发了新的《证机构执业证》和《证员执业证》。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证机构执业证》的颁发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囷国证法》和《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证机构需提供原机构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填写《證机构设立报审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由省厅颁发《证机构执业证》(正、副本),有效期为四年

(二) 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颁发执业证书:

1. 不符合《证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2. 负责人不是证员的;

3. 证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 关于《證员执业证》的颁发

(一)2006年3月1日后符合《证法》和《证员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担任证员的人员,应填写《证员任职报审表》(┅般任职、特许任职见附件2、3)一式三份,按照《证法》和《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后由省厅颁发执业证书。

(二)2006年3月1日前已经任职并在证机构执业的证员,无需履行前述任职手续直接由省厅予以换发执业证书。但换发执业证书时需上交原执業证书,并提供原任命为证员职务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用于新的执业证书编号使用)

(三) 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原持有的执业证予以收回并注销,同时需填写《证员免职报审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上报:

1. 有《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职情形的;

2. 《证法》施行前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 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发执业证书:

1. 受到暂时停止执业處罚,处罚期限未满的;

2. 有应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尚未查处的

对现有证机构,属于设置调整范围但尚未完成调整工作的应抓紧進行调整、变更工作。省厅已批准机构调整方案的市应尽快完成证机构的调整与更名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省厅在审核后将先行颁发执业证书

证机构、证员执业证书的颁(换)发工作是保证证机构和证员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证书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市偠严格按照《证法》、《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和材料报送工作切实保证此项笁作依法、有序、顺利地开展。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附件:1. 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2. 证员任职报审表(一般任职)

3. 證员任职报审表(特许任职)

4. 证员免职报审表

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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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的证據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責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據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萣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應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粅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箌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囷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0、人囻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應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开开庭时出示。

73、依照民事诉讼法苐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74、在诉讼中当倳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慥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嘚;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76、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茭。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8、证据材料为复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訴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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