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迟延交付房屋屋或迟延支付房款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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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营销过程中涉及闲锣关法律问题(志道地产)2012.ppt 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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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营销过程中涉及闲锣关法律问题(志道地产)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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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房屋共有与转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 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日[2000]法民字第4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意见,供参考。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AsposePtyLtd.十三、房屋共有与转让问题问题21如何认定离婚协议赠与财产的效力?潘伯山与黄台英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生一子潘义,1992年生一女潘思。后来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日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县城中山路房屋一栋的房屋产权归儿子潘义所有,潘伯山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房产证由黄台英保管;共同购置县城东门路套房一套及店面二间的房屋产权归女儿潘思所有,黄台英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处置权,房产证由潘伯山保管;婚生儿子潘义归黄台英抚养,女儿潘思归潘伯山抚养。此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离婚协议》公证。日,潘伯山与黄台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上述离婚协议中,潘义、潘思均未签字,该房产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因黄台英认为,该离婚协议名义上是将房子赠给子女,实际上房子仍被潘伯山控制和占有,协议上约定的房屋分割根本无法履行,潘伯山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借此达到占有全部财产的目的,再者,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黄台英诉请法院要求对房屋依法重新作出分割。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AsposePtyLtd.十三、房屋共有与转让问题对上述案件的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生效,但可撤销,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因为本案离婚协议中虽对房屋进行了一种形式上的赠与,但该赠与约定存在瑕疵,实质上潘伯山和黄台英仍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完全转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AsposePtyLtd.十三、房屋共有与转让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生效,但不可撤销,不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因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形式,应依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作区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在协议上签名表示接受,对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书面表示。本案中,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也就是财产的赠与人,两个身份竞合在一起,应当视为受赠人已表示接受。该离婚协议已办理公证,赠与条款作为协议中的一部分,应当视为已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因此,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可撤销。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Slidesfor.NET3.5ClientProfile5.2.0.0.CopyrightAsposePtyLtd.十三、房屋共有与转让问题第三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成立,可对房屋重新作出分割。因为本案离婚协议是潘伯山和黄台英签订的,双方的子女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房屋归子女所有的意思表示只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的双方法律行为。本案离婚协议中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互相限制对方的权利,使自己和对方均不能得到房屋所有权,该协议仍然是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一种形式。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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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号律师简介&&& 李洪波律师,1993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执业多年,现任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总工会农民工权益保障部法律顾问。擅长建筑房地产、民商事法律事务及劳动人事法律事务的处理。荣获大连十佳职工维权律师、大连市人民满意律师、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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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诉买方)我将自己的房屋交给中介代理出售,由于中介没有审查好买房人的资格,导致买房人去银行办贷款时根本不符合资格,不予以贷款,而我们都已经签好了卖方协议,而买方也把2万定金交给了中介。我们应该索取赔偿吗?·案例二: (诉卖方)我正在购买一套二手房,契税土地转让金等各项费用已经缴纳,且首付款经银行代理托管后也已转到对方名下。现在卖方反悔(听说房屋要动迁),又不想卖了。我该怎么办?请问在新的产权证没有办理期间现在房子是属于谁的?我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案例三: (诉中介)我最近订了一套二手房,找了一家中介做的代办,买卖双方只签了买卖合同,其中对中介的约束非常少,例如在买卖双方都很配合的情况下,由于中介原因没有在约定时间办理完所有手续,对中介的责任没有说明,而且中介和我也没有签其他合同,现在算时间,已经不可能在约定时间办完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2009年房市升温,全年大面积的拆迁政策,加之年末的税费政策调整,促使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买(卖)方因各种原因毁约,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造成买(卖)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在这里编辑提醒,如果买卖双方的交易是经过中介托管的,并且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一般情况下买方需要向中介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作为交易担保。 居间合同当中会有合同履行时间的约定,如果逾期买方仍然无法履行,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款,可以通知买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应该去中介索要定金作为赔偿,由于您履行了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买方主张赔偿,而且这个定金跟买方是否到中介签字是没有关系的。
