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如何解约是要签租房合同解约协议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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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到拆迁为止,租赁协议可以解除吗,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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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到拆迁为止,租赁协议可以解除吗,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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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追缴违约金。延期需重新签定合同,原合同无效。和租户协商赔偿,腾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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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怎么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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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你没有必要折腾这个,让他退你押金,再找个房子吧,没必要叫这个值!房主肯定违约了,上法庭肯定能赢,但是赢了你能怎么样?难道这样住着舒服吗?业主也会找各种理由找你的麻烦,真没有必要!祝你早日找到新房子
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双方即对房屋的设施及水电等做好交割
时候没有任何证据是属于人家破坏的
如果没有重新签合同,是可以解约的
如果要退房的话,只能算你违约了,要赔偿对方违约金的,不如直接去找开发商,看能否补偿这个差价。
首先,看你合同上有没有写这些,如果有写,你可以让业主去弄好或者他不弄你可以解约,然后你可以转租,还有就是通过跟业主协商.
首先:您这样做不厚道,您的原因违约,而去想办法去钻这种空子,可能业主也不懂。向您这种情况,租赁合同没备案,您一个人带好材料也可去备案的。
小宋建议您:还是和业主好好协商,能合意解除合同是最好。或帮业主转租,能转租高点最好,大家都开心,都没有损失。
可以解约,首先通过调解看房东是否愿意与之解约。
如果协商解约不成,可以通过正常解约,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即可。
押金是违约的保障是不能拿回的
不解约就是你的押金不退,,直接找房东协商一下。
这个可以先和房东商量,如不过不行您就直接违约!定金不要了!
如果你们的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你是不可以随便收回房屋的,再说你这不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租客无非是想要一些损失费,协商一个补偿就可以了。
到期再撤退,但押金必须损失啦。没办法的
可以的,但是要根据合同做出相应的赔偿责任。就算是父亲去世了,做为继承人也要执行之前所签订的合同。
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肯定也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以实收为准的。可以撤消买卖合同,你们双方商量好就可以。违约责任,你们可以商量,也可以按照合同办理,但是,无论你们谁违约,你们双方都必须支付中介方的佣金,因为按照目前的合同法,中介只要为你们完全了签约,就有权收取全额佣金的。
这个你应该直接问售楼员 让她给你解释原因 也可以看写错的原因 如果是他们的责任提前讲好出差错全由她们负责
按照合同执行哈·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哈·让他不要无视法律·
按合同执行确实只赔偿2000元 您可以算下您有什么损失咨询下律师看能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碰上房主不讲道理了,没道理,你即使出也是相互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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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租赁合同一、案情简介
日,上海A公司(甲方)与河南B公司(乙方)就上海市某处房屋签订《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日期自日起至日止; 日,河南B公司向上海A公司发出《解除厂房租赁合同通知书》,上海A公司于同月11日收到该函件,回函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河南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n 日,河南B公司向上海A公司发出《办理交接手续通知书》,上海A公司回函再次明确河南B公司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条件。日,河南B公司工作人员在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员的见证下致电上海A公司经理要求交接涉案厂房钥匙遭拒。同日,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公证员就涉案厂房的室内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并拍摄照片,从照片现状看室内已经基本搬空。河南B公司支付租金至日。二、双方诉争
日,上海A公司起诉要求河南B公司支付自日至日止的租金,同时承担自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河南B公司辩称,不同意上海A公司的诉请。由于经营不善及成本压力过大,河南B公司于2015年9月向上海A公司发送《解除厂房租赁合同通知书》,并于同年9月30日完全搬离涉案厂房。现河南B公司已经搬至其他场所办公,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同时,河南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其与上海A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于日解除。三、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海A公司与河南B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上海A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标准的厂房,河南B公司接受并实际使用,理应按约支付租金。关于河南B公司所述因经营发生困难,无力履行合同,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的抗辩。法院认为,河南B公司并无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也没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其向上海A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因上海A公司的拒绝,该解除通知书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然,河南B公司在上海A公司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于日单方搬离租赁房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考虑到承租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经法院释明,上海A公司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上海A公司与河南B公司之间的《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于日解除;河南B公司应支付租金至日,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本案不再一并做出处理,由上海A公司另案主张。四、法律分析
\n1、河南B公司发送解除函及搬离承租房屋行为效力评价
合同的解除,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重大处置,在实践中当谨慎处理。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的情形,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当事人欲解除合同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才能达成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本案中,河南B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情形,也没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更没有与上海A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其单方发送解除函的行为因上海A公司的拒绝而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其单方搬离承租房屋的行为也不能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只能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n2、上海A公司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诉求不应获得支持
