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工资如何发放期过,不能上班工资怎么算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计算方法
【导语】: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产假工资是按《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规定,根据“津劳局2005238号《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关于结算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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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休产假,工资待遇不能降!(附案例)
文丨王香阑————————————————————————关注公众号并置顶,不错过每一篇专业的文章引 言女职工因生育被侵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中,涉及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案件数量比较多。究其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对相关政策法规认识不清造成的。以下两个裁判案例以及工会工作者的法律解释,可以有效地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化解矛盾。案例一未缴生育保险费 单位全额支付生育津贴“我于日入职本市一家科技公司,岗位为工程师,双方约定月薪1.5万元。上班不久,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工资一栏里写的是1500元。我不同意,公司说这是为合理避税,我就没再说什么。”张越遐说,此后每月发放工资时,1500元通过银行转到她的工资卡里,其余部分单位以现金形式发给她,而且每次领取都要签字确认。日,张越遐生下一男孩,休产假至日。这期间,单位未向她支付生育津贴。“不仅产假工资没给,生育保险单位也没给我缴纳,我孕检、生小孩花了1.3万多元的医疗费,都是自付的。”她说。2016年初,张越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6万元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单位支付1.3万多元医疗费及6000元生育津贴。“6000元与6万元差距太大了。”于是,张越遐又诉至法院。法院庭审时,单位称:“张越遐2015年11月初告知单位她怀孕了,从12月1日起就无故不来上班,完全没把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放在眼里。因此,她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既然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了,公司当然不给她缴纳生育保险,故不同意支付其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张越遐对此不予认可。单位提交劳动合同,以证明张越遐月工资为1500元。张越遐对劳动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单位让我签字时,这上面很多处都是空白的。我的工资是1.5万元,这符合行业标准。”单位则辩称,张越遐的工资为1500元底薪加提成,因其迟到早退,所以没有提成。因其工资为现金发放,故无须签字领取。法院认为,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越遐办理了合法的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且其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的主张在陈述中前后矛盾,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因公司未给张越遐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生育保险基金不向张越遐支付生育津贴,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公司应按张越遐本人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于双方在工资标准、发放形式上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就张越遐的工资支付记录提交充分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采信张越遐关于其在职期间月薪为1.5万元的主张。近日法院判决:公司向张越遐支付生育津贴5.8万元及医疗费1.3万余元。案例二低于产假前工资 单位须补足产假工资差额4年前,湖北女孩赵园媛与同学文雯在大学毕业后一起来到北京工作,并先后结了婚。赵园媛在一家厨房机械设备公司做客服。日,她生下一女孩,从此日起开始休产假至同年7月6日。在与同事聊天时,有几个人报怨单位给的产假工资低。赵园媛好奇地问:“产假工资的标准不一样吗?”同事答道:“不知道啊,反正咱们公司普遍比其他单位低。”“我每月底薪加岗位工资一般能拿到5300元左右,文雯与我的工资差不多。她比我早两个月生的小孩,我打电话问她,才知道自己的产假工资比她每月少发近2000元。”赵园媛说,“我们俩拿着工资条一对比,发现单位给我缴纳的社保费少。”赵园媛知道自己生育津贴少的原因是公司未按其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7800元。不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请求。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公司认可赵园媛月工资为5300元,但表示:“公司每月都按时为赵园媛缴纳生育保险,从2015年起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500元。该基数虽然比赵园媛的实际工资低,但这是公司的平均基数,而且不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赵园媛说:“公司按全员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我没意见。但是,现在我拿到的产假工资比生小孩前的工资少一大块,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差额部分应由单位补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赵园媛产假工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公司虽然为赵园媛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但赵园媛据此得到的生育津贴是1.49万元,低于其生育前的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公司补足赵园媛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其本人原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工会说法女工休产假 津贴工资不低于生育前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一回事吗?按什么标准发放?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说,产假工资是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是《社会保险法》出台前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简称或俗称。而生育津贴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后,在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之一。褚军花介绍,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完全相同。作为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一种生活保障,这一点是相同的。但在发放标准上,前者是依据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多少来决定的,实际支付金额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女职工产假工资的数额。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根据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原则,生育津贴一般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褚军花说,在实践中不乏赵园媛这样的事例,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享受的无论是生育津贴还是产假工资都不应低于其产假前工资。若降低了,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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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三期工资怎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女职工的生育“三期”保护。那么女职工的生育“三期”工资如何计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生育“三期”工资如何计算  在休产假时,如员工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同时,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超过部分,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承担。  因特殊情况在上海市以外的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产前假有什么待遇规定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纠正这些错误做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同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产前假2个半月,发本人产假工资的80%,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  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何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在1990年以“沪府(90)36号令”转发了原上海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0)109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同时,有关文件规定,在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哺乳时间是这么规定的:“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哪些女职工有一天经期公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野外作业,解释为“系指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露天作业”;此外,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规定为:“从事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女职工,如纺织挡车等在月经期间,也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假一天或照顾。”根据国家上述规定,在经期可享受一天公假等照顾的女职工有六类:一是高空作业的女工;二是从事低温作业的女工;三是从事冷水作业的女工;四是建筑、市政施工、码头装卸等野外作业的女工;五是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工;六是从事长久站立行走作业的生产一线女工。  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为保障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规定,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三种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诉;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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