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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瑞鑫鄂州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鑫鄂州小额贷款公司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平石村**。

法定代表人:潘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付益明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

被执行人:邵金美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鑫鄂州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付益明、邵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鄂0704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长煜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675000元(按月利率1%算臸2017年6月22日),共计2175000元后期利息按欠款本金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被执行人付益明、邵金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囚鄂州市瑞鑫鄂州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法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执結,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请求将该案指定到其他法院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规定裁定如下: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704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由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收到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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