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能增加企业个人负担社保会计分录吗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央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好此项工作的重要;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重点任务分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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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根据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任务分工。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注重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同配合、抓出实效。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将在年底前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并报告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日
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重点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会同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任务分工。具体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一)财政部结合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工作,研究建立政府性基金常态化公示办法;并会同发展改革委研究建立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示办法,以独立清单方式反映其中涉企收费项目和政策,10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常态化公示制度,并以独立清单方式反映其中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政策,年底前完成。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通知,明确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具体要求。 (二)发展改革委梳理实施中央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适时对外公布。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梳理本地区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适时对外公布。 (三)联席会议结合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建立企业负担数据库,及时监测和反映企业负担情况,为监督和调整涉企收费政策提供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本地区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二、规范和完善涉企收费管理 (四)按照“正税清费”原则,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年底前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细化和完善涉企收费管理制度,依法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强涉企收费事中和事后监管,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 (五)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将涉及收费的前置服务项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引入竞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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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政府定价目录管理。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进一步清理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措施。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及相关领域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三、开展政策宣传评估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新闻媒体、专家进行宣传解读,跟踪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9月份,举办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宣传。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年底前发布相关报告。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保护企业权益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加强监督检查 (九)联席会议组织成员单位,于下半年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促各地区建立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并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严肃查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系统及相关领域涉企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就涉企收费等相关情况对全国3000家企业开展负担调查,并完善企业网上举报和反馈机制。
来源: /fg/detail532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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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201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应用...微企业为重点,突出改革创新,突出协调配合,突出长效机 制,在涉企收费清单管理、...  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清理规 ...(二)明确任务分工。中央各有关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 联席会议)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_行政...为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一系列整顿...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办发[2014]30 号)的有关规定, 现就进一步完善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所有收费项目...  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 〔2014〕30 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 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  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办发〔2014〕30 号)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 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  ,查处纠正了一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业负担。...部门、单位从源头加强整改,积极构建涉企收费监管长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 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长沙医保个人负担将进一步降低
  红网11月2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赵晶)近日,长沙市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大“换血”,宣布了一批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同时将3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被修改范围,共涉及规范性文件近千件。    此次宣布的待修改文件中,医疗保险政策成为调整的主要内容,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此次修改,医保将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要,进一步降低个人负担。    “这是近年来长沙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全面的清理。”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处处长陈波介绍,上一次清理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长沙曾按入世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日前公布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此次清理,废止了18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了44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确认了18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重新公布了97件规范性文件。陈波介绍,被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不存在产生法律空当的问题。    此次清理还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了待修改范围。“这些待修改文件都是必须对其中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陈波称。30件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起草、实施单位须迅速做好修改起草工作,并于明年4月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公布。    30件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由长沙市劳动保障局起草和实施的共9件,几乎占了三分之一。“这些文件都是实施时间比较长的,在这么久的运行中暴露出了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改善。”长沙市劳动保障局法制监察处处长肖学良说。通过长期运行积累的经验,以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为契机,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将对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做进一步改善,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都已在拟稿中,将充分考虑老百姓的需求,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负担。    废止、宣布失效和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详细目录,请登录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查询。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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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
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
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4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
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
4请示、报告、函;
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重新制定。
5、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6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7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二)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2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3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4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三)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新闻媒体上公布清理办办公地点及群众反映意见的方式、渠道。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四、清理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各乡镇(办、场)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分工
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清理办负责以下工作:
1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组织对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文件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负责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或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4审查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5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上报咸宁市人民政府并统一向社会公众公布。
(二)市直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以下工作:
1对本部门、本单位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
2组织对本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需要废止、宣布失效、需要修改、继续有效)送市清理办进行审查。
3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负责,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后,提出清理意见,作出清理决定;制定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负责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作出清理决定。
六、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组建清理工作机构,下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向市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并将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报送市清理办。
(二)各乡镇(办、场)各部门清理阶段
1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原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市清理办。
2各乡镇(办、场)市直各部门(含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办。
(三)审核论证阶段
市清理办分组对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草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审定上报阶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通过后,上报咸宁市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公布、汇编阶段
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七、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办、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时限,有计划、有步骤、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要对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做到不遗不漏。清理工作结束后,市清理办负责组织统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围的文件,一律宣布无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乡镇(办、场)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好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乡镇(办、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清理办。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市清理办要发挥好组织指导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清理工作不力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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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企业负担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发表日期:日&&已经有147位读者读过此文&&&&文章来源:东宝区政府【浏览字体:
职权编码&JC00601职权名称&对涉及企业负担有关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荆门市东宝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职权依据&"【法规】《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职权运行流程&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结论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应积极合法履行职责,不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经营者改进。督促、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3.处置决定责任:依据《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建立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机制。&&&&&&&&&&&&&&&&
&4.监管责任:强化辖区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
&1.《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七条 下列涉及企业负担的事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妨碍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或者对举报、投诉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单位、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企业负担监督举报、...投诉方式。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举报...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可以重新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调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扰和拒绝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4.同上"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承办机构&区经信局咨询方式&区经信局2334352监督投诉方式&区经信局233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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