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转到办理人那,办理档案从单位转到人才会看到投诉人信息么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本文由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边明山律师整理)
案件再现:田某系山东某环保再生资源公司职工,于日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于日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种种原因,田某于2013年委托笔者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向淄博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定双方自日解除劳动合同,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双方自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田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以田某未按该公司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未予支持。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田某能否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仲裁委以田某未按该公司规定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对田某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条件,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是其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履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设定任何附加条件。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并不要求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例如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当然,如果劳动者确实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另行向劳动者主张赔偿。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之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双方在有关劳动合同中就办理工作交接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相应的裁决书或判决书到有关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有关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依法对有关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但实务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差距等诸多因素,目前很多地方的社会保险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长时间无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情形时有发生。
(①详见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66页。)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3修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财物;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作者简介:
边明山律师,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30272),同时拥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毕业;曾就职于国有大型企业,
2002年至今先后在多家企业担任常年企业法律顾问,有着十余年的法律实务经验。
座右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业务专长:
一、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与企业经营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事务;公司股权、合同、建筑工程与房地产诉讼事务;借贷、融资与担保诉讼事务;交通事故等侵权诉讼事务;婚姻家庭及继承等诉讼事务;劳动及工伤事故等与劳动有关的劳动争议诉讼事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非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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