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有所得,支付方是否有义务为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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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
在个人所得税中,所谓代扣代缴,就是由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所谓自行申报,就是纳税义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那么,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在实务中对我们有什么影响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进行了补充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一、哪些需要自行申报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一句话总结就是:11个税目中有10个税目是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另有5种特别的情况是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这二者当然有重合,如12万元申报。但整体的格局很清楚: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没有可选择性这一点在实务中有非常多的人犯错。大家的第一个观念就是:只要最终交税就行了!谁交有什么关系呢?这个道理看上去合理,但是对于处在不同位置上的人来说,它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三、具体有哪些不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个词,什么叫“扣缴义务人”?就是说你在支付的时候是负有扣缴义务的,这个义务对于支付方就意味着法律责任,详细一点,如果你没有尽到义务的话,那么即使纳税人最后仍然补缴了税款,还是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扣缴义务而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律风险了。当然在实务中,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如果税款确实已经入库了,一般是不会再去追究扣缴义务的问题。但是从支付人的角度来讲,把相应的法律责任寄托在支付对象的纳税能力和诚信上,无论是在合同约定上还是实务操作上都是任何一家谨慎的公司(个人)不愿意看到的。况且从各地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扣缴还是自行申报涉及税源的问题,就是扣缴的税款要交在扣缴单位所在地(股权转让除外),自行申报则不一定在扣缴单位所在地交了。一旦缴纳地点不同可能涉及在一处退税然后在另一处补税的成本,而且还涉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在实务中,我碰到过很多次有律师代理的公司即使知道自行申报更方便,也要坚持走“代扣代缴”的途径,就是因为律师们很看重消除扣缴“义务”这个过程,这也是非常负责任的做法!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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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关处罚问题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关处罚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给予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387号)第二条:在贯彻《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时,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于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补扣行为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但未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五条,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提供劳务者向付款单位提供劳务发票后,付款单位是否还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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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劳务者向付款单位提供劳务发票后,付款单位是否还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发布日期: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咨询内容:我单位有部分劳务外包给一些专业人员,在支付专业人员劳务报酬时,我们要求他们去国税局开具了劳务发票,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单位是否已经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回复内容: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部门:12366热线中心
答复时间: 11:27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县区频道:&&友情链接:&&主办单位: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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