相反,如果卖方在交易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突然反悔不想卖房了,而合同当初签订时系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那么此种情形显属卖方恶意违约。在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前,该房屋仍归原产权人(卖方)所有,但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
而如果中介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完毕相关过户手续,并造成买(卖)方的经济损失,可以按合同约定中要求的对中介主张赔偿,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购房者可催告中介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中介方仍未履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方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买方付款不能,应由买方承担责任。
·卖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与中介签的合同很重要:是居间合同还是中介服务合同。
老百姓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作为买方,应当注意核实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与卖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房屋被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必要时,应到房屋交易中心查询房屋信息,以确保交易安全。作为卖方,应当确定买方以何种方式支付房款,以及是否具备实际支付(履行)能力。买卖双方经由房屋中介提供居间服务而订立买房合同的,还应当注意审查中介机构的经营资质,避免遇到“黑”中介而遭受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案例一:【婚前】我和我前男友最近共同贷款买了房子,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可是我们因为感情不和,要分手,我们现在都想把房子卖了,请问我应该怎么做,上哪去办理。现在我很困惑,谢谢您的帮助·案例二:请问夫妻单方在房屋中介签订的二手房卖方合同是否有效? 如无效,是否需要向中介交违约金?·案例三:【婚后】婚前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双方的名字,钱是由我家拿的大部分,女方家拿的小部分,并且在结婚前一直都是由我一个人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现在我们感情破裂了,闹离婚,请问这套房产应该怎样分割。
房屋为婚前共同购买(出资不同),应属二人按份共有。如作分割,双方可按出资份额或协商的比例进行分割。您可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及产权过户手续,房款可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婚前做一下财产公正。
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产权,另一方不同意出售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后是否应赔偿中介公司的损失,需根据各方是否有过错的实际情况确定。
·新婚姻法以财产取得时间为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下,保护私权利的意识日益提高,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共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因此,夫妻双方在购置房屋时,应当明确约定是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并据此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外,男女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宜就各自出资份额及产权登记事宜作出书面约定。
日起《房屋登记办法》配套《物权法》(日施行),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案例一:本人在2009年三月份购买一处商品房,合同上写明出卖人应当在今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一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因执行政府法令,政策,通告等造成的延期。2.因天气,气候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3.市政配套设施接通的延迟4.其他非出卖方原因造成的延期。至今未交房,开发商属于违约吗?·案例二:房子买了1.2年了 07年已经入住了,可是产权证至今还是没有办下来,现在的期限已经超过开发商的承诺了,我们该怎么办?·案例三:同一个门洞,同一个户型,我家的面积竟与楼上邻居相差近4平方米。两家的产权证都是在同一年办的。两个证是由开发商和个人分别在大连市国土局办的。户型一样,面积却不一样。为什么呢?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您好,开发商延期交房,关键需要了解开发商未交房的具体原因,在开发商没有可以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编辑提醒,针对商品房交房后产权证迟迟办不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是开发商原因导致逾期办理产权证,你可以依据前述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至于何时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您只能询问项目的开发商。
同一户型产权证上却出现了两个面积,编辑建议您要求开发商提供该房屋测绘报告,以确定该报告结果与您的产权登记面积是否相符。如相符,且您对测绘报告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测绘。另请核实,楼上与楼下办理产权的方式是否均是通过购买商品房的形式办理,如其中一套是通过房改房的方式购买,房改房的面积测量与商品房的面积测绘是不同的,有时会存在差异。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类就是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其中,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外,还存在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此种情形一般构成开发商的免责事由,因此,对于逾期交房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业主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及逾期交房的具体原因确定是否能够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一:我在2001年买的新房,可拿到钥匙以后就发现房子漏雨透寒.找物业要求维修,可是物业却一直拖,直到现在也没给彻底维修好。 我就说什么时候给我修房子我就什么时候交物业费,但物业却说我的房子已过5年的保修期,得自己掏钱修房子,请问有这种说法吗?我的维修基金岂不是白交了,维修基金只管5年吗?这种情况我不交物业费行吗? ·案例二:我是泡崖二区的业户,2003年居住以来,房屋就一直漏雨,新型物业倒是修了几次,可还是年年漏雨,这两年物业也不管啦,就是叫我等。我想咨询有什么办法解决,可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呢? 我知道打官司也不是好打的,可我也没有别的办法。