否认河南B公司解除通知的解除效力,并不能直接得出应支持上海A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求的结论。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不能履行;(2)债的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本案中,虽然河南B公司发送解除函的行为并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却以自己搬离承租房屋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基于经济合理性原则及物尽其用的一般社会观念考量,该义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所以,上海A公司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诉求不应支持。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对这种情形下合同的处理也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3、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没有免除河南B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基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的综合考量,尽管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但承租人在不享有解除权的前提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97条和第10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在本案中,因合同不宜继续履行,亦无其他补救措施可采取,故出租人的违约救济为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明确向出租方释明,但上海A公司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没有提出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诉请,所以法院也无法对该项内容进行审理,其可以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五、律师意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通常只有涉及厂房、商铺、办公室之类的纠纷因为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才会诉诸法院。从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及分析过程,可以给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以借鉴意义。(一)承租方角度:
作为承租方如果想在正常的租赁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当积极与出租方协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也没有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便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单方发送解除函的效力也取决于出租方的态度。如果出租方不认可,便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确实不想再租赁承租房屋,那就应在已付租金所摊派的使用日期截止前完成对承租房屋的搬离,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保存相应的证据。本文案例中河南B公司在搬离前发函、搬离过程中进行公证的做法就很明智。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出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但也没有免除承租方擅自搬离承租房屋而不再履约的违约责任。出租方在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权利就承租方的该项行为主张违约赔偿。为减少损失,承租方确实因各种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当首先与出租方积极协商,最好的方式是找到替代履约方承接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更多选择和协助给出租方,以更好地体现已方的善意诚信,这也可以作为后续法官酌定违约赔偿金额时的参考因素。(二)出租方角度
作为出租方,在正常的合同期内更希望保持合同的稳定和承租方的正常履约。如果遇到像本案中出现的情形,首先应当明确表示对承租方的单方解约行为不认可。当承租方搬离承租房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当积极与承租方协商解决,并开始寻找其他承租人。不要固执地认为,对方没有解除权,合同依然有效,即使承租方已经搬离承租房屋也不管不问,心中只想着按照合同正常收取租金。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守约方的及时减损义务。司法实践中,就承租方擅自搬离而造成的违约空置损失,法院一般支持3-6个月的租金金额。
所以,当承租人确定已经搬离承租房屋后,出租方当积极寻找其他承租人,将房屋及时出租,不要空置浪费,否则,就法院支持赔偿金额以外部分的损失便只能自行承担。
\n 在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已经明确释明合同不宜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考虑实际情况及综合风险,及时调整诉求。否则,如前述案例,就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部分,法院就没有处理,当事人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处理,徒然浪费时间及诉讼成本。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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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state":"published","sourceUrl":"","pageCommentsCount":0,"canComment":false,"snapshotUrl":"","slug":,"publishedTime":"T14:21:47+08:00","url":"/p/","title":"房产查封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裁判标准","summary":"笔者按:在房产买卖交易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到过户完成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间隙,在这一过程中因出卖人个人财务状况的恶化,交易房产极有可能出现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查封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善意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对于很多人…","reviewingCommentsCount":0,"meta":{"previous":null,"next":null},"commentPermission":"anyone","commentsCount":0,"likesCount":0}},"annotationDetail":null,"commentsCount":0,"likesCount":0,"FULLINFO":true}},"User":{"liu-hua-jian-7":{"isFollowed":false,"name":"Chris-Lawyer","headline":"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n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n无讼作者 知乎专栏作者
\n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值班接待律师\n承办案件曾接受CCTV13《法治在线》采访报道\n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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