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后价格低于成本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清单申报吗

江苏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江苏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学习啦【创业准备】 编辑:晓敏
  在江苏如何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做的呢?今天学习啦小编整理了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5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日至6月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苏州地方局征管的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人要在完成2015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鉴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使用新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纳税人可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后,再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表式及填报方法可参阅&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相关内容。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需要提醒广大纳税人的是,2015年度,国家调整和完善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敬请纳税人关注。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是2015年度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与2013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程序调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苏州地税局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下载《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等相关表证单书,也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五、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⒈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递延纳税等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的,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1号)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⒊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⒋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须填报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⒌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计算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纳税申报前,需出具对该项目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时应依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⒍涉及政策性搬迁的纳税人,在搬迁开始年度,应报送搬迁文件或搬迁公告、搬迁重置规划、搬迁补偿协议、资产重组计划、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在搬迁完成年度,应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苏州地税网站或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网址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纳税人可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纳税人也可直接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咨询汇算清缴政策或索取汇算清缴相关资料。
  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江苏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1、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沟通,确定是否需要做、价格、时间等
  2、税务师事务所去企业预审(此步可以省略)
  3、税务师事务所发给企业税审所准备资料清单
  4、税务师事务所发给企业税审业务约定书
  5、下户审计,外勤1-3天,出报告:5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技巧和大体思路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号文件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积金
  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标准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③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3、业务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有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定,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5&比较,金额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会计规定: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3、在业务核算时: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是业务经营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对于当年准予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有限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佣金及手续费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在销售费用中据实列支。
  2、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业务核算时对于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业务核算时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子公司发生的费用属于永久性业务核算,应作纳税调增。
  (十一)罚款、罚金、滞纳金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①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赠
  1、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上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3、业务核算会计上是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法上强调的是首先按标准区分,如是公益性捐赠支出,然后再按比例计算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赠则不能扣除,全额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十三)赞助支出
  1、会计规定会计上不区分赞助性支出的性质一律按实际支付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税法规定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作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3、业务规定会计上不分性质一律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而税务上则做了严格的区分,只有广告性赞助支出才能据实扣除。
  (十四)准备金
  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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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阅读次数:46407[ 字体大小:&& ]&&&&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以下简称《辅导材料》)。&&&&本《辅导材料》分提示事项和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申报使用报表、报送申报资料、审批与备案、申报系统更新及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等内容。&&&&由于时间仓促,《辅导材料》中遗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3月&&&&第一部分
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二、申报使用报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核定征收企业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三、报送资料&&&&1.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并于日前报送到主管税源所。(羊坊店、翠微路、永定路、北下关、四季青、科技园税务所的企业请将资料送交第四税务所。)&&&&(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具体如下:&&&&•查账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2)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须报送下列资料:&&&&•总机构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6)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附报资料。&&&&(7)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附报资料。&&&&(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具体如下:&&&&•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9)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②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①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②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③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④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①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②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10)享受财税【2012】25号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四、审批与备案&&&&1.税收优惠事项&&&&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对减免税备案管理进行了较大改革,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属于批准类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都属于事后备案类事项。&&&&符合事后备案事项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详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办理备案、认定或核准。&&&&3.减免税相关文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五、申报系统更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进行了更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4年,A类)”软件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及企业关联申报,申报软件及使用手册文档可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进行下载。具体:下载地址为: http://shiju./ssxc/sszt/qyhsqj/index.htm。&&&&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跨地区分支机构纳税人使用IE浏览器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网上申报系统,在“综合申报”项目下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六、汇算清缴政策视频培训课件学习&&&&北京市地税局对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制作了视频培训课件,具体观看学习地址为:&&&&。&&&&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执行期限: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二、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相关政策&&&&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2014年起。&&&&【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政策问题&&&&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相关政策&&&&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执行期限: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发布之日(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26条第2款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执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五、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相关政策&&&&1.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规定情形之一(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1条),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报告相关信息。&&&&执行期限:自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六、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执行期限:日至日。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号)规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自财税〔2014〕52号文件印发之日起,统一按财税〔2014〕5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七、非货币资产投资相关政策&&&&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日起执行。财税〔号文件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八、促进企业重组相关政策&&&&1.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6条第2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6条第3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3.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执行期限:自日起执行。财税〔号文件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期限: 日至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十、文化企业优惠政策&&&&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日至日。&&&&【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十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执行期限:日至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50%)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2.企业在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税发〔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4条的规定执行。&&&&6.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7.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执行期限: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1、&&&&&&&&&&2、&&&&&&&&&&3、&&&&&&&&&&4、&&&&责任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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