漏雨和透寒一般发生的部位,通常在外墙、屋顶,而这些部位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而共用部位的质量问题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但如果透寒部位属于业主自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不能使用此资金。
漏雨透寒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且您有证据证明曾向开发商要求过维修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如已超过保修期且属于公共部位的,则应要求物业公司予以维修。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业主可以请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业主可以主张从其应交的物业费中扣减。
房屋的共用部分维修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中常见的就是房屋漏雨和透寒,但维修及处理方式则各不相同。业主购买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由其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属于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可使用启动房屋维修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如属于自用部位的,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进行维修或未能修好,在保修期满再次发生问题的,仍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者由开发商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案例一:最近看了一处军产房,是旧房改公寓出售,售楼人员只出示军产证,合同样本及军队财务,全款交易,怎样能确保安全?·案例二:我看好一个房产在小平岛,它属于军产房,军产房是怎么回事?可以交易吗?交易有什么注意事项.有什么后患吗? 另外,什么是军产房改房?购买军产房改房可以上市买卖吗?·案例三:我现在居住的是沙区房产的公有住房,两年前就想按房改房政策购买(完全符合政府有关政策),但房产始终以他们利益受损为由,不予办理,我该怎么办?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的利益吗?请指教。谢谢!
按产权的分类,目前市场上有三类“争议”房,地产房(小产权房)、军产房和使用权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房屋只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后才能上市交易,但地产房(小产权房)、军产房、使用权房屋的交易目前相当普遍。
1)关于地产房的交易国家明令禁止,如果您购买此类房屋,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军产房的交易又必须征得军队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使用权房屋的交易必须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编辑提醒,地产房、军产房及使用权房屋的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
2)使用权房即租赁公有住房,包括房管局管理的直管公房,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向居民和职工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即公有住房。
使用权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随时可以进行交易,相关政策并无限制性规定,但办理产权须经产权单位同意,因此首先应核实该使用权房屋的产权单位是承租人的原工作单位还是房管所直管公房,具体房屋能否办理产权以及办理程序以产权单位答复为准。
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住宅房屋拆迁时,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除承租人外其他人无权主张拆迁补偿,房屋的承租人以租赁证记载为准与户籍登记无关。
3)军产房顾名思义即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归军队所有,因购买军产房相对价格较低、无需缴纳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无土地使用年限等原因,交易情形比较普遍,购买军产房实际上享有的仅是一种使用权,交易中应注意与军队房屋管理部门核实能否办理军产证的变更登记,但须提醒购房者军产房无法办理落户,如遇拆迁、征收、征用,尚无明确法律予以规定,购买军产房如与军队房屋管理部门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军产房改房”系指通过土地变性(即军队所有的土地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军产房转变为个人产权房屋,如相关政策无限制性规定,该类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购买“小产权房”或“军产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谨慎购买。在购房前,应当查实房屋性质(即是否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再行决定是否购买。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外籍人士购房】我在大连工作,男朋友是美国人,身份目前是学生。准备在大连买房子,我们可以贷款买房吗?还有必须以我还是以他的名义在中国买房?谢谢·案例二:【未成年人购房】想买一套房子,产权落给10岁的孩子,如果3-5年内想出售此套房子,操作上和成人有什么区别,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如果将来孩子结婚,此套房子是否为婚前财产,需要做婚前财产公正吗?谢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符合规定的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外籍人士可以买大连市内的产权房,除经济适用房的转让须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外,其它已办理产权证的二手房交易及过户不因户籍关系而有所限制。如果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您需要核实是否有在省内异地的亲属,可以利用近亲属在省内异地的公积金申办公积金贷款。
另外,外籍人士在大连购买商品房可以办理商业贷款,但因大连各商业银行的操作细则有所不同,具体申请条件亦有所不同,该外籍人士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以办理银行答复为准。
未成年人可以买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完成。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该房屋以未成年人购买,购买后,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出售该房屋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否则父母作为临护人无权出售该套房屋,而且实践操作中也很难认定是否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房屋,因此转让时存在一定障碍。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时,